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经办指引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立和管理公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维护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缴费标准以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保险管理。
第四条省电力公司社保局负责核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日常管理给予指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个人帐户的建立、运行、管理、转移、支付继承等集体业务;并受省电力公司社保局的委托对个人帐户进行日常管理,负责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和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第五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
个人帐户必须做到帐款相符。
第六条建帐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职正式职工、集体职工(含实施减员增效中离岗退养的职工,下同)和退休人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第七条个人帐户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及住院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第八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包括:(一)职工个人缴费;(二)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三)利息收入。
第九条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30%左右的部分,以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上年统筹内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按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的比例为:35岁以下(含35岁)划入1%;36至50岁(含50岁)划入1.4%; 51岁至退休划入2%;退休人员划入4.5%;68岁以上人员划入5.5%。
第十条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个人缴费+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该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记帐额=本人上年度统筹内养老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小于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平均数80%时,按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平均的80%保底额计入帐户(保底额由省电力公司每年发布)。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劳社医[2010]3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10]13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一)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建立。
二、个人账户的资金计入(四)每年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根据结转时人员类别、缴费或划账基数及年龄等预设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
个人账户当年实际计入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五)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2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3 、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
上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六)个人账户的划账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 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最新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
第三条个人账户金的支付范围:(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本人或其委托人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消费符合规定的费用:1、药准字类药品;2、中药饮片(需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单);3、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4、消毒用品(卫消字类);5、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6、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7、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纳入的与医疗健康有关的产品。
(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个人账户记入标准按《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个人账户金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条个人账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金按以下标准计息:当年记入部分,按结息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金本息(当年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该账户上年结转的账户余额本息),按结息日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第七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暂停记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予以补记个人账户本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重复缴费等原因须办理社会保险费退收的,退收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应予以冲减。
因终止保险关系等原因无法冲减的,参保人员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应冲减金额。
第九条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余额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余额转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无法转入的,可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经办指引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经办指南一、哪些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有个人账户?目前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有两种模式:一是统账结合模式,由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1%缴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是大病统筹模式,主要是部分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其中,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和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两者在看病就医报销待遇上是完全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可以从社保卡取现。
二、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标准是多少?目前,本市职工医保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的月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周岁以上职工为1.2%);退休人员为70周岁以下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例如,某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3000元,其所在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为3500元。
如果该职工是45周岁以下人员,其每月个人账户金额是:个人缴费部分(3000×2%=60)+单位缴费的一部分(3500×0.8%=28)=88元;如果是45周岁以上人员,其每月个人账户金额:个人缴费部分(3000×2%=60)+单位缴费的一部分(3500×1.2%=42)=102元。
三、参保人员每月能够提取的个人账户金额是多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每月正常缴费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帐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自参保人员年满45周岁、70周岁的当年一月份起调整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
第五条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区、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金不进行划转.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转往外埠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帐户资金通过银行转入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帐户。
第六条破产、关闭、解散、撤消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手续.第七条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有资金的继续计息。
退伍回津安置后,其个人帐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来源: 作者: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关就医行为和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卡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
医疗保险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凭证。
第五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卡,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卡,应及时通过用人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封存该帐户,确需补发新卡的,7个工作日后即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
医疗保险卡遗失期间,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但在办理挂失期间,可暂凭身份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直接从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划,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第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持医疗保险卡办理住院手续。
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如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须经病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沪医保[2000]47号2000年11月15日)
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 ),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医疗账户的建立和启用
(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接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
(二)《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和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个人医疗账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
职工可根据《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个人医保账户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个人医保账户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及其个人医保账户。
三、个人医保账户的设立1. 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经办机构为其设立个人医保账户。
2. 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如有)以及政府补贴组成。
四、个人医保账户的使用1. 个人医保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2. 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可用于以下项目:(1)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急诊等发生的费用。
(2)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3)门诊慢特病费用: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康复项目。
五、个人医保账户的管理1.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个人医保账户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
2. 参保人应及时查询个人医保账户余额,了解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3. 参保人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医保卡或伪造、变造医保卡进行医保费用结算。
4. 参保人不得将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六、违规处理1. 参保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冒用、借用他人医保卡或伪造、变造医保卡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法予以追回违规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参保人将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用于非法用途的,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法予以追回违规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医保账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参保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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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经办指南一、哪些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有个人账户?
