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专题

合集下载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间接正犯、狭义共犯(星考点)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间接正犯、狭义共犯(星考点)

基本概念1.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强制、欺骗等手段支配、控制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犯罪主体,就是间接正犯。

2.共犯独立性说:共犯的可罚性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共犯独立性说的重要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

3.共犯从属性说: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了犯罪,并使法益受到具体、紧迫的危险。

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不成立犯罪;如果被帮助的人没有实行被帮助的罪,帮助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4.未遂的教唆:指教唆他人实施没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行为。

5.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6.帮助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

7.共犯的正犯化:刑法将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规定为单独的正犯行为,并为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属于共犯的正犯化,包括教唆犯的正犯化和帮助犯的正犯化。

重点考点详解一、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一)间接正犯的基本概念1.间接正犯表现为强制他人实行犯罪,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支配犯罪事实。

2.间接正犯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间接正犯不一定现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但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正犯的类型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行为:利用他人的反射举动或睡梦中的动作实现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有意性不属于行为的要素,此种情况成立教唆犯。

(2)真正的身份犯如果利用者没有参与实施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则属于间接正犯;如果利用者参与实施了支配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则属于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区分是否支配犯罪事实(2)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论正犯与共同正犯

论正犯与共同正犯

论正犯与共同正犯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大陆法系一直存在许多学说。

从宏观上,有单一正犯体系与正犯共犯分离体系;在正犯与共犯分离体系中,又有限制正犯与扩张正犯之分,可以说这些理论对我国的相关性法理论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标签:正犯;共犯;共同犯罪一、各国规定日本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皆为正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处正犯之刑;帮助正犯的,是从犯,从犯之刑比照正犯之刑减轻。

我国台湾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虽然他人不知帮助知情者,亦同。

从犯之处罚,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德国刑法规定:自己实施犯罪或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以正犯论处;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均以正犯论处;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违法行为,为教唆犯;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为帮助犯;对帮助犯的处罚参照正犯的处罚相应减轻。

在德日等国,以分工为标准,将共犯为正犯、从犯与教唆犯。

正犯不仅是定罪的标准,在量刑时也以其来确定教唆犯与从犯的刑罚。

正犯被认为是共犯体系的中心,这种方法可以根据形式上是否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来确定是否是正犯,有利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由于刑法的轻重要根据是否是正犯来确定,因此正犯在事实上又必须具有衡量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的功能。

这就容易产生矛盾,有可能将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并不符合正犯的形式要件的行为排除在正犯之外,而处以较轻的刑罚。

我国对于正犯与共犯问题并没有展开过多的讨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我国共同犯罪体系中,在立法上以主犯从犯为分类,理论上则以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范为分类。

关于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的问题上,国内通说是”主客观统一说”。

如马克昌教授认为,以实行犯罪的意思,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的,是实行犯;以帮助人犯罪的意思,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外的行为的,是帮助犯。

[1]陈兴良教授认为,区分正犯与共犯只能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分类标准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
犯的关系
一、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一)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例如三人犯罪,如果正犯一人没有去实施犯罪,另外两人共犯是否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是否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1.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行为本身,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共犯独立性的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

2.共犯从属性说:主流观点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正犯成立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立犯罪。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主观上只要具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对实行行为至少起到了帮助甚至引起或者支配作用的,都成立帮助犯;主观上只要具有教唆故意,客观上引起甚至支配了实行行为的,成立教唆犯。

3.二重性说:传统理论
依共犯从属性说,教唆者、帮助者成立犯罪以实行者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罪名的认定:共犯罪名=正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的故意。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往往并不相同,为了准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范围,各国刑法典通常都把共同犯罪人分成若干种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包括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一、分工分类法概述所谓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为帮助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

至于作用分类法,则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属于从犯。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用分工分类法。

此分类法又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例:1.二分法这种分类法始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刑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与从犯两类,从犯又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在不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从犯处以与正犯相同之刑,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分类法虽然过于简单化,而且对正犯与从犯采取所谓责任平等主义使其意义大为逊色,但它毕竟开启了以共同犯罪的分工作为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先河,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2.三分法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在继承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上述立法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与完善。

该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从犯(帮助犯)三类。

该法典在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教唆犯之刑罚依据被教唆的人(正犯)之刑而决定,对从犯的处罚采取得减主义,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

该法典不仅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实行三分法,较之《法国刑法典》的二分法有所进步,而且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实行区别对待,较之《法国刑法典》的平等主义也有所前进。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正犯与共犯的关系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问题:甲教唆乙、丙盗窃,乙负责望风,丙入室盗窃。

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丙是实行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合称狭义共犯,也简称共犯。

实行犯也简称正犯。

这样便产生正犯与共犯的关系问题:如果丙(正犯)没有去实施盗窃,甲、乙(共犯)是否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是否须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作无罪处理,甲、乙(共犯)也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共犯独立说的重要理由是甲、乙(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带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

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犯罪,教唆犯、帮助犯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不具有侵害的危险。

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也不构成犯罪。

这种定罪思维符合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即先判断客观层次,看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是不是危害行为。

