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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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污染方针本公司始终坚持“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的防污染方针,努力实现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三、管理目标1. 保证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4. 执行强制性公约、规则、规定和公司采用的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及海运行业组织建议性规则、指南、标准,规范公司船、岸的操作;5. 明确公司SMS(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6. 保持公司SMS有效运行。

四、组织架构1. 成立公司防污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2. 设立防污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污染措施,包括制定防污染计划、监督执行、检查评估等;3. 各部门应设立防污染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防污染工作的落实和上报。

五、防污染措施1. 船舶防污染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 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确保船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2. 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制定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3. 船员防污染培训:- 定期对船员进行防污染知识培训,提高船员防污染意识;- 加强船员对防污染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船员能够熟练操作防污染设备。

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一、码头安全管理规定1.未经许可,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区域。

须进入码头联系工作、参观的人员,应经公司办公室或部门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2.进入码头区域人员必须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管理。

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3.进入码头联系工作,参观的人员,严禁动用码头上任何设施。

4.船舶停靠码头,严禁吸烟。

5.未经许可严禁拍照、摄像。

6.靠泊货轮,应服从码头操作人员的调度,上档有序,严禁争档。

7.码头周围100M内,严禁明火或停靠与装卸无关的船舶。

8.严禁渔船在码头水域内捕鱼、人员在码头附近水域游泳。

二、堆场安全管理规定1.外来参观、检查工作人员,须公司(部门)领导陪同。

非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进入堆场必须佩带好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3.进入堆场联系工作、参观、检查人员,须服从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动用罐区内任何设施。

三、防污染管理规定1.靠泊船只不得向长江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船舶压舱水,通过码头压舱水管道输送到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

3.清洗平台的污水集中到码头“太平水仓”中,以便输送到污水处理场处理。

4.码头生活垃圾,不得丢入长江,集中到垃圾桶中,按规定及时处理。

5.及时启动《防污染应急预案》。

四、大风浪天气装卸货应急措施1.遇有大风浪天气,码头应停止装卸作业。

2.及时收听天气预报,预先做好船只的收、疏散工作,必要时可通知船舶在大风来之前离开码头。

3.来不及离开码头的较大船只,应将缆绳带好。

4.做好防台、防汛工作,及时准备抢险器材。

5.在大风浪天气中,码头上发生任何事故,都由当班班长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由部门主管负责及时处理。

6.和海事局保持通信联系,保证通信畅通。

7.及时启动《防洪防汛(台)应急预案》。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12.24•【文号】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现予发布《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建设部部长侯捷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码头装卸设施所有人(经营人);长江沿岸城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垃圾接收处理的单位和作业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岸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长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的对策、措施和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第五条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的规定。

第六条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须备有港航监督部门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

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接收废残油、油泥、油污水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和大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旗(样式及尺寸见附件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作业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在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时,准确注明污染物接收数量。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

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到港船舶交付的污染物,不得无故拒收,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备案机关应收缴其备案证明,并对外公示。

(一)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接收作业条件的;(二)所接收船舶污染物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三)末如实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证明)的;(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五)强迫船舶交付污染物的;(六)未及时提供接收作业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长江航运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研究

