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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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2005]10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05.05.31【实施日期】2005.05.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浙司[2005]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编委办: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原印发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司[2004]8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修订)。

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具有本省户籍且居住地为试点县(市、区)的下列五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1]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3.01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11〕6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
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经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

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

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

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浙高法[2011]5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2.26【实施日期】2011.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1〕5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司法公正推进阳光司法

司法公正推进阳光司法

司法公正:推进阳光司法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2年第02期要改变司法公信力不高、裁判不被尊重、信访不信法的困局,只有开门办案,开门纳谏,接受监督,以公开公正促公信。

用光合作用为司法的良性发展制造氧气,完成新陈代谢,消弭积弊,保证肌体循环的健康,并最终盛开公平正义之花。

每年的人代会上,司法公正都是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司法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当前,司法缺乏公信、裁判不被尊重、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严重。

在社会变革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面前,司法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期待。

开门办案接受监督省高院院长齐奇在今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说:“大力推进《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达标工作文件,制定下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58项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齐院长还表示,将在今年研究推出“阳光司法指数”,完善司法公开长效机制,以公开公正促公信。

宁波中院院长蒋剑巍代表认为,通过打造阳光司法,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他说,从司法自身的层面看,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和程度有限,对司法了解不深、认知不够,理解上存在偏差也是导致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重要原因。

在网络已成为思想舆论集散地、社会矛盾放大器的背景下,司法中一些即便是极小的个案瑕疵或个人工作作风问题,经过微博、论坛发帖等方式和媒体的炒作报道,也会很快发酵,升温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触发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对司法公信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

2011年,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推进阳光司法的举措。

绍兴中院在报纸上专版公告包括政府部门、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将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之下。

临海法院微博直播庭审,当场回答网友提问;台州中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力图改变“同案不同判”现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发文字号】浙检发民字[2017]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7.03.08【实施日期】2017.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检发民字〔20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2017年3月8日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依法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条以下几类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三)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五)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六)劳动争议案件;(七)以物抵债案件;(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九)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06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对制发和公开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对审判、执行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或意见,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事项如何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或答复。

二、制定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由相关各庭、处、室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研究室协调后,报相关业务分管副院长批准。

本院主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会签文件的立项,参照前款办理,但对下级法院的请示答复除外。

三、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庭、处、室负责起草。

经调研、讨论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稿送研究室作规范性处理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四、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对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有约束力的会议纪要也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会签文件经过研究室审核后,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分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交院长审签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审判业务庭、处、室不得制发对全省法院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该文件的庭、处、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司[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06〕161号)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劳教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执法职能机构认真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反馈。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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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

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

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

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

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9.通过法院网站等载体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

10.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执行人员名单、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

11.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12.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监督。

13.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实行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考评淘汰制。

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

探索利用市场交易平台或者互联网竞价拍卖,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开、公平。

14.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

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未结案件信息库,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部门,并统一在信用浙江网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1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四、听证公开
16.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17.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和涉及人数较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8.对申请司法赔偿案件中侵权损害后果、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或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9.对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等事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20.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等进行减刑、假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五、文书公开
21.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阐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视情以附表、图示等方式,便于当事人理解。

22.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23.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事项。

六、审务公开
24.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

公开非涉密审判工作情况、重要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信息。

25.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

26.定期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27.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比例。

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涉诉信访等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

28.在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29.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咨询专家等制度以及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机制,增强司法公开、
接受监督的实效。

30.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利用网络、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对话与交流,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

31.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工作机制
32.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

33.建立阳光司法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34.建立阳光司法物质保障机制。

对立案大厅、法院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录音录像、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物质保障。

3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

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及时严肃查处。

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36.本实施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fg/detail527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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