如果客观上没有危害行为,便直得出无罪结论,即使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因为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

【提示】新理论内部有种观点认为,对于上述表中乙在预备阶段的两种情形,由于实务中一般对实行犯的犯罪预备或中止不予处罚,所以对教唆犯的犯罪预备更无需处罚,所以此时的教唆犯甲可以作无罪处理。

【实务论证】旧理论的共犯独立性说总是主张“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任何罪,教唆者也构成犯罪,只是未遂”,这种主张一方面是对第29条第2款的误解(参见后文教唆犯的处罚部分);另一方面在实务中根本不具有可行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十五周岁的X邀约十六周岁的Y共同盗窃, 4.十五周岁的X邀约十六周岁的Y共同盗窃,X 十五周岁的 盗得价值800元的财物, 盗得600元的财物。 800元的财物 600元的财物 盗得价值800元的财物,Y盗得600元的财物。假 定盗窃罪的构罪起点是1000元。X、Y二人是的行 定盗窃罪的构罪起点是1000元 1000 为是否追究责任? 为是否追究责任? 5.李某(16周岁)和张某(13周岁) 5.李某(16周岁)和张某(13周岁)共同轮 李某 周岁 周岁 奸妇女丙。二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奸妇女丙。二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6.弟弟见姐姐常遭姐夫暴力虐待,便对姐姐说, 6.弟弟见姐姐常遭姐夫暴力虐待,便对姐姐说, 弟弟见姐姐常遭姐夫暴力虐待 姐夫这样地虐待你, 姐夫这样地虐待你,你索性趁他晚上睡着的时候给 他杀了。姐姐心想也是。但最终还是放弃了。 他杀了。姐姐心想也是。但最终还是放弃了。弟弟 是否构成教唆犯? 是否构成教唆犯?
三、我国的共同犯罪体系的归属 (一)区分制

