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__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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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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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编号:26006.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9年1月实施日期:2019年1月发布机构:江门海关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注: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申请书;2.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证明文件。

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2004年发布)11月1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征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现将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研究员李长喜提出,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应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

建议在“会同”后加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标准研究所所长周扬胜提出,现在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已不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而是事业单位,其职能是组织制定自愿遵守的技术标准。

建议删去上述“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将“环境标准”改为“标准”。

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种类、处置状况等信息。

最高法院研究室吴兆祥提出,这一规定涉及公众的知情权,不应仅限于大、中城市,对小城市也应提出这类要求。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调研员张雅萍建议将这一责任赋予所有城市人民政府。

北京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助理李立新提出,大、中城市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不是由环保部门负责。

环保部门是否掌握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等信息,值得研究。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限制过度包装。

生产、销售、进口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该产品的包装物进行回收、处置,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中国包装协会秘书长钱进提出,包装物的强制回收责任都由包装物的生产、销售企业承担,难以实施,也不够合理。

进口废钢的流程

进口废钢的流程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91号公告)三、适用范围工商登记地在广东省(深圳、珠海除外)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

四、许可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五、实施机关受理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或《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23号公告格式)。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清单(八)代理递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委托书七、注册登记程序(一)受理广东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颁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如何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如何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项目类型:先审后批审批内容: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加工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3、《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1号。

受理范围:有进口废物加工能力和相关设备审批条件:1、《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2、《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3、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审批程序:1、材料受理。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受理《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对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结合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审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每批企业申请及审批情况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公示三天。

3、办理批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在公示三天后正式公布审批结果,并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发往各省环保局,由各省环保局再发给企业。

审批流程图申请书格式:《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承诺时限: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废钢进出口资质的办理

进口废钢证件办理:(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质检总局网站);(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省商务部门)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然后去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五)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六)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七)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八)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九)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进口废钢铁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首先要注册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办好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后,才能办理环保证,有了环保证就可以清关了!国外的供货商需要办理AQSIQ证书才能去申请办理CCIC,最终才能发货到中国。

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四)有相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六)委托其他企业agent进口的,所选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在进口企业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范围内;(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某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某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细则着重对《规定》中“地方预审、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内容进行了细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他规定与要求参看《规定》,本细则中不作重复。

一、进口废物地方审查程序(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申请条件详见《规定》(附件1)或《某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修正版)》。

2.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件2)。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3)。

《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该报告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写。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

(5)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

(6)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备注)。

3. 地方审查程序(1)由于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家数众多,为加快办理与审查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个月5日前将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件7)以公函形式报送某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发布部门】60242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4.13【实施日期】2018.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一、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1),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二、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2),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2018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2.2019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4月13日附件1.2018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

特定种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一)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片生产企业除外);(四)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一)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1.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膜状废塑料;2.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四)近1年内没有以下污染环境行为的:1.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2.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自行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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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
关于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填报部门: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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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审核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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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

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二类或者三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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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

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

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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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

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2.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仅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填写;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是否同意进口给出明确初审意见,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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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批准数量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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