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胡伯。17世纪。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19世纪。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提出法律选择应从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则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应适用的法律。

(三)孟西尼的国籍法说

孟西尼,19世纪。提出国籍说法。

该学说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

戴西,19世纪-20世纪初。英美属地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创立了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五)柯里的政府利益说

柯里为美国著名学者, 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系统论述了政府利益说。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两类:前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但是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发生冲突;后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而且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冲突。柯里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柯里提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

“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六)最密切联系说

该学说产生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二、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

国内立法。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重大影响。

19世纪末,出现了许多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1896年《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生重要变革:立法数量急剧增多,调整对象逐渐扩大,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以及立法内容呈现出趋同化倾向。

国际立法。

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组织,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有影响。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也很有影响。此外,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也较有影响。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以古巴法学家布斯达曼特命名的《布斯达曼特法典》

在我国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的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在第八章设专章共九条对冲突规范进行了规定

(完整版)自然辩证法的基本内容

一、自然辩证法的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自然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社会论,是自然辩证法的重要理论基石,这四者相互联系,构成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的统一整体,共同揭示人类社会与自然的本质。 科学观以及方法论 1.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 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总体看法。它是从整体上研究自然界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根本观点。包括:自然界的存在方式;自然界的演化发展规律;人和自然界的关系。 2.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技术认识论和方法论 是人们对科学技术所运用的认识和实践方法的哲学概括。它是关于科学技术研究中常用的一般方法的规律性理论。 3.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技术观 科学技术观:是人们对科学技术的总体看法。它是关于科学技术性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的总观点。 4.各门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 二、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也是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理论体系,是对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的概括、总结,自然辩证法就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它既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科学、技术的认识的概括和总结,又是把马克思主义运用于指导具体科学技术实践的重要平台和通道。 三、自然辩证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发展趋势 我学的是企业管理专业,该专业主要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对于国家的发展越来越重要,而只有对企业实行科学的管理,企业才能够发展,国家的经济才能够发展。因此企业管理专业在当今社会仍然是热门专业,分析自然辩证法在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能够使得企业管理专业的发展更加的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更好的服务社会。 首先是可持续发展观念在企业管理专业中的体现。在自然辩证法中,就已经提到了有关自然的保护,人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建设生态文明,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人类面临的必然选择。在十七大上明确的提出了“生态文明”这一重要的理念。社会对可持续发展也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更是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第一目标,需要特别注重环境的保护,因此企业管理专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对生态文明进行学习,要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的意识。因此自然辩证法在企业管理专业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人与自然要和谐发展的观念对于企业管理的未来的发展十分的重要。 其次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客观存在的事物作为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出发点,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自然辩证法的重要内容。在企业管理专业的学习中,我们不能够仅仅的停留在书本之上,停留在企业管理的理论之上,需要联系实际,密切的联系实际的生活和工作,所学到的知识去解决实际中的问题,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再次是用联系、发展的观点看到问题,尊重客观规律。自然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联系、永恒发展是世界的基本特征,而矛盾是事物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1、罗马法时代 2、种族法时代 3、属地法时代 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 ?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 ?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 ?内容:胡伯三原则 ?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 ?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 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 ?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 ?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意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法律关系本座说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3、意大利学派:孟西尼的三原则 ?背景:1851年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 ?主要代表:孟西尼 ?内容:(1)民族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即主权原则。 ?意义:孟西尼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据统治地位,欧洲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大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 4、英国学派:戴赛的既得权说 ?背景:1896年出版的《冲突法》中提出了既得权说。 ?主要代表:戴赛(西) ?内容:坚持法律属地性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据本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 ?意义: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 ——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 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 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 意大利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 法国达让特莱 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 (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 ?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3、内容 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2010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B )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B.冲突法 C.程序法 D.自然法 2.目前已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最早的成文法,在欧洲大陆当数(A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B.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 C.公元653年完成的唐代《永徽律》 D.公元565年完成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3.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的立法模式是(B ) A.专章专篇式 B.分散立法式 C.单行立法式 D.法典化 4.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B ) A.唐朝的《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5.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题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C ) A.优先选择原则 B.政府利益分析说 C.本地法说 D.法院地法说 6.《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B) A.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双边冲突规范 7.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 D) A.中国法律 B.行为地法律 C.法院地法律 D.定居国法律 8.“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这一冲突规范属于( 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9.美国学者凯弗斯主张法律适用应改变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这种“结果选择”的理论最早出现在1933年的(C ) A.《现代罗马法体系》 B.《法律冲突法》 C.《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D.《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10.在对待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美国法院在确定不能查明的外国法为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法律时,采取的做法是(B )

