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制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制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药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药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2893 安全色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制药企业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从事药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也就是使原料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医药类产品,即通常所说的中药、西药等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制造企业(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血液及血浆制品、放射药品制剂、兽药及生物制品企业除外)。
4基本要求4.1 制药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持续改进职业卫生条件,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4.2 制药企业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设计时应符合GBZ1、GB50019和GB50073的要求。
4.3 制药企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符合GBZ 2.1、GBZ 2.2的要求。
制药企业(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制药企业(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健康管理的对象是职业病危害及其导致的健康风险。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现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参见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
广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还应考虑人机工效因素,虽然国家目前没有将人机功效因素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范畴,但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也应充分重视。
制药行业的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工艺类型,举例如下:(1)发酵工艺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各类有机溶剂、腐蚀和刺激性化学品、活性药物成分(中间体和产品)、高温、噪声、菌种等;(2)化学合成应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各类可急性或慢性健康损害的化学品、活性成分(原料、中间体和产品)、高温、噪声、电离辐射(如辐照灭菌工艺)等;(3)天然物萃取工艺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植物过敏源或刺激源、各类有机溶剂、腐蚀和刺激性化学品、活性药物成分(中间体和产品)等;(4)生物制药工艺:致病微生物,如有传染性的细菌或病毒、血液传染性病原体等;(5)制剂生产工艺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各类有机溶剂、活性药物成分(原料和产品)、噪声、非电离辐射(如激光打标)等。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识别工作做到识别充分、无遗漏,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识别,兼顾生产活动和非生产活动。
首先应识别出所有的作业活动。
对于生产活动,可按照工艺步骤列出生产活动清单,例如称量、分装、投料、离心、干燥、研磨、出料、混合、制粒、压片、包衣、灌装、包装等。
对于非生产活动也要进行识别,如研发、取样、质量检验、生产设备和公用系统的维修及预防性维护、废弃物处置以及应急响应等。
其次对于识别出的作业活动,要对其所涉及的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识别。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职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保护,职业技能的提高等,具体内容在后续章节中规定。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相关部门和职工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第六条本单位应当雷同职业病危害性质和程度,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工作环境、职位、作业方式等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保护职工免受危害物质侵害,确保职业病发病率低。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指导职工正确使用,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护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向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促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共同维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倡导职工遵纪守法,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工作激励和奖惩机制,奖励表现优秀的职工,惩戒违纪违法的职工,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处理职工的投诉举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第四章职业技能的提高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制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制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药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药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2893安全色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9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制药企业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从事药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也就是使原料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医药类产品,即通常所说的中药、西药等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制造企业(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血液及血浆制品、放射药品制剂、兽药及生物制品企业除外)。
4 基本要求4.1制药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持续改进职业卫生条件,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4.2制药企业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设计时应符合GBZ1、GB50019 和GB50073 的要求。
4.3制药企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符合GBZ 2.1、GBZ 2.2的要求。
4.5制药企业应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明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制定职业病防护控制措施。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概括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概括一、一般规定1. 所有从事有害环境工作的职工必须接受职业病防治培训,了解职业病的病因、预防和控制措施。
2. 每月定期对有害环境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例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鼓励职工主动报告职业病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进行诊断和治疗。
二、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1. 职业危害因素管理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专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和控制。
2. 工作场所卫生要求:定期检查工作场所通风、照明、噪声等条件,保障工作环境的清洁和舒适。
3. 操作规程要求:建立岗位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方法,避免职工接触有害物质。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1. 职工必须配备并正确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更换、清洗和保养,确保效果。
2. 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1. 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体系。
2. 部门负责人要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
3. 职工要自觉遵守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做好自我保护,及时报告问题。
五、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和教育1. 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职业病意识。
2. 建立职业病预防知识数据库,及时传达最新的职业病防治信息。
3. 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预防意识。
六、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和检查1. 建立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2. 对职业病隐患严重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职业病防治的奖惩机制1.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处理,落实责任。
