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汇总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清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清发〔2010〕12号2010年6月2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发展,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与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意见,请遵照施行。
一、加快高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战略定位和总体目标(一)重要意义。
高新区是先进生产力发展和先进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引擎,是新形势下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载体。
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加快高新区发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高新区发展上水平上台阶,为我市科学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二)战略定位。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把高新区建设成为我市自主创新核心区、现代产业体系先导区、环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区、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为我市加快与珠三角全面对接与融合、实现新的跨越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三)总体目标。
要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并举的方针,加快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努力建设成为省级特色产业园区,成为粤北地区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基地。
二、发展高端创新集群(一)提升发展高新技术主导产业。
高新区要大力发展通讯设备、精密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软件与集成电路、资源与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引进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到高新区投资创业,注重培育发展内生高新技术企业,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向高端环节发展,着力发展总部经济,努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和附加值。
十大激励举措 每年5000 万 清远高新区诚邀天下英才

63十大激励举措 每年5000万 清远高新区诚邀天下英才4月30日下午,《清远高新区激励优秀青年人才创业就业试行办法》正式发布!清远高新区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吸引更多优秀青年人才创业就业,打造区域性人才集聚高地,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现任清远市委副书记、市长(时任清远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马正勇,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姚楚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文钊,市政协副主席唐远强,清远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周岐贤,清远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陆松开参加了发布仪式。
市长“带货”:向天下英才发出诚意邀约发布仪式上,马正勇向优秀青年人才发出诚意邀约。
“今天举行这个发布仪式,我们就想释放一个信号,清远下一步发展将把人才工作放在最突出位置来抓。
”马正勇表示,在五四青年节前夕举办这次发布会,就是要拿出诚意和力度,向天下英才亮明清远求贤纳才的诚意,展示出清远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态度,释放市委、市政府“求才若渴”的强烈信号。
马正勇表示,清远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优越的区位优势,随着广清城轨的通车、省职教基地的投入使用,清远发展未来可期,这也将为企业和人才来清远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平台。
他指出,人才就是种子,环境就是土壤。
接下来,清远将针对人才需求,在全市推出范围更广、扶持力度更大的人才创业就业政策,营造更有利于企业和人才成长的环境,厚植好企业和人才成长的土壤,全力打造最懂企业、最懂人才的政府,给企业和人才发展提供最好服务。
十项激励措施,做大人才增量 并释放人才活力发布仪式上,清远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周岐贤介绍了高新区人才情况、人才政策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本次人才政策激励对象是从清远市域以外新来高新区就业创业的优秀青年人才,主要包括不超过30周岁的本科生,不超过35周岁的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人才,不超过40周岁的博士研究生、正高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等三类人群。
激励措施共有十大项:一是提供购房补贴。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6月17日第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伟中2022年7月13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均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自主创新、鼓励开放合作、突出价值导向,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由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以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2024年度清远市十件民生实事建议

2024年度清远市十件民生实事建议2024年度清远市十件民生实事建议:
1.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运转效率。
2.提升医疗水平:增加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基层
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提升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3.优化教育条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完
善学校设施,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4.发展农业产业:支持发展绿色、有机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5.加强环保工作:加大对污染防治的力度,改善空气质量,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打造宜居清新的城市。
6.增加就业机会:鼓励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加强就业
培训,提高就业质量。
7.推动文化事业发展:增加文化设施的建设,举办更多文化活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塑造城市文化形象。
8.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救助
等制度,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9.创新科技支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培育新兴产业,推动科技
与经济的融合发展,提升城市的科技水平。
10.加强社区建设: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提升社区管理水平,打造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
通过推行上述十项民生实事,可以提高清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
福感,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些实事也将有助于促进清远
市经济的繁荣,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清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清发〔2012〕25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清各单位:《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2日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目录一、序言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战略目标三、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一)开发经济社会重点领域人才(二)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三)统筹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四、重大政策(一)保障人才投入优先政策(二)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政策(三)引进培养高端人才政策(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政策(五)促进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政策(六)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政策(七)完善人才公共服务政策(八)健全人才表彰激励政策五、重点人才工程(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二)产业人才集聚工程(三)党政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四)优秀企业家培养工程(五)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六)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程(七)社会工作人才开发工程(八)文化名家培养工程(九)名医名师培养工程(十)少数民族人才扶持工程(十一)旅游人才带动工程六、体制和机制创新(一)健全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二)创新人才发展机制(三)促进人才区域协调发展七、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三)健全人才发展规划体系(四)加强人才工作基础建设为全面落实“桥头堡”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清远市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24
•【字号】清府[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决定
(清府〔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高效全自动带飞锯双牵引机的研发”等六项科技成果为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第二代太阳能电池光伏材料碲化镉产业化”等十项科技成果为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应用欣母沛预防和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时机探讨”等四十项科技成果为清远市科学进步奖三等奖;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清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清府办[2014]10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创新券的用途和分类(一)科技创新券是为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科技创新券分为一般券和专项券。
1.一般券限于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用于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等。
2.专项券用于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重点实验室等。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创新券的最高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汇总

