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历史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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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

杜摩林
国 际 私 法 学 说 发 展 谱 系 图
巴托鲁斯
达让特莱
胡伯
孟西尼
萨维尼
斯托里
戴西
库克
里斯
柯里
……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
• 所谓“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 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 的范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 (Bartolus,1314-1357) “国际私法之父” 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 即“人法”、“物法”和 “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 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 则可随人在域“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 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 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 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 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 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 用的法律。
英国 戴赛(Albert Vann Dicey,1835-1922)
“既得权说(vested right)”
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 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 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 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 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 的权利。
四、19世纪国际私法立法史
• 1804年《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
1.区域性 美洲《布斯塔曼特法典》 北欧国家 欧盟(EU)
2.全球性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893-1951-)
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一、《永徽律》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者,以法律论”。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国际私法源远流长,其发展历程见证了人类社会多元文化与国际交往的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探讨国际私法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历史,以展示其重要性和变迁。

1. 古代时期的国际私法在古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相对有限,国际私法的发展较为滞后。

然而,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古国已开始建立起一定的国际关系法律制度。

例如,古埃及时期的“法老信托”为古代国家间私法关系提供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2. 中世纪的国际私法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影响逐渐扩大,教会法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依据。

教会法对婚姻、遗嘱和合同等私法关系进行了调节。

此外,罗马法思想的复兴也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3. 近代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19世纪至20世纪初,科技革命、殖民主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等事件推动了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以及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和人员流动的增加,催生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文书的制订。

《罗马私法封建担保公约》、《国际私法通则》等成为标志性的法律文书。

4.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动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国际私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跨国婚姻、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交易等。

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需求,国际私法体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涉及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相互作用,推动着国际间合作的进行。

总结: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中,我们看到了文明古国的智慧、基督教的影响以及近代社会的进步。

从古代到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每一次变革都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

当前,国际私法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需要加强协作,制定更为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和规则。

只有合理应对挑战,国际私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不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国际私法(历史)

国际私法(历史)
国际私法讲义(历史)
南开大学法学院 秦瑞亭
第四章 国际私 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 (一)欧洲大陆 • 1. 罗马法时代(公元前 6 世纪至公元 6 世纪) • 万民法本身属罗马的国内实体法,既不同 于现代的冲突法,又不同于现代的统一实 体法,是罗马在运用直接调整方法解决涉 外私法纠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国内实 体法。 2. 法兰克时代(公元500—900年) • (属人法时代,种族法时代) 3. 属地法时代:(10世纪以后)属人法主义 为极端的属地法原则所取代。
②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I. 历史背景 政治条件 经济条件 法律条件 理论基础:1576年,法国Bodin(博丹)发表 了《论共和》(de la Republique),首次提出 国家主权概念,1625年,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国际公法之父)出版《战争与和 平》(De iure belli ac pracis),进一步发展 了国家主权概念。
• 这一鉴定意见使 Dumoulin 一举成名。法国 夫妻财产冲突法早在《海牙夫妻财产法律 适用公约》对法国生效( 1992 年)之前就 承认明示的法律选择,即与此鉴定意见有 关。更重要的是, Dumoulin 因而被许多国 家的国际私法学者公认为当事人自治原则 的创始人。
• Bertrand d’Argentre’,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 贵族,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Commentaii in patrias Britonum leges seu (ut vulgo loquuntur) consuetudines autiquissime ducatus Britanniae , 1608 erschienen in Paris)和《布列塔尼的历史》 (Histoire de Bretagne)。D’Argentre将法则 分为statuta realia , statuta peronalia 和 statuta mixta.。按D’Argentre 的观点法则原 则上是属物的,仅在例外情况下,如成年 年龄,无责任能力,源于合同或侵权行为 的权利,动产物权方面是属人的 。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本章将国际私法的历史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以前)、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和当代国际私法4个阶段。

最后专门介绍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情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一.罗马法时代——“万民法”——(没有完整的体系,没产生国际私法)“万民法”的显著特征: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通常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种族法时代——“极端属人主义”三.属地法时代——“极端属地主义”*为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则的严格属地性。

