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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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学说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罗马法时代2、种族法时代3、属地法时代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内容:胡伯三原则⏹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20世纪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概述

20世纪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概述

20世纪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概述彭欢燕*(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20世纪国际私法学挣脱冲突法的禁锢,在研究范围、基本理论及研究方法等方面取得了较大发展,国际私法学的性质也由“国内法”向“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方向发展。

笔者概述其发展轨迹,并简述其对21世纪中国国际私法学发展的两点启示。

同时认为,20世纪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轨迹已清晰地昭示出,正日益走向成熟的国际私法学将在21世纪得到持续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

关键词:国际私法学发展轨迹启示趋势On the Track of Development of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0th Century Abstract: In 20th century,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roke loose the durance and has made great improvement from research score, foundation theory to research measures and so on. The nature of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changed from National to Betwee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The author gives a brief narration on the track of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0th century and explains two apocalypses to help develop Chinese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1st. At same tim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trac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20th century has told us clearly that the trend will not be reversed for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turing increasingly to develop continuously in 21st century.Keywords: Sci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development track apocalypse trend当历史的车轮碾过20世纪,驶入21世纪,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都为此而做出回应。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它一方面要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了如何处理罗马人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

因为当罗马征服其邻邦的时候,它并没有把那里的人同罗马人同等对待。

因此,在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ius gentium)。

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不过,由于万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外邦人所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

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

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

这一时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400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

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这种种族法或极端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截然不同。

它不是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法律行为时各受本族法的支配。

尽管种族法不是国际私法的雏形,但其中的某些规则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范相类似,对国际私法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

此时,领土观念逐渐加强,上至王公,下至庶民,均依照他占有土地的多少决定其法律地位的高低。

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替代。

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领地移居彼领地,既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一)法则区别说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

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

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

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

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

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

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胡伯。

17世纪。

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19世纪。

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张仲伯*国际私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历史发展时间很长;二是学术争论问题最多。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从西方来说,国际私法产生于中世纪地中海半岛的意大利,然后扩及到西欧大陆乃至美洲国家。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出现就更早。

远在公元七世纪,即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的永徽三年,颁布了涵盖多达30卷的《永徽律》,其中“名例篇”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这样的冲突规则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宋以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对外处于封闭状态。

从此以后,历代的冲突立法便停滞不前。

1840年清末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许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正式明文固定下来。

不久,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在辛亥革命的成功和1919年“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浪潮中以及社会剧变的情势下,为顺应地主阶级改革派和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需要,西方的冲突法学说和民商法学说,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新派逐渐引进中国,出现了一些国际私法启蒙著作。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即1918年公布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单行法。

2它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坚持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内、外国的法律。

但是,由于旧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完全丧失了独立涉外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部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一切在华特权,确立了独立的司法主权原则,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属人法基本上是一个国际私法理论界为便 于分析和总结而出现的词汇,各国在立法中通 常不使用“属人法”。由于各国理解不同,大 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多采 用住所地法,一些国际公约多采用惯常居所地 法。
四、既得权说 (一)产生背景
(二)代表人物与主要观点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戴赛 代表作:《冲突法》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
(3)每一外国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 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 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 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 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 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 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 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 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 项重大贡献。
七、政府利益分析说
美国学者柯里提出。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 而主张应以“政府利益”作为适用法律的唯 一标准。他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 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 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 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问题在于:法院去搞清这种利益冲突是 很困难的;另外,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 范围扩大。
第二节 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
一、解放前立法史 (一)
唐《永徽律·名例章》
1918年的《法律适用条例》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国际私法的成文规范到20世纪以后才大量 出现,在这之前,国际私法主要表现为各种理 论和学说。学习历史,有助于理解国际私法的 基本理论与制度。

国际私法十大名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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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培
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际私法学理论体系,被公认为是新 中国国际私法的一代宗师。韩德培有个形象比喻,国际私法就好比一 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机翼——内涵既包 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 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 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 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 决的承认执行 主编的《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曾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 究成果一等奖。 社会评价: 韩德培是一位诲人不倦的法学教育家,可谓桃李满天下,武汉大 学法学院能成为当今全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尤其是已成为全国性 "国际法"及"环境法"的重点基地,韩德培功不可没。韩德培是武汉大 学法学院的一面旗帜,也是中国法学界的一面旗帜。
肖永平
• 代表性论文: • 1、The Conflict of Law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Choice of Coordination Models,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4 (2002); • 2、Ordre Public in China’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ume 53(2005); • 3、《中国国际私法领域内重要理论问题综述》,《中国社会科学》 1990年第2期; • 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中的应用》,《中国社会科学》 1992年第3期; • 5、《内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之我见》,《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 第3期; • 6、《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中国社会科学》 2001年第1期。 • 代表性著作: • 1、《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 2、《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及2007年第二版。 • 3、《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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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简练版: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1、中国唐朝《永徽律》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法国人,杜摩兰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五)英国的既得权说★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详细版: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

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

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

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

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

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

(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

(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

(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

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

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从1893年第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正式确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

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

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并行的还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一大缺陷是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

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

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或“统一实体法”,也有称为“现代万民法”的。

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具有显要地位。

中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协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其成员国。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曾于1964年在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3年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渥太华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保理公约》、1994年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统一实体法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

其最有影响的成就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被称为是“国际私法之父”。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了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

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他把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

主要表现在他反对过去封建主义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一条属人主义路线。

简述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

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

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已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简述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

达让特莱主张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他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

他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物”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赋予它们以“人法”的效力,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

为了限制“人法”的适用范围,他还发展了法则区别说早已提出的“混合法”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尽管这种“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它们更接近于“物法”。

以达让特莱为代表的这一派有一句格言,就是“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并且认为主权管辖的界限与法律适用的界限应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因而法律也只能且必须在境内行使。

△简述国际礼让说。

根据主权观念,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

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

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既得权的观点。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使他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强调,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从普遍主义观点出发,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他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尽管他当时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但他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其次,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影响。

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提出既得权说的是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

简述“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由美国法学教授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

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的权利。

因为这样的外国法规则已经被法院并入自己的法律并当作自己的法律加以适用了。

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多)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1998年在英国布里斯托尔召开的20世纪最后一次比较法国际大会结集出版的《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倒退?》一书,充分反映了比较国际私法学在推进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

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的冲突规范;(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数量;(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5)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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