(二)中国共犯人分类的特色 1.分工分类法 分工分类法: 1.分工分类法:定罪 2.作用分类法 作用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量刑 并存不悖, 并存不悖,功能各异
第二部分 正犯与共犯区分理论
一、德日:实质客观说之发展倾向 德日:
(一)传统的理论:形式客观说(实行行为说) 传统的理论:形式客观说(实行行为说) 判例的态度: (二)判例的态度:主观说 今日之通说: (三)今日之通说:实质的客观说 1.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德国:洛克辛)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德国:洛克辛) 2.重要作用说(日本:平野龙一、山口厚、西田典之) 重要作用说( 重要作用说 日本:平野龙一、山口厚、西田典之) (四)评价 共犯人分类—— ——一体性解决定罪和量刑 共犯人分类——一体性解决定罪和量刑
1.第29条第1 教唆他人犯罪的, 1.第29条第1款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犯罪 条第 教唆犯。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 2.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集 2.第26条第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集 条第 团犯罪中的组织犯 组织犯。 团犯罪中的组织犯。 26条第 款规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条第4 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按 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普通共同犯罪 ……组织 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普通共同犯罪 中的组织犯。 中的组织犯。 3.第27条 在共同犯罪中…… ……起辅助作用的是从 3.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 帮助犯。 ——帮助犯 犯”:——帮助犯。 结论: 结论:我国刑法以各参与人参与犯罪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将 之区分为正犯与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的犯罪类型, 之区分为正犯与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的犯罪类型, 区分制。 因而我国的共同犯罪体系属于区分制 因而我国的共同犯罪体系属于区分制。
(二)立法例: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等 立法例:德国、 日本刑法 60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 第60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 61条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判处正犯的刑罚。 第61条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判处正犯的刑罚。 教唆教唆犯的,与前项同。 教唆教唆犯的,与前项同。 62条 帮助正犯的是从犯。教唆从犯的, 第62条 帮助正犯的是从犯。教唆从犯的,判处从 犯的刑罚。 犯的刑罚。 63条 从犯的刑罚,按照正犯的刑罚予以减轻。 第63条 从犯的刑罚,按照正犯的刑罚予以减轻。
正犯与共犯区分专题
第一部分 共同犯罪体系
一、单一制:意大利刑法、奥地利刑法等 单一制:意大利刑法、
(一)概念 单一制,亦称单一正犯体系, 单一制,亦称单一正犯体系,认为凡对构成要件 的实现作出原因性贡献的每一个人, 的实现作出原因性贡献的每一个人,不论其行为贡 献的事实上的分量如何,均为正犯。 献的事实上的分量如何,均为正犯。
(四)优点 第一, 第一,相较于单一制更能深入地揭示和反映现实生 活中所存在的纷繁芜杂的共犯现象。 活中所存在的纷繁芜杂的共犯现象。 第二,合理地限定了共犯的成立范围。 第二,合理地限定了共犯的成立范围。 第三,分界困难只是体现在个别案例之中,换言之, 第三,分界困难只是体现在个别案例之中,换言之, 不典型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分困难只是一种例外, 不典型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分困难只是一种例外, 为了解决例外的问题而放弃原则性的区分基准, 为了解决例外的问题而放弃原则性的区分基准,无疑 是舍本逐末。 是舍本逐末。
课前案例讨论: 课前案例讨论:
1.十三周岁的甲邀约十六周岁的乙为其入室 1.十三周岁的甲邀约十六周岁的乙为其入室 盗窃行为望风,请问该如何处理甲和乙的罪责。 盗窃行为望风,请问该如何处理甲和乙的罪责。 2.十三周岁的初中生在家对自己的女同学实 2.十三周岁的初中生在家对自己的女同学实 施强奸,母亲回家后见此景,没有制止。 施强奸,母亲回家后见此景,没有制止。怕儿子 罪行被他人发现,关上门窗后出门了。 罪行被他人发现,关上门窗后出门了。该如何认 定母亲的罪责。 定母亲的罪责。 A应邀为 的盗窃行为望风, 应邀为B 3. A应邀为B的盗窃行为望风,B入户后抢劫 他人现金2000 2000元 并造成了被害人的重伤。 他人现金2000元,并造成了被害人的重伤。
(二)立法例 1.意大利刑法 1.意大利刑法 110条 当数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时, 第110条 当数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时,对于他们 中的每一个人,均处以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 中的每一个人,均处以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以下 各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各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2.奥地利刑法 2.奥地利刑法 12条 自己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12条 自己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或者通过 他人实施应受处罚的行为, 他人实施应受处罚的行为,或者为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的实施给予帮助的,均是正犯。 的实施给予帮助的,均是正犯。 13条 数人共同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 第13条 数人共同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按 责任的大小分别处罚。 责任的大小分别处罚。
二、区分制: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 区分制:德国、
(一)概念 所谓区分制,亦称二元参与体系、正犯· 所谓区分制,亦称二元参与体系、正犯·共犯分 离体系, 离体系,意指刑罚法规不仅就参与人在概念上二元 地区分为“正犯” 共犯” 教唆犯、帮助犯), 地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并原则上给予不同的法评价。 并原则上给予不同的法评价。
若干结论(原理): 若干结论(原理): 一、违法层面上的共同犯罪 二、责任是个别的 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结论解决的是, 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结论解决的是,将违法 事实归属于哪些人,至于责任则是个别的。 事实归属于哪些人,至于责任则是个别的。 三、共犯的从属性
(三)特点
第一, 第一,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者与参与者属于不 同的参与类型的理念和立场出发,将各参与人区分为 同的参与类型的理念和立场出发,将各参与人区分为 正犯和共犯。 正犯和共犯。 第二,正犯与共犯的不法评价具有层级的区分, 第二,正犯与共犯的不法评价具有层级的区分, 承认共犯从属性的原理。 并承认共犯从属性的原理。 第三,对正犯与共犯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第三,对正犯与共犯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正犯是共犯处刑的基准, “正犯是共犯处刑的基准,共犯要比照正犯之刑处罚 或者减等处罚,正犯的刑罚重于共犯”。 或者减等处罚,正犯的刑罚重于共犯”
三、实行行为说的应用
(一)实行行为的判断 (二)共同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分 1.望风行为 1.望风行为 2.择一的事实贡献 2.择一的事实贡献
(三)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场合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场合;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场合; 2.利用过失的行为的场合 利用过失的行为的场合; 2.利用过失的行为的场合; 3.利用有轻罪故意的他人行动实施重罪的场合 利用有轻罪故意的他人行动实施重罪的场合; 3.利用有轻罪故意的他人行动实施重罪的场合; 4.利用无身份有故意的工具的场合 利用无身份有故意的工具的场合; 4.利用无身份有故意的工具的场合; 5.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场合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场合。 5.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场合。
二、中国刑法中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一)实行行为说与实质的客观说的分野 (二)实行行为说的坚持 直接正犯是亲自实施实行行为 是亲自实施实行行为, 直接正犯是亲自实施实行行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 罪类型;把他人当作道具加以利用, 罪类型;把他人当作道具加以利用,能在法律上评价为如同 自己亲自动手实施犯罪的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 自己亲自动手实施犯罪的是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是共同实施或者分担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共同正犯是共同实施或者分担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行为,共同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 行为,共同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 共犯是未亲自 直接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 是未亲自、 共犯是未亲自、直接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只是通 过教唆或者帮助正犯等方式诱发、促成、加担正犯的不法行 过教唆或者帮助正犯等方式诱发、促成、 为的实施而间接地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 为的实施而间接地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
(三)特点 第一, 第一,在构成要件层面上放弃正犯和共犯等概念 或范畴之区分。所有参与人在规范上均一元地被视 或范畴之区分。所有参与人在规范上均一元地被视 为正犯。并适用统一的法定刑( 同等对待” 为正犯。并适用统一的法定刑(“同等对待”原 则)。 第二,否定区分制下的从属性原则的适用。 第二,否定区分制下的从属性原则的适用。 第三,虽坚持“同等对待”原则,但并非所有参 第三,虽坚持“同等对待”原则, 与者都要处以完全相同的刑罚。 与者都要处以完全相同的刑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