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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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情形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情形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情形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情形甲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仲裁协议:第一条仲裁机构双方约定:涉及本协议的仲裁争议由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独立性原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及仲裁机构应当独立、中立、公正,并遵守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第三条身份、权利和义务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享有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承担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享有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承担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第四条仲裁程序1. 仲裁程序应当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的规定。

2. 仲裁程序由仲裁裁决前的程序和仲裁裁决程序组成。

3. 仲裁裁决前的程序包括仲裁请求和答辩、仲裁庭组建、听证等程序。

4. 仲裁裁决程序包括裁决文书的起草、仲裁裁决的作出等程序。

第五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3. 仲裁裁决如未得到履行,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和双方的协议确定,各方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仲裁费用。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首先,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分离。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仲裁程序主要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负责,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选择仲裁程序,并根据仲裁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分离和选择性使得仲裁程序能够独立于国内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避免了法院的拥堵和延误问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

其次,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确保仲裁程序公正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独立的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与争议双方无关联。

它应该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仲裁机构的成员应该是经过专业培训和准备,并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他们应该是中立的,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保持公正和公平。

为了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制定维护和保护仲裁机构独立性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应该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受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

其次,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或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仲裁机构的活动。

这个监管机构或组织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当事人的,可以对仲裁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行为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再次,确保仲裁机构的成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协会或组织,对仲裁人员进行注册和资质认证,从而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总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正的关键要素。

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分离,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性和高效性。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体现在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以及其成员的中立和专业素养。

为了确保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建立监管机构或组织、确保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等措施来保护和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在具备独立性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供高效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

浅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浅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浅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业合同中的一种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当合同争议发生时,争议的解决方式和仲裁的程序。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该条款是否能够在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独立存在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浅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规定1.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对于仲裁条款的处理方式是有所规定的,在中国,目前最高法关于仲裁条款的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事诉讼法》。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等事项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照仲裁解决争议。

合同的效力与仲裁条款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

”2. 《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也是有所规定的,早在1958年联合国就颁布了《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公约》,其中第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所涉及的合同的无效性、效力或者合同的範围,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同年,联合国还颁布了《联合国仲裁规则》。

这一规则也明确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第三条规定:“合同的无效性、效力和范围的争议,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意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对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商事合作中,双方通常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体系和交易方法,因此商业争议难以避免。

而仲裁作为一种非常规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中显得更加灵活、高效和经济。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可以保证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为双方提供了更加公正、透明的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有利于国际商事合同的稳定性。

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合同在其他条款上可能存在争议,但是仲裁条款可以作为合同中最基本的、具有的参数。

如果仲裁条款也受到争议,那么商业合同的稳定性会受到很大影响。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实践案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在一些实践案例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案例2016年,香港裁判法院就一份中国大陆客户与香港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内容提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自治权说已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并在众多的法律文件中加以规定,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详细分析,尤其针对国际商事合同中颇有争议的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

关键词语: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是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前提与基础,作为现代仲裁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其性质和地位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它的有效性与否成为仲裁裁决得以在国内外是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

正是由于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才使得某一特定仲裁机构获得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由此,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更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它们之间确定的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统称。

这里的“非契约性”争议是指在合同本身以外的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这一定义赋予了通过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的更为广泛的范围,从而使仲裁这一形式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

大多数国家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一般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规定“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协议形式”;199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①其他国家也普遍认为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有三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由当事方签署的或双方往来的函电中表示仲裁意愿或者达成仲裁协议的文件。

仲裁条款是附属于商事合同中的①2002年中国宇航出版社司法考试系列丛书《法律法规汇编》解决争议的条款,它不涉及实体的权利义务,只是一种程序性的特殊类型的契约,其特殊性就在于它的独立性(即“可分割性”。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

仲裁条款的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即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合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协议。

1.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

即使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存在矛盾、不明确或者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具有独立性。

2.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即使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等原因而无效,或者因为履行不能、重大违约等原因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仲裁条款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协议,双方都有义务将争议提交仲裁。

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提出异议,也不能拒绝履行仲裁协议。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仲裁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仲裁条款一旦签订,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或者补充。

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修改或者补充仲裁条款,应当重新签订仲裁协议。

新的仲裁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可能影响其效力。

5. 结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有效性和履行性。

当事人应当重视仲裁条款的约定,确保其明确、合法,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履行自己的义务。

6. 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仲裁条款适用于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

这些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解释、履行、终止、解除以及违约等。

即使争议涉及的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或者争议金额较小,仲裁条款仍然适用。

7. 仲裁条款的排除事项虽然仲裁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但也存在一些排除事项。

例如,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价款支付等事项的争议,通常不适用于仲裁。

此外,合同中的非金钱债权,如知识产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一般也不适用于仲裁。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首先,独立性原则要求仲裁人员在行使仲裁职能时独立于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人员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公正、公平地裁决纠纷。

仲裁人员的任命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程序,确保其能够独立地行使仲裁职能。

此外,仲裁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专业道德规范,不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保证其独立地进行裁决。

其次,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作为仲裁程序的执行机构,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和干预,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仲裁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制度规范,确定仲裁程序,指派独立的仲裁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仲裁职能。

此外,仲裁机构还应当独立于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干扰,确保其能够根据法律和程序进行裁决,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过程的独立性。

仲裁过程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和干预,以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结果。

仲裁过程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

仲裁庭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最后,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结果的独立性。

仲裁结果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结果应当根据法律和程序作出,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仲裁结果一经作出,即具有最终和具约束力的效力,可以被各方当事人及其国家承认和履行。

