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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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
国内制度
我国实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企业在设立时必须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外制度
不同国家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实行注册 制,企业只需向政府注册即可设立;另一些国家则实行许可 制,企业在设立前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
企业运用情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
法律制度。
02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了解不同国家
的企业法与公司法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的
顺利进行。
03
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通过对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比较,可以发现各自法律制度的优缺点
研究结论总结
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存 在显著差异
通过比较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法律制度 ,发现两者在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 面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国外公司法通常更 加注重保护股东权益,而国内公司法则更强 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国际趋势对我国企业法与 公司法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趋势对我国企 业法与公司法的影响日益显著。例如,国际 上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原则对我国企业法与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来研究应关注新兴领域对企业法与公司法 的挑战,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对法律法规的影响。
加强跨学科研究与合作
未来研究可加强跨学科研究与合作,结合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对企业法 与公司法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司治理与监管制度比较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等,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 和职责可能存在差异。
监管制度

国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比较研究

国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比较研究

国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比较研究作者:张颖来源:《管理观察》2020年第33期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换代升级提供了新的导向。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我国特有的审计制度,在经验积累上仍有所欠缺,相应的西方先进国家的审计实践经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和比较美国、英国的具体做法,发现两个国家在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与审计结果上呈现出差异性特征,但都对我国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结果;经验借鉴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审计制度,但当前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积累不足,在有效应对新时期社会经济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与新矛盾等方面存在乏力问题。

梳理各国审计模式的具体内容与突出特征,从中抽取出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借鉴意义的可行经验,是当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迫切要求。

整体来看,国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普遍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管理需要为导向,监督经济的发展。

其中,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审计制度产生于19世纪后期,并在20世纪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由于国情差异,不同国家的审计责任模式呈现出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在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与审计结果等四个层面的差异上。

1 审计依据比较明确的审计依据是审计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保障。

审计依据既是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法律保障,也构成了审计工作的指导方向与工作原则。

总体而言,国外审计工作开展的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工作手册,但不同国家在具体内容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其中,美国审计署的审计依据是相关审计准则与法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机关的权限职责、国有企业的监管以及审计行为规范等方面。

美国、日本、德国中小企业政策比较研究

美国、日本、德国中小企业政策比较研究
注释 :


王保树 .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 议稿[ ] 北京: M. 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 ,04 20 . 朱慈蕴 . 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与一人公司的规制 公
① 本研究所称一人有 限责任 公司特指 20 05年 8 月
[] 法学评论 ,98() J. 19 ,5 . 参考文献 : [] 林国全 . 1 论一人公司[ . J 比较法研究,9, — ) ] 19( 4. 9 3 [] 赵旭东 . 2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 法学研 究, J. 20 ,5 . 03 ( ) [] 王保树 .中国公司法修 改草 案建议稿 [ . 3 M] 北
金融、技术创新 、税收 、公平竞争、行业调整、破产 防范等在内的中小企业法律 ,形成 了一套 比较完善 的 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 系。 德国政府对于中小企业 的立法支持侧重于给中小企
会 ,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提供 信用担保 ,以解决 中小企业的贷款困难。在税 收政策方 面,所得税法 、 增值税法 、工商税法均对中小企业规定了优惠措施 。
20 ,5 . 03 ( )
作者简介 :胡荣昌 (9 1 4一) 7 ,男,江西兴 国人 ,中

