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是国际私法的奠基人之一,他提出了 "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主张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 认为解决法律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法国学者 达让特莱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了"法则区别说"。他认为,在 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考虑法律的属地 性和属人性,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选择适用最合适的法律。达让特莱的 思想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当代国际私法的挑战与机遇
当代国际私法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全球化、技术进步、国际恐怖 主义和跨国犯罪等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同时,国际私法也面临着许多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 区建设、跨国投资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快速发展。 当代国际私法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加 强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应对新挑战和抓住新机遇。
第国 际 私
二法 的 起
章源
CHAPTER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与世俗法
教会法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起源。教会法主张"上帝之下无管辖", 认为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约束其他国家的公民。这种思想为国际私法的 产生奠定了基础。
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与教会法相对,世俗法主要指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在国际贸易和民事交往日益频繁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专门法律领域。 它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法律选择和法律冲突的解决。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国际 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美国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

不平衡 ;利弗拉 尔的五点考虑因素也增进 了法院地法 的滥
用 ; 克 斯 特 的 比较 损 害说 有 比 较 上 的 复 杂 化 之 嫌 , 贝 同时 也
具 崇尚法 院地法的流弊 ; 最密切联系说 缺乏具体 化和明确性
而难 以依此准确选 中适用的法律【 l j 。
说” 利弗拉尔 的“ 、 较好法说 ”克 雷默的“ 策选 择规则说 ” 、 政 、
国各种现代 冲突法学说竞 相登场 , 层出不穷 , 但总体上而言 , 是一种 “ 策定 向” 政 的方法。这一通常被认为, 美国国际私 使“ 法学发生了一场 革命 ” 的学说, 为重要 的有柯 里的“ 较 政府利 益分 析说 ” 卡 弗斯 的“ 、 结果 选择 说 ” 里斯 的 “ 密切 联 系 、 最
1 国为了维 护其 重要 政策和重大利 益 , 别制 定所谓 . 各 分
“ 直接适用法” 强制适用于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 这就为法
方法论是指 法院在冲突法 的不 同领域会 分别 采取现代 的方
牺 牲 法 律后 果 的可 预 见 性 ,并 易致 法 律 正 义 的 分 配 不 合 理 、
趋势
1 的学说不断涌现。2 新 0世纪 3 0年代 , 美国一批现实主
义学派学者 ( 也有人称之为 “ 新实用主义学 派” “ 或 新唯实 主
义 学 派 ”开 始对 传 统 国际 私 法发 难 。O世 纪 6 代之 后 , ) 2 0年 美
用诸种现代方法 。 Gl rSrac o vPn sl na f . 如 iet pu ne .. e nyv iM r b C a s
A sIsC . s’ . o一案中, n 法院就兼采 了利益分析方法和最密切联 系方法 :onyv O go ahnr Ic一案 , 院也是采 了 C oe . sodM cie . yn 法 利益分析和纽梅耶规则的方法。 “ 折衷 主义” 方法论的流行 , 一方面 , 表明各州对待各 具 体法律领域 的法律选择方法持有区别对待 的态度 , 这在一定 程度上反映出各法律领域的确存在 固有 的特质 , 使得现代方
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冲突法法典化的理由正是来源于法典化本身:追求法
律规范的系统化、引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明确各种 相互依赖的法律解决方法、清楚明白地综合各种法律规 范等。
统一化运动
理论基础:二战后,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回归
普遍主义,也叫国际主义,持这种主张的学说被称
为“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代表有萨维尼、冯▪ 巴尔、魏斯、蒙西尼等。 基本主张: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可以从超越于国家之 上的国际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就
这一学说给欧洲国私理论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尤其是在方法 论上,它引导人们对现代国际法律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深思, 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法律直接适用现象的研究。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1、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发生了变化:
2、传统冲突法的机械性有所缓解;
3、直接适用的法或优先规则理论已被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所 认可;
3、还存在一些硬性规定,这些规定数量不多但是范围较广,主
要是在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中,这些规则固守传统的教条,
在涉及财产的让与、婚姻财产以及无遗嘱或遗嘱继承等问题时 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今它已成为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因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证明所有涉及土地的问题都应适用其所 在地法。 4、只是传统文件,第二次重述诞生于从僵化的属地主义方法向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从