仲裁结果的独立性是国际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保证了仲裁的效力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国际仲裁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保障了仲裁过程和结果的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确保了仲裁的公正、公平和中立。

只有独立性得到有效保障,仲裁才能成为一种高效、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可行的解决方案,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下面是由YJBYS为大家带来的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的文章,欢迎阅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经济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争议数量激增,而且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只是依靠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些争端,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和诉讼程序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使日益增加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也难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人们开始寻找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替代方式,而仲裁以其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并且成为诉讼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并自愿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往往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形式选择他们合意适用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及程序,而一旦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达成后就独立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但是仲裁协议也是民法上合意的一种,即仲裁协议本质上仍然是欲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是以有效、迅捷地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因而,仲裁协议又具有相对性。

以下分别就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作研讨。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承载着当事人仲裁合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鉴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学者们形象地将其称为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就其存在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的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表达其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存在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书,还是以合同文本形式存在于基础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为目的,都与基础合同存在着同样的实质性联系一一即针对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因而也都存在着效力上是从属还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性问题世界上绝⼤多数国家都承认这⼀原则。

(⼀)理论基础仲裁条款独⽴原则的基本理论基础是当事⼈意思⾃治原则。

就是说,仲裁条款之所以能独⽴于主合同⽽单独存在,完全归因于当事⼈之间在订⽴合同时达成的将合同履⾏中可能发⽣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这⼀共同的意思表⽰。

正因如此,当主合同由于欺诈⽅式订⽴⽽被宣布为⽆效时,按英美等国法律,仲裁条款仍可独⽴于⾃始⽆效的合同⽽存在。

仲裁条款不同于合同中关于规定双⽅当事⼈权利与义务的其他条款。

因为这些条款通常规定的是当事⼈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此条款违反不直接产⽣损害赔偿问题,⽽是对他们已达成的通过仲裁⽅式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协议的强制执⾏。

国家对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合同争议所实⾏的政策,也对仲裁条款独⽴原则产⽣直接影响。

尽管当事⼈约定将他们之间的特定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但法律并不允许将这些争议交由仲裁,其结果是法院可依法撤销当事⼈已达成的协议,由法院⾏使对这些特定领域争议的管辖权,例如证券买卖、欺诈⾏为、反托拉斯法、知识产权等⽅⾯争议,仲裁庭均⽆权管辖。

(⼆)⽴法与司法实践1、现代商事仲裁的国际上的规定。

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范法》第16条第1款对仲裁条款的独⽴性原则作了清楚的表述,“仲裁庭可以对它⾃⼰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为此⽬的,构成合同⼀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效。

”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7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篇(1998年仲裁⽴法)第1040条第1款、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范法(1993年7⽉7⽇起⽣效)第16条第1款、1986年荷兰仲裁法第1053条、1987年瑞⼠国际私法草案第118条第3款等,对仲裁条款独⽴性原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些国际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的独⽴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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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Independence principle document of arbitration agree 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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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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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以下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Separability)或“自治性”(Autonomy)。

这一理论的基本精神认为:尽管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

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为追求互补利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权利或义务一般是对应的,即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条款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

而仲裁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体现双方意思一致,并没有为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而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任何义务。

它实际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即如果产生了有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承担义务的争议,这些争议应由他们共同约定的第三方解决。

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应受主合同的制约,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它是与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条款。

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

在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中均有明确表述。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合同转让时必须就仲裁另
外做出意思表示?在香港xxx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苑公司一案中,武汉中院就认为:“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合同的新的受让人无法律效力。

”这种理解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推到了极端。

仲裁协议的目的和功能是解决合同纠纷,其效力的实现以当事人间发生了协议范围内无法自行解决的争议为前提条件。

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仲裁协议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没有争议产生,仲裁协议也不能发生效力。

所以仲裁条款虽然具有独立性,但仍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有依赖关系,具有相互关联性。

“独立性原则”更确切的表述应是“相对独立性原则”。

这种“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条款的某种无因性,其有效与否应单独判断,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终止、失效或无效的影响,二是指仲裁条款和基础合同可能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不是指仲裁条款在文本上独立于合同其它条款,在合同转让时必须单独声明。

仲裁条款是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结合在一起才能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如果合同转让而仲裁条款不转让,其作为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就会落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实体权利的实现,甚至会因为某种例外的存在而减损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实际作用。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发展过程和目的来看,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自动转让也不违背独立性的初衷。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本身就是仲裁庭针对仲裁实践发展进行扬弃的结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仲裁本身特有的公正、快捷地处理争议的优点。

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宗旨是从鼓励仲裁的角度来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保证了仲裁协议在不同场合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如果合同转让时,当事人对仲裁条款必须另作意思表示,显然加重了仲裁条款在合同转让情况下的生效条件,增加了不可预见性因素,限制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恰好背离了鼓励仲裁的原则。

如果要求做出双重意思表示,既人为地破坏了合同的完整性,也违背了仲裁独立性原则的出发点。

在1997年3月5日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庭对A.I.贸易金融公司诉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案的裁决中,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仲裁协议自动转移的关系做了精辟的论述:承认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的目的在于保证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或新生当事人的意愿,仲裁条款独立性用以保证仲裁程序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自动转移则保证仲裁程序平稳结束。

在仲裁协议转移上强调其独立性并不符合前述目的。

[10]
总之,从仲裁基本原则分析,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与之并不矛盾,相反扩展了仲裁制度两大基本原则的内涵,发展了仲裁理论。

如何理解和解释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仲裁协议自动转让的关系,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种法律政策的体现。

强调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权,抑或鼓励仲裁制度的发展,在两种不同的倾向下对仲裁协议自动转让的问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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