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问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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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一、接受询问或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

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首位接洽、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各股室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来电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其他受理业务部门的具体位置和联系电话。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已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热情有礼,认真负责,不得刁难、推诿、冷漠待人。

五、本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度。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通报批评或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服务承诺制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净化我县食品药品市场。

二、政务公开,简化手续。

凡行政审批事项,做到政策依据、程序、时限、投诉渠道等公示上网、上墙,公开透明,简化办事程序,不推诿、不拖拉。

三、文明办公,优质服务。

做到好脸相迎、好言相告、好礼相待、好行相报,文明用语,严禁工作忌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四、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严禁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不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参与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借用管理相对人的车辆和其他财物。

五、严肃法纪,违者必究。

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取信于民。

限时办结制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相对人等服务对象到我局咨询、办理行政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手续材料齐备的条件下,经办股室或经办人员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环节承诺书(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环节承诺书(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环节承诺书(1)》第一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环节承诺书(1)(定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承诺书为加强学校餐饮食安全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作如下承诺: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二、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三、严把质量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的食品必须是正当渠道进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

四、食堂及仓库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

必须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

主、副食品库应专人专锁,有条件的食堂可安装监控设备。

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禁止向师生出售腐变过期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带毒带污染的食品。

六、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奖罚制度。

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及食品加工常识,并留有记录。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茀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八、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承诺学校:负责人:承诺日期:年月日食品生产加工安全承诺书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企业特向社会郑重承诺: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稽查制度

稽查制度

实施行政处罚查、审、定三分离制度第一条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处罚办案质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查、审、定”三分离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查、审、定三分离,是指在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立案和案件调查取证,办公室负责案件审核,合议委员会负责案件审理与决定,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三条在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时适用本制度。

第一章立案与调查取证第四条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介披露等渠道发现有需要调查处理的违法情况或者重大违法涉嫌情况,经初步了解、审查后,认为应正式提出调查处理程序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立案申请书,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第五条批准立案后,案件承办机构确定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承办,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对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与调查取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稽查机构统一办理。

第六条调查终结,案件经承办机构合议后,填写案件审核意见书,连同所有案件材料送交市办公室审核。

第二章审核第七条办公室就案卷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四)违法事实是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五)定性是否准确;(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完整;(七)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八)程序是否合法。

审核案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审核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案件承办机构意见;(二)对适用法律不准确,或者定性不准,或者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机构修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机构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号】甘食药监发[2013]240号
•【施行日期】201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3〕24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效能型机关,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群众工作能力和科学监管能力,省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等2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2日附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总结篇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总结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总结XX年,本窗口工作人员在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及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个发展”,坚持“四高”要求,以保障我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我市医药经济发展的大局,从实际入手,不断强化行政审批管理措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扎实工作,服务优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确保了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窗口形象,受到了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现将我窗口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一年来,我窗口曾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进行认真细致的学习,并结合有关法规进一步系统学习了上级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

对照有关法规,本窗口还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自查。

通过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对照检查,提高了全窗口人员学习的自觉性,明确了自己的学习任务和学习要求,更加准确理解和把握了其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使窗口的工作人员从加快菏泽发展、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了《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的重大意义。

并增强了创新意识,保证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认真学习的同时,本窗口还自觉把《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和上级新的审批精神落实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克服了因为工作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解放了思想,转变了作风,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

并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努力把行政审批工作做好,为群众服好务,为经济发展护好航。

二、授权到位,权责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从窗口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始,就将全部审批事项放入中心办理,并把审批权限下放窗口,从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审查、验收到发证,全部由窗口负责。

在此基础上,我局还建立了健全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窗口负责人具体抓,分级负责,真正把行政审批工作落实到实处。

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制度

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制度

上黄镇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第四条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第五条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第六条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必要时,镇食安委可以指定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镇政府第七条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九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条食品药品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承诺你监督承诺书

我承诺你监督承诺书一、实行首问负责制。

接待来访、来电人员态度和蔼、服务热情,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自始至终为咨询者负责。

即使不属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也要耐心说明和真诚告知办事的途径和方法,直至来询者满意。

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卫生监督员坚持做到“七要七不准”。

即:要勤政廉政,不准以权(法)谋私;要依法行政,不准越权执法;要秉公执法,不准徇情枉法;要坚持原则,不准徇私舞弊;要廉洁自律,不准吃拿卡要;要热情服务,不准冷、硬、拖、顶;要公开执法,不准乱收费。

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时,卫生监督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要在着装整齐、出示证件并在被监督单位人员陪同的前提下,方可行使卫生监督职责。

要如实、准确书写监督文书,并由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

对当场发现的一般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卫生监督实行“四公开”。

即:公开卫生监督员名单、公开监督程序、公开发证程序、公开违纪处罚规定。

四、许可受理实行限时制。

对办理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我局接到申请书后在1周内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如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改进意见,并按时复查,严禁不经审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查合格后,应在1周内发给卫生许可证或转送上级发证机关。

五、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卫生监督执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坚决杜绝执法不规范行为。

