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合集下载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冲突法重述,是对冲突法规则体系的全面梳理和解释,旨在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指导。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不仅体现了美国冲突法体系的演进,也反映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化。

本文将围绕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展开,探讨其特点、趋势和面临的挑战。

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冲突法重述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早期冲突法重述主要解决的是州际冲突问题,随着时代发展,逐渐涉及到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等领域。

美国冲突法重述的背景源于多种因素,包括国内立法、判例法的发展以及国际统一法律运动的推动等。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主要体现在制定新的冲突法规则方面。

这些规则明确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细化了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例如,在确定法律关系方面,新的冲突法规则规定了“最密切地”和“实际控制”等原则,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完善冲突法体系的过程中,美国还对一些旧的冲突法规则进行了修改。

这些修改主要针对的是一些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则。

例如,对属人法原则的修正,使其更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趋势。

另外,还对一些容易引起法律歧义的术语进行了明确界定,减少了法律执行中的模糊性。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对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冲突法重述为企业跨地域经营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导,降低了企业运营的不确定性。

冲突法重述影响了政府管理的方式。

在涉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情况下,政府需要更多地考虑外国法和国际法,以维护本国利益。

冲突法重述推动了国际统一法律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律的协调与合作。

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之发展,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尽管新的冲突法规则和旧规则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冲突问题,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模糊性和不一致性。

未来,美国冲突法重述的发展应更加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统一法律运动,推动国际法律的协调与合作,以适应日益全球化的法律环境。

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冲突法法典化的理由正是来源于法典化本身:追求法
律规范的系统化、引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明确各种 相互依赖的法律解决方法、清楚明白地综合各种法律规 范等。
统一化运动
理论基础:二战后,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回归
普遍主义,也叫国际主义,持这种主张的学说被称
为“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代表有萨维尼、冯▪ 巴尔、魏斯、蒙西尼等。 基本主张: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可以从超越于国家之 上的国际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就
这一学说给欧洲国私理论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尤其是在方法 论上,它引导人们对现代国际法律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深思, 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法律直接适用现象的研究。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1、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发生了变化:
2、传统冲突法的机械性有所缓解;
3、直接适用的法或优先规则理论已被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所 认可;
3、还存在一些硬性规定,这些规定数量不多但是范围较广,主
要是在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中,这些规则固守传统的教条,
在涉及财产的让与、婚姻财产以及无遗嘱或遗嘱继承等问题时 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今它已成为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因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证明所有涉及土地的问题都应适用其所 在地法。 4、只是传统文件,第二次重述诞生于从僵化的属地主义方法向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从
1893年第1届会议到1951年第7届会议为第一阶段,会员国主要为欧洲 大陆国家。这一阶段召开过六次会议,制定过关于民诉、结婚、离婚、 婚姻效力、监护等七个条约。 1951年后为第二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在第7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 私法会议章程》,1955年生效后,海牙会议成为一个以逐渐统一国际 私法规范为目地的永久性政府间组织。 目前该组织共有成员国76个,中国是其成员国。自1954年到2007年共 达成了38个国际私法公约。公约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司承认、货物买卖、 买卖合同、代理、财产、信托、产品责任、婚姻等等,所涉范围明显 大于第一阶段。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与答案1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与答案1

一、单选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正确答案:A2、以下不是连接因素特点的是哪一项?A.连接因素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一定的客观标志B.发挥着将特定的民商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在一起的媒介或纽带作用C.一个冲突规范一般仅一个连接因素D.一个冲突规范不限于一个连接因素正确答案:C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正确答案:A4、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正确答案:D5、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正确答案:B6、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正确答案:B7、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简述历史上第二次辩论的详细内容

简述历史上第二次辩论的详细内容

简述历史上第二次辩论的详细内容
历史上第二次辩论是指于1960年10月13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一场重要辩论,该辩论是美国总统竞选人约翰·肯尼迪和理查德·尼克松之间的电视辩论,也是美国政治史上第一次电视辩论。

本次辩论是选战中的关键时刻,对两名候选人的形象和支持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辩论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国内政策、外交政策、美国形象和选民问题。