1893年第1届会议到1951年第7届会议为第一阶段,会员国主要为欧洲 大陆国家。这一阶段召开过六次会议,制定过关于民诉、结婚、离婚、 婚姻效力、监护等七个条约。 1951年后为第二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在第7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 私法会议章程》,1955年生效后,海牙会议成为一个以逐渐统一国际 私法规范为目地的永久性政府间组织。 目前该组织共有成员国76个,中国是其成员国。自1954年到2007年共 达成了38个国际私法公约。公约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司承认、货物买卖、 买卖合同、代理、财产、信托、产品责任、婚姻等等,所涉范围明显 大于第一阶段。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 国际私法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日本和中国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但都面临着跨国法律冲突的挑战和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压力。从日本国际私法的 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纠纷和协调各国法 律制度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围绕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 及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始于20世纪下半叶,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崛起,日本开 始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各国的法律合作与交流。进入21世纪后,日本政府 更加重视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加大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力度,同时 注重与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 经验和做法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中国国际私法可以学习借鉴日本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知识产 权协定》等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学习 日本在跨国环境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
四、结论
四、结论
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中日两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潜力,中国应该积极学 习日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推动中国国际私 法的创新和发展。在全球化和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应努力缩小在国际 化、信息化、法治化方面的差距,提高国际竞争力。
国际私法的现代发展与挑战

国际私法的现代发展与挑战导言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在不同国家之间解决跨境争议、协调法律差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文化交流的深入,国际私法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的现代发展与挑战,并提出应对策略。
发展国际私法起源于古代各国对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早期以国际条约为主要依据。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执行面临着困难和限制,它们无法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关系和问题。
因此,现代国际私法逐渐采取更加灵活的方法,如双边和多边协议、法院判例和国际共识等,以适应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还受到现代科技的影响。
互联网的普及和跨境交易的增加,使得国际私法需要更好地应对涉及电子商务、隐私保护等新问题。
例如,如何在跨境电子合同中确定适用法律,如何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权,这些问题都需要国际私法在现代环境下进行创新和调整。
挑战然而,国际私法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全球化的不平等性导致了国际私法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的困境。
强势国家通常采取一些偏向自身利益的做法,导致国际私法规则的不公平和不平衡。
这对于较弱势的国家和个人来说是一种挑战,他们需要努力争取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其次,法律差异是国际私法面临的另一个挑战。
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这导致了国际私法执行的复杂性。
在涉及跨境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进行协调和解释,这需要充分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正和效率。
应对策略针对国际私法的现代发展与挑战,国际社会可以采取一系列应对策略。
首先,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加强合作关系。
同时,应尽可能制定出更为公正和平衡的国际私法规则,以促进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应加强国际私法领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
通过加强国际私法教育和培训,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私法专业知识和解决国际争议能力的人才。
同时,促进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了解和研究国际私法的水平和能力。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一、引言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与国外关系有关的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则。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和需求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进行综述,通过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深入探讨中国国际私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过程。
在传统时期,中国的国际私法主要依据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来处理跨境案件。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私法逐渐得到重视,国内学者开始系统研究国际私法理论,并对国际私法在中国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三、国际私法的相关法律体系国际私法的适用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内法律和国际惯例等。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规范。
中国还加入了多项国际条约,如《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等,以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
四、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现状当前,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丰富,涵盖了国际私法理论、国际私法实务和国际私法立法等多个方面。
学者们通过对国际私法理论的分析和探讨,加深了对国际私法原则的理解;他们还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研究,为国际私法的实践应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密切,国际私法在中国的适用范围和深度将不断扩大。
未来,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提升国际私法的学术水平;二是完善国际私法的实务应用,促进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三是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律体系。
