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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一、背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将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顺应当前医疗保障发展的趋势,国家颁布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评价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为医保医师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医保医师一般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保医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学士学位或者以上学历;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3.参加医保定点单位的培训并合格;4.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服务意识;5.没有严重的违法记录。
三、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为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益,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和评价。
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技术水平;2.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3.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4.工作责任心和效率;5.与医疗机构管理协调能力。
四、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应以患者的健康需求为中心,充分发挥医疗技术的优势,协助医保患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保服务内容应包括:1.为医保患者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规范化医疗服务;2.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制定医疗方案和诊疗计划;3.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患者了解医疗知识和诊疗过程;4.协助医保患者全面掌握病情信息,合理运用医保政策;5.提高医保服务效率,缩短医保患者的诊疗周期。
五、管理责任医保医师的管理责任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前提,其管理责任应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参加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组织的医保业务培训和考核;2.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医保服务;3.遵守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4.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保证医疗服务体系的顺畅运行;5.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开支。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保医师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费用报销流程,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医保医师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是指对医保医师进行注册、考评、监督、奖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医保医师是指在医保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并签约参与医保业务的医师。
第四条医保医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医保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医保医师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医师的注册、考评、监督、奖罚等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医保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保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医保医师注册申请材料包括:1.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3.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 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5. 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医保机构应当对医保医师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
第九条医保医师注册成功后,应当在医保机构内公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号码、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十条医保医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医保医师应当向医保机构办理注册续期手续。
第三章考评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医师应当按照医保机构的相关规定,参加定期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评。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1. 职业道德评价;2. 业务能力评估;3. 工作纪律评定;4. 病患满意度评价等。
第十三条医保机构应当按照医保医师考评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考评结果优秀的医保医师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措施,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医保医师应当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医保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和业务能力提升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保机构有权对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问询、抽查等。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医师管理,规范医保医师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医保服务的医师。
二、医师资质管理第三条医师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医保服务:1. 具有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3. 熟悉医保政策,掌握医保服务流程;4. 参加医保医师培训,取得医保医师资格。
第四条医师资质的认定与变更:1. 医师资质认定由我院医保科负责;2. 医师资质变更,须向医保科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医保医师职责第五条医师在医保服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2.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3. 遵循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4. 主动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医师在医保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1. 违反医保政策,套取医保基金;2. 擅自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收费标准;3. 接受患者红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4. 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四、医保医师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医保科负责对医保医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医师职业道德;2. 业务水平;3. 医疗服务态度;4. 医保政策执行情况。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医保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医保医师,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医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院内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医保工作是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了提高医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医院需要建立相应的医师管理办法。
一、医师报销费用管理1. 医师报销费用应当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报销。
2. 严禁医师篡改报销凭证或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3. 医师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报销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医师诊疗行为管理1.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操作流程,不得违规开药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2. 医师在确诊后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如实记录患者诊疗信息。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三、医师医保知识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师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主动学习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保持医保知识的更新。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医保知识的考核机制,对医师掌握的医保知识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补充知识。
四、医师责任追究1. 医师在医保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医保损失的,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医师应当对自己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医院才能更好地开展医保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希望医院能够认真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的管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的医保科室及其医师、诊所的医保医师等。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室或医保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应向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医保部门报备,并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工作相关职责。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具备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医保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遵守医德、医风,履行执业责任,依法规范医疗行为,不得从事与医疗保障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保护医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医保患者进行歧视、虐待或侵犯隐私。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职责和权益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参与医保患者的门诊、住院医疗和康复工作,并参与医保费用的结算与报销流程。
第八条医保医师应认真履行执业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医疗过程中应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供及时、规范的医疗救治。
第九条医保医师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执行,不得违规开具医保处方或诊断证明。
不得在医疗过程中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和治疗,避免未经医学需要的费用产生。