最高可获500万元资助,其中资助资金的20%用作专家津贴,80%用于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及产业化实施等
常年受理
2.新引进或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 “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资助
需是2017年4 月28日后新引进或获得。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每年在本市所在单位工作满90天。
依照中央或省资助额度1:1的标准进行资助
常年受理
3.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须具有相应学历、学位)、高级职称和高级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1)2017年4月28日后进入本市企业(含经营性社会组织,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16〕195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国高:30万元/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高管团队。
引进落地的国高:100万元
引进落地省高培:3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高管团队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奖励
(1)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或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2)企业须是2017年4月28日起新落户本市,须经市经信局备案登记。须持有与所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签订唯一的《项目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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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PCT途径新提交的囯际专利申请资助。
(1)2017年4月28日后通过PCT途径新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经审查具备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的PCT专利申请;
(2)该PCT专利申请的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专利权属清晰无纠纷;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未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三、奖励引进创新团队
1.入选的清远市创新创业科研团队资助。
自2018年开始,入选的清远市创新创业科研团队。
分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三个档次资助,每年资助3-5个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资助。
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十、鼓励银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予以贴息支持。
申报企业须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本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且于2020年1月17日前结清贷款。
(1)首笔贷款贴息,市财政局按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利息补贴。
1.国家级创新平台:100万元,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2.省级创新平台:50万元,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3.只补助1次,不重复补助。与清远市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叠加。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八、奖励发明专利
1.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
(1)2017年4月28日后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5)受资助的高端人才本人为本项目主要发起人和相关核心技术主要研发人,个人占股比例在30%以上。
最高可获500万元资助,其中资助资金的20%用作专家津贴,80%用于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及产业化实施等
常年受理
2.新引进或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资助
引进落地的国高:100万元
引进落地省高培:3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高管团队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奖励
(1)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或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2)企业须是2017年4月28日起新落户本市,须经市经信局备案登记。须持有与所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签订唯一的《项目授权委托书》。
(3)申报须在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申报奖励成功后提出。
(4)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须注册在对应的孵化器内。
10万元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奖励引进创新人才
1.引进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资助
(2)第二笔贷款贴息,市财政局按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
(3)全市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4)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对银行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1)在我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地成立1年以上或迁入前有4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信誉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1.奖励资金按企业后一年度净利润增长额的5%(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的,按0值起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成果运用团队。
2.与清远市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叠加。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五、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5)该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无知识产杈及科技项目不良记录。
九、奖励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
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奖励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自2017年4月28日起,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
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的课题组。
(2)企业及主要控制人无违规违法记录,主要控制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3)具有核心竞争力,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4)贷款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否则,不得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1)签订协议。
(2)开设专户。市金融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账户名称:清远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风险偿资金专户)作为代偿支出专用账户,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15%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应根据专户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不高于6.7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3)责任承担。合作银行根据协议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5%,合作银行承担25%。
按省资助额度1:1予以配套支持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2.自2017年4月28日起,企业引进的新技术(已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或购买专利等技术成果已经产业化。
(2)该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未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5)该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无知识产权及科技项目不良记录。
每件资助1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第一发明人。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市财政资助,需相应扣除已资助额度。
需是2017年4月28日后新引进或获得。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每年在本市所在单位工作满90天。
依照中央或省资助额度1:1的标准进行资助
常年受理
3.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须具有相应学历、学位)、高级职称和高级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1)2017年4月28日后进入本市企业(含经营性社会组织,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6)贷款期限到2020年1月17日,到期后不再进行风险补偿和贴息。
(7)贷款利率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20%执行,银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与贷款相挂钩的附加费用。
贷款业务常年开展,逐笔审核
2.省高培:15万元/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高管团队。
3.奖励主体同时获得国高认定和纳入省高培库的企业,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国高:30万元/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高管团队。
(2)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是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正、副高职称、高级技能人才须具有相关资格证书。
(3)申报人从申报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工作过。
正高职称60万元/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40万元/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能20万元/人。分5年平均发放。
每年9-10月
七、奖励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引进落地或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奖励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自2017年4月28日起引进落地或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3.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
(4)风险监控。当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应立即暂停办理存量贷款续贷业务和新增贷款业务;当贷款不良率下降至10%以下时,可持续办理存量贷款业务,恢复办理新增贷款业务的,须经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审核同意。
(5)鼓励合作银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单笔贷款额度≤1000万元,单个企业贷款≤2000万元。
六、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引进落地或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自2017年4月28日起我市引进落地或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1. 3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新型研发机构的核心管理团队。
2.与清远市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叠加。
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汇总
一、奖励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一)奖励类别
(二)申报条件
(三)奖励标准
(四)申报时间
1.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落户奖励
(1)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落户本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