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
共同犯罪

2.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是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1)共犯从属性说 认为正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狭义的 共犯的要件。 (2)共犯独立性说 狭义的共犯根据其自身固有的行为而成立, 并不要求有正犯的实行行为。
(三)共犯的处罚依据
共犯指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责任共犯说 共犯者将正犯者引诱至责任与刑罚中,或者说由于共犯使正 犯者堕落,所以共犯者也应受处罚。 Mayer的经典表述是:“正犯实行了杀人行为,教唆犯制造 了杀人犯。” 2.不法共犯说(违法共犯论) 由于共犯者诱使正犯者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某种援助行为促进了违法的正犯行为,因而应受处罚。 3.惹起(因果共犯论)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
5.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 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A.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 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等。 B.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 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 果。 C.教唆对象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从犯的种类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 包括两类人员: A.次要的实行犯 B.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A.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径直适用。如120条。
4.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特征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A.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B.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C.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2)胁从犯刑事责任 A.认定 ——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B.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 用的大小。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关系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关系相较于单独犯罪行为,共犯和从犯的概念在刑法中有着特殊的法律地位。
共犯和从犯关系的确立,旨在更好地界定罪责,使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公正、合理。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关系进行探讨。
一、共犯与从犯的定义与区别共犯和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参与其中的人员。
共犯是指与主犯或其他共犯有着共同犯罪意图,并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员。
从犯则是指对实施犯罪行为提供辅助、支持或者协助的人员。
从犯与共犯之间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犯罪意图和实施方式。
共犯与主犯在犯罪行为上具有一致的犯罪意图,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而从犯则不具备直接的犯罪意图,其行为在犯罪中起到辅助或者协助的作用。
二、共犯与从犯的法律地位在刑法中,共犯和从犯在罪责上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犯与主犯一样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而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轻微。
这是因为共犯与主犯在犯罪行为上具有一致的犯罪意图,其犯罪责任应当受到同等对待。
而从犯的行为是在主犯的犯罪行为之上进行的,其犯罪意图相对较弱,因此刑罚应当相对减轻。
三、共犯与从犯的刑罚形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共犯和从犯的刑罚形式有着一定的区别。
对共犯的刑罚可以适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刑罚形式。
而对从犯则可以适用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罚形式。
从犯的刑罚形式相对较轻,并没有适用死刑的情况。
这是因为从犯的犯罪行为相对较为间接,其犯罪责任也相对较轻。
然而,此并不意味着从犯可以完全逃脱法律的制裁,仍然需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刑罚。
四、刑法中共犯与从犯关系的证明要确定犯罪行为中的共犯与从犯关系,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首先,需要证明共犯与主犯或其他共犯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这可以通过共犯的口供、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物证和证据等来证明。
其次,需要证明从犯的行为对于主犯的犯罪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从犯的行为可以是直接帮助实施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提供藏匿地点等,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从犯与主犯之间存在从犯关系。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为的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三者必须同时具备。
那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然⼈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种⾃然⼈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的⾃然⼈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然⼈与单位共同犯罪。
(⼆)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所谓共同犯罪⾏为,是指各犯罪⼈为追求同⼀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犯罪⽽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为。