自然辩证法课堂笔记整理

自然辩证法 第一章 一、思考题 1、什么自然辩证法?它有哪几方面内容。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 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的一般方法的学科,它是自然界的辩证法、科学技术的辩证法和科学技术研究的辩证法的总称。 2、如何认识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质和特点和它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 (1)学科性质而言,属哲学门类;就认识层次上,自然辩证法在科学技术的具体学科与哲学之间,处于中间的层次,属于交叉学科。 (2)学科特点:综合性、交叉性、辐射性 (3)地位: 3、自然辩证法在现代有哪些发展? 20世纪中叶的现代科学技术革命,把人类历史推向一个新的时代,自然辩证法的问题与内容又有了新的发展。 (1)在自然观方面。 ①结合现代系统科学的发展,提出了系统自然观; ②结合生物科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的发展,提出了生态自然观。 (2)在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方面。 ①规范认识论方向,规范的科学哲学重点研究科学理论的形成与建立问题,把重点放在科学理论的辩护问题或合理性问题上,代表性的有:逻辑经验主义【即归纳主义和证实主义,其科学认识过程:经验->假说->证实】、批判理性主义【即演绎主义和证伪主义,其科学认识过程:问题->假说->证伪】、历史主义【认为科学理论的发展不能片面地归结为证伪的过程,它还有一个证实的过程,前者是科学革命,后者是常规科学。科学理论的发展过程是“常规科学->科学革命”不断循环往复的一个过程】。 ②实证认识论方向,实证的科学哲学重点研究科学理论的发展问题,说到底是创造性思维问题。实证的科学哲学家认为,这是规范的科学哲学无法解决的。 (3)在技术观与技术方法论方面。理性主义传统;实证主义传统;马克思主义传统。 (4)在科学技术与社会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特别是要发展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 4、学习自然辩证法有何意义? 我认为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它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需要。当前,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技术化、经济全球化时代,科学技术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近一个世纪的科技成果超过了过去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所获得的成果的总和,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扩大了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领域,提高了人类向自然作斗争的能力,从而把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推进到一个前人无法想象的高度;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少未曾预料的消极后果,引起了诸如环境、生态、资源、人口、粮食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这清楚表明,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人对自然界平衡的干预已超过了自然界的再生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人和自然的关系出现严重对立。如果不协调人与自然地关系,必然带来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进行反思:我们如何正确发展科学技术?如何促进科学技术积极作用的发挥,同时抑制和减少其消极后果?解决这一问题,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正确树立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观和人类社会可持续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 简练版: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 1、中国唐朝《永徽律》 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法国人,杜摩兰 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

详细版: 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 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网上搜集)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A )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B)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A.德国的萨维尼 B.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戴赛 D.法国的巴迪福 4.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D ) A.分散立法式 B.专章专篇式 C.综合立法式 D.法典化式 5.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 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C.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D.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6.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 A.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趋势 B.调整对象范围缩小 C.硬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D.结果选择方法在法律选择中不受重视 7.“子女抚养费的取得,依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如依前法不能获得抚养费的,依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是() A.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体现 B.法院地法说的体现 C.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的体现 D.法院地法说的体现 8.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胡伯 B.孟西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 9.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 10.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 11.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 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 12.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 A.唐朝《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 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 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ABCD ) A.立法模式法典化 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 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受到重视

概述自然辩证法的发展历程(论文)

