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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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保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院医保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高效便捷、服务至上。

二、医保管理人员职责第四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熟悉医保政策、法规和制度,掌握医保业务流程;(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三)负责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审核、报销等工作;(四)负责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六)负责医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三、医保就诊管理制度第五条参保人员就诊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诊;(二)参保人员应遵守医院就诊秩序,按挂号顺序就诊;(三)参保人员应如实告知病情,接受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四)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自负部分费用;(五)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四、医保结算管理制度第六条医院医保结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合理确定报销范围和标准;(二)及时核对参保人员身份,确保结算准确无误;(三)按照医保规定结算费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四)定期对医保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和公示;(五)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与处罚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仅为示例,具体制度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一、背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将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顺应当前医疗保障发展的趋势,国家颁布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评价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为医保医师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医保医师一般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保医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学士学位或者以上学历;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3.参加医保定点单位的培训并合格;4.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服务意识;5.没有严重的违法记录。

三、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为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益,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和评价。

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技术水平;2.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3.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4.工作责任心和效率;5.与医疗机构管理协调能力。

四、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应以患者的健康需求为中心,充分发挥医疗技术的优势,协助医保患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保服务内容应包括:1.为医保患者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规范化医疗服务;2.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制定医疗方案和诊疗计划;3.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患者了解医疗知识和诊疗过程;4.协助医保患者全面掌握病情信息,合理运用医保政策;5.提高医保服务效率,缩短医保患者的诊疗周期。

五、管理责任医保医师的管理责任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前提,其管理责任应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参加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组织的医保业务培训和考核;2.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医保服务;3.遵守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4.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保证医疗服务体系的顺畅运行;5.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开支。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保医师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费用报销流程,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医保医师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是指对医保医师进行注册、考评、监督、奖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医保医师是指在医保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并签约参与医保业务的医师。

第四条医保医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医保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医保医师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医师的注册、考评、监督、奖罚等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医保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保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医保医师注册申请材料包括:1.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3.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 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5. 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医保机构应当对医保医师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

第九条医保医师注册成功后,应当在医保机构内公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号码、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十条医保医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医保医师应当向医保机构办理注册续期手续。

第三章考评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医师应当按照医保机构的相关规定,参加定期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评。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1. 职业道德评价;2. 业务能力评估;3. 工作纪律评定;4. 病患满意度评价等。

第十三条医保机构应当按照医保医师考评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考评结果优秀的医保医师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措施,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医保医师应当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医保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和业务能力提升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保机构有权对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问询、抽查等。

医院医保医师贯标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医师贯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保医师的诊疗行为,提高医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医保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医保医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保险政策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保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医保医师职责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具备以下职责:1. 熟悉医保政策法规,了解医保待遇标准和支付范围;2. 严格执行医保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行为合规合法;3. 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确保医保待遇享受真实、准确;4.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5. 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培训及检查工作;6. 对参保人员提出的问题给予耐心解答,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度。

第三章医保医师培训与考核第五条医院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保政策法规、诊疗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医保医师的业务水平。

第六条医院设立医保医师考核制度,对医保医师的医保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医保政策法规掌握程度;2. 医疗行为合规性;3. 参保人员满意度;4. 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章医保医师违规处理第七条医保医师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1. 擅自扩大医保待遇范围,给予警告或停职检查;2. 虚假开具医保报销凭证,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3. 故意隐瞒病情,造成参保人员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4.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院内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医保工作是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了提高医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医院需要建立相应的医师管理办法。

一、医师报销费用管理1. 医师报销费用应当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报销。

2. 严禁医师篡改报销凭证或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3. 医师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报销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医师诊疗行为管理1.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操作流程,不得违规开药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2. 医师在确诊后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如实记录患者诊疗信息。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三、医师医保知识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师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主动学习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保持医保知识的更新。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医保知识的考核机制,对医师掌握的医保知识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补充知识。

四、医师责任追究1. 医师在医保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医保损失的,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医师应当对自己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医院才能更好地开展医保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希望医院能够认真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医保责任医师制度

医保责任医师制度

医保责任医师制度
为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制定本制度.
1、医保医师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 3号《处方管理办法》
2、医保处方必须由医保医师开具,不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的处方,其费用收费处不予结算。

3、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4、医保处方限量规定,急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1日用量。

普通处方量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用量,特购慢性病用药按医保局审批用量开。

5、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因病施治,杜绝大处方、人情方,少用或不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因病情确需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医保医师应事先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

签字材料应随病历存档备查.
6、医保医师在为医保门诊病人诊治时,必须核对患者的身份、证件,如其他人员代办则应按核实代办人员的身份并在病历中记录代办人的姓名,与患者本人的关系.
7、医保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住院医师应将患者的首诊病历附于住院病历中。

医保病人出院一周内,应将医保病人的病案送至病案科。

8、医保医师要加强对医保病人的入院宣教和管理,严禁医保病人升级住院、空挂床位。

9、医保病人在住院期间禁止使用大处方和无指征用药、检查等。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的管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的医保科室及其医师、诊所的医保医师等。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室或医保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应向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医保部门报备,并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工作相关职责。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具备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医保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遵守医德、医风,履行执业责任,依法规范医疗行为,不得从事与医疗保障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保护医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医保患者进行歧视、虐待或侵犯隐私。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职责和权益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参与医保患者的门诊、住院医疗和康复工作,并参与医保费用的结算与报销流程。

第八条医保医师应认真履行执业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医疗过程中应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供及时、规范的医疗救治。

第九条医保医师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执行,不得违规开具医保处方或诊断证明。

不得在医疗过程中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和治疗,避免未经医学需要的费用产生。

第十条医保医师应及时记录医疗服务内容及费用,保证医保费用结算与报销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医保医师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医保政策的优惠待遇,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减免等。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保医师的管理制度,明确医保医师的职责和权益,划定医疗服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悉并掌握最新的医保政策和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保医师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和医保费用的合理控制情况,在定期考核中评价医师绩效并作出相应的激励或惩处。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查处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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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医师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
宜春城南医院
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制度
根据医保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患者享有国家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定岗医师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院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2、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4)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5)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3、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4、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5、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6、医保患者病历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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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

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8、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9、进一步完善HIS系统,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

加强与上级医保部门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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