在发⽣危害结果时,其⾏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共同⾏为就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均实施了法律所禁⽌的⾏为⽽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均未履⾏应当履⾏的义务⽽构成的共同犯罪,⽐如⼉⼦、⼉媳共同遗弃年迈⽆独⽴⽣活能⼒的⽗母。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中有⼈系作为⾏为,有⼈系不作为⾏为,例如:铁道养护⼯甲与⼄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没有分⼯,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为。
3.存在分⼯的共同犯罪⾏为。
具体表现为有组织⾏为、教唆⾏为、实⾏⾏为和帮助⾏为。
在这种场合中,各⼈的⾏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犯罪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犯下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共犯都应当对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共犯的存在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犯罪共犯的法律定义、刑法中的共犯责任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
犯罪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参与实施的两个或多个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第一,共犯人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第二,共犯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动,并且每个共犯人的行动必须对于实现共同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
共犯责任是指每个犯罪共犯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在法律上承担与实际犯相同的法律责任。
共犯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实施行为,而不是作为辅助行为或者准备行为。
在刑法中,有一些情况下共犯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刑罚。
例如,共犯人可以享受自首的减刑情况;在合并犯罪中,共犯人所犯罪行的刑罚可能会略有不同;在判决共犯人的刑罚时,法院也会根据共犯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的不同,对不同的共犯人做出不同的判决。
但是,无论如何,共犯人都不能完全免除犯罪责任。
现在让我们来看几个涉及共犯责任的案例。
在案例一中,A、B两人共同合谋盗窃一辆车。
A用工具打开车门,B开车帮助A逃离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盗窃罪承担共同责任。
案例二中,A、B、C三人共同合谋杀人。
A持刀将受害人刺死,B站在一旁看守并传递刀具,Cは在事发前提供了相关的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A承担实施杀人行为的责任,B和C分别承担共犯的责任。
案例三中,A、B两人共同合谋进行贩毒活动。
A出资购买毒品,并将毒品交给B贩卖。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贩毒罪承担共同责任。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刑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犯罪行为不能姑息迁就。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基本原理与共同正犯(星考点)

基本概念1.共犯: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2.任意共犯:即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取决于总则法条的规定。
3.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这种共犯规定于分则,原则上不适用总则的共犯规定。
4.对向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
但当只有一方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5.聚众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
6.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7.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如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
8.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危害严重。
9.正犯:依照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人。
10.直接正犯:指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
11.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应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
12.共同正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对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13.同时正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的,就是同时正犯。
14.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正犯中,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彼此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导致结果的发生,结果就应当归属于每一人的行为。
因此即使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15.共谋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式,近些年有组织犯罪及单位犯罪⽇益增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备受社会的关注。
在这⾥店铺⼩编收集了⼀些资料详细的给⼤家讲解什么是共同犯罪以及相关的构成要件等,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个⼈单独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种特殊形式,⽐⼀个⼈单独实施犯罪复杂:⾸先,共同犯罪⽐⼀个⼈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以⼀个⼈实施犯罪为标准⽽制定的《刑法》分则条⽂,⽽需要另⾏加以规定其⾏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的原则,因⽽是科学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这⾥所说的⼈,既指⾃然⼈,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以上。
