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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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案例:限制民事⾏为能⼒⼈从事两类民事⾏为有效[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15岁。

⼀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张,最⾼奖⾦颇为5000元,便买了⼀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领到⼀张奖券。

⼏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奖,南某某⾮常⾼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的箱⼦中。

第⼆天,南某某与萧某发⽣争执,南某某⼀⽓之下,便偷偷将柜⼦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只钻戒。

⼏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某某认为钱是⾃⼰中奖所得,⾃⼰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钱应当由⾃⼰和南某某的⽗亲⽀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的⾏为的法律效⼒如何?奖⾦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为的法律效⼒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么?分析:1.南某某购买洗发⽔的⾏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为能⼒⼈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应归南某某所有。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是限制⾏为能⼒⼈,故南某某是限制⾏为能⼒⼈。

限制民事⾏为能⼒⼈从事下列两类民事⾏为有效:⼀是与其年龄、智⼒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的民事⾏为;⼆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为属于效⼒待定的合同⾏为。

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为能⼒⼈订⽴的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

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所谓的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就是限制民事⾏为能⼒的⼈,所作出的民事⾏为,但是限制民事⾏为能⼒的⼈的法律⾏为需要代理⼈或者是监护⼈认定之后才能有效,这就是追认期。

那么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的追认期限有多久?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民法典》第145条第⼆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第171条第⼆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为⼈还是相对⼈来说都是⼗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待定⾏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的追认权以⼀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本⼈⽆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权代理⾏为的法律效⼒,⽽有可能使相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蒙受损害。

⽆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并没有规定权利⼈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待定⾏为缺乏⼀个统⼀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条解释:根据合同法第四⼗七条、第四⼗⼋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到达相对⼈时⽣效,合同⾃订⽴时起⽣效。

追认的⽅式追认的表⽰应向特定的第三⼈或⾏为⼈作出,因⽽,对第三⼈或⾏为⼈以外的其他⼈的同意表⽰,不能视为追认。

就具体⽅式⽽⾔,追认可以采⽤明⽰⽅式亦可采⽤默⽰⽅式。

⼀般说来,被代理⼈应以明⽰的⽅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字或其他⽅法直接进⾏意思表⽰,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书⾯形式的,应当⽤书⾯形式。

追认也可以⽤默⽰⽅式。

默⽰分为作为(特定⾏为)和不作为(默⽰),追认在运⽤默⽰⽅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为,即可以通过本⼈“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不返还⾏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为⼈未经被代理⼈授权⽽出售被代理⼈的财产⽽事后被代理⼈却接受了所得款。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为效⼒有什么规定民事⾏为能⼒可以分为完全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和⽆民事⾏为能⼒三种,不同民事⾏为能⼒⼈,实施民事⾏为的效⼒不同,那么民法典的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为效⼒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为效⼒有什么规定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其他⾏为经追认后才有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五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限制民事⾏为能⼒的衡量标准限制民事⾏为能⼒⼈是否属于⼀⼼智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1)依据⾃然⼈的意思能⼒(认知能⼒)来判断。

这⼀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和精神病⼈⽽设定的。

意思能⼒是指对⾃⼰的⾏为进⾏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意思能⼒是确认和划分民事⾏为能⼒的基础,⾃然⼈的⾏为能⼒取决于其意思能⼒的状况。

⾃然⼈能否合理地理解⾃⼰⾏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智健康的关键。

如果他在⾏为的那⼀刻不能理解⾃⼰⾏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为是适当并公平的,⽽且即使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

⾃然⼈意思能⼒的有⽆、⾼低,主要受⾃然⼈的⽣理条件的影响。

如年龄、智⼒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先天或应然的⽣理条件,对⾃然⼈的意思能⼒的⽔平产⽣直接影响。

(2)依据⾃然⼈的意志能⼒来判断。

这⼀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设⽴的。

尽管成年的⾃然⼈对⾃⼰⾏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的⾏为。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并有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权益发生变动的能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一般被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签订合同、买卖财产、参与诉讼等。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有效进行民事行为。

比如,未成年人需要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授权才能签订有效合同。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为他们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他们的民事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根据年龄段划分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细分和特别规定:1. 婚姻年龄的特殊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时,即可结婚。

未满婚姻年龄的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父母的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提前承担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

2. 经济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尽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普通民事行为方面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事适应其年龄和智力的劳动和经营活动,以获取合法收入、使用财产。

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行为能力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综上所述,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段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成年标准来确定的,一般为年满18周岁。

对于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会受到限制并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为他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婚姻年龄和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行为能力也有相关的特殊规定。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时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吗?

