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如何区别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

如何区别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一、从宏观上区别二、从主体类型上区别三、从主观要件上区别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可以出于共同故意,也可以出于共同过失,在特殊时候过失和故意的混合也可以构成该行为。
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就相对固定,根据《刑法》的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共同故意。
因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在主观要件上的不同是两者的最重要的区分点,笔者认为应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通过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我们知道人的意识是受一定的物质条件约束的,尽管如此,行为人在不同的社会物质条件下还是有自己的选择空间的,所以认定某行为是否违法时,一是要看该行为是不是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还要看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意识,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判断行为性质有坚实的依据。
这里说的故意和过失就是两种人的意识或者心理状态,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而没有遇见或者避免的心理态度。
再者,所谓的共同故意就是各行为人通过事前的相同的意图联络,可以认识到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参与其中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这一点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会持有这种主观心理。
然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出于共同过失,即各共同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是共同过失,只能是共同故意,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可以依靠下面几点特征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更进一步的区别,在主观上出于共同过失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具有共同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共同危害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公基常识】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基常识】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实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们的政治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
14.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没有国防权和外交权。
明知他人犯罪而进行帮助是什么违法行为

明知他⼈犯罪⽽进⾏帮助是什么违法⾏为明知他⼈犯罪⽽帮助的⾏为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共同犯罪指的是共同去犯罪,也即⼀起制造违法事实。
那么共同犯罪如何认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明知他⼈犯罪⽽进⾏帮助是什么违法⾏为明知他⼈犯罪⽽进⾏帮助是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部分实⾏全部负责。
以下是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具体规定。
共同犯罪分为⼀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
⼀般共犯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刑法》第⼆⼗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从犯罪主体来看,⾏为⼈必须是⼆⼈以上。
必须⼆⼈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共同犯罪。
(⼆)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为,指各共同犯罪⼈的⾏为都指向同⼀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
(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共同犯罪的分类及处罚《刑法》第⼆⼗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一、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区分,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3、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4、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
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二、认定主从犯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三、认定主犯的几个考虑因素1、犯意发起者,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重要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2、纠集犯罪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当然,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3、积极参与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虽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前冲刺练习试题附带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前冲刺练习试题附带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按利息支付方式,债券不包括()。
A.公司债券B.普通债券C.附息债券D.零息债券【答案】 A2. 个人住房贷款的流程包括()。
A.受理和调查一签约和发放一审查与审批一贷后与档案管理B.受理和调查一审查与审批一签约和发放一贷后与档案管理C.审查与审批一受理和调查一签约和发放一贷后与档案管理D.审查与审批一签约和发放一受理和调查一贷后与档案管理【答案】 B3. 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予他人的行为是()。
A.背书B.承兑C.保证D.保付【答案】 A4.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斯结束是在()年。
A.2004B.2001C.2005D.2006【答案】 D5. 目前,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在()的基础上成立发展起来的。
A.农村信用社B.城市信用社C.农村资金互助社D.人民银行【答案】 B6. 下列关于托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B.根据所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C.跟单托收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D.光票托收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答案】 D7. 洗钱的阶段不包括()。
A.处置阶段B.培植阶段C.洗白阶段D.融合阶段【答案】 C8.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性质是()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无限公司D.两合公司【答案】 A9. 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贷款审批环节的主要业务风险控制点不包括()。
A.未按独立公正原则审批B.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C.审批人员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D.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答案】 D10. 银行贷款承诺业务不包括()。
A.项目贷款承诺B.商业票据承兑C.开立信贷证明D.客户授信额度【答案】 B11. 在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中,托收属于()。
一般共同犯罪

一、一般共同犯罪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
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的四种形式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一)必要的共犯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
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2、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
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
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多选题讲解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多选题讲解二 、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以下所给出的五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的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包括( )。
①、 稳定物价②、 经济增长③、 充分就业④、 国家安定⑤、 国际收支平衡二、多项选择题解析: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答案:A,B,C,E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
二、多项选择题2、下列哪些属于商业银行理财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 )一.、 财务分析二.、 财务规划三.、 投资建议四.、 个人投资产品推介五.、 开发投资工具答案:A,B,C,D 解析:理财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logo三.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1.、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2.、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3.、 必须一人以上4.、 必须有共同故意5.、 必须有共同行为解析:C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答案:A,B,D,E 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4、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 )。
一.、 商品价格风险二.、 基准风险三.、 流动性风险四.、 重新定价风险五.、 期权性风险二、多项选择题解析: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答案:B,D,E二、多项选择题5、下列属于非融资类保函的有( )。
一.、 延期付款保函二.、 预付款保函三.、 借款保函四.、 经营租赁保函五.、 履约保函二、多项选择题答案:B,D,E解析: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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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得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
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
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
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一)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
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
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
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
当然,型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
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
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
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四)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
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
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
前者指物质上体力上的帮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测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有形帮助。
后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例如帮助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其决心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无形帮助。
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
事前帮助主要指事前为实行犯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例如,仓库看守与盗窃犯合谋,首先打开仓库的大门,为盗窃创造有利条件,就是事前帮助行为。
事后帮助主要是指事后的隐匿行为,但它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中帮助是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帮助。
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强奸,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某甲强奸得以顺利进行。
丙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1.共同犯罪(第25条)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主体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
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
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
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成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可分述如下:(一)实行故意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是指实行犯对其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除了这个实行犯明知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教唆犯、帮助犯一起实施犯罪以外,其对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状态无异于单独犯罪的故意。
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地协调相互的实行行为,以便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
在这一点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故意。
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二)组织故意组织故意,是指组织犯的犯罪故意。
组织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他为首建立犯罪组织,制定犯罪计划,领导、策划、指挥实施犯罪。
因此,组织犯对于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预谋以内的全部犯罪活动,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三)教唆故意教唆故意,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教唆犯的主观恶性的体现。
教唆的故意,从其内容上分析,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
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将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四)帮助故意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主要是指实行犯)犯罪的故意。
帮助犯在其主观上也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
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1)正犯 (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1)主犯(2)从犯(3)胁从犯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
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
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我国的分类标准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