六、个人观点和总结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不仅有助于对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全面了解,也为中国国际私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更加重视国际私法在中国的实际应用,促进国际私法与国际社会的融合与交流,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贡献力量。
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趋势
1. 全球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私法的连结点发展趋势也日益明显。
全球化使得人们的跨国活动和跨境交易日益频繁,因此国际私法需要更好地适应和规范这种跨境情况,这也促进了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
2. 立法和条约的影响,国际私法的发展受到国际立法和条约的影响。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合作日益密切,国际私法相关的条约和协定也在不断涌现,这为国际私法的连结点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3. 法律实践的变化,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跨国活动形式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这对国际私法的适用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国际私法的连结点需要不断地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以更好地适用于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
4. 多元化和多样化,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趋势也体现在对多元文化和多样化社会的适应能力上。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各不相同,国际私法需要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促进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总的来说,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发展趋势是多方面的,需要从全球化、立法和条约、法律实践以及多元化等多个角度来全面考量和分析。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际私法的连结点也需要不断地适应和完善,以更好地适用于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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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迪福:协调论 巴迪福在其著作中提出冲突法的使命在于尊重各国实 体法体系的独立性,其任务是充当不同法律制度的“协调 人”。反对从各种先验原则出发的演绎方法,主张以系统 地考察各种法律为基础,采用经验的、实证的和对比的方 法,进行国际协调。 2、克格尔:利益论 即主张不仅研究国家的利益,同时还要研究国际的利 益,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 用。
统一化运动
1877年南美利马会议,讨论国际私法统一问题,1878
年签订《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条约》,未生效。 1888年蒙得维的亚会议:《国际民法条约》、《国际 商法条约》、《国际程序法条约》等9个条约,第二届 会议于1939年举行,通过了部分关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的公约,由于这些条约未对全部成员国生效,而使这些 国际条约的影响大打折扣。
4、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法律选择规则,它并不寄希
望于预先 5、设立的地理意义上的“最密切联系”或最紧密关系,而是 着眼于所适用的法律具备最大的利益 6、出现了一个更具政策导向性的机制,即选择性引导规则; 7、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扩张
20世纪末
法典化趋势明显 原因:欧洲冲突法的改良为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奠 定了理论基础;
法规范不过是幻想。他们断言,国际法要求每个国家 有一个冲突法制度,而各个制度中的具体冲突规范的 内容完全由每一国家凭借国家主权自由斟酌决定。
未来学派,又称为比较学派或比较国际私法学派,形成于20世
纪,代表人物拉贝尔、沃尔夫。 基本主张:对普遍主义和特别主义的主张都予以否定,将重点 放在就每一类法律关系寻求对当事人最公平合理的准据法上。 从肯定各国有不同的冲突规范并同时并存的事实出发,采取比 较的方法研究,以期发现其异同,并予以协调,甚至统一。他 们还认为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不但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 也要适用外国的国内法;在考虑自己的冲突法制度时,还要尊 重别国的主权利益。他们特别强调通过寻求各国国际私法发展 中的共同因子去形成一些能为国际接受的新的国际私法规则。
1、理论体系僵硬、教条、机械
2、削弱司法裁量权 3、忽略了结果的考虑,压抑了法官追求个案公正
相关理论:
1、库克(Cook):本地法说 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 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 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地方的权利。 2、卡弗斯(Cavers):优先选择原则/规则选择
3、还存在一些硬性规定,这些规定数量不多但是范围较广,主
要是在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中,这些规则固守传统的教条,
在涉及财产的让与、婚姻财产以及无遗嘱或遗嘱继承等问题时 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今它已成为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因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证明所有涉及土地的问题都应适用其所 在地法。 4、只是传统文件,第二次重述诞生于从僵化的属地主义方法向
网址: /index_en.php?act=text.display&tid=1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国际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意大利
首都罗马,是一个以研究和协调不同国家以及国家集团的私法
规则的各种方法,逐步为各国采用统一的私法规则作准备,并
介绍、推广统一私法规则的各种方法所作出的判例为宗旨的国 际性政府间组织。
冲突法法典化的理由正是来源于法典化本身:追求法
律规范的系统化、引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明确各种 相互依赖的法律解决方法、清楚明白地综合各种法律规 范等。
统一化运动
理论基础:二战后,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回归
普遍主义,也叫国际主义,持这种主张的学说被称
为“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代表有萨维尼、冯▪ 巴尔、魏斯、蒙西尼等。 基本主张: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可以从超越于国家之 上的国际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就
展开了讨论。
讨论涉及的问题包括: 第三次重述能否克服《第二次重述》的缺点?第三次重述是否
应在冲突法的规则和方法之间做出更明确的选择?第三次重述