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 系 博士研究生。
定了严格 的规范。这种做法 固然有利于规制一人公司 及股东的行 为,有利于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但是 也可能存在着对实现一 人公 司社 会效益 的消极影响。 而规范的实际效果只有在今后一人公 司的经营实践 中 才能等到最为真实的反应。
扶持措施 ,对于指导我国政府采取合理化政策 ,促进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 美、日、德的中小企业政策扶持措施 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扶持 已经在全世界范围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兼论中美日传统企业年金福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兼论中美日传统企业年金福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企业年金制度构建现状分析
( 三) 企业福利项 目设置有相通的一面。法定福利部分, 虽然在社会 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 , 但各国都用法律形式规定比较一致的企 匕 给职工提供的—些福利项目, 如企 职工养老金计划、医序保障 等: 企业自主设置的福利部分, 各国企业根据本国企业的特点及实际要 求, 设置了有关企业福利项目, 如美国比较注重i 尽 休和储蓄i 寸 划, I 本比 较重 见 住宅、娱乐设施等, 中国比铰注重生活服务等。即使是企业自行 设立的福利项目, 也具有一定的相似 陛, 如三个国家基本 匕 都设葡 尽 休 补贴、医疗保健、假期福利、安全津贴等项 目。
1 . 运行和管理机制方面.目 前, 企业在年金制度的运行 匕 主要有企 业 自办、社保机构经办以及保险公司经办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的发 三、对我国I M1 年金福利构建的启示 展并不成熟, 如果采用单一的信托馍式 0 于经办机构的管理难度就 通过 E 述 比较, 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构建我国新型企业福利制度的有 会加大, 企业年金盼有 形式是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 账户建立 益启示: 管理的角度出发, —些地区的 相关银行 等饥 构没有建立蚂 虽 企业年金管 I . 制定合理的待遇 目标。我国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还有待 理的个 ^ 账户, 更有 区的财政部门则是将企业年金直接转 入财 政 提高, 在 种. 隋况下昆明钢铁控殴公司 啪恳 休人员的生活水平问题制 定了两套方案, 即对于在 以后 离j 尽 休的企业职工以职工企业 年金低于2 0 元的按2 0 元的标准进行年金的发放以及自2 0 o 7 年起每年按 0 元的标准对企 b 尽 休职工逐年发放年金。这样—来, 合理的待遇水平 税收优惠的不足在—定程度 E 扼制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同时, 1 提高了商 邑 休 人员的生活水 我国国有企业在企业年金的缴费方面还面I 支渠道狭窄的问题 。 不仅是可以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目标, 除了少数社试点会保障改革地区有着5 %的成l 本歹 q 支以外, 其他地区的 平 , 而目 有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 , 同时也促进了企业年金制度本身的可 列支渠道只有根据f i l l资储备金和福利基金这这两种资金渠道可以利 持续发展。 2 . 结合企业实际隋况拟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企业! 页 量体裁 用。 午 进 ^成本的隋况下, 是否能 3 . 企业费用方面 .我国的各个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负担着员工的 衣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在年金缴费资金不允{ 养老、医l 厅、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五项保险以及住房 金 等 费用, 这 够用 自有资金支付职工所需资金。同时企业也应当考虑当自身年金缴 笔费用从企业角度出发是 攀 ; 沉重的费用, 直接导致企业年金制度的在 业消化。昆明钢铁控嘲 限公司在这方面拟定了年金由企业和个 人 共 构建方面负担过于沉重。 4 . 投资管理方面. 由 于在企业年金制度构建上的政策不明确 , 使得 些企 里 } 昆 舌 L , 盲 目投资的现象屡 不鲜。—部分企业委托金 融机构对年金进f 亍 运营, 但在投资实际莺f 亍 过程中, 一些投资管理机构 企业 眸 度工资 3 . 将企业年金制度与工资收 ^ 分配相结合。企业将年金制度与工 也没有建立睫全 其风险防控系 统, 没有流动 、收益I 生 以及安全 都 较 高的投资产品, 这样大大增加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不能保证企业 资收 ^ 分配相结合, 在—定程度 匕 能够实现职工参与企 j . 配和管 理, 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昆明钢铁控股 员工的切身利益。

国际商法教案3(跨国公司法)

国际商法教案3(跨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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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1. 跨国公司的产生:殖民侵略性 跨国公司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资本主义
发展的初期,其诞生地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欧 地中海沿岸。
如1600年英国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英国皇 家非洲公司,英国的哈德逊湾公司、英资汇 丰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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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跨国公司的发展:迅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猛发展的对外直接投 资促进了跨国公司的飞速发展,其发展可以 分为二十世纪7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具体表 现为:
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公司
仍然存在(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可
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在收购股权 的情况下,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
跨国兼并是指外国投资者为了生产经营的需 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吸收合并东道
国某一公司,东道国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法 律行为。
形式上,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
国际商法教案
绪论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一章 合伙法
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第二章 公司法
第十章 反倾销法
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五章 代理法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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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风险的多元性 跨国公司除面临一般国内企业所面临的经
营风险外,还面临政治风险、财务风险、法 律风险、证券风险等国际风险。 4.法律责任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复杂性、投资主体的 多元性以及经营活动的跨国性,使得跨国公 司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加大。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所确立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联系。