肯尼迪在国内政策中重点强调了教育、医疗和就业等社会民生问题,而尼克松则聚焦于财政和税收问题。

在外交政策中,两人分别阐述了对冷战时期重大国际事件的看法,例如古巴导弹危机等。

在提升美国形象方面,肯尼迪强调了在社会进步和一体化方面的优势,而尼克松则强调了美国的经济和军事实力。

最后一个环节是关于选民问题的,提问者提出了选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并由两位候选人回答。

整个辩论过程中,肯尼迪表现得十分自信而富有说服力,表达清晰、简洁、生动。

而尼克松则显得紧张和不自信,一度出现了汗流浃背的情况,并且他的回答显得模糊不清、含糊不清。

这一表现成为了两个候选人最终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肯尼迪最终以较大优势赢得了这场辩论。

历史上第二次辩论的影响深远,它标志着电视辩论的开始,为政治辩论注入了新的元素。

同时,它也揭示了电视媒体在政治舞台上的影响力和众多观众对于领导人形象的重视程度,从而对后来的政治竞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际私法自考题-12

国际私法自考题-12

国际私法自考题-12(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45,分数:45.00)1.一位在中国先后学习、工作多年并取得中国国籍的美国男青年与一位在美国上学多年的中国女青年,在国内某城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该项结婚为______∙ A.纯中国公民之间的结婚∙ B.一方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结婚∙ C.双方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结婚∙ D.主体与行为均具有涉外因素的结婚(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所谓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例如,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本题中婚姻双方当事人均由于不同原因而具有了中国国籍,因此他们之间的结婚属于纯中国公民之间的结婚。

2.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______∙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同时还包括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等问题。

3.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之间法律冲突的是______∙ A.国际私法∙ B.区际私法∙ C.国内法∙ D.时际私法(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大陆与港澳台的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由区际司法来调整。

4.关于法律的区际冲突问题,正确的说法是______∙ A.一般认为法律的区际冲突是一级冲突∙ B.单一制国家内部不可能出现区际冲突∙ C.法律的区际冲突只见于联邦制国家∙ D.法律的区际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存在复合法域的国家(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

【标题】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国家与国际组织】美国【条约分类】商事【条约种类】其他【批准日期】【批准机关】【签订日期】1971.01.01【生效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签订地点】【保存机关】【唯一标志】100669680【全文】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1年)第一章序言第一条冲突法规则的原因世界由拥有领土的国家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

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冲突法的主旨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州”的定义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法律的定义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第五条国际私法之性质及发展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法律选择规则,大部分为判例法,因此之故,与其他普通法规则相同,均不断接受考验,此种规则之发展与考验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相关实体法规则中特殊政策,同时包括涉及多数法域事件之一般政策。

第六条法律选择的原则1.法院,除受宪法约束外,应遵循本州关于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

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适用于选择法律的规则有关的因素包括:(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以及(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第七条识别1.本冲突法重述中,识别问题涉及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

2.对冲突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除第八条的规定外,依法院地法。

3.对本地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依支配有关问题的法律。

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过程

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过程

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过程在历史课本上我们可以知道美国独立战争的知识,然而大多数的人不知道美国还有第二次的独立战争。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经过吧!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经过既然美国是通过打败英国,推翻它的殖民统治而获得独立的,那么两国的恩怨就自然不会因为一场战争而了结。

第一次独立战争之后,美英两国签订了《巴黎条约》,规定密西西比河以东是美国的领土,但美国并不满足,而是想要借助战争的胜利继续扩张领土,这就威胁到了英国的利益,英国并不想看到美国实力壮大起来。

所以,英国对于美国仍然采取在各方面打压的态度。

1803年,拿破仑将路易斯安那低价出售给美国,英国害怕美国与他的劲敌法国联手,就开始借助强大的海军对美国进行骚扰。

1807年,英国袭击了美国船只,造成21人死亡,之后甚至劫持美国上千条贸易船只,试图切断美国的海上贸易,两国的关系也就再一次的陷入紧张状态。

同年的8月19日,2500名英军在马里兰沿岸登陆,向华盛顿进军。

而此时美国在华盛顿的防御力量非常薄弱,英军很顺利的就到达了华盛顿,其间并未受到过多的抵抗。

到了8月24日,华盛顿就被攻陷了。

为了报复美军之前在伊利湖北部沿岸一带进行的烧杀抢掠,英军指挥官下令在国会山放火,同时进攻总统府邸,最终白宫也没有逃过被付之一炬的命运。

所以说,我们现在看到的白宫其实并非原版,而是这次战争之后重建的。

当然,英国也并没有想要灭掉美国,因此华盛顿陷落之后,美国就被迫坐到了谈判桌上,与英国签订了《根特合约》,恢复战前的边界,这也就阻碍了美国扩张的步伐。

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的原因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英美之间的主权之争并未停止。

