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8.环保部门的意见;9.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部分的审查意见;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登记的初审意见;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保证金缴款凭据;1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方案及附图均需签章。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巩固夯实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过期问题,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和原则对全省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摸清每个过期矿业权基本情况、勘查开采现状、过期原因和存在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分类处置、依法办理”的原则,分门别类地提出处理意见,通过限期办理延续登记、依法注销等方式,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监管程序,全面提升矿业权管理水平。
二、方法和步骤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和规范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阶段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09年9月20完成。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县(市、区),以省厅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库为基础,对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逐一查询对比,查清过期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以及每个矿权的基本情况,按照有效期限、是否入库、许可证载明要素和数据库的一致性、是否存在重叠交叉、矿业权纠纷等情形分类登记造册,并逐一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报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误后统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逐一完成《采矿权过期告知书》、《探矿权过期告知》、《过期采矿权调查表》和《过期探矿权调查表》的送达工作。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新立、转让、延续、注销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新立、转让、延续、注销审批流程图
返回 采矿权申请人、(延续、转让、关闭矿山)采矿权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报送
不合格 所在乡(镇)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国土资源所签署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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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兴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初审
不合格
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审核
国土资源局地环股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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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
国土资源局会审会会审
国土资源局耕保股 审核
国土资源局领导签批
需兴山县人民政 府审批的,报送
县人民政土资源部 门审批。
不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矿 管 股 对 新 立 矿山 划 定 矿 区 范围;打印采矿许可证; 对延续、转让的矿山重新核 定范围;打印采矿许可证; 对 注 销 矿 山 下达 关 闭 矿 山 文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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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转让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转让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转让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10.《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1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三、申报材料(5套)1.转让申请报告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9.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8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同意转让,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有关批复。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
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5.《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1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1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合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序[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内国土资源部因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地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旷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出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防件评估报告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变更中请照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从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登记费标准:100元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