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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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沪规法[2002]287号•【施行日期】200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请你们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我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二00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网上备案

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网上备案

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网上备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开始利用网络平台来简化工作流程。

在上海,建筑行业的合同备案也不例外。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的网上备案范本,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并运用这一便捷的服务。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建筑工程合同网上备案。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是规范双方行为、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了便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上海市政府推出了网上备案系统。

通过这个系统,建筑企业可以远程提交合同文本,进行备案,无需再像过去那样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我们来看看具体的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企业需要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找到合同备案的入口。

在这里,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项目信息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基本信息,以及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等关键条款。

第二步,上传合同文本的电子版,确保文件清晰可读。

第三步,提交备案申请,并等待审核。

通常情况下,审核通过后,企业会收到备案证明,这标志着合同备案的成功完成。

为什么我们要重视合同的网上备案呢?它提高了工作效率。

传统的纸质备案方式耗时耗力,而网上备案则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大大节省了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时间成本。

它增强了合同管理的透明度。

所有的合同信息都存储在官方数据库中,方便查询和监督,减少了纠纷的可能性。

它提升了合同执行的规范性。

由于合同已经过官方审核,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更加有据可依,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当然,虽然网上备案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企业在操作时也需要注意一些细节。

例如,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因虚假信息而受到处罚。

同时,要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以保持备案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公开方式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公开方式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公开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设工程在城市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建设工程信息的报送和公开。

本文将介绍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公开的方式和相关政策。

一、报送方式1. 网上报送: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报送采用网上平台进行,具体网址是由市住建委统一规划并公布的。

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可以通过登录网站,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进行报送。

2. 纸质报送:在特殊情况下,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也可以选择纸质报送的方式。

具体的报送地址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二、公开方式1. 网上公开:上海市建设工程信息公开采用网上平台进行,具体网址也是由市住建委统一规划并公布的。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相关的建设工程信息。

2. 纸质公开:在某些情况下,市住建委也会将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在纸质媒体上,比如报纸、杂志等。

这样更方便一些不熟悉网络的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相关政策1. 信息报送要求:上海市要求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

这样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信息公开范围:上海市要求对所有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这样可以使公众了解到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增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能力。

3. 信息公开时限:上海市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不得拖延。

一般情况下,信息应当在报送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这样可以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上海市要求承担工程建设的单位在报送信息时,要注意保护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或篡改。

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

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直接发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双方分别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后,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存在二个及以上的,涉及单位都应当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

合同报送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类型、发承包单位名称、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合同起止日期、签订日期、数字签名串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35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

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直接发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双方分别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后,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存在二个及以上的,涉及单位都应当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

合同备案流程操作说明

合同备案流程操作说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操作说明目录1新增合同信息报送 31.1建设单位发起合同(总包)信息报送 31.2 建设工程企业发起合同信息报送 91.2.1 总包(建设单位发包的各类合同)合同信息报送 91.2.2 发起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信息报送 151.3合同信息报送表打印样式 202合同信息修改或变更 24特别提示:1、本系统只支持 IE8.0 或更高版本(不支持360,火狐,搜狗等其他浏览器,由此产生的使用问题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以下截图仅作参考。

2、本说明只针对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需要报建的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100万元以下工程合同信息的按照小型项目合同登记操作。

3、合同信息报送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发起合同信息报送。

4、若保存合同信息时,系统提示“获取建设单位信息失败”。

解决方式是建设方用企业key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后,点击【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中的任何一个资质菜单即可。

1新增合同信息报送1.1建设单位发起合同(总包)信息报送1、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合同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拥有多张法人一证通证书时,应使用主证书或经主证书授权的副证书登录。

主、副数字证书管理及证书驱动程序安装,详见网上办事大厅“登录说明”中“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认证平台操作手册”。

图12、输入企业证书密码后进入系统,点击项目类办事——合同信息报送菜单,显示项目报建的信息。

通过查询条件,可查询到已报建的项目信息,如下图2所示:图23、点击项目名称,进入到合同信息报送列表的页面。

通过查询条件,可查询到已报送和报送中的合同信息,点击【新增】按钮,新增信息报送的合同,如下图3所示:图3**注意:a、若合同信息报送状态是“发包方已签名,待承包方签名”的,承包单位只能对合同信息表进行数字签名,完成合同信息报送,但无法编辑修改,发现信息有误,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发包方修改后,再数字签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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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

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直接发
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双方分别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后,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存在二个及以上的,涉及单位都应当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

合同报送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类型、发承包单位名称、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合同起止日期、签订日期、数字签名串等。

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一方报送合同信息后,应当及时督促另一方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

第七条已完成信息报送的合同,存在报送信息有误的或签订补充协议需要修改或变更原合同报送内容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合同信息修改或变更申请》、合同副本及补充协议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修改或变更手续。

已报送合同中项目负责人变更,不作为合同变更的内容,按
照人员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履行完毕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的本市建设工程合同,方可作为企业资质申报的业绩。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在外省市承接工程的合同无需信息报送,可直接申请业绩核实。

业绩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应当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共享相应的合同报送信息。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和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中,使用建设工程合同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责令其自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手册中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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