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什么是仲裁法

什么是仲裁法仲裁法是一种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领域。
它可以作为替代法院诉讼的一种方法,以解决各种商业、合同、劳动、知识产权和国际争端等各类纠纷。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仲裁法具有许多优势,如高效、灵活、经济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较低。
一、仲裁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仲裁法是一种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公共秩序、合同自动力和可执行性。
公正与独立是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的重要原则,仲裁员必须独立于任何外部干扰或利益冲突。
公共秩序原则确保仲裁结果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伦理价值观。
合同自动力原则使仲裁协议的约定得到尊重和执行,而可执行性原则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商业合同纠纷、投资争端、国际贸易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等。
仲裁法不仅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还可以通过法律或双边、多边协议进行强制性指定。
国际仲裁由国际商会(ICC)和国际法院(ICJ)等机构来解决。
三、仲裁程序的流程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仲裁协议的签订,它规定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件和程序。
然后是仲裁庭的组建,由仲裁员组成,可能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用于听证并做出仲裁裁决。
接下来是证据的提交,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之后是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质询对方。
最后是仲裁裁决,仲裁员根据听证会和提供的证据,作出最终的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同等于法院判决的效力,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都受到保护。
一旦发生裁决,各方必须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一方不遵守裁决,对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各国对仲裁裁决有义务予以执行。
五、仲裁法的优势和不足相较于法院诉讼,仲裁法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仲裁程序相对来说更高效,因为它通常比法院诉讼更迅速。
其次,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和仲裁地点,以适应其特定需求。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法-0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二)仲裁法的性质
1.仲裁法是部门法 2.仲裁法是程序法 3.仲裁法是一般法
第四节
中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二、根据事实、合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三、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必须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仲裁中 的各种事项。
三、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关系
(一)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联系 1.仲裁法是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 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存在相同的内容。 3.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相互补充,共同规范仲裁 程序。
(二)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效力不同 3. 规范的侧重点不同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概述
一、中国仲裁法的渊源 二、中国《仲裁法》的制定 三、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四、中国《仲裁法》的特点
(二)仲裁规则的特点
1. 契约性 2. 强制性 3. 对法律的依附性
(三)仲裁规则的制定
机构仲裁一般由常设仲裁机构组织或聘请有关仲裁方 面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制定仲裁规则。制定出来的仲裁 规则往往内容完备、科学,能够指引仲裁程序顺利进 行。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往往规定,凡当事人同 意将其争议提交本机构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机构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必须遵循该仲裁机构的仲裁 规则。但是,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允许双方当 事人另外选择其它的仲裁规则或者对本机构的仲裁规 则进行变更。 临时仲裁则没有既定的仲裁规则,而是由当事人自行 创设或选择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授权仲裁庭自选程 序,由仲裁庭制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还 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河南公司和鑫泉公司在 AL0606/98号合同中约定:“Arbitration:FTAC of China”,该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 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FTAC OF CHINA系 “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 na”的英文缩写,译文为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该 会的旧名称。因此,可以确定FTAC即指中国对外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旧 名称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该会仲裁,因此, 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原 审以我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的名称已作变更,认定本案仲 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予 纠正。
四、效力
(一) 有效的仲裁协议 1.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3.双方自由意思表示 4.申请仲裁的事项具有可裁性 (二)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 3.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戚某,男,1931年生,北京市人,某政法大学退 休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9月被天津市仲裁 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2005年7月6日晚,戚某在 其住地天津某餐厅,私自会见了案件被申请人富 士施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振伟、张德才,并接受 其宴请。2006年1月17日,新浪网公布的一段25 秒钟的录像,曝光了戚某违规接触一方当事人的 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并吃请的事实,因私下会见 当事人并接受宴请,今年75岁的仲裁员戚某被国 务院法制办通报除名。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各仲 裁委下发通知,如有聘任戚某担任仲裁员的,应 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任。据了解,戚某是仲 裁法实施以来首个被仲裁界终身禁入的仲裁员。 戚某此前同时任5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结束了这种局面,将附 设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独立出来,同时也将 各种仲裁法律规定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下,并为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找到了共同的法律依据。
在涉外仲裁方面,中国的涉外仲裁一开始就实行了国 际通行的仲裁惯例,因此发展较为迅速。80年代,中 国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唯一两家仲裁机构更名为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 目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至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的 一切方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80年代审 理的仲裁案件也大大增加,仅1989年就受理了189件案 件。进入90年代,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至 1999年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连续6年案件 受理量超过600件。据官方统计,2005年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更是高达979件。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 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 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 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 决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 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 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 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 度。 具体内容包括: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 送礼的。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有哪些基本原则

仲裁有哪些基本原则【仲裁规则】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所谓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进⾏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为准则,具有概括性、基础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我国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愿原则⾃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