第十条医保医师应及时记录医疗服务内容及费用,保证医保费用结算与报销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医保医师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医保政策的优惠待遇,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减免等。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保医师的管理制度,明确医保医师的职责和权益,划定医疗服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悉并掌握最新的医保政策和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保医师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和医保费用的合理控制情况,在定期考核中评价医师绩效并作出相应的激励或惩处。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查处和处理。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医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医师。
第三条医保医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患者提供合理、规范、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资质与备案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在医疗机构执业;(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培训并合格。
第五条医保医师的备案程序:(一)医疗机构应当将具备条件的医师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医师进行信息登记,建立医保医师信息库;(三)医保医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备案审核。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医保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履行诊疗职责,为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二)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三)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防止浪费和滥用;(四)尊重患者意愿,充分告知患者治疗方案、费用和可能的风险;(五)不得虚构病历、过度治疗、违规开具处方等行为。
第七条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提供检查、治疗等服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性原则:仅限于患者病情需要,不得无故开具高价药物、重复检查和治疗;(二)合理性原则:根据患者病情、药物疗效和费用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治疗方案;(三)经济性原则:在确保治疗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药物和医疗服务。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与监管第八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医保政策知晓度;(二)医疗服务质量;(三)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四)患者满意度。
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医保医师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的医保医师进行处罚,包括:(一)警告;(二)暂停医保服务资格;(三)解除医保服务资格。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水平,维护医保医师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医保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医保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医学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医保医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不得因个人原因拒绝接诊或拖延诊疗。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岗位职责第六条医保医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医院内医保工作的管理和实施,保障医院内医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二)负责编写医院的医保政策,指导医务人员遵守医保规定,提高医保报销效率。
(三)负责审核医保报销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负责协助医院内部其他部门的医保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五)定期进行医保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执行。
第七条医保医师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医保工作,保证医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第八条医保医师应当保证医院内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医保报销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九条医保医师应当加强与患者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医院内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医保医师应当保密医院内部的医保信息,不得随意泄露医院内部的医保数据。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医保医师有权按照医院内部的医保政策执行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有权利利用医院内部的医疗资源,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医保医师有义务严格遵守医院的工作纪律和制度,保证医疗质量。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有义务定期参加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医保医师有义务保证医院内医保政策的执行和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医保医师有义务对医院内部医保工作的不正常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和报告。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管理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医师的管理制度,制定医保医师的工作要求和评价标准。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XXX医保医师管理办法1目的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师医保服务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XXX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加强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医保医师及其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3要求3.1备案管理。
医保医师备案管理遵循医师自愿申请、医院统一申报的原则。
3.1.1申请医保医师备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3.1.1.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1.1.2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并具备处方权;3.1.1.3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自愿履行服务协议,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3.1.1.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4个月内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警告除外),且12个月内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3.1.2医保医师备案流程:1 -3.1.2.1申请。
吻合申请条件,志愿遵守服务准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均可向医务部提出申请;3.1.2.2考核。
医务部负责对医师申请资料进行考核,并存档备查;3.1.2.3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医师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3.1.2.4存案。
医务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发起存案申报。
申报医保医师存案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所属科室编码、执业资历种别、执业资历证号、专业技术职称等,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标准性。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展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在每个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医师存案。
医保医师因退休、离岗、调出等缘故原由不在本院执业,或者被撤消医师执业证书、刊出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医保医师减少手续,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刊出其医保医师存案信息。
3.1.3医保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医师备案信息:3.1.3.1连续24个月未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3.1.3.2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服务协议和医保医师管理规定,被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2个月及以上的;2 -3.1.3.3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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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市级统筹前确认的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报送。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报送,各县区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保医师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医保医师退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医师,要分别向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考核时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违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通过日常管理、wang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医保医师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医保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6分以下的,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成其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满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满9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6个月;满12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1年。
暂停服务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第八条第一次年度内医保医师累计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二次三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三次不再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九条医保医师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并认真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待暂停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县区发现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处理结果进
行备案,并定期对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作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违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服务权限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非医保医师和取消登记备案的医保医师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急诊、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培训情况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重点对年度扣分较高的医保医师进行政策培训。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投诉电话,畅通举报通道,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