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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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国际私法的历史文件

第三讲 国际私法的历史文件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一)历史条件 1、南北法律不统一 16世纪,法国处于封建时期,每个封建领主在 自己的领地内握有一切权力。法国南北法律极 不统一。 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而自己的 习惯法也在适用; 北部则主要为习惯法地区(一般习惯法和各省 的地方习惯)
2、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开始传入法国。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际私法的研究 中心从意大利转到了法国。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
( 1779—1861年)
——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著名的国际私 法学家,也是国际私法的革新家。他创 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htsverhltnisses)是1849年在《现代 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提出来的。
萨维尼生平介绍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他提出了著名 的三原则( 又称为“国际礼让说”(Comitas Gentium) )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 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 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 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 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 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 益。 ——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第二编
萨维尼于1861年10月25日于柏林去世。在萨 维尼的葬礼上国王威廉一世致悼词,全部王子 参加葬礼。
著作: 《财产法》 1803年 《现代立法和法学职业》 1814年 《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1831年 《现代罗马法体系》 8卷 1840- 1849 《法学札记》 1850年 《债权法》 1853年 《历史法学派杂志》 1815年到1850年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是国际私法的奠基人之一,他提出了 "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主张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 认为解决法律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法国学者 达让特莱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了"法则区别说"。他认为,在 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考虑法律的属地 性和属人性,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选择适用最合适的法律。达让特莱的 思想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当代国际私法的挑战与机遇
当代国际私法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全球化、技术进步、国际恐怖 主义和跨国犯罪等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同时,国际私法也面临着许多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 区建设、跨国投资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快速发展。 当代国际私法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加 强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应对新挑战和抓住新机遇。
第国 际 私
二法 的 起
章源
CHAPTER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与世俗法
教会法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起源。教会法主张"上帝之下无管辖", 认为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约束其他国家的公民。这种思想为国际私法的 产生奠定了基础。
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与教会法相对,世俗法主要指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在国际贸易和民事交往日益频繁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专门法律领域。 它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法律选择和法律冲突的解决。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国际 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1.一国的法律仅在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有绝对的效力;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 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但是,根据礼让,各统治者承认,已在其本国内实 施的法律应该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于损害 该统治者的国民。
(三)影响和评价
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 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 国法理论的进步。对英美国际私法有重要影响。 矛盾性: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主张 根据国际商业的要求,借国际礼让使在自己管辖范围内 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别的管辖领域也能得到承认。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 领土观念逐渐加强,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 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严格限制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领地移居彼领地, 既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 他民事行为,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 贸易的发展。
第二,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 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 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 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 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但是从根本上讲,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在 现实生活中并无纯粹关于物和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 是十分牵强的。例如,
Territorialité:法律的属地原则 Glossair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1、法律的属地性:一国法律无区别地(国籍、 宗教等)适用于其地域的资格。 “ 当人们说某个法律 ’属地的’时候,人们是在 表达这样一个概念,即该法约束所有在其地域 内发生的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 2、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的法律, 应该是该法律关系所隶属的地域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3.影响和评价 第一,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 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 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 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这 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 主义的发展。 第二,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5.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 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二)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进入20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国际私法中的“比较 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它对各国的冲突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寻求统一各国冲突规范的 途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和社会主义国家有广泛的影响。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原创实用版】目录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和贡献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交织的学科,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文化交流以及维护国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逐渐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初创阶段:20 世纪初,随着中国近代化的推进,一批留学海外的法学家开始引进西方国际私法学说,并尝试将其运用到中国实践中。

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翻译和介绍西方国际私法学说。

2.发展阶段: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逐步深入,学界开始围绕国际私法的一些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如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私法制定的国际活动,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

3.成熟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中国国际私法学说逐渐成熟,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派和学者。

同时,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学派:1.斯托里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普遍主义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实质渊源。

2.英美法系学派: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判例法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

3.大陆法系学派: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成文法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立法渊源。

4.中国特色学派: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四、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和贡献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不仅推动了中国国内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实践,还对国际私法制定和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2011政法大学考研国际私法第三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2011政法大学考研国际私法第三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4、意义 承上启下的作用——批判了传统的 既得权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 理论的形成。 5、缺陷 (1)夸大法律适用的属地性,仍然将适用 外国法与国家主权原则截然对立。 (2)该说破坏性作用大于建设性的成就。
六、卡佛斯的结果选择说
1、代表作:《法律选择问题评论》1933 《法律选择程序》1965 2、内容: (1)研究案件的事实或交易行为。 (2)规则及其适用结果的比较研究: 法院地规则 可能适用的其他国家的规则 (3)评价:用两个标准对适用的结果进行评 价。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社会政策。
2、达让特莱 (D’ Argentre 1519-1590) 代表作:《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 观点:强调法律严格的属地性。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 立法者境内有效。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 立法者境内有效。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 二者的结合构成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内容: 二者的结合构成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内容: 契约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法官一般只适用自己的法律或习惯; 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例外(仅在少数人法方面)
英国的戴西:既得权说。 胡伯的第三原则:依某一外国法律已 有效成立的权利,只要不与内国主权和 臣民的利于相抵触,本国可以承认其为 有效。
三、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概况:19世纪学说,与法则区别说完 全不同的学说。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
1779-1861)代表作:《现代罗马法体系》 2、内容 :每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都要占有 每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都要占有 一个“空间” 这个“空间” 一个“空间”,这个“空间”就是法律关系的 本座” 本座” “本座”,“本座”所属的法律就是应该适用 的法律。 的法律。 人——住所 物——物的所在地 债——两个:合同缔结地和履行地 继承——住所地 程序——法院地 3、“法律关系”与“法律”之间是“自由投 归”。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本章将国际私法的历史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以前)、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和当代国际私法4个阶段。

最后专门介绍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情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一.罗马法时代——“万民法”——(没有完整的体系,没产生国际私法)“万民法”的显著特征: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通常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种族法时代——“极端属人主义”三.属地法时代——“极端属地主义”*为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则的严格属地性。

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则区别说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主张以法则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出发点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一)罗马法与各城邦法间的冲突罗马法法则法则优先法则法则??(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巴托鲁斯理论:将法则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混合法则”(三)影响和评价1.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的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真正国际性2.这个学说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3.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但是,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纯粹的关于物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内部法律极不统一杜摩兰理论:主张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在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

(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契约——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物法非契约人法行为法*自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胡伯胡伯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或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他在自己的境内保持效力,只要这么做不致于损害到国家自己的主权权利和臣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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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

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

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

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

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

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

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胡伯。

17世纪。

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19世纪。

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提出法律选择应从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则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应适用的法律。

(三)孟西尼的国籍法说
孟西尼,19世纪。

提出国籍说法。

该学说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
戴西,19世纪-20世纪初。

英美属地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创立了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五)柯里的政府利益说
柯里为美国著名学者, 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系统论述了政府利益说。

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两类:前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但是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发生冲突;后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而且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冲突。

柯里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

柯里提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
“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六)最密切联系说
该学说产生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二、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
国内立法。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重大影响。

19世纪末,出现了许多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1896年《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生重要变革:立法数量急剧增多,调整对象逐渐扩大,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以及立法内容呈现出趋同化倾向。

国际立法。

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组织,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有影响。

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也很有影响。

此外,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也较有影响。

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以古巴法学家布斯达曼特命名的《布斯达曼特法典》
在我国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的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在第八章设专章共九条对冲突规范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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