目前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有两种模式:一是统账结合模式,
由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1%缴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是大病统筹模式,主要是部分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其中,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和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两者在看病就医报销待遇上是完全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按照统账
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可以从社保卡取现。
二、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标准是多少?
目前,本市职工医保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
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的月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周岁以上职工为1.2%);退休人员为70周岁以下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例如,某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3000元,其所在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为3500元。
如果该职工是45周岁以下人员,其每月个人账户金额是:个人缴费部分(3000×2%=60)+单位缴费的一部分(3500×0.8%=28)=88元;如果是45周岁以上人员,其每月个人
账户金额:个人缴费部分(3000×2%=60)+单位缴费的一部分(3500×1.2%=42)=102元。
三、参保人员每月能够提取的个人账户金额是多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每月正常缴费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每月可提取的个人账户金额,为其本人当
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补缴医疗保险费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异地安置人员为个人账户全部金额。
四、参保人员如何提取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注资管理部分,由社保中心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
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的社保卡,到开户银行(社保卡卡面上标注有发卡银行名称)的本市银行网点提取个人账户。
如果个人账户不提取,将按照活期储蓄利率
计息。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开户行提取个人账户不收手续费,但如果是跨地区或跨行提取,可能因不同银行的相关规定产生手续费用。
五、提取医保个人账户是否必须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
为保障参保人员账户资金安全,只有在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状
态下,社保中心才能向账户注资。
对于尚未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的参保人员,请本人尽快持社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社保卡发卡银行在本市的银行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
行动不便等特殊人员可拨打发卡银行的全国客服电话咨询激活手续等相关事宜。
社保卡丢失的,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要求进行补卡(详情可拨打人力社保咨询热线12333)。
六、什么时间能提取社保卡金融账户余额?
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的金额到账日期为每月28日。
对于社保卡
未激活的,社保中心将应划入金额作记账处理,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可于激活次月到账后提取。
七、对退休后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能否划
入到本人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为方便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取个人账户金额,社保中心将异地安置人员当月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划入社保卡金融账
户。
对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社保卡未激活的,划入本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八、对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其随同转
入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职工医保个
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本人是不能自行提取的。
但对于在本市未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
理的人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全部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
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除可提取的注资部分以外,其余记账管
理部分还能不能在看病就医时使用?
对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除按规定实行注资管理部分可
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外,其余部分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仍可在参保
人员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参保人员今年10月份以前的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个人账户取现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此之前的个人账户余额不
能提取,但可在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什么情况下能够一次
性提取?
以下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部分
的(含今年10月份以前的历年个人账户)余额:一是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
经本人向参保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余额,并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是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包括死亡、出国定居等,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十二、住院医疗费超5万元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所需要什
么材料及程序?
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超
过5万元(含),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余额。
委托他人代办
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授权书。
参保人员申请提取时限不能晚于次年6月底。
十三、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还需注意哪些问题?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社保卡,避免遗失或转借他人。
按
照本市医保规定,社保卡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责。
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将依法追回骗取的医
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至12个月。
参保人员不要将社保卡金融账户密码告诉他人,以免发生个人
账户被盗和财产损失。
十四、社保卡协议银行有哪几家?
序号名称客服电话
1中国银行95566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天津银行960296
建设银行95533
邮储银行95580
农业银行95599
农商银行96155
工商银行95588
中信银行95558
光大银行95595
民生银行95568
招商银行95555
浦发银行95528
渤海银行95541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