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则区别说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主张以法则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出发点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一)罗马法与各城邦法间的冲突罗马法法则法则优先法则法则??(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巴托鲁斯理论:将法则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混合法则”(三)影响和评价1.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的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真正国际性2.这个学说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3.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但是,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纯粹的关于物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内部法律极不统一杜摩兰理论:主张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在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

(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契约——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物法非契约人法行为法*自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胡伯胡伯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或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他在自己的境内保持效力,只要这么做不致于损害到国家自己的主权权利和臣民的利益。

国际私法的历史分解

国际私法的历史分解

协议效力的事实,从而使得奥登夫人的要求不能成立。因此, 法庭肯定了被告的申辩,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 提起上诉。受理上诉的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再次向纽约州最高 法院上诉。 受理本上诉案的富德法官认为,以上两审法院判决中法律 选择的依据,是来自于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 (Restatement, First, Conflict of Laws, 1971) 中的有关规 定,即关于合同的成立、解释以及效力等问题依合同缔结地法, 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问题依实际履行地法这样一些带有结论性 的原则。但富德法官却指出,不能将法律选择的原则视为路标, 而应当联系其他情况全面予以考虑,以求得案件的合理解决。 富 德 法 官 主 张 在 本 案 中 采 用 “ 重 力 中 心 地 ” ( center of gravity )或称“关系聚集地” (grouping of contacts) 的法 律选择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法院并不是将合同缔结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作为决定性依据来考虑的,而是要考察哪一个国家的 法律与案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从而适用其法律。
第二讲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市民法(jus civile or: civil law) 万民法(jus gentium or: the law of nations)
(二)种族法时代 (三)属地法时代
二、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早期注释法学派(early-glossators) : 伊纳留斯(Irnerius,1055—1130年) 阿克尔修斯(Accursius,1182—1260年)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 glossators) :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年) 巴尔都斯(Bardus,1327—1400年)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史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一)萌芽时期的规则最先规定:首推中国唐朝《永徽律》;“万民法”•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刑民不分•万民法(人际法、区际法)公元前8世纪•市民法(罗马人与罗马人)•罗马法统一(二)近代国际私法立法系统规则:1756《巴伐利亚法典》;1794《普鲁士法典》影响最大: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后立法模式多样单行法规: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日本法例》判例法统:1896年戴西《法律冲突论》,1993年第12版(三)现代国际私法立法代表立法:奥地利1979/瑞士1987/德国1986/中国示范法发展的趋势:法典化/体系化/扩大化/灵活化/实体化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概述19世纪末,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始,1883、1886年(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www.hcch.nl)1893年首届会议,1951年正式组织,14届议,37个(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OAS)1888南美国际私法会议;1928布斯塔曼特法典,437条;(四)国际联盟和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示范法模式(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EU)1992年(六)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展望规模全球化;内容扩大化;方式灵活化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涉外案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一)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Personal law v. Real law2、法国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3、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萨维尼(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2、斯托雷(Story)的“国际礼让说”3、孟西尼(Mancini)的“国籍国法说”4、戴西(Dicey)的“既得权说”(三)现代国际私法学说1、库克(Cook)的“本地法说”2、凯弗斯(Cavers)的“结果选择说”3、莱弗拉尔(Leflar)的“较好法说”4、柯里(Currie)的“政府利益分析说”5、里斯(Reese)的“最密切联系说”6、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的“直接适用的法说”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萌芽•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国际私法发展史

国际私法发展史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简练版: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1、中国唐朝《永徽律》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法国人,杜摩兰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五)英国的既得权说★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详细版: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

