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制止垄断管理程序
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程序文件

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程序文件一、引言为了维护我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管程序文件。
二、监管目标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福利。
三、监管范围1. 反垄断监管范围:涉及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同行为等垄断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范围: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监管程序1. 反垄断监管程序:a. 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根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法》进行申报。
b. 反垄断调查:市场监管总局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c. 反垄断决定: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d. 反垄断执法: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执法。
2.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程序:a. 举报: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b.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总局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c.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d. 执法: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进行执法。
五、监管措施1. 反垄断措施:a. 责令停止垄断行为。
b.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c. 责令拆分企业或资产。
d. 其他必要的措施。
2. 反不正当竞争措施:a. 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b.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c. 恢复受损的经营秩序或消除影响。
d. 其他必要的措施。
六、监管机构1.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工作。
2. 地方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七、协作与信息共享1. 市场监管总局与其他部门、机构进行协作,共享相关信息,共同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鼓励消费者、经营者等提供线索,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1. 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1) 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2) 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3) 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2.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也是存在的,本国的企业垄断,外国的企业也会有垄断。
为了保障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也积极的进行反垄断的部署,出台了▲反垄断的措施。
反对垄断,防止一些妨碍市场秩序操纵物价的行为存在。
下面小编就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反垄断的具体内容。
▲(一)反垄断的措施▲一、什么是反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
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
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也积极担负反垄断的责任,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的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
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
▲二、反垄断的措施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
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具体说,其措施包括:(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公司反垄断法制度范本

公司反垄断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垄断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拒绝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和能力,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反垄断合规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垄断合规工作。
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设总监一名,负责公司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全面领导;设反垄断合规管理员若干名,负责具体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1. 制定和更新公司的反垄断合规政策;2. 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3. 监督、检查公司的业务活动,确保其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4. 及时报告反垄断风险,制定应对措施;5. 处理与反垄断相关的内外部事务;6. 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反垄断合规工作的情况。
三、反垄断合规制度第六条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以下垄断行为: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 联合抵制交易;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7.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垄断行为。
第七条公司积极履行反垄断合规义务,做到以下几点:1. 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限制消费者的选择;3. 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4. 及时报告垄断风险,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5.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体系,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反垄断合规培训与宣传第八条公司定期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第九条公司通过内部宣传渠道,普及反垄断知识,提高员工的反垄断意识。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原创最完美RBA(原EICC)反垄断管理程序+表格

无
6、相关记录
6.1《违反商业道德行为调查表》
违反商业道德行为调查表
事件编号:
调查部门填写
调查事件
调查部门
协查部门
调查时间
从年月日
到年月日
调查员
责任部门
责任人
事件基本
情况描述
(可另附纸张)
违纪依据
(可另附纸张)
违纪损失
经济损失,金额:_____________
声誉损失,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5公司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引导本行业的同行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4.2垄断协议
4.2.1公司禁止与其他同行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4.2.1.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4.2.1.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4.2.1.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2.1.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4.3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4.3.1公司工会负责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4.3.2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会或国家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4.3.3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4.3.4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文件名称:反垄断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版本:A/0
1、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程序。
2、范围
公司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程序。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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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以下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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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修订记录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
公司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程序。
3.0定义:
本程序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0内容及要求:
4.1公司反垄断的要求
4.1.1公司制定和实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参与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4.1.2公司将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1.3 如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4.1.4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4.1.5 公司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引导本行业的同行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4.2 垄断协议
4.2.1公司禁止与其他同行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e) 联合抵制交易;
(f)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2.2公司禁止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c)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2.3公司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程序4.2.1、
4.2.2的规定:
(a)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c)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d)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e)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f)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g)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4.3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4.3.1公司工会负责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4.3.2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会或国家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