在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需要配合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出积极的贡献。
职业病防范的规章制度

职业病防范的规章制度一、职业病防范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监测与评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降低职业病发生率。
2.综合防治。
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方法和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
3.科学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监测与管理,提高防护水平。
4.技术进步。
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降低职业病危害。
5.社会共治。
通过各级政府、企业和工会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共同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实现社会共治。
二、职业病防范的明确责任1.企业责任。
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制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劳动者责任。
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和管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政府责任。
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和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职业病危害的监测与评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社会责任。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病的知晓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职业病防范的具体措施1.制定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2.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
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测系统,定期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3.健康教育和培训。
企业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应对能力。
4.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企业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做好员工的健康档案记录和管理,及时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治疗和康复。
5.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升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和员工的工作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及管理层,对所有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岗位和工作环境都予以规范管理。
三、主要内容1. 职业病危害评估与监测(1)对职业病危害源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并定期进行监测。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2.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工作场所管理(1)对工作场所进行合理规划和布置,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防护设施的配置。
(2)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岗位操作规程(1)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确保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2)对新员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4. 职业健康检查(1)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初检和复检。
(2)建立并维护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检查结果。
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1)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急救流程、疏散逃生措施等。
(2)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能力。
四、职责分工1. 公司领导(1)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配合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会议,评估和总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提出改进措施。
2.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人员(1)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配合职业病危害评估与监测工作,及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3. 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培训人员(1)负责制定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2)对新员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4. 职业健康检查人员(1)负责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
2020年3月《71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清单》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AQ/T 4251-2015
WS/T 735-2015
36
黄金开采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AQ/T 4252-2015
WS/T 736-2015
37
箱包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AQ/T 4253-2015
WS/T 737-2015
38
制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AQ 4224-2012
WS 712-2012
13
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5-2012
WS 713-2012
14
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6-2012
WS 714-2012
15
焊接烟尘净化器通用技术条件
AQ 4237-2014
WS 715-2014
16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
AQ/T 4240-2014
WS/T 731-2014
32
造纸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T 4244-2015
WS/T 732-2015
33
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T 4247-2015
WS/T 733-2015
34
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
AQ/T 4249-2015
WS/T 734-2015
45
石棉制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细则
AQ/T 4263-2015
WS/T 745-2015
46
石棉制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
AQ/T 4264-2015
WS/T 746-2015
47
木制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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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药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药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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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2893 安全色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制药企业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从事药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也就是使原料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医药类产品,即通常所说的中药、西药等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制造企业(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血液及血浆制品、放射药品制剂、兽药及生物制品企业除外)。
4基本要求4.1 制药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持续改进职业卫生条件,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4.2 制药企业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设计时应符合GBZ1、GB50019和GB50073的要求。
4.3 制药企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符合GBZ 2.1、GBZ 2.2的要求。
4.5 制药企业应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明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制定职业病防护控制措施。
4.6 制药企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7 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进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技术与设备。