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各国学者一般将国际私法的历史分为四个阶段: 13世 纪以前为国际私法的萌芽;13-18世纪为法则区别说时代; 19世纪至20年纪上半叶为近代国际私法;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为当代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
1.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 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2.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 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 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 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
3、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 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 替代。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 ,这就阻碍了 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贸易的发展。为了各国之间 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 则的严格属地性。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 产生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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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氏理论一经产生,就示人以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他从追求公正的结果中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根据,虽然因为他提出的“公平”标准过于抽象模糊,因而缺乏可行性,但是,正如卡弗斯自己所说,尽管这些原则看来不会很快取代萨维尼所主张的方法,然而,它们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论述的方法上都赢了赞扬并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我们应该承认,该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在英国获得了成功,而且还越过大洋传到美国,并为美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全面接受。
(六)19世纪库克的本地法说
美国的法学家
库克
库克于1942年出版《冲突法的逻辑和法律基础》,系统地阐述了其“本地法”的思想。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然后作为自己的规范予以适用;3、因此,法院执行的只能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权利,一个本地区权利。
我们也不难发现,胡氏的这一种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一种既得权思想。胡伯的国际礼让说虽然受到了一些批评,但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抹煞的。这种思想后来为英国的戴西所继承并发扬
(四)19世纪初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的法学家萨维尼
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萨维尼在他出版颇具影响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全面论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1、在国际交往中各国由于存在共同利益,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2、他还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对所应适用的法律进行探讨。在他看来,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和理性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因此,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的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3、萨氏还为确定所谓本座设定了一些他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即我们现今所知道的连接因素),包括住所地、居所地、物之所在地、缔约地、行为完成地等等。他认为有关人的身份地位问题,住所为人的归属之地,因此住所地即是它的本座;有关物权关系,物本身是可感知的,且占有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是其本座;而契约之债是一种无形之债,只能从其自然的发展中寻求可见的表象,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表示,那么契约履行地应为它的本座;同样道理,侵权之债的本座就在侵权行为地,程序问题的本座则在法院地,因为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绝然不同,法官只遵循自己的程序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库克为先导的抨击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运动可以说在美国产生了不小的震动。然而,这场运动的意义并不在于运动本身。而在于它激起了美国国际私法学界在批判旧理论的同时创立新理论的热潮。卡弗斯就是其中代表人物之一。
卡弗斯在1933年卡弗斯教授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法律选择问题评论》一文,首次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他指出,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他主张应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
(五)18世纪英国的既得权说
英国学者戴西
戴西1896年出版《法律冲突法》一书,英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开始掀起热潮。戴西在国际私法上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他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该说的核心内容就是;严格地讲,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在这里戴西进一步指出,每一个文明国家的冲突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即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萨氏的上述理论所作出的贡献。首先,他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的分析法律性质的方法,而代之以分析法律关系性质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其次,他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或称连接因素,为国际私法更加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再次,国际私法的历史也表明,他的理论对后世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如现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许正是基于上述原因。
(三)17世纪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荷兰学者优利克·胡伯
胡伯的贡献就在于他把法则区别说与现代国际法上“国家主权”的概念相结合,从“礼让说”的角度研究法律冲突问题。胡氏理论主要表现于他所提出的著名的三项原则中: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都应视为其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达尔让特莱的研究主要建立在浓厚的属地主义思想基础上,站在杜摩兰主张所有法律和习惯大都是“物法”范畴。只是在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带有“人法”性质,虽然有时也有一些与人和物有关的所谓“混合法”,但仍应被视为“物法”范畴,从表面上看,达氏的思想并没有什么新东西,因为它的核心内容与封建属地主义相一致。
杜摩兰和达让特莱虽然站在不同出发点研究法律选择问题,但二者理论的结合使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而人们普遍认为二者学说共同构成法国学派或法国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二)16世纪法国法则区别说
法国学者杜摩兰、达尔让特莱
杜摩兰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物法”,但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除此之外,杜氏对国际私法的卓越贡献更主要地表现在契约方面。他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习惯于契约的法律。这就是所谓被后人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私法的学说
学说要求从时间、代表人物、主要思想、影响等四个方面加以掌握。
学说名称
主要思想
评价
(一)13-14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
意大利各城市有自己的城邦法则,为了解决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巴托鲁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法律的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创造性的提出了两个问题:(1)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2)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到了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为了回答上述问题,他指出应当将法则区分成物法和人法。其中物法必须且只能在指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适用于域外。并通过法则本身的主词判断是物法法则或人法法则
库克以现实主义为出发点,重点考察法官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实际做法,由于他更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比“既得权说”走得更远。但是,他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此后美国众多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七)19世纪结果选择说
美国学者凯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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