概述自然辩证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概述 当代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对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学习自然辩证法的发展历史,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物质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更加全面的观察思考问题,只有加深了认识,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迎接新世界的挑战。下面我将从历史来源、建立过程及传播和发展来简要地阐明自然辩证法发展的辩证运动过程。 二、历史来源 自然辩证法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来源。同自然科学的萌芽状态相适应,古代东方和西方的自然哲学是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和朴素辩证法思想的自然观,具有朴素的、直观的性质。 十六世纪以来西方近代实验自然科学建立和发展起来以后,唯物主义哲学和唯物主义自然观相应地有了重大的发展。但是,由于自然科学中首先得到充分发展和广泛应用的是力学,由于直到十八世纪自然科学总的来说还处于分门别类地搜集材料,进行研究而未发展到足以揭示自然界的历史发展和广泛联系的阶段,因而那时的自然知识处于狭隘状况,那时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带有机械的(力学的)形而上学的局限性。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中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这同自然科学的发展也是有联系的。但是,德国古典自然哲学尽管包含许多有见识的和合理的东西,却是以神秘的形式阐发的,在那里关于自然界的辩证法的思想,具有思辩的、唯心主义的性质。这种自然哲学就其形式、体系和方法而言,是同自然科学分离并凌驾于自然科学之上的。 形而上学的自然观被打开了第一个缺口是从康德于1755 年和拉普拉斯于1796年提出星云学说以试图揭示天体演化的历史开始的。十九世纪以来自然科 学的一系列发现:1826年维勒的尿素合成(从无机物得到有机物),1830 年赖尔的地质演变论,1838 年、1839 年施旺、施莱登的细胞学说,1842 年迈尔等人的

国际私法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阿塞尔)的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 .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里斯)。 .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间接反致 .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永徽律》)中。 .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冲突法调整)。 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 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 D. 杜摩兰 D.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学说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采用反致)。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本国法)原则。 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 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 凯弗斯提出了( D. 结果选择说)。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C. 学说法)的形式出现的。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

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 以前,我国的冲突规范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条文当中,面对这种情况,一部国际私法法典的出现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必要性、合理性。我们迫切需要国际私法法典的出现。《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之一,可惜,问题也随之而来。它对大部分的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都作了规定,内容上却没有直接选取各部法律关于涉外法律关系的条文进行收录,而是对这些条文做出了补充性进一步的解释,将其改造为新的条文呈现在《法律适用法》当中。为此,将针对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标签:《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效力位阶 doi:10.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6d9762253.html,ki.16723198.2017.14.063 在《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内容载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法律中的某个专门的编或者是章的规定;单行法中的专章规定;单行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法律适用法》出台后,原先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并未被废止。因此在我国,我们有如下解决机制来应对和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法》;还有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单行法(如《合同法》、《继承法》)中法律适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关于法律适用的专章规定。 但《适用法》与其他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其他法律的关系必须得到妥善处理。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适用准据法的规定和表述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处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这样的问题将增加司法机构的工作量,影响案件判决的确定性。现今我国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分为四个层次:宪法的规定,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性质的法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立法机构不一,加之在区分一般法和特殊法的时候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可供参考,单凭“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各法律规定不同时到底应该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 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法律适用法》第41条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其履行义务时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在2010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法律适用法》得到了通过和颁布。 全国人常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事务,如果将两者视为同一立法机关,是不是意味着若《民法通则》和《法律适用法》对于某项具体规定有了冲突时,

概述自然辩证法的发展历程(论文)

概述自然辩证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一、概述 当代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对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学习自然辩证法的发展历史,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物质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更加全面的观察思考问题,只有加深了认识,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迎接新世界的挑战。下面我将从历史来源、建立过程及传播和发展来简要地阐明自然辩证法发展的辩证运动过程。 二、历史来源 自然辩证法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来源。同自然科学的萌芽状态相适应,古代东方和西方的自然哲学是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和朴素辩证法思想的自然观,具有朴素的、直观的性质。 十六世纪以来西方近代实验自然科学建立和发展起来以后,唯物主义哲学和唯物主义自然观相应地有了重大的发展。但是,由于自然科学中首先得到充分发展和广泛应用的是力学,由于直到十八世纪自然科学总的来说还处于分门别类地搜集材料,进行研究而未发展到足以揭示自然界的历史发展和广泛联系的阶段,因而那时的自然知识处于狭隘状况,那时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带有机械的(力学的)形而上学的局限性。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中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这同自然科学的发展也是有联系的。但是,德国古典自然哲学尽管包含许多有见识的和合理的东西,却是以神秘的形式阐发的,在那里关于自然界的辩证法的思想,具有思辩的、唯心主义的性质。这种自然哲学就其形式、体系和方法而言,是同自然科学分离并凌驾于自然科学之上的。 形而上学的自然观被打开了第一个缺口是从康德于1755年和拉普拉斯于1796年提出星云学说以试图揭示天体演化的历史开始的。十九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一系列发现:1826年维勒的尿素合成(从无机物得到有机物) ,1830年赖尔的地质演变论,1838年、1839年施旺、施莱登的细胞学说,1842年迈尔等人的