金融制度是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

已演化成复杂而又脉络清晰的系统。

所谓的金融制度是指银行系统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定。

构成西方国家金融制度主体的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

新中国金融体制发展自建国前至今已经有60个年头了(1948年12月1日,在合并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标志了新中国金融体制的诞生)。

我国的金融体制在这60年里,经历了由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的转变。

发展到现在,中国金融业已经具备了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金融体制的划分金融体制的两种类型: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二是以法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的内容:金融体制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金融体制的构成要素有:发展战略;组织形式;框架结构;业务分工;监督管理;构造方式;运行机制;运转环境。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制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商业银行的产权与经营机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其原因在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金融发展的历史悠久程度、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都不同。

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改革,逐步优化本国的金融体制。

1.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宏观调控手段不同中央银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虽然目前各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具有共性,如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均处于核心地位,垄断货币发行权,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功能,已成为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体制在独立性和宏观调控手段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产生较早,而且基本上都是在商业银行基础上经过长期演变自然形成的。

1我国企业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1我国企业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我国企业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版权所有: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全套手册由未名潮、创业邦共同策划出品我国经营主体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为了帮助创业者全面了解各种法律组织形式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设立要求,从而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组织形式,我们从基本概念、特征、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或方式、优势、劣势等角度对各类组织形式进行了说明与分析,详见以下表格:我国企业主要法律组织形式说明。

注:主要参照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版,最新)。

我国企业主要法律组织形式说明主要形式相关说明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概述与特征《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但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最为简便的创业组织形式,比设立企业的条件要低得多。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因此,新的条例与管理办法相对过去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从业范围,进一步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与登记需提交的文件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形式比较

法律形式比较

企业的法律形式一、德国企业法律形式一般情况我国国营企业在德国建立的公司至今为止基本上都是有限公司,而私人企业基本上都是“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 men, 比如中餐馆、小商店),其它法律形式几乎无人尝试。

据最近咨询,德国有关机构普遍认为,建立有限公司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但这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随着今后的发展,股份公司等形式未尝不可采用;同时,与德国企业打交道时,也需要了解其法律形式的含义和与之相关的资信情况。

因此有必要介绍一下各种德国公司形式的特点。

1. 德国企业形式种类: 德国企业分两大种。

一种是上述“个体企业”;另一种是公司。

公司又分三大类:(一) 人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en); (二)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en); (三)注册合作社(Genossenschaften (eG))。

上述各种公司形式的主要区别有:人合公司是自然人,资合公司和注册合作社是法人;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

据德国有关机构统计, 1970年时, 德国190万家企业中约91%为个体企业; 5.8%为人合公司; 1.8%为有限公司; 0.1%为股份公司。

个体企业在手工业、贸易中介和零售业中占绝大多数;人合公司的重点在工业领域和批发业中。

2. 选择企业形式的出发点。

(1) 从风险、财产和盈利考虑。

德国工商大会的有关材料中对如何选择公司形式提出几条建议,在此录上供参考:── 若风险和赢利前景都低,宜建个体企业或无限贸易公司;── 若风险和赢利前景都高,宜建有限两合公司;── 若公司财产少,宜建有限公司;── 若公司财产多,宜建单独企业、无限贸易公司或一种混合形式。

(2) 从审批角度考虑。

在下一节中,将比较详细地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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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年级:2011级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学号:1111524001
姓名:王鑫
指导老师:李海燕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的对比之我见
摘要: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关键词:企业法律改革各国
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太难过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企业法律形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虽然特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最早是由投资者独创。

投资者创办企业,应当在法定形式中进行选择,而不允许任意创造。

企业法律形式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意识,不同的国家,所设定的企业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

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一、美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美国的公司一般按其性质进行分类。

公共公司通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或准政府单位,各市政当局根据州法规组成的市属法团。