长江航运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研究
强化 危 险 品 申报人 员 的 管理 ,严 格
验 工 作进 行 重点 跟 踪和 管 理 ,对需 入 级 检 验 的 船舶 实 施 监督 管 理 ;对 不符 合 检
量 , 要 时 实施 现 场 维 护 ; 求 其 严格 按 必 要
照相 关 的安 全规 定 进 行锚 泊 ,控 制锚 地
验要求 的船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 对 在检 查 中发 现 的涉 及 船检 机 构 的缺 陷 时
虑 船 舶 的特 殊 情况 , 保 持 船员 ( 其 是 要 尤 高 级 船 员) 的相对 稳 定 , 以利 于加 强 船 舶
管 理 和制 度 的 连续 性 。 选择 责 任 心强 , 业
务 技 术全 面 ,操 纵技 艺 优 良 的船 长上 船
^ m
任职。
为控 制 风险 , 防止 事故 发 生 , 首先 应
图 所示 :
日常 管理 ,结 合 长 江海 事 局开 展 的船 员 履 职 能力 检查 活 动 , 开展 船 员操 作 检查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船 员 就 地 重新 学 习 , 直 至 培 训考 试合 格 为 配置 船员 时 , 考 航 应
应 及 时 向船 检 管理 机构 进 行报 告 ,促 进
锚 泊 船 数量 ,与 他 船保 持 足够 的安全 距
离; 一步加强对 危险品船舶装 、 、 进 卸 过
驳作 业 的监 督 管 理 ,提高 危 险 品船 舶作 业现 场 检 查 率;加 强恶 劣天 气 下 危 险 品 船舶 的监管 ,及 早 提 醒船 舶 做好 防范 准 备 , 取 安全 措 施 。 采
危 险 因素分 析
根 据 安全 系 统工 程 的 观念 ,危 险 品 船 舶交 通 安 全是 一个 由多个 有 机 结合 而 成 的 复杂 系 统 。要避 免 和减 少 危 险品 船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

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码头环境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本制度订立。

二、管理责任码头管理者是码头防污染的责任人,应当落实环保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全程监控。

对于污染排放超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惩罚或者整治。

三、环境风险评估1.针对码头运营项目,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2.环境风险评估重要包括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源头、物质、区域以及后果进行评估,确定防范措施,实行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1.码头内的排放标准参照国际、国家的相关标准,订立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

2.码头内的排放单位与排放物种类应当与环保局签订清单,并保持实际情况与清单一致。

五、环保技术1.码头内的生产生活设施,应当履行环保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回收利用、油品回收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

2.对于可能产生大量污染的设施应当配备吸附、处理、净化等环保技术设备。

六、技术设备的维护与管理1. 对于环保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码头管理单位应当订立定期计划,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排放达标。

2. 对于环保设备的异常情况,一旦发觉应适时整治。

七、环保监管1.环保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完整、科学、体系化的监管体系,从源头掌控,督导运营单位进行环保管理。

2. 监管机关要依法实施监管和执法,严格惩罚不达标运营单位和个人,保证码头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八、应急预案1.对于可能发生污染的情况,应当立刻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应当认真规定污染源、污染影响范围、处置方案等,并落实实在的责任人。