国际私法学范围

第一章概述 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 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 第二章渊源 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 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 第三章学说 国家时代代表人物 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 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

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 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 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 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 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 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 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 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 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 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 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 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 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 1、内容: (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2)“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3)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追求判决的一致性。 2、影响和评价 贡献: (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缺陷:

自然辩证法-复习题-完美版

. .. 第二周 ①为什么说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必然性? 答:它深刻揭示了科学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而且把科技的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考察,并由此提出了许多崭新的思想,自然科学属于一般社会生产力的范畴,科学技术并入生产过程转为直接生产力,社会实践的需要,首先是经济,生产的需要,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动力,科技又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革命力量。 ②自然辩证法的性质、内容和研究范围是什么? 答:性质: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不仅具有哲学属性,而且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它从自然观、认识论、方法论与价值论方面,研究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是科学技术研究的思想理论基础。 内容:自然辩证法以自然界及科学技术为研究对象,研究自然界、科学技术的性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在当代,中国的自然辩证法已发展成一个学科群,包括内核学科与外核学科两大部分,内核学科是它研究的主要内容。这个学科群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技术史。 范围:它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涉及如下广泛的领域:自然界—科学—技术—社会。科学认 识论和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是自然辩证法研究中最富于成果和最引入注意的领域。 ③自然辩证法和科学技术有什么关系?和科学技术哲学、STS 的联系和区别? 答:自然辨证法在科学技术的具体学科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普遍原理之间,是处于一种中间的位置。正是由于自然辩证法自身特殊的位置,与其他哲学相比,它和自然科学的关系更值得研究。自然辩证法与自然科学有一定的区别,但更有紧密的联系,这涉及到学科门类的层次结构问题。自然辩证法与自然科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自然辩证法和科学技术哲学的联系和区别: 虽然他们都是以科学技术的整体作为研究内容,但他们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 第一 如何看待自然观。西方的科学技术哲学一般都把对自然界的哲学思考放在自然哲学,科学实在论,或者哲学本体论中,而自然辩证法把自然观作为他的理论基石。 第二 如何看待科学技术。西方的科学技术哲学一般是着重从科学技术成果方面来考察的,而自然辩证法把科学技术看做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即从他的活动过程,也从他的活动成果来考察的。 第三 如何看待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西方的科学技术哲学把资本主义社会看作是永恒的,最合乎人性的形式。而自然辩证法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只是历史上的一个过渡阶段,它迟早要被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所代替。 自然辩证法和STS 的联系和区别: 自然辩证法虽然与STS 有相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但是STS 没有把自然界与自然观放在首要地位,并且他们都是以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为背景,他们关注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前途。自然辩证法研究在借鉴他们的成果时,必须做出分析而加以吸收。 4、在了解和思考的基础上,请你谈谈学习自然辩证法将对你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工作有何帮助? 自然辩证法是一门切合理工科研究生实际的公共理论课,它建立了一种面对现实问题的自然观和 科学观,将哲学与科学之间的特殊性与概括性完美衔接起来。 作为一名理工科学生,我们研究的是科学技术,而科学研究需要理论思维和辩证思维,自然辩证法将指导我们如何进行科学研究是正确的,避免我们犯一些显而易见的错误。自然辩证法能教会我们如何思考科学技术问题,为科研提供认识原则,为衔接研究中的空白提供指导,为我们建立和创造新的方法提供灵感,这对我们进行技术研究是十分有帮助的。 学习自然辩证法不仅可以使我们树立辩证自然观,缩短对自然界认识的历程,还能够使我们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强化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自然辩证法传播的是科学精神,它能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提升人的精神境界。 此外,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哲学理论,是一门让人变聪明的学问。世间万物是有联系的,一事通,百事通。