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加拿大省,人口稀少,防御松懈。

美国欲向北扩张,并且期待加拿大居民将美国军队视为解放者。

1812年,美国卸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说:“今年将加拿大地区兼并,包括魁北克,只要向前进,向哈利法克斯进攻,最终将英国势力彻底逐出美洲大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1年)第一章序言第一条冲突法规则的原因世界由拥有领土的国家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

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冲突法的主旨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州”的定义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法律的定义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标准、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第五条国际私法之性质及发展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法律选择规则,大部分为判例法,因此之故,与其他普通法规则相同,均不断接受考验,此种规则之发展与考验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相关实体法规则中特殊政策,同时包括涉及多数法域事件之一般政策。

第六条法律选择的原则1.法院,除受宪法约束外,应遵循本州关于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

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适用于选择法律的规则有关的因素包括:(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5((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以及(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第七条识别1.本冲突法重述中,识别问题涉及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

2.对冲突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除第八条的规定外,依法院地法。

3.对本地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依支配有关问题的法律。

第八条另一州法律选择规则的可适用性(反致)1.除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外,在本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指明应适用另一州的“法律”时,法院适用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2.如特定法律选择规则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就案件事实得出的结果与另一州法院审理该案时得出的结果相一致,则法院可适用该另一州的法律选择规则,但须考虑实际可行性。

3.如法院地州与特定问题或当事人无实质联系,而各利害关系州的法院会一致选择某个适用于该问题的本地法规则时,法院通常将适用该规则。

第九条法律选择的限制法院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可不适用本州的本地法。

除非就本州和其他州与有关的人、物或事件的联系而言,适用该法是合理的。

第十条州际和国际冲突法本冲突法重述中的规则适用于涉及美国一州或多州因素的案件,并基本上适用于涉及一个或多个外国因素的案件。

但是,在特定的国家案件中,可能有些因素要求其结果区别于在州际案件中会得出的结果。

第二章住所第一节住所之意义及一般要件第十一条住所(1)住所是一个地方,通常即为一个人之家,由于住所与一个人之一致性,国际私法规则有时赋予其决定之重要性。

(2)每一个人在任何时间都有一个住所,至少就同一目的言,没有人在同一时间有两个以上的住所。

家之定义第十二条家是一个人居住之处所,其为一个人之家庭,社会及民事生活之中心。

第十三条住所——依据何种法律确定法院在适用自己的冲突法规则时,依自己的标准确定住所。

第二节住所之取得及变更第十四条原始住所(1)原始住所是指一个人出生时的住所。

(2)婚生子女出生时之住所,即为其父该时之住所,但受到第22条所述有关父母离婚或分居之限制。

假定该子女非其父之婚生子女,或于其父死亡后出生,则该子女住所即为其母该时之住所。

第十五条选择住所(1)选择住所可以由一个在法律上有能力改变住所者所取得。

(2)除行为能力外,选择住所之取得需要(a)第16条所规定之居住之事实,以及(b)第18条所规定之心愿。

(3)于某特定地方居住之事实,必须与必要的心愿相符合。

假定有该种情形出现,同时又有必要的行为能力,则发生住所之变更。

第十六条居住事实之要件在某一地方设定一个选择住所,一个人必须在该地有居住之事实;但在某特定居住地方建立一个家,并非取得该一住所必要。

第十七条强制下之居住事实一个人在身体或法律强制下在某地居住之事实,不能设定选择住所。

第十八条意愿之要件要在某地设定选择住所,一个人必须有意使该地至少在该时成为其家。

第十九条住所之继续住所一经设定就继续存在,一直到被住所取代为之。

第二十条有两个居住地方者之住所当一个有能力设定选择住所者有一个以上之居住地方时,其住所在最初居住之地方,除非第二个居住地方是其主要的家。

.第三节已婚妇女、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一条妻之住所对已婚者和未婚者取得选择住所适用同样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之住所(1)未成年人以其同住之父或母之住所为住所。

