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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从实践“____”、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
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2、因____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____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严格执行或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2、违____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
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____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____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____人或轻伤____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____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____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____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____人或重伤____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____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____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____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____人及以上或重伤____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____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5000--____元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与追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任人员的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以及处罚等环节。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坚持主动防范、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九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程序,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现场勘察记录、事故调查报告、相关人员证言等。
第十一条在事故调查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调查的公正、真实和完整。
第十二条根据调查和证据,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认定,区分轻重缓急。
第十三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降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其在安全生产中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六条在责任认定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后果以及责任人员的过错情节,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适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员工和外来劳动力。
任何人在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如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的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主体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主体分为两类:一是管理责任主体,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是工作责任主体,即员工和外来劳动力。
第四章管理责任的追究1.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总责,如发生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工作程序,监督落实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如发现管理失职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工作责任的追究1. 员工和外来劳动力应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如发生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2. 员工和外来劳动力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如发现违规行为不报告或者包庇他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追究责任的程序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进行调查核实。
2. 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应给予被调查人合理的辩解权利,并充分听取相关证据和意见。
3. 在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后,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置和追责。
第七章追究责任的结果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追责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经济处罚、停职、开除等。
对于因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签字)(日期)企业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含____万元)的责任事故;(三)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或者重伤____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或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责任,实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二)责任倒查,明确责任范围;(三)权责一致,责任明确,责任细分层级;(四)宽严相济,采取差异化的考核措施;(五)经济赔偿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定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相关措施和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追究。
第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生产作业过程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追究。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查明、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予以惩处。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机制包括:责任倒查、责任细分层级、差异化考核、经济赔偿。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机制分为定期考核和事件考核两种形式。
第二条定期考核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事件考核主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处理流程、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环节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奖惩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人、劳务派遣人员等。
一、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1. 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包括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2. 工人有义务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触碰安全红线,并有权利提出安全隐患和建议。
二、追究原则1. 实行主体责任制,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按照事故的性质和后果进行追究;2. 追究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相结合,各级管理人员对下级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责任;3. 对于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4. 追究责任不以人数众少少责之,要坚持谁责任谁追究的原则。
三、追究程序1. 发生事故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2. 根据调查报告,确认责任人,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责任人;3. 对责任人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并进行事实核实;4. 根据听证结果和事实核实,确定责任人的责任程度;5. 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降职、解聘等。
四、奖惩制度1. 对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2. 对安全生产违章操作、不履行安全责任、监管不力等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3. 对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进行停职、降职、解聘等处罚。
五、监督检查1. 企业内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2. 员工有权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并接受保护;3. 领导干部和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确保责任的落实。
该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原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望广大员工遵守并执行。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签署单位:日期: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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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
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5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
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10.安全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