法规规定了市属法团的目的,并授予其一定的权利。

私人公司是为营业而成立的,由个人所有,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

公开交易公司通常是私人营利公司,股东很多。

闭锁公司的经营与依法成立的合伙类似,也就是股东很少的公司。

本州公司,指在本州依公司的设立的公司。

外州公司,在本州以外设立的公司。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其健全的法律制度功不可没,值得我国研究学习。

二、俄罗斯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俄罗斯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种类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补充责任
公司。

其中,补充责任公司取法于英国法上的保证责任公司。

从俄罗斯的规定来看,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对英美法的借鉴。

根据俄罗斯《民法典》可以得知,无限公司是指无限责任股东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一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属于他们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如果公司的股东中出了一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有无限责任股东之外,还有一到几个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活动有关的损失承担风险,但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则指注册资本分为参加人份额,参加人对其债务不承担个人(财产)责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

补充责任公司是指注册资本分为股东份数,股东以自己数倍于注册资本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

股份公司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之所以称为“开放式”,是因为其股东范围不受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加入,成为公司股东;封闭式股份公司通常由预先确定范围内的人,一般由发起人全部予以认购,按规定人数不能超过50 人。

我国曾经模仿前苏联体制,计划经济时期尤为突出,至今国营企业仍残留不少历史问题,了解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对于我国改良体制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德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德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德国商法典》对于企业法律形态有以下规定,第 105 条至 237 条详细明确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的概念、设立及其他。

第 264 条至 335 对资合公司也做出了详细说明。

由此可知,无限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的目的的,在股东中无人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责任的公司,或者是,其营利产业非第一项,或只管理自己财产的公司,在企业商号已登入商业登记簿时。

两合公司则指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的目的的,在股东中一个或数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限于一定的财产出资的数额(有限责任股东),而股东中其他人的责任不受限制时(无限责任股东)的公司。

隐名合伙则是指作为隐名合伙人以财产的出资加入他人经营的营业的人,应以出资转移营业的所有人的财产方式缴纳出资。

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信用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社团,且具备法人资格。


德国,不同形式的公司适用不同的法典、法规。

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示公司适用《商法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适用新《股份法》;合作社则适用《合作社法》。

另外,根据《德国合作社法》,可以得知还有一种被称为合作社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指一种没有人数限制的,以协调社员之经济活动为目的的,基于相同业务活动而形成的法律上的社团。

了解德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有利于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进社会主义下法制建设中企业法律法规的发展。

四、日本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日本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根据《日本商法典》可以得知日本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从隐名合伙、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公司中体现。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相互约定,隐名合伙人一方为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出资,并分配其营业利润的合同。

在经济上,隐名合伙又是一种企业经营者与资金提供合作经营共同企业形态。

无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相给合的公司。

有限公司是股东为 1 人以上 50 人以下,依据有限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所有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

日本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其有效的企业体制建设,昔日区区一小岛国,今日强大之快,令人刮目,惊叹之余,我国理应从中学习。

五、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与无限公司类似的企业形态,即普通合伙企业,以及与两合公司类似的企业形态,即有限合伙企业。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提供给投资者的企业法律形态还是比较广泛的。

根据《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德国相比,德国明文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名合伙,而我国并无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

究其原因,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对于比较传统和保守的中国人来说,不合适,而且法制建设不健全,漏洞很大,不便管理。

与美国相比,美国明文规定了外州公司、本州公司、公开公司、私人公司,而我国并无这些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

那是由于,美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州与州之间互不相属,互相独立,以联邦法律为蓝本,制定各州法律。

而且由于市政事务管理得当,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形态,有利于民生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形式具有中国特色,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其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具有法定性,因其广泛的涵盖力和适用性而具有普遍性,因其分类标准贯彻的一致性而具有有限性,但我国现行法律形式的性对永久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使企业不易像欧美等国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积极性。

在企业相关法律的制定上,立法矛盾较为突出,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如《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对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各有不同,又各有重合。

对企业法律形式的改革,势在必行,这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稳定,现代化社会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政府应当学习并借鉴世界各国的企业法律形式相关法制建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长补短,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革,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1、苗壮《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 2007 2、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3 3、杜景林卢湛《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李建伟《在探索中前进----我国企业双轨制法律制度研究》2005 5、王志华《俄罗斯公司法》法律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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