是否应在冲突法的各种相竞争的价值目标,如多边主义、单边 主义、实体主义和当事人的期望等之间做出更明确的取舍?第
三次重述是否应该更多地考虑制定法或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首先应对法律所体现的政府利益进行
分析,然后再根据政府利益的有无和大小确定案件适用的 法律。
4、里斯(Reese):最密切联系原则
简言之,最密切联系说认为,与某一特定问题有密切联系 的国家法律应该成为该问题的准据法。
其他相关理论
莱弗拉尔: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艾伦茨威格:法院地法说 冯▪迈伦和特劳特曼:功用分析说 巴克斯特:比较损害方法 麦克多格尔:综合利益分析等。
这一学说给欧洲国私理论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尤其是在方法 论上,它引导人们对现代国际法律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深思, 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法律直接适用现象的研究。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1、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发生了变化:
2、传统冲突法的机械性有所缓解;
3、直接适用的法或优先规则理论已被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所 认可;
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
美国冲突法革命及冲突法回归
欧洲国际私法理论
统一化运动 最密切联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美国冲突法革命
兴起:
对《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批判
《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由比尔担任报告员,以戴赛 的“既得权”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美国传统冲突法 规范体系。《重述法》出版后受到了学界的批评, 主要集中于:
结果: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产生 1953年起草,1969年完成,1971年公布。
理论基础:最密切联系原则
1997年西蒙尼德斯教授曾对《第二次重述》的司法
认知做了一个评估,结果显示:截至当时,有21个州
在处理侵权法律冲突时遵循了《第二次重述》,有25 个州依据《第二次重述》处理有关合同的法律冲突。
讨论中出现的理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直接适用的法律
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不断增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 制性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以维护本国在国际 民商事交往中的利益。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 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
成员国中心主义
《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盟国际私法的共同体
化
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过程: 起源:
最早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
特性,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其所在,也
就是该法律联系的所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 座。”
形成: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
1971年里斯通过对“奥登诉奥登案”、“贝柯克诉杰克 逊案”的研究和评论,最终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并 且在他主编的 1971 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 称《重述》)中全面阐述了这一原则。里斯以最密切联系原 则为依据,编撰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使得最密切联系原 则在美国冲突法中得以确立。至此,当代国际私法最流行的 法律适用理论之一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大体形成。
比荷卢三国与1951年缔结条约成立三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该条约附件 为《国际私法统一法》,但未生效。
此外还有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国际私法统一活动。
最显著的是欧洲联盟: 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建树不多
《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所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
欧洲国际私法理论
20世纪六、七十年代
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冲突法革命也引起了部分 欧洲学者的关注,学者们针对法律选择方法展开了激
烈讨论。但总的来说,大多数欧洲学者对美国当代冲
突法中的激进学说持冷静观望的态度,他们大多数主 张对传统冲突法进行改良,反对彻底抛弃冲突规范与 传统冲突法理论。
讨论中出现的理论
优点:
1、灵活性,《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最大的贡献就是最密切联 系来软化传统的使用单一连结点选择准据法的僵硬方法; 2、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迎合了判例法下“法官造法”的需 要。
弊端:
1、“一千零一夜故事集”,没有有效约束机制的灵活性,使 得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确定性和一致性;
2、陈旧性,主要是指社会的发展出现并将继续出现很多新型 冲突法案例,其缺乏规定或规定的不充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从
1893年第1届会议到1951年第7届会议为第一阶段,会员国主要为欧洲 大陆国家。这一阶段召开过六次会议,制定过关于民诉、结婚、离婚、 婚姻效力、监护等七个条约。 1951年后为第二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在第7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 私法会议章程》,1955年生效后,海牙会议成为一个以逐渐统一国际 私法规范为目地的永久性政府间组织。 目前该组织共有成员国76个,中国是其成员国。自1954年到2007年共 达成了38个国际私法公约。公约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司承认、货物买卖、 买卖合同、代理、财产、信托、产品责任、婚姻等等,所涉范围明显 大于第一阶段。
批判传统的冲突法规范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管所选择 的法律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会导致不公正的结 果和“虚假冲突”。他主张,依规则选择方法直接就有关 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比较,选择对当事人公正和符合社 会目的的实体法规则。
相关理论:
3、柯里(Currie):政府利益分析说 他认为任何法律冲突本质上都是政府利益冲突,任何国家 的实体法都体现了国家的一定目的或政策,所以,他主张
灵活的政策定向方法过渡的时期,第二次重述已经成功地完成了
它的任务,推动美国冲突法界打破了传统理论,开创了新的思维 方法。但是,第二次重述并没有也不可能在巩固过渡阶段所学知 识方面获得成功,这将是新重述所要完成的任务。
发展:冲突法的回归
表现:《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