九、责任追究1.码头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认得到环境保护的紧要性,若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十、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制度内未涉及的情况,将依照国家、地方法规执行。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 2 页共 2 页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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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
染评审制度
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
海事法规加入时间:-8-2 11:24:46
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能力的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长江海事局《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长江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污染评审由各分支海事局负责实施,散化液化码头及吨级及以上油码头防污染评审专家应从长江海事局专家库中调用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防污染评审是指相关作业单位防污染备案前所进行的以下防污染能力评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防污染能力;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设施)接收处理能力;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液货过驳作业防污染能力;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防污染能力
第四条申请评审的单位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提交《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申请书》及以下申请材料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防污染能力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码头及周边水域基本情况:包括码头总布置图、码头工艺流程图、安全与防污染设施布置图、码头前沿水深、码头负荷及环境状况说明书、有关证明文件等;
3、作业货物品种理化性质和作业流程;
4、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5、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值班、船岸检查、明火作业、防静电、防火防爆、污染物接收处理等制度;
6、作业方案:包括船舶靠离泊方案、装卸作业规程、限制作业的条件、通信联系方案等;
7、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操作规程;
8、应急计划(预案);
9、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接收作业船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资料;
3、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接收作业管理制度:包括防污染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值班、台账报表、人员培训学习及演习等制度;
5、作业方案:包括靠离泊方案、污染物接收方案、污染物转运处置方案等;
6、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操作规程;
7、应急计划(预案);
8、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船舶清舱作业单位应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清舱作业船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资料;
3、作业人员培训证明、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接收作业管理制度:包括防污染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值班、台账报表、人员培训学习及演习等制度;
5、安全作业方案:包括靠离泊方案、清(洗)舱流程、清(洗)舱水接收处理与转运处置方案、保障措施;
6、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操作规程;
7、应急计划(预案);
8、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申请液货船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评审应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作业船舶和作业点水域基本情况: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作业货物品种理化性质和作业流程;
6、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7、靠离泊、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包括靠离泊方案、过驳作业方案、限制作业的条件、通信联系方案等;
8、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值班、明火作业、防静电、防火防爆、污染物接收处理等制度; 9、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配备情况、操作规程、防污染措施; 10、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案; 11、应急方案
申请船舶水上拆解作业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4、拆解工艺流程;
5、应急计划
第五条评审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制定《评审安排方案》
第六条评审单位应在开展评审工作前3个工作日将《评审安排方案》发送给被评审方和评审专家,并通报当地海事局,同时向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发《防污染评审商调函》
第七条申请评审单位按《评审安排方案》做好准备工作,条件允许时,可将评审材料寄送评审专家第八条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议
第九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并提供有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申请评审单位应做好会务工作,向评审组成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并根据评审组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
第十条评审分为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资料评审
1、所建立的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可行性;
2、所提交方案是否合乎有关规定的要求;
3、人员、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现场评审
1、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
2、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3、所配备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有效性;
4、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评审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讨论确定具体评审工作安排,并向评审专家成员分配工作任务
召开评审初次会议,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表、被评审方单位领导、评审陪同人员及被评审方指定的其它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内容包括: 1、评审组与被评审方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被评审方介绍码头防污染管理的有关情况;3、评审组简要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其它有关事宜
实施资料评审,并填写《资料评审记录》;开展现场评审,并填写《现场评审记录》;召开评审组内部会议,形成评审初步意见;
召开评审总结会议,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表、被评审方单位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评审陪同人员及被评审方指定的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由评审专家组组长通报专家评审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会结束3个工作日内,评审组应形成《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报告》,《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评审单位,一份连同《资料评审记录》、《现场评审记录》报评审单位
第十三条长江海事局防污染评审专家由长江局聘请,分支海事局防污染评审专家由分支局聘任并向长
江局报备,聘期为三年长江海事局专家兼任所在地分支海事局专家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海事管理、危险品运输、船舶防污染等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十五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科学、公正地对所需评审内容进行评审,严守商业秘密,并不得接受申请评审单位的特殊照顾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一:危险货物码头与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申请书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评审内容
申请作业的码头泊位
货物名称
水路危规编号国际危规编号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备注:附表二:
评审安排方案
评审项目
申请单位
评审项目
污染物类别
评审时间
编号组长成员成员
评审专家组组成
成员成员成员成员成员成员
具体安排:
姓名
所在单位
聘书编号
防污染评审单位年月日附件三:
危险货物码头与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商调函
:
现决定对单位的进行防污染评审,评审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拟请你单位同志届时参加评审工作,望给予支持
请通知该同志务必于月日前将抵的航班号或车次、船期告知联系人:;电话:传真: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请于月日前通知我局联系人:;电话:传真:年月日
附件四:
资料评审记录
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签名:序号资料名称
附件五: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签名:
操作人
现场评审记录
问题描述
问题严重程

申请单位:评审日期:
整改建议
章节或条

问题描述
问题严重程

申请单位:评审日期:
整改建议
注:“问题严重程度”栏内视该问题对安全与防污染影响程度分别填“重大”、“严重”、“一般性”
序号现场评审内容询问人
注:“问题严重程度”栏内视该问题对安全与防污染影响程度分别填“重大”、“严重”、“一般性”
附件六:评审项目申请单位联系人申请评审内容
水路危规编号
国际危规编号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传真
危险货物码头与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报告
申请作业的码头泊位
货物名称
污染物类别
评审起止时间
评审评审组长组
评审成员
评审情况概述:
评审中发现问题合计个
其中资料评审中个,现场评审中个一般性问题个,重大问题个,严重问题个
问题具体情况
序号问题描述
问题严重程度
评审初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名: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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