对违法情节较重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六、快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

在发生重大中毒事故时,在接报后以最快的速度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和现场处理,协同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控制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力争将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同时,要求及时上报。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因工作失误而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形成错案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论文

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论文为了更好地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相关部门必须严厉执行该工作职能。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论文篇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人的重要地位》摘要: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药品的安全和健康,我们国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起着主要作用的还是人的因素,只有把人的地位摆正,切实提高人的素质和技能,以人为本,我们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才会有所作为。

关键词:食品药品监管;以人为本;和谐社会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形势,从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已经成为食品监管事业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和重要课题。

而进一步强化处于工作的前沿阵地、执法一线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素质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和关键所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断提高食品药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为准绳,努力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水平食品、药品的管理是被称之为“人命关天”的大事,搞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生命权,促进和谐社会全面发展。

我们要自觉地把行政执法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确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促进依法管药。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形式,开展药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要经常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到农村药店、个体诊所及卫生院相对集中的乡镇进行现场说法,提高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学法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加大监管力度,坚持依法行政。

围绕依法行政这一轴心,突出监管重点,加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莱西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政策问答

莱西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政策问答学校:班级:姓名: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为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我市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公布了有奖举报电话。

一、有奖举报的受理部门有哪些?食安办举报电话:88405736(工作时间)、88412345;受理范围:各类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及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

公安局举报电话:88468482(工作时间)、110;受理范围:涉嫌犯罪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农业局举报电话:88474122;受理范围: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卫生局受理电话:88408111(工作时间)、88484209;受理范围:餐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卫生规范等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31、88436508;受理范围:在餐饮服务环节,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故意使用“非食用油”或不明来源食用油的。

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88400233;受理范围:食品摊贩违规占路经营行为(无举报奖金)。

服务业发展局举报电话:88405521;受理范围:生猪私屠滥宰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88483863;受理范围: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未经检疫、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添加剂或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

水产局举报电话:88483272;受理范围:水产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使用添加剂的。

工商局举报电话:88473858;受理范围:在流通消费环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假冒伪劣食品;非法销售“非食用油”;在食用油中掺假或将“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销售的。

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88433867;受理范围:在生产加工环节,非法使用或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非法将“非食用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

食品安全承诺书(3篇)

食品安全承诺书为确保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作如下承诺: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以及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在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制定本店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和贮存场地,销售的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没有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和不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对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并记录停止经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七、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八、销售和贮存散装食品的,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食品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本商店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我单位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所售食品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接受陕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承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食品安全承诺书(2)尊敬的顾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关注!为了更好地保证您的食品安全,我们郑重承诺:一、质量管理体系我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对生产、加工、存储和配送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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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问负责制第一条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位接待来访(来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来电、来函的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问时,职务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第三条首问责任:1、首问责任人对来访、来电、来函有接待义务,对来访者不得以“不知道”、“人不在”、“不归我管”、“下回再来”、等语言加以拒绝推诿;对来电者不得语言生硬,一推了之;对来函不得丢失。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时必须礼貌热情、态度和蔼,坚持做到“一幅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茶水”和“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谢声”。

3、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认真、及时、准确办理;对于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耐心向对方说明需补充的手续;对不涉及自身经办的事务,需告之相应办理的科室人员;对自己还不清楚的事务;须向局机关其它工作人员了解清楚后,再予以回复;不得将一般性的、本人能办理的事情推给领导;涉及重要事务的,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出妥善处理。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进行解释。

第四条首问责任追究:1、对首次未尽到责任,在机关内部造成影响的,将予以批评教育;2、对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尽到责任,有损机关形象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将通报批评,且当年不能评优;3、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请示汇报制度为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上下左右的沟通,提高机关工作的整体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1、凡属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本部门、本单位解决和决定。

超出职权范围或须向上级部门、主管领导报告的事项,必须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2、除局机关主要领导特别授权外,原则上各科室所有涉及向上的请示、报告都由办公室统一进行。

3、一般情况下,必须逐级请示或汇报工作。

各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正副职负责人请示或汇报,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汇报。

正常情况下,要避免越级请示和多头请示。

4、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1)遇到药械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的情况时;(2)时间紧急又无法联系上直接主管领导或直接主管领导授权同意时;(3)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有要求向其请示或汇报时。

5、遇重大问题或其它具有保密必要的敏感性事件,向上级请示、汇报时,必须征得局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并严格遵循逐级请示、汇报的原则,避免产生某些负面影响。

6、为搞好请示事项上级回复的记录,由办公室统一建立《请示及上级答复记录簿》,各科室的对上级局的请示事项和回复情况,统一到办公室填写《请示及上级答复记录簿》。

7、全局干部职工均要遵守请示、汇报的有关规定。

如因请示、汇报不当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8、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