5选址与布局5.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制药企业,选址与布局应符合GBZ1、GB50073、GB50187和GB/T12801的相关要求。
5.2 布局5.2.1 厂区应合理布局,减少粉状物料的运输距离及中转次数,避免不合理的交叉和重复运输。
5.2.2 产生尘毒危害的生产区应集中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
5.2.3 生产区内部布置应避免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交叉污染.5.2.4 产生尘毒危害的工序或工作区(间)若在同一建筑物内,宜集中在靠近夏季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的外墙布置,应与其他工序或工作区(间)隔开。
5.2.5 密闭厂房进气口的位置不应设置在可能有尘、毒物质排放口污染影响区域内,应保证在最不利气象条件下进气口不受到排放口有尘、毒物质的影响。
6工程措施6.1 材料储存和运输6.1.1 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自动化生产装置,实现物料的自动装载,配备泄漏检测、连锁控制设施,以避免或减少有害物质的散发。
6.1.2 完善生产工艺控制过程,减少粉、粒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输送距离。
6.1.3 人行通道(含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不应敷设有毒气体管道。
6.1.4 对尘、毒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采取职业病危害防范措施。
6.2 生产工艺过程与设备6.2.1 生产工艺过程与设备宜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或负压方式工作。
不能密闭时,应设置通风系统。
6.2.2 在生产工艺过程与设备合理密闭和通风的基础上宜采取隔离、遥控操作。
6.3 有毒废物处置6.3.1散发有毒气体的生产废水,应尽量缩短在室内穿过的距离,不应采用明沟排水。
6.3.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不应随意放置在车间或厂区内,应设置专用库房,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储存,交专业机构集中处置。
6.4 防尘、防毒6.4.1 工作场所防尘、防毒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Z1的要求。
制药生产主要工艺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可参考附录A。
6.4.2 厂房结构应充分考虑防尘、防毒要求。
内部结构应有足够高度以布置管道,且有利于清除积尘。
6.4.3 建筑物内墙、屋顶以及地面应光滑平整。
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设置坡向排水系统。
6.4.4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12次。
6.4.5 有毒、有害气体逸出设备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排风装置。
6.4.6 筛选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卸料点、落料处及设备本身设置排风罩。
6.4.6.1 振动筛应在筛子上、下设密闭排风罩。
6.4.6.2 滚筒筛应设整体密闭排风罩。
6.4.6.3 多段筛宜在筛箱侧面设条缝侧吸罩。
筛箱顶部应设可开启盖板。
6.4.7 混料机应采用密闭排风围罩,或在进、出料口分别设置排风罩。
6.4.8 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负压的专门装置中进行。
6.4.9 对密闭性能和局部排风措施不能确保工作区(间)空间的尘、毒浓度达到要求时,应加设全室排风措施。
6.4.10 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Z1、GB50019的相关规定,排风罩应符合GB/T16758要求。
6.4.10.1 有毒气体排风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其工作的可靠性:a) 排风系统应有备用排风机,排风机应设有备用电源。
b) 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排放管道上应设观察口、检修口、清扫口并保持畅通。
c) 易燃易爆场所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6.4.10.2 排风总管应设测试孔,高空测点应有相应的操作台。
6.5 防高温、低温6.5.1 防高温6.5.1.1工作场所湿黑球温度指数应符合GBZ2.2的要求。
6.5.1.2 对工作场所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组织措施,使劳动者远离热源,减少生产过程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通风、降温和减少劳动时间等措施。
6.5.1.3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
休息室应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
6.5.2 防低温6.5.2.1 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GBZ1的要求。
6.5.2.2 对在寒冷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应采取有效的防寒防护措施。
6.6 防噪声6.6.1 制药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Z1的要求设计。
6.6.2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进行控制,使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
6.6.3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6.4 在设备选择时宜用噪声低的设备;产生高噪声设备与低噪声设备应分开布置。
6.6.5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布置,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7个人防护7.1 涉及尘毒作业的制药企业应按GB/T11651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7.2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具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能力,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7.3 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7.4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符合GBZ158要求。
7.5 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休息。
8应急救援8.1 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紧急救援站的机构、装备、物品等配置应符合GBZ1的要求。
8.2 应根据车间(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
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
8.3 接触高毒、剧毒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箱;接触腐蚀性毒物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淋浴器、洗眼器等设施。
8.4 应制定职业病急性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9 健康监护9.1 职业健康检查9.1.1 劳动者调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岗位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在岗期间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应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上岗作业。
9.1.2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已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及时进行治疗和定期复查,并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处置。
9.2 有害因素检测9.2.1 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制药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告应整理归档保存。
9.2.2 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制药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9.2.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检测点的位置和数量等参数选择应符合GBZ159的要求。
9.2.4 制药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在可研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在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审查。
10.职业卫生管理10.1 机构设置10.1.1 制药企业应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10.1.2 制药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0.2 管理制度10.2.1 制药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10.2.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b)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j)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l)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m)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n)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10.3 教育与培训10.3.1 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
10.3.2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0.3.3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上岗前应被明确告知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