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补贴职业技能类培训指定单位
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仅农村转移劳动力)
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培训就业率
核定补贴标准(元/人)
下岗失业人员
培训就业
补贴标准
(元/人)
男(30%培训费)
新生劳动力
农村转移劳动力
女(35%培训费)
困难家庭人员
鉴定和考核费
培训补贴小计(元)
市级
区(县)
就业补贴
小计(元)
市级
区(县)
申请补贴总额(元)(大写)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享受职业培训
补贴的对象及人数
附件一:
南京市职业训补贴申请表
年第季度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单位基本帐号
开户银行
培训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
新生劳动力
培训类型
职业指导培训
是
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转移劳动力
困难家庭人员
创业培训
其他培训
备案编号
培训工种
(专业)
培训期限
享受培训
补贴人数
参加考核
鉴定人数
考核鉴定
合格人数
培训后
就业人数
男
女
培训合格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一)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
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
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
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法制化建设。
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建立和完善江苏终身学习学分银行,促进学历与非学历教育衔接互通,构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业绩成果互认的制度体系。
(二)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
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将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南京考证补贴明细

南京考证补贴明细
摘要:
一、南京考证补贴政策背景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三、补贴证书范围
四、补贴金额及申请流程
五、注意事项
正文:
南京考证补贴明细
近年来,南京市为鼓励市民提升自身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推出了一系列考证补贴政策。
本文将对南京考证补贴的明细进行详细解读。
一、南京考证补贴政策背景
南京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推动南京市高质量发展,制定了考证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1.南京市户籍人员;
2.在南京市缴纳社保的外地户籍人员;
3.南京市高校在校学生;
4.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且在南京市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人员。
三、补贴证书范围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证书。
四、补贴金额及申请流程
1.补贴金额:根据证书等级和工种不同,补贴金额为1000-5000 元不等;
2.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取得证书后的一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
五、注意事项
1.同一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3.补贴政策如有调整,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总之,南京市政府提供的考证补贴政策为市民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动力和就业支持。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宁政发[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与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应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合格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宁人社[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2014]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培养步伐,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精神,从2014年起,对企业当年新开展的,在国家、省和市职业(工种)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上岗和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根据“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培训补贴。
现将补贴发放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标准(一)企业职工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公布的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300元;(二)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400元;(三)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500元。
二、补贴办法(一)申领对象基本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从申领之日向前计算),并在当年参加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在同一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每人同一等级同一职业(工种)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苏人社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合格证书效力与发证机构(一)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以及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不作为参训人员资质资格的证明。
培训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
(二)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要素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样式,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
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型和项目、培训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
纸质证书上同时设置二维识别码,各设区市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建立相应的电子证书数据库。
具体样式见附件1。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流程(一)培训项目备案。
培训单位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中央在苏企业、省属企业、省级行业组织以及其他可以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也可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2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实现“十二五”期间技能人才培养倍增目标,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是指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宁单位及非公企业)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的,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且在近两年中有工作实绩的一线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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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纪元烹饪学校
成功获得南京政府补贴职业技能类培训指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精神,推进南京市“宁聚计划”的实施,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培训资源效益,提升新时代下职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就南京市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类培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南京新纪元烹饪学校顺利入围,并成功获得2018—2020年度南京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类培训指定单位。
本次公开招标由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委托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代理,从招标文件发布到招标结果公布历时一个多月,吸引了来自国内700多家培训机构参与竞标,最终南京新纪元烹饪学校以超大的规模、先进的设备、强大的师资、系统的教学模式脱颖而出,成为此次中标单位中唯一一家大规模的烹饪类培训单位。
获得此项荣誉是南京新纪元烹饪学校独树一帜、独具特色的厨师培训模式和烹饪教育特色,得到了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信赖与赞扬。
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能力的肯定,也是上级领导对学校的信任和巨大鞭策。
今后,我校将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按照南京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努力为南京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类培训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信以南京新纪元的师资力量、严谨的教学态度,必将推动中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的成就。
有关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项目、考证过程的相关详情,欢迎广大学员和家长到校实地了解或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