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解决。

对一时答复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答复。

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转达。

来电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按要求做好来信、来电和来访接待工作。

二、要强化服务意识,来电、来访接待要态度热情,用语礼貌,服务周到。

三、办公室统一建立来信、来电和来访登记制度,认真记录好来信、来电和来访者反映问题的时间和内容。

四、除本科室一般业务工作外,上级局业务科室电话对口通知我局业务科室,包括安排工作、通报客情等,接电话科室必须将电话内容记录备案到办公室《电话记录》中,并向相关领导汇报,办公室视情况决定通报范围。

未经批准,对重要来信、来电、来访,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处理。

五、办公室要统一建立记录簿,对来信、来电、来访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分别向相关领导请示汇报,由相关领导对来信、来电、来人统筹作出处理安排。

六、投诉举报的处理按投诉举报程序进行,查处完毕后由承办人向投诉举报人回复。

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为贯彻落实《山东小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药械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监督检查事前有计划:各科(室)队要分别制定年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内容包括:检查目的、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人员组成和时间安排等。

二、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指定1人为组长。

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目的、范围、日程安排,落实陪同人员。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三)汇总检查情况,做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并填写省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一是写明白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没问题应当注明“没有发现问题”,不能空白。

二是发现问题的,应当注明处理情况,如:下达《预先警示通知书》、做出“警告”处罚等。

三是一并填写我局统一印制的《药品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或《药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并附在省局《现场笔录》后。

(四)检查组长向被检查单位宣布检查结果,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并存档。

三、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责令整改,并负责监督落实。

(一)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预先警示,必须现场填写并下达省局《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违规的事实、依据、改正期限、复查时间、复查标准以及逾期不改或虽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致使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扩大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相对人,一份存档备案。

(二)经复查,被检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解除警示,收回《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可疑的药品时,可以先进行快速鉴别,需要对药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进行抽样。

四、各科室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电子档案,办公室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登记备案簿》。

每周五下班前,各科室要将本周的监督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日常监督检查登记备案表》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同时,还要将省局《现场检查笔录》、我局印制《药品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或《药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按时间先后顺序分类整理后报办公室备案。

五、检查人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泄密;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宴请、馈赠物品或其他形式的好处;不得乱用自由裁量权。

出现违法纪律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涉药单位约谈制度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涉药单位约谈制度》(试行)的精神,搞好对涉药单位的交流、沟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涉药单位系指莱州辖区所有取得合法资质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

二、涉药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一)发现存在药品安全重大隐患,需要警示其自动改正的;(二)市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涉及我市涉药单位药品安全问题的;(三)国家发布的药品安全信息涉及到我市涉药单位药品安全问题的,经确认后需要进行约谈的;(四)多次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五)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三、涉药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

四、约谈的主要内容是:(一)通报涉药单位违法违规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二)了解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三)宣传药品监管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四)征求对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建议;(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五、约谈一般应在局办公场所进行,由各相关业务科(队)实施。

各相关业务科(队)负责人作为约谈主持人组织约谈,约谈时应至少有2名药品监管人员在场。

六、约谈涉及全局性或者重大问题,需要局领导参加的,应按照局机关的报告程序至少提前两天报告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七、约谈时,应对约谈内容做好记录并填写《涉药单位约谈记录》,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约谈科队,另一份报办公室存档。

约谈记录需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等内容,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八、对通过约谈,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涉药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约谈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九、约谈不得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具体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涉药单位约谈记录涉药单位约谈记录承办科队:记录人:被约谈单位及人员:约谈事由:约谈内容:约谈人员签字(或签章):注:该记录一式二份,由承办科队一份,报办公室存档一份。

为加强局机关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下乡工作质效,现就下乡时间、下乡纪律、下乡人员考勤管理等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一、下乡实行“早出午归制”,原则上下乡人员正常参加日常考勤。

二、为节约执法成本,保证下乡工作时间,下乡科室必须提前准备。

下乡应在上班后半小时内出发,中午返回。

三、原则上上班半小时后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下乡。

紧急情况、特殊情况必须下乡的,要填写《特殊事由下乡签批条》报分管领导签批,并将签批条报办公室备案。

四、下乡人员因特殊事由中午无法返回参加考勤的,必须在上午下班前电话报办公室,书面备案。

五、原则上下乡人员局里不负担餐费。

极特殊情况下,下乡人员需在外吃工作餐的(标准10元/人),必须提前请示局主要领导批准。

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日中午禁酒令等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接受相对人吃请、馈赠,不得带酒上岗。

七、办公室建立《下乡登记簿》,对下乡人员因公无法参加正常考勤、特殊事由下乡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汇总后每月将下乡情况报局主要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的考勤管理,根据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全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确保工作时间在岗。

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做好指纹签到(签退),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

二、日常考勤采取电子与书面相结合的方式。

下乡人员(驾驶员)每次出发前都须在考勤机上按手印,并到办公室填写下乡日志(填明人员、时间、地点、事由等)进行备案。

原则上,下乡人员必须在上午下班前返回参加正常签退。

因特殊事由不能返回单位的,必须在上午下班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登记备案。

返回后在考勤机上按手印,同时填写下乡日志,注明返回时间,参加正常签退。

三、上班签到最多延后10分钟,上班时间开始10分钟后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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