不仅仅在科学研究中我们可以运用自然辩证法学到的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运用其思想,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这对我们将是一生的收获。 总之,自然辩证法是一门非常生动且实用的学问,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并努力掌握它。 第三周 ①如何理解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基? 答:其一,人是自然界发展的产物,决定了人与自然界之间结成了发生学意义上的关系。马克思指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 其二,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在自然界之中。马克思说,人直接地是自然界的存在物,人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物是生活在自然界之中的,而不是存在于自然界之外或者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 其三,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依赖于自然界。恩格斯说,人首先依赖于自然。马克思说,人是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 ②对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谈谈你的想法。 答: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人口质量,保持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在发展目标上既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又要提高公众的自身素质,改善生存和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在发展方式上既要保持经济持续地发展,又要保持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环境的清洁优美,最终达到人口、环境与资源的协调一致。 中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中国的必然选择,但这条道路同时是十分艰难的,首先经济实力薄弱是一大障碍,其次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科学技术的支持,要达到这一点尚需长期努力,最后是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西部地区水土流失等生态恶化现象更加严重。虽然有上述不足,但我们同时要看到,只要中国政府坚持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运用科技力量,最广泛地动员公众参与,再加上国际社会的有力支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增长方式转变和科技进步的支持, 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前景是光明的。 (自己答案:中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中国。这都是对处理人与自然环境的积极响应。不以破坏环境来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造福于人民和社会。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是针对当代中国如何处理和应对人与自然的问题。自然环境是人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类发展不应该也绝不可以牺牲自然环境来进行社会活动,正如恩格斯所说: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因此,中国在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秉承“谁开发,谁治理;谁污染,谁保护”的原则,而是要做到先保护,后开发,并时时保护。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学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之中。) 第四周 ①什么是科学?如何更好地理解科学?科学是真理性的知识体系?是一种社会建制?一种文化活动?一种信念?还是一种实践方式?等等。请结合自己的背景和理解进行阐述。 答:从《自然辩证法概论》书中对科学含义和本质的定义来回答,马克思对科学的本质有如下的深刻论述:科学和工业是“人对自然界的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科学是一种社会的、精神领域的劳动;科学是生产力;科学既是观念的财富又是实际的财富。 “科学”一词源于拉丁文“Scientia ”,原意为“学问、知识”。但科学至今还没有一个为世人公认的定义。甚至有人认为,给科学下定义是无益的,也是不可能的。英国著名科学家贝尔纳指出:“科学在全部人类历史中确已如此地改变了它的性质,以致无法下一个适合的定义”, “科学不是个能用定义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的单一体”。 一般地说,科学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知识,但并不是任何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都是科学。1888年,达尔文曾给科学下过一个定义:“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从中发现规律,作出结论”。达尔文的定义指出了科学的内涵,即事实与规律。科学要发现人所未知的事实,并以此为依据,实事求是,而不是脱离现实的纯思维的空想。至于规律,则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因此,科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关于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 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不同对象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科学。社会科学是研究人类社会不同领域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科学。哲学也是一门科学,它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的规律。 科学是特殊的社会历史现象,在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有不贩的性质和特点。20世纪以来,由于科学的迅猛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规模日益扩大,现代科学已不仅仅是单一的知识体系,同时又是一种社会活动,即生产知识的社会活动。这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形式,现已逐步发展为国家规模和跨国规模,使“科学是一种建制”的界说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我们不应把科学理解为仅仅是知识本身,也不能看成是单一的社会活动。前苏联科学拉契科夫认为:“科学是关于现实本质联系的客观真知的动态体系,这些客观真知是由于特殊的社会活动而获得和发展起来的,并且由于其应用而转化为社会的直接实践力量”。科学既是历史发展总过程的产物,又是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巨大动力。 总之,科学既是真理性的知识体系,也是一种社会建制,更一种文化活动,一种信念,还是一种实践方式!有了这个真理性的知识体系,所有的假象和谬论全都不攻自破;有了科学这种社会制度,人们的生活才会安定有序;正是有了科学这种文化活动,这种信仰,才使得人们的灵魂有所寄托,前途更加光明;最后正因为科学是真理,所以才经得住实践的检验,并能回归于实践。 ②科学是不是最可靠的知识?有没有认识论上的特权?即科学是否可以免于怀疑与批判? 答:首先,科学是一个建立在可检验的解释和对客观事物的形式、组织等进行预测的有序的知识的系统;其次,科学是对某条件下的事物的正确认知;最后,科学受到条件和环境的限制和约束。