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然⼈,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然⼈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
如果犯罪主体是⾃然⼈,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和⼀个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危害⾏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为⼈能否成为某⼀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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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后行为人利用已经发生的事实的意思参与犯罪, 就使其行为与先行为人的行为成为一体。后行为人利用 已经产生的结果,就如同利用自己引起的结果一样。
否定说。该说认为,后行为人对参与
之前先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责 任。在上例中,乙对丙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牧野英一、平野龙一、大冢仁等。), 主要理由为: 其一,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或者 已经造成了结果,后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 成为先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 原因,因此,不负责任。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认为数人以各自的犯
罪意图实施相同的行为时,就成立共犯。 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意图, 共同加害丙,就成立共犯,当然罪名不 同。这里的共同行为不是构成要件意义 上所说的共同行为,而是构成要件以前 的自然意义上的共同行为,因此,被称 为构成要件之前的行为共同说。
(二)共犯从属性论与共犯独立性论
只有共谋,没有共同的实行行为, 成否成立共同正犯?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对共谋的共同 正犯一般没有规定,但是日本刑法 第27条有规定:“两人以上谋议实 施犯罪,共谋人中的某人基于共同 的意思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谋人 也为正犯。”——承认共谋的共同 正犯。
处罚狭义共犯时,是否要求正犯已经 着手实施犯罪,或者说,虽然实施了教唆、 帮助行为,但当对方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时, 能否处罚狭义的共犯,这是共犯从属说与 共犯独立说所争论的问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共犯从属说,该说认为正犯者着手实
施犯罪,是成立狭义共犯的条件,否则, 不成立狭义共犯。其根据如下:
其一,作为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第七讲 共 犯
第一节 共犯的基本观念
一、共犯的概念与种类
所谓共犯,就是两人共同实现犯罪, 这是最广义的共犯概念。 最广义的共犯分任意的共犯和必要 的共犯两种
任意共犯,是指在法律上预定为单 独犯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 德、日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 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三种形态; 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称为广 义共犯,其中教唆犯、帮助犯称狭义 共犯。
共犯独立说。认为狭义的共犯根据
其自身固有的行为而成立,并不要求有正 犯者的实行行为。教唆、帮助行为本身是 行为人反社会人格的征表,对结果发生具 有原因力。因此,在没有正犯者的实行行 为时,也构成犯罪。
教唆、帮助行为本身的着手,就是共 犯的实行着手,当对方拒绝实施犯罪时, 教唆、帮助行为构成未遂犯。 一般说来,旧派采取共犯从属说, 新派采取共犯独立说
例如,甲以抢劫的故意对丙实施暴力之后, 乙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犯罪,取走了财物。 如果否认承继的共同正犯,则乙负盗窃罪 的责任; 如果承认,则共同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问题在于后行为人对先前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 这就涉及其成立范围问题。
二、学说的对立
关于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有肯定说与否 定说之争:
肯定说。认为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所实
施的行为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其一,后行为人了解先行为人的意思,并 且利用先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的事态,表明 二者就行为的整体形成了共同的意思,因而, 对整体形成共同正犯。 其二,在法律上,共同正犯是因为相互了 解和参与实行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至于相互 了解的时间不是一个重要问题。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或者其他刑罚法 规所规定的,必须由两人共同实施的犯罪。 刑法总则中规定 的共犯,一般不包括必要的 共犯。
一般认为,必要的共犯包括对向犯与多众犯
对向犯可能出现4种情况: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不同,如行、受贿 三是罪名相同但法定刑不同,如有的国家刑法 中的通奸罪; 四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型的犯罪。
案例4:甲、乙共谋抢劫,甲对丙实施 暴力并强取财物,乙在外面望风?
三、片面的共同正犯
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是指各行 为人之间没有形成相互的意思联络, 只有一方行为人以参与的意思分担 了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况。
片面共犯是介于共同正犯与同时正犯 之间的一种情况。
是否承认片面共犯,关系到共同实行 的意思是否必须存在于各行为人之间。
现实中,存在承继的帮助犯,但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关于承继的共同正犯,首先解决的问题是, 当先行为人实行了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 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犯罪时,能否成立共 同正犯?
通说对此持肯定态度
在此前提下,产生的实际问题是,后行 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所实施的实行 行为以及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否承担责 任?
各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来看,或者整 体来看,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如果有其一是实行行为以外的协力行为, 则不成立共同正犯。
案例1:如甲乙有共同抢劫的意思,共同对丙
施暴,然后夺走丙的财物?
案例2:甲乙有共同抢劫的意思,甲对丙施 暴,夺走丙的现金,乙到丙的另一个房间盗走 丙的财物?