没有当事⼈意思⾃治的仲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
从仲裁这—解决纠纷⽅式的产⽣与发展来看,它之所以被民事经济纠纷当事⼈所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不同于诉讼的⾃主特征。
归纳起来⾃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制度中的如下⼏个环节:(—)以仲裁的⽅式解决纠纷是当事⼈双⽅的共同意愿。
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最具有效性、权威性的途径有两个,⼀个是诉讼,另⼀个就是仲裁。
到法院诉讼,只要⼀⽅当事⼈依法提起即可,⽆需征询对⽅当事⼈的同意。
⽽仲裁则不然。
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基于当事⼈双⽅的共同选择,没有记载着双⽅当事⼈的共同意向的仲裁协议,任何⼀⽅仅凭⾃⼰的单⽅意愿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
在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商过程中,⼀⽅也不能将⾃⼰的意志强加于另⼀⽅,不能利⽤⾃⼰在经济、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迫使对⽅签订仲裁协议。
与此同时,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双⽅当事⼈的共同授权,⽽不象法院那样,受理案件是基于法律赋予的强制管辖权,只要当事⼈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它都可以受理。
(⼆)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是当事⼈双⽅协商选定。
当事⼈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所在地、纠纷发⽣地在何处⽽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和案件复杂程度⽽受级别管辖的制约。
由当事⼈约定仲裁机构⽽不受管辖的限制,是当事⼈⾃愿仲裁的进⼀步体现。
当事⼈可任选他们所共同信任且对纠纷处理较为⽅便的仲裁机构处理他们之间所发⽣的争议。
正如我国《仲裁法》第6条所规定的那样:“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协议选定,仲裁不实⾏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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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仲裁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自愿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提交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二,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即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种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三,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组织和仲裁员。
第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
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3.一载终局制原则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载终局的制度。
”根据该原则,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仲裁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于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
b、独立仲裁原则
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事业单位微信二维码:offcnsy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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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仲裁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导言
一、填空
1.随着社会争议的解决机制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起源于维护商人利益的
________,迅速发展成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答案:仲裁制度
2.________的产生、发展与成熟推动了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答案:契约理论
二、名词
仲裁法学
答案:
仲裁法学是以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
究对象的科学。
三、简答题
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
答案:
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
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3、外国的仲裁立法与仲裁法学。
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
一、填空
1.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________,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________。
答案:双方自愿不予受理
2.我国颁布《仲裁法》以来,仲裁的性质已由______向______过渡。
答案:行政性民间性
3.仲裁一般以__________为原则,以________为例外。
答案: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4.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我国存在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制度,但立法和实
践表明,我国现不存在________。
答案:临时仲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答案:199591
6.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可以仲裁。
答案: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选择题
1.关于仲裁的性质,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答案:abcde a.司法权说
b.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
c.仲裁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
d.自治说
e.仲裁是便利处理民商事关系的一种需要
2.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不同为标准,仲裁可以分为()。
答案:c
a.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b.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c.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d.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3.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和性质不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
答案:d
a.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b.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c.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d.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4、现在,我国的仲裁制度有()。
答案:abd
a、常设仲裁
b、合法仲裁
c、临时仲裁
d、民间仲裁
5、我国的仲裁法包括()。
答案:abd
a、《仲裁法》
b、《民事诉讼法》中的仲裁规定
c、《合同法》
d、国际公约中的仲裁规定
6、我国《仲裁法》适用于()。
答案:ae
a、合同纠纷
b、收养、抚养纠纷
c、婚姻、继承纠纷
d、劳动争议和行政纠纷
e、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名词解释
1、仲裁
答案: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双方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临时仲裁
答案:
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3、机构仲裁
答案:
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
4、国内仲裁
答案:
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5、涉外仲裁
答案:
是指争议的主体分属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又称为国际商事仲裁。
6、合法仲裁
答案:
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
7、衡平仲裁
答案:
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
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
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
8、民间仲裁
答案:
是指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性质的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
仲裁协议对纠纷所进行的纠纷。
9、行政仲裁
答案:
是由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机关依行政权
力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10、仲裁法
答案: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指由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机关依行政权利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1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
也叫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四、简答题、
1、仲裁具有哪些特征?
答案:
(1)仲裁具有自愿性;
(2)仲裁具有专业性;
(3)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
(4)仲裁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
(6)仲裁具有独立性。
2、仲裁法的效力如何?
答案:
(1)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适用于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外国
人、无国籍人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2)对事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