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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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安徽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管理,保障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核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核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第四条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四)具有采矿(露天)、机电、地质、测量、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最低不少于2人;(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身体健康,能够深入井下进行核定工作;(七)与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五条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向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一)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文件;(二)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五)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六)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历表;(七)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八)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质量保证制度;(九)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部门收到资质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 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

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3.27【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操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公司年度维简、大修、安全生产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大修理、维修工程及矿建、土建、安装等工程.本办法所指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如下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工程立项?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审批?中间验收?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技术档案归档.第四条责任划分1、各项工程由矿长根据项目性质指定的分管领导负责,项目变更调整必须经矿长批准。

2、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项目,由计划科按照矿长或分管矿领导的意见和要求,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符合招投标条件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审核项目的预决算;工程实施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方案)设计(或委托)、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资料管理、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

3、工程实施部门职责划分:(1)基建科:负责土建(修、改、扩建)和修缮等配套工程管理;(2)后勤中心:负责本矿管网、锅炉改造和部分土建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3)电力科:负责全矿范围内电力线路改造、大修、维修等安装工程管理;(4)机电科:负责全矿范围内机械设备改造、大修、维修等安装工程管理;(5)四大件科:负责全矿范围内的主提升、主通风、主压风机房的设备改造、大修、维修等安装工程管理;(6)自动化中心:负责全矿通讯线路、数字化信息系统工程的改造、维修等工程管理;(7)生产科:负责井巷工程的管理;(8)通风科:负责“一通三防”、瓦斯抽采等工程管理;(9)地测科:负责地质勘探测量工程管理;(10)总工办:负责科研项目、技术改造工程管理;(11)其它部门:负责计划内相应工程项目的管理.5、工程监督部门:由计划科、企管科、财务科、法顾室、审计科、纪委(监察科)、总工办、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依据各单位业务,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施工图(方案)会审、招标管理、合同签订、施工监督、工程巡检、中间验收、“三算”审查、竣工验收、移交保修等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0年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共150题)

2020年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共150题)

2020年新卷好渤瞄聚麟及答案(共150题)1.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规定,对同一非煤矿山项目,其项目核准、采矿许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审批层级不同的,以下说法错误的是(D)oA.由最低层级的审批机关受理B.组织本级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C.该级有关部门没有审批权的,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有审批权的上级有关部门决定D.上级有关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2.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A)oA.生产经营单位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行业主管部门D.人民政府机构3.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督办,明确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任务、措施、时限以及牵头督办部门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必要时,报(A)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A.本级B.上级C.省级D.市级4.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以下(C)情形可以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

A.生产经营单位不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B.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C.生产经营单位多次不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D.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5.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C)的罚款。

A.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6.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B)。

A.建立台账B.建档管理C.建立台账或建档管理D.以上都对7.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通知》(皖政(2015)85号)的要求,省政府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截止时间是(C)。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1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矿山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采矿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第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具有本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备案、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通过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竣工验- 2 -收、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合法证件的非煤矿山,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实际的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案,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是矿山年度矿石产量的最大值。

矿山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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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各市、广德市、宿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2020年9月21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三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二)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通过安全评价;(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的;(三)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四)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和其他法定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投产前,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权限第八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负责。

第九条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规定,应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二)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非煤矿山、跨市(指设区市,含省直管市、县,下同)的非煤矿山、列入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三)根据政策规定或者全省非煤矿山布局调控需要,决定直接管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四)接受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管理的特殊、重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五)上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一)本办法第九条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备案及其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二)本辖区内省、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审查其初步设计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基建工期管理;(三)参与本辖区内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本辖区内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项目核准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通过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矿产资源情况、矿山周边环境及开采现状、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安全可靠性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材料:(一)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市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变更文件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应当开工建设。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四章项目备案第十八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建设项目备案信息报告备案机关,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十九条项目备案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矿产资源情况、周边环境和开采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安全可靠性分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四)项目总投资额;(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备案应附具以下材料:(一)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按规定不需备案的除外,下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三)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四)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五)资源整合矿山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确认整合主体、批准划定整合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备案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备案信息的核查。

项目备案信息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未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项目备案文件。

项目单位报备信息不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备案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或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应抄送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应抄送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已备案项目的备案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变更备案文件。

第二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的有效期3年。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项目需要开工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初步设计审查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应经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须具备甲级设计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设计人员,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相关初步设计编写大纲组织设计内容,严把设计质量关,提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内审,文本内应附有内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本;(三)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五)改建、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七)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八)水利(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九)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十)设计单位提供的未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设计编写人员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承诺书;(十一)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审查机关审查初步设计,应当重视专家的专业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向项目单位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和省相关部门;不予通过的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

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结果抄送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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