案例3:甲、乙共谋抢劫,甲对丙实施 暴力并强取财物,乙只是站在旁边?(前 田雅英)
其二,后行为人对前面行为的性质虽 有了解,但并不意味着有共同的意思和共 同的行为的事实。
否定说是通说
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场合,后行为人都 不对参与前的行为承担责任,这里有三种 情况:
抢劫致人死亡——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
负责; 诈骗后行为人接受财物,也不成立共犯; 先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后行为人参与取 财,否定说认为成立承继共犯。
所谓共同实行的意思,是指两人以上的行 为人有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即为了实现 某种犯罪,而互相利用、互相配合的意思。 可明示,可暗示 不要求数人之间直接形成共同实 行的意思 只要求存在于行为时,不要求事前通谋
共 同 实 行 的 意 思
所谓共同实行的事实,是指两个以 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
多众犯(合众犯、集合犯、集团犯), 指以多数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共同行为 为成立条件的犯罪,如日本刑法第106条 中的骚乱罪。
二、正犯与共犯
正犯(实行行为)是与狭义共犯相对的概念,
正犯可以分为单独正犯、同时正犯和共同正犯; 根据是否以身体的动静实现构成要件,又可以分 为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同时正犯,是在两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
抢劫罪特点:结合犯
五、共谋的共同正犯
共谋的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共谋 实施某种犯罪,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 同的意思实施了犯罪,没有直接实施犯 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一起构 成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如甲乙合谋杀丙,甲的行为导致丙死,此 种情况,甲乙构成杀人罪的共谋共同正犯, 乙也对杀人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
下,同时对同一客体实施同一犯罪。同时正犯 虽然一般发生于用一地点,但并不要求犯罪地 点同一。如甲从A地,乙从B地分别以杀人的故 意,同时将毒药寄给丙,构成杀人罪的同时共 犯。时间基本相同,可故意也可过失。
由于同时正犯没有意思的联络,即缺乏相 同的故意,因此,一般不能认定为共犯。但是, 有的国家刑法对同时正犯有特别规定以共犯论 处: 如日本刑法第207条规定:“两人以上共 同实施暴行伤害他人的,在不能辨认个人暴行 所造成的伤害的轻重或不能辨认何人造成了伤 害时,即使不是共同实施的,也依照共犯的规 定处罚。”——将同时犯以共犯论处的特别例。
行为共同说肯定片面共犯。认为共同正犯 的成立只要求对行为有共同的意思,而不要 求相互的意思联络。
犯罪共同说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否定 说是通说)
如甲欲强奸丙女,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共同 的意思将丙捆绑起来,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四、承继的共同正犯 (一)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意义
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先行为人实施 了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的 意思参与实施犯罪的情况。
(日本牧野英一的观点)
可罚性借用说
(少数人的观点)
第二节
共同正犯
一、共同正犯的概念
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的情况。如果成立共同正犯,各行为人 都依正犯处罚。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
二、共同正犯的要件
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决定了共同正犯必须是个行为人在共同实 行一定犯罪的意识下,分担实行行为,相 互利用,相互补充,使各行为人的行为成 为一个整体而思想犯罪。因此,成立共同 正犯,就必须是二人在主观上有共同实施 的意思(意思联络),客观上有共同的实 行的事实(行为的分担)。
与包含修正的构成要件中的帮助行为、教唆 行为,在定型上有明显的区别,后者的犯罪 性明显低于前者,只有附加前者的行为时, 才具有可罚性。 其二,刑法一般规定“教唆他人实施犯罪 的......”、“帮助正犯者......”,这里在文理 上就承认 了共犯的所属性,说明没有人实施 犯罪时,他人没有成立正犯时,就不成立教 唆犯与帮助犯。 其三,单纯的教唆帮助行为本身,不具有 现实的犯罪危险性,也就是说不具有侵害法 益的危险,因此,缺乏违法性,所以,不可 罚。
三、共 犯 的 本 质
关于共犯的本质,形成几种学说:
(一)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认为:数人共同实施特定
犯罪,才能认定为共犯。——被古典学派认
可,严格限定共犯的成立范围。
犯 罪 共 同 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所有共同正犯者实施的行 为在罪名上必须是同一的, 即共同正犯者在同一罪名上 成立共同正犯。 两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的是 不同的犯罪,但是这些不同的 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 则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四、共犯的处罚依据
责任共犯说
由于共犯者将正犯引诱至责任与刑罚中,或者说由 于共犯使正犯堕落,所以,共犯因受到处罚——前德 国的主张。
不法共犯说(惹起说、促进说)
共犯者惹起了正犯的故意,致使正犯者实施了构成要 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某种援助行为促进了违法的正犯 行为,因此,共犯要受处罚。——德国通说
因果的共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