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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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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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建立医师诚信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内医保医师及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上传备案信息的医师。

本办法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离休干部等提供医疗服务时所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医保医师诚信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部门联动和规范有序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工作,负责搭建医保医师诚信管理数据平台。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医师执业注册及医疗行为的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医保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及定期考核相关信息。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医保领域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眉山)管理,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眉山)动态录入医保领域失信信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医保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并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时予以限制。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受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医保医师进行协议管理,负责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医保医师信息登记和诚信考核、记录以及结果应用。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模块中,对本机构医保医师诚信数据管理进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一、背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将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顺应当前医疗保障发展的趋势,国家颁布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评价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为医保医师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医保医师一般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保医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学士学位或者以上学历;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3.参加医保定点单位的培训并合格;4.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服务意识;5.没有严重的违法记录。

三、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为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益,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和评价。

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技术水平;2.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3.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4.工作责任心和效率;5.与医疗机构管理协调能力。

四、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应以患者的健康需求为中心,充分发挥医疗技术的优势,协助医保患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保服务内容应包括:1.为医保患者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规范化医疗服务;2.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制定医疗方案和诊疗计划;3.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患者了解医疗知识和诊疗过程;4.协助医保患者全面掌握病情信息,合理运用医保政策;5.提高医保服务效率,缩短医保患者的诊疗周期。

五、管理责任医保医师的管理责任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前提,其管理责任应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参加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组织的医保业务培训和考核;2.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医保服务;3.遵守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4.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保证医疗服务体系的顺畅运行;5.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开支。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一、总则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二、医保服务医师的资格要求1.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2.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相关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朝阳区医师管理机构;3.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和医疗技能,并通过相关评估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三、医保服务医师的责任和职责1.医保服务医师应按照医保服务管理要求,提供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2.医保服务医师应积极参与医疗保险后付费结算工作,及时向医保机构提供相关医疗信息;3.医保服务医师应配合医保机构的检查和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4.医保服务医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医疗技能和专业水平。

四、医保服务医师的结果评价和激励机制1.医保服务医师的医疗服务质量将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服务医师绩效考核和激励的参考依据;2.医保服务医师在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表现优秀的,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荣誉,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金、荣誉称号等。

附件:1.医保服务医师资格认证申请表格2.医保服务医师绩效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指由国家或地方设立和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预付、后付或补助等方式,保障参保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支付能力。

2.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3.执业证书:指医师注册执业证书,即由相关医师管理机构颁发,证明医师具备从事医疗行业工作的合法资格。

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师医保服务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中注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登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保医师实行备案管理和协议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宽进严管、方便办理、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建设医保医师信息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等方式,有序推进医保医师管理。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保医师管理的实施和监督。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医保医师基础信息库建设、服务协议修订,指导和协调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医保医师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医保医师备案登记、个人诚信档案建立和协议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医师政策培训、备案申请、医保医师信息动态维护等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保医师申请、备案、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做好本机构医保医师信息动态维护。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管理第六条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三)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自愿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自愿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两年来在执业过程中无卫计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警告除外),且近一年内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关行为;(五)其注册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状态正常,近3个月内无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终止协议及自主歇业等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院内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医保工作是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了提高医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医院需要建立相应的医师管理办法。

一、医师报销费用管理1. 医师报销费用应当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报销。

2. 严禁医师篡改报销凭证或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3. 医师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报销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医师诊疗行为管理1.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操作流程,不得违规开药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2. 医师在确诊后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如实记录患者诊疗信息。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三、医师医保知识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师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主动学习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保持医保知识的更新。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医保知识的考核机制,对医师掌握的医保知识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补充知识。

四、医师责任追究1. 医师在医保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医保损失的,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医师应当对自己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医院才能更好地开展医保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希望医院能够认真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的管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的医保科室及其医师、诊所的医保医师等。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室或医保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应向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医保部门报备,并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工作相关职责。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具备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医保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遵守医德、医风,履行执业责任,依法规范医疗行为,不得从事与医疗保障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保护医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医保患者进行歧视、虐待或侵犯隐私。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职责和权益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参与医保患者的门诊、住院医疗和康复工作,并参与医保费用的结算与报销流程。

第八条医保医师应认真履行执业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医疗过程中应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供及时、规范的医疗救治。

第九条医保医师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执行,不得违规开具医保处方或诊断证明。

不得在医疗过程中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和治疗,避免未经医学需要的费用产生。

第十条医保医师应及时记录医疗服务内容及费用,保证医保费用结算与报销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医保医师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医保政策的优惠待遇,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减免等。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保医师的管理制度,明确医保医师的职责和权益,划定医疗服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悉并掌握最新的医保政策和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保医师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和医保费用的合理控制情况,在定期考核中评价医师绩效并作出相应的激励或惩处。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查处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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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医师管理办法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加强组织管理,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完善规章制度。

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理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识。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3. 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

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4)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
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4.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5.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6.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7.医保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8.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

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9.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每月对医保违规处方进行公示;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10.进一步完善HIS系统,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

加强与医保中心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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