《民法典》时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吗?

《民法典》时代⽆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
为绝对⽆效吗?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不得以⾏为⼈⽆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为由,主张以上⾏为⽆效。

”对于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上述⾏为,该条的规定⽆疑在《民法典》施⾏后应当继续适⽤。

关键是,对于⽆民事⾏为能⼒⼈实施的上述⾏为,该条的规定还能否适⽤?
其⼀,本条的规定明⽩⽆误,只能得出⽆效的结论。

其⼆,从逻辑周延的⾓度,不应当继续适⽤。

其三,⽴法机关认为,纯获利益的⾏为在实践中类型多样,并⾮⼀望便知,简单识别,《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为能⼒⼈实施此种⾏为⽆效,并⽆妨碍其代理⼈代理实施这种⾏为,实际上是给予⽆民事⾏为能⼒⼈的⼀种保护。

其四,《民法总则》⽴法时,对《民法通则意见》第6 条中关于限制民事⾏为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表述予以采纳,对⽆民事⾏为能⼒⼈从事这些⾏为有效的表述没有采纳。

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人是不具备民事行为的,如儿童、残疾或者精神有问题的人等等,这些人一般需要交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民事行为。

由此有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针对这一内容,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法律知识,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一、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也无效,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才有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一)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

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二)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执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注意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是指年满七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一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在民事领域的权益,使其做出的法律行为能够得到更广泛的法律保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到特殊的保护和限制。

他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但由于其未完全成熟的心智和经验,需要社会和法律的特别关注。

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交易时,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定代理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等。

未成年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明确同意。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需履行监护职责。

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

未成年人在决策时可能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因素,他们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正确引导和帮助,使其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第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具备法定条件。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例如,在购买商品、签订合同等行为中,未成年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才能被视为具备了能力进行该项行为。

第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

如果未成年人在法律行为中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影响,他们有权通过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法律行为。

这一规定进一步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面对不利情况时有合法的维权途径。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受到一系列特殊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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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许某某在某乡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巴某某(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1997年至1999年在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搭伙,被告父母经常为其交钱和粮食。

1999年10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2年间其累计欠饭菜款4515元,成品粮572斤,并要被告同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572斤,另一张为欠现金3915元,且言明数额小的欠条向被告父母索要,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被告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

对上述情况原告均未告知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

原告持被告所写的小额欠条向被告家长索款时,被告家长以饭费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而引起纠纷。

原告于2000年1月持欠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4515元及所欠粮食572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初中期间在原告处搭伙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应与其年龄相适应。

原告在无老师和学生家长在场时,要求被告出具数额大、小各不相同的两张欠据,其中要求大额欠款待被告离校打工后归还,有悖于社会公德,有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帮助,原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被告此时书写欠据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人所欠原告572斤成品粮,予以认定,依法由被告归还。

原告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

公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与《民法通则》的原则相一致,《合同法》具体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
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一般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所谓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的法律行为。

该类法律行为欠缺权利人的同意,经权利人追认即可自始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换句话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只有在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这里所说的“追认”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于事后承认行为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以补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最终达到切实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目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可直接发生效力,无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是非的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其行为的后果,因而可以独立地、有效地实施一些对其无害的民事行为,这与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的立法意旨相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的规定,对“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认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额等方面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的规定,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切实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要忽视法律行为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法律行为订立后,法定代理人迟迟不作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表示,则法律行为将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此种
状态对法律行为相对人极为不利,也不利于维护财产秩序。

因此,在法律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律行为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使得其也有措施来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早日确定下来,结束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状态。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这样,相对人可以通过行使催告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在1个月内得到确定。

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是否追认的意思通知,如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的期间内未作意思表示,则可推定其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了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同时在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巴某某在原告许某某处搭伙并写下欠据时为年仅十五、六岁的初中生,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原告要求被告写下的欠据表明欠款总额为五千多元,这对于一个生活在贫困农村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财产,显然不属于其能够独立处分的钱款范围;同时原告许某某始终未将被告欠款的情况向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学校老师进行说明,并要求被告为其出具金额相差悬殊的两张欠据,约定由被告成年后打工偿还,这一约定具有明显的迷惑被告的性质,导致被告轻易答应了原告的要求。

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在作出上述行为时并不具有判断其行为性质的智力水平。

综上,被告巴某某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给原告许某某立下的欠据,其性质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该合同,被告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又未予以追认,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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