2021年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全文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9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合肥地区的公民和流动人口。
第二章生育、节育第三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除《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所限定的十三种情况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外,严禁生育计划外二孩,杜绝多孩。
第四条农村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上环;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必须采取绝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城市采取综合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怀孕、生育。
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执行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节育规定。
第五条节育手术对象必须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施行手术,并由施术单位发给受术者节育手术证明,作为检查节育的证据之一。
该证明统一编号,由施术单位和施术者盖章、签字,并留有存第六条农村夫妻双方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确认为节育手术禁忌症者,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不育合同,落实其它有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生育指标落实到人。
育龄夫妻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还应报经县、市辖区计生委批准,分别发给生育通知书,并由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布。
育龄妇女按规定手续领取生育通知书后才能怀孕、生育,否则作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皖人口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皖人口发〔2012〕14号)各市、县人口计生委:现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夫妻双方均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的,生育政策适用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夫妻一方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另一方是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比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五、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归国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六、妇女被拐卖、强奸生育的子女,在该妇女与他人生育审批时可以不计入其子女数。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总则
为坚持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
人口:指安徽省常住人口。
计划生育:指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性关系计划、子女数量计划和怀孕期计划等。
三、原则
(一)必须尊重儿童合法继承权;
(二)必须尊重和保障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权利;
(三)必须尊重公民的自由结婚权和生育权;
(四)必须积极实行先期计划性生育,合理分配和使用人口资源;
(五)必须切实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和儿童的福祉;
(六)必须加强性(生)别和重点人群计划生育工作;
(七)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会观察和服务管理;
(二)加强政策引导;
(三)完善计划生育咨询服务;
(四)实施节育待遇制度;
(五)加强社会激励机制;
(六)推行家庭计划生育教育;
(七)营造健康鼓励生育氛围。
五、立法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主管省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的实施细则。
六、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修订)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2.08.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省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实现。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七条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收养;(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九)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十)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应于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021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21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2021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时间是箭,去来迅疾,我们又将接触新的知识,学习新的技能,积累新的经验,是时候开始制定工作计划了。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工作计划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2021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计划生育工作计划1一、领导重视是搞好计生工作的条件计划生育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领导。
所以,必须统一领导的思想认识,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措施。
现在国家放开二胎生育,并不是不要计划生育了,所以学校领导仍要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要常抓不懈。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计生工作,制定措施,了解情况,检查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提高全体教职工的自觉性是搞好计生工作的关键本年度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人口与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对认真贯彻落实《xx省计划生育条例》、《xx 市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把计划生育的宣传与教师业务、政治学习相结合起来,列进教职工会议议程中。
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在校生进行人口国情教育,使全体教职工充分熟悉到人口题目不仅是一个经济题目,也是一个政治题目,从而,增强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三、强化措施,政策兑现是搞好计划生育的保证计划生育是一件大事,关系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又是一件难事,要与传统生育观决裂。
所以,我们不仅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有切实可行的过硬措施。
果断实行持证生育,严禁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更不允许计划外生育。
为此要做到三到位:(一)措施落实到位,必须按计划生育要求执行,不执行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进行处罚。
(二)解决问题到位,领导要亲身抓,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及时落实,发现一个解决一个,决不拖延。
(三)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1、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研究如何开展好学校的计生工作等。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

201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陶店村门户网站 2011年7月19日来源:陶店村【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点击:42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于同日开始实施。
法律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规范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改革创新,人口计生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是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国家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当前仍然存在低生育水平稳定压力大,出生人口素质偏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四是在新形势下,计划生育的奖励措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调整和完善,有必要将一些比较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解决我省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2021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15篇)

2021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15篇)计划生育工作计划1过去的一年,湘龙街道计生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计生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求新务实,创先争优,稳定低生育水平,服务育龄群众,顺利通过了省市县各项目标管理考核,辖区内湘滨社区荣获得了全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单位称号。
今年,我们将继续围绕大局,稳固基础,发挥优势,现将20__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1、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
紧抓符合政策生育率这条生命线,守住市县下达的93%底线指标。
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住部分农村社区违法生育现象抬头的现象,同时也要有效避免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发生,对符合政策生育率不达低于93%的社区坚决执行“一票否决”。
2、提高查环孕检的参检率和质量。
以每季度查环孕检为契机进行拉式排查,逐社区、逐户进行登记造册,逐个督促查环查孕,对两次以上未到位的对象,要列为跟踪重点,紧盯不放、一追到底,坚决补救到位,确保查环孕检到位在85%以上,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80%。
3、扎实做好全员人口信息和格化信息系统工作。
重点在数据真实性上下功夫,组织计生专干和计生协会会员,对辖区内全员人口信息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尤其将物业小区楼盘、开放性市场等列为街道计生管理的重点区域,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的统计口径和要求,对应建档的信息做到不遗不漏,删重纠错,对不应建档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删除。
街道对各社区及驻街单位的全员人口信息质量实行“月通报,季讲评,年考核”,确保统计准确率普遍达到99%以上。
同时每周对社区格化工作平台的数据进行监测,通报各社区人房关联、全员人口数据的导入的工作进度,对落实不力的社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格化系统上线后续工作扎实推进。
4、优化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平台。
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宣教服务进校园、进社区,以社区人口学校、湘绣苑“新市民家园”和辖区内大中专院校为载体,加大青春健康阵地、人口文化长廊等的建设力度,举办讲座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人口与生殖健康教育。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E4%BC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E4%BC【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发布日期】2004-06-26【生效日期】2004-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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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全文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全文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号:安徽省人民 ___第249号日期:xx-12-30生效日期:xx-12-30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在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三)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工会、 ___、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等活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定期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 ___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婚育证明,实行。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咨询指导等服务;(二)依法获取避孕药具,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可以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假期等相关待遇;(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五)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其他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双方的居民 ___或者其他 ___明;(二)结婚证;(三)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___《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四条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化协作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行政事务办理、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运用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流动人口信息,开展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孕环检 ___上交验及其他服务和管理工作。
推行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将社区建设、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出租房管理、居住登记、出生登记、学员登记等相关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省际、市际、县(市、区)际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制度,制定区域协作方案,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协商解决本区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络化服务协作的层级监管机制。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制定层级监管工作规范,指导、协调、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络化服务协作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双向服务、咨询举报等网络化服务协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络化服务协作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便民维权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住院分娩保健服务时,应当协助查验生育证明,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将生育信息情况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创新流动人口维权服务工作,通过便民服务大厅、上 ___等方式,提供便捷服务,畅通诉求渠道,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等工作;(二)协助采集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调查核实生育行为和收入情况时,应当相互协助。
流动人口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未依照本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本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四)未依照本规定核实、通报、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责任,未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目标的,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 ___、徇私舞弊的,或者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7日省人民 ___第130号的《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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