所以,科学并不是最可靠的知识。 马克思对科学本质的论述说:①科学是人对自然界的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②科学是一种社会的、精神生产领域的劳动;③科学是生产力;④科学既是观念财富又是实际财富。由此可以看出,科学并未被限制在某个固定的点,它是不断发展的得到修正的。就像真理与谬误的关系,都有使用范围,超出范围跨越边界都被认为是错的。 既然科学是相对可靠的,那么科学也必须受到怀疑与批判。人的认识在实践中是不断发展的,是螺旋式上升的,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科学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之前的科学认识要被后来的实践所补充和修正,如:探索宇宙奥秘。 ③你认为在科学知识的产生过程中,社会性因素的作用有多大? 答:我认为社会性因素的作用主要有:一、社会生产决定科学技术的发展。二、社会制度制约科学技术的发展。三、社会思想文化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 社会因素是科学知识形成的必要条件,要完全避免一切社会因素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就是说科学知识并不单纯由自然界决定,社会因素是科学知识面貌的影响因子,有时甚至是十分关键的支配性因素。 第五周 ①对技术的本质,你是怎么理解的呢? 答:技术有两层含义:一是技术活动;狭义的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方法和手段;广义的是指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类自身的方法和手段;二是技术成果,是技术理论、技术工艺与技术产品。其中技术理论是在科学理论应用于工程实践的过程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科学理论与工程实践的中介。 从起源上看,技术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物质手段、方法和知识等各种活动方式的总和。 技术作为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和控制的活动,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关系,因此,对技术本质的解读必须深入到社会主体的人之中,必须思考技术与人工的物质世界、技术活动的目的性、技术与人类制作过程及其产品、技术与知识、技术与技术拥有者的精神状况以及技术的文化维度等方面。马克思将技术置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大背景中,以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即物质生产劳动为基点来把握技术的本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工艺学会揭示出人对于自然的能动关系,人的生活的直接生产过程,以及人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由此产生的精神观念的直接生产过程,”简言之,技术的本质是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改造作用即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 ②技术与人的关系是什么? 答:技术是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改造作用。人对自然地能动作用即人利用和改造自然,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而技术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所不能缺少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人能动地作用于自然地实践活动,是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的有目的性的活动,是在改造客观世界中实现主观的目的。技术作为人对自然地能动关系,推动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烟火,并改变着人自身的自然。技术作为人对自然地一种能动关系,不仅存在于物质产生过程中,还表现在社会生活条件方面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与过程之中。 ③技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对人的生活有何深远的积极影响? 答: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者重要推动作用。技术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了社会生产率,发展了社会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社会进程不断向前发展。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技术的推动作用无疑是巨大的,每一次的技术革命都激发了巨大的生产力,人类能进入21世纪,进入浩瀚宇宙探秘,深入微观粒子世界都得益于技术的发展。技术为人类为社会服务。 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由于人的需求不断提高和不断被刺激产生,技术发展也势必要跟上时代步伐和人们的相应要求。因此,技术不断革新人们的观念的需求。技术的产生和提高需要以人的知识和实践为基础,人们需要提高自己的知识储量并积极运用到实践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技术革新,是每个国家强大的动力,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 ④技术的应用有何限度?如果不加限制地滥用的话,可能会带来哪些后果? 答: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方面,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技术的应用需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违背伦理道德,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危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等。 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势必导致危害人类的正常社会活动,不能起到为人类社会负的目的。破坏了人与人之间正常的社会关系,将出现更多的利己主义,享乐主义,道德沦丧等行为或现象。自然环境永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恶为之基础,环境的破坏,人类就没有容身之处,更谈不上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人们的生活也会进一步遭到破坏。 因此,在发展技术的同时,也要运用技术的成果来更好的保护自然,为社会为人类服务。 第六周 ①科技是否是价值中立的? 答:对科技是否是价值中立的理解与我们如何理解科学,如何理解科学与社会的关系有关。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科学作为关于自然界的知识体系,它的基本定律,基本事实具有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人的价值观念为转移的客观内容。所以,科学规律本身是价值中性的,科学真理是价值中立的。另一方面,科学不能仅仅看作是一种客观的知识体系,尤其不能看作是一种脱离社会和文化的知识体系。我们应该首先将科学看做是一种社会的活动,一种社会的建制,它是由作为道德载体的人来实现的,因此科学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无论是选题,进行研究或者关于研究成果的应用都要做出价值判断的,都不能价值无涉,不能采取超然的态度。因此,在这方面科学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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