(2)未成年人不与其父或母同住时,则适用特别规则以决定其住所。

第二十三条精神耗弱者之住所(1)精神耗弱者可以设定一个选择住所,如果他具有充分的精神能力去选择一个家。

(2)欠缺必要精神能力者,适用特别规则以决定其住所。

第三章司法管辖权一、对人的司法管辖权(一)总则第二十四条对人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1.如果一人与一州之间的联系使该州能够合理地对该人行使司法管辖权,该州即有权对其行使管辖。

2.何种联系可据以对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由第二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知及申辩机会除非一州采用合理方式将诉讼通知送达某人,并给予其合理的申辩机会,否则该州不可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即使该人处于该州的司法管辖之下亦同。

第二十六条管辖权的延续如果一州对诉讼当事人一方已有司法管辖权,则该管辖权将在由原始诉因而生之一切后续程序中继续有效。

在诉讼程序的每一新步骤开始时,应使当事人得到合理的通知和合理的申辩机会。

(二)对自然人的司法管辖权第二十七条对自然人司法管辖的依据.一州有权以下述一项或数项为依据,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1(1)所在(2)住所(3)居所(4)国籍或公民籍(5)同意(6)在诉讼中出庭(7)在该州营业(8)在该州完成的行为(9)于他处完成的行为在该州造成影响(10)对州内物的所有、使用或占有(11)其他使该州能够合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联系。

2.上述各项,在何种情况下和在何种限度内足以构成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由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现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出现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该自然人与该州的联系微弱,以致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二十九条住所一州有权对住所位于该州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该自然人与该州的联系非常微弱,以致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条居所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居住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该自然人与该州的联系极弱,以致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一条国籍或公民籍一州有权对作为该州国民或公民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除非由于该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二条同意一州有权对同意受其司法管辖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作为被告出庭第三十三条一州有权对作为被告出庭的自然人,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管辖权,如该请求是作为诉讼标的之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第三十四条作为原告出庭一州有权对在该州提起诉讼的自然人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司法管辖权,如果该请求是由作为诉讼的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第三十五条在州内营业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曾在该州营业但于诉讼提起时已停止营业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3.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自然人,就并非产生于该州内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只要该营业活动相当持续和重要,以致该州行使这种管辖权是合理的。

第三十六条在州内完成的行为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或导致完成某行为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或导致完成某行为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非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自然人与该州及其他州联系的性质,这种管辖权的行使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七条于他处完成的行为在州内造成影响一州有权对于在他处完成行为而在该州造成影响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影响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由于该影响的性质,以及该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八条对州内有形物的所有、使用或占有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内拥有、使用或占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就该自然人拥有、使用或占有该物时产生于它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内拥有、使用或占有动产的自然人,就该物位于该州内并为该自然人拥有、使用或占有时产生于它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但该动产的性质以及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使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为不合理时除外。

第三十九条其他联系除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一州只要因其与某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对该人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也有权对该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

第四十条合伙及其他非法人团体1.如果合伙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可在一州内以合伙或共有人的名义成为被告,且该州在同样情况下可以依据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行使司法管辖权,则该州有权对该合伙或团体行使司法管辖。

2.一项不利于合伙或团体的有效判决,如对其债务责任是有拘束力的,则应涉及该合伙或团体在每一州中的财产。

(三)对公司的司法管辖权第四十一条本州公司一州有权对本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四十二条对外州公司的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1.如果一州因其与外州公司的联系而能够合理地对该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则该州有权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

2.据以对外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联系,由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确定。

第四十三条外州公司——同意一州有权对同意受其司法管辖的外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四十四条外州公司——指定代理人一州有权对该州内授权代理人或政府官员接受对其诉讼之传票的外州公司,就授权该代理人或官员接受传票方面所涉及的一切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四十五条外州公司——作为被告出庭一州有权对作为被告出庭的外州公司,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管辖权,如果该请求是由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第四十六条外州公司——作为原告出庭一州有权对在该州提起诉讼的外州公司,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管辖权,如果该请求是由作为诉讼标的之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第四十七条外州公司——在州内营业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外州公司,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外州公司,就并非产生于该营业活动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只要该营业2活动相当持续和重要,致使该州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合理的。

第四十八条外州公司——停止营业一州有权对曾在该州营业但于诉讼提起时已停止营业的外州公司,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