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
公司法律顾问纠纷解决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纠纷解决制度概述公司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障公司利益和有效解决纠纷,建立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至关重要。
目标- 确定合适的纠纷解决方法,以保证公司利益。
- 提供明确的纠纷解决指引,以便公司法律顾问能够快速响应和解决问题。
- 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调解公司法律顾问的纠纷。
纠纷解决方式1. 内部协商和谈判:当纠纷出现时,公司法律顾问应首先尝试通过内部协商和谈判解决。
这可以包括与其他员工、部门或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2. 独立调解:如果内部协商和谈判无法解决纠纷,公司可以考虑聘请一个独立的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人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身份,并具备专业的纠纷解决技巧。
3. 仲裁: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公司可以选择进行仲裁。
仲裁可以是一种快速、高效和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由专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来进行。
纠纷解决指引为了确保公司法律顾问能够快速响应和解决纠纷,公司应提供以下指引:1. 提供纠纷解决流程的清晰说明,包括涉及的步骤和联系人的信息。
2. 确定纠纷解决的时限,以确保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3. 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指导,使公司法律顾问了解纠纷解决的最佳实践和策略。
4. 建立纠纷解决记录和档案,以便追踪和评估解决方案的有效性。
独立机构或委员会为了处理和调解公司法律顾问的纠纷,公司可以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委员会。
该机构或委员会应具备以下特点:1. 独立性:机构或委员会应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确保公正和中立。
2. 专业性:机构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的纠纷解决知识和技巧,能够妥善处理各类纠纷。
3. 保密性:机构或委员会应保护纠纷解决的隐私和机密性,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声誉。
总结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司法律顾问纠纷解决制度对于保障公司利益和维护公司形象至关重要。
通过确定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明确的纠纷解决指引,以及设立独立的机构或委员会,公司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并维护稳定的工作环境。
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依据与原则法律服务工作是指律师、法律顾问、法援律师、公证员等相关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活动。
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本文将就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依据与原则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法律组织、法规和法庭判决等文件,为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下面将介绍法律服务工作的几个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律师享有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律师行业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也得到了该法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公证员开展公证活动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公证员有权开展公证活动,对于申请公证的材料和内容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对于经济困难的民事诉讼参与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
根据该条例,法援律师有义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享有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下面将介绍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律师、法律顾问等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坚守法律底线,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保密性原则保密性原则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法律事务及其相关信息应予以保密。
法律服务工作需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信息不被泄露。
3.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要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开展工作时独立于其他利益关系,并且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律师、法援律师等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坚守职业操守。
4.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律从业人员应当秉持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工作要点

法律顾问第一节法律顾问概述一.法律顾问的概念律师及律师职业是一种维护法律权利的社会角色,其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法律权利的维护,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作为律师执业重点的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为我国社会各界所病房普遍关注。
法律顾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专业人员,如法律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等。
狭义的法律顾问应当仅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二.法律顾问的种类划分法律顾问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大致为以下几种:1、按聘用主体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和公民个人法律顾问。
2、按工作范围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和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
有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依据聘用合同的规定,顾问律师只为聘请单位就某项或某几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如只草拟、审查某一种或某几种经济合同等。
无特定范围的法律顾问,是指聘请合同或协议对顾问律师的服务范围不作具体规定,而要求顾问律师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按聘用期限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与聘用方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请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聘用方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
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继续聘请的,重新签订协议。
这是一种较通行法律顾问形式。
专项法律顾问是以完成某一特定法律事项的始终为期限。
在这段时间里,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聘用方签订某一法律事项的聘请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三.法律顾问的特征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其特征十分明显。
1.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
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独立地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法律顾问行为,提高单位依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是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单位的决策、管理、运营等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条单位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单位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的聘请与职责第四条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选拔、面试、考察等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单位的决策、管理、运营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参与单位重要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三)代理单位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四)协助单位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突发事件;(五)开展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活动;(六)为单位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与流程第七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一)解答单位内部法律咨询;(二)为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三)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四)参与项目的招投标、谈判、签约等环节;(五)处理单位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六)开展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七)其他单位依法需要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工作流程:(一)接受委托:单位向法律顾问提出委托需求,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二)拟定方案:法律顾问根据委托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期限、方式等;(三)签订合同:双方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开展服务: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五)审核与反馈:单位对法律顾问的服务进行审核,法律顾问根据单位意见进行调整和改进;(六)总结与评估:法律顾问定期向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单位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估。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规范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学校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学校聘请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审查文件、处理法律事务等工作,协助学校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学校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客观分析问题,公正处理事务,严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商业秘密。
第四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顾问的聘请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一)学校应当聘请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二)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无不良记录;(三)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学校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三)起草、审查和修改学校的重要合同、文件;(四)处理学校的法律事务,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案件;(五)开展学校法律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六)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的工作方式第七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定期到学校提供法律服务,了解学校法律需求,处理学校法律事务。
第八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事务处理档案,对处理的法律事务进行归档,以备查阅。
第九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报告。
四、顾问的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资料查阅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时支付法律顾问的报酬,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考核(一)学校应当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二)法律顾问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以下哪些属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以下哪些属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标题:探讨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在今天的社会中,律师职业被广泛认为是一项高尚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职业。
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和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职业道德准则。
下面,我们将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进行全面评估,并从浅入深地探讨这一主题。
一、保密原则在律师职业中,保密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职业道德准则。
律师在与客户进行咨询或代理案件时,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权益。
这意味着律师不能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案件细节,除非经过客户的明确授权或法律规定允许。
保密原则的遵守不仅是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客户权益的一种保护和尊重。
二、独立性原则律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即在代理客户的过程中,不能受到任何非法、不正当的干扰或压力。
律师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的法律意见,而不受到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这种独立性不仅是维护律师自身的职业声誉,也是为了客户的最大利益着想。
三、忠诚和诚实原则律师在代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意见时,必须对客户忠诚,竭尽全力为客户谋取最大利益。
律师也应当保持诚实,不得制造虚假的证据或陈述,也不得对客户隐瞒法律风险。
忠诚和诚实原则是律师职业道德中最为基本的准则之一,也是律师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核心理念。
四、法治原则在律师职业中,法治精神是不可或缺的。
律师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或为客户提供违法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当尊重法律的权威,不得为了谋取暂时利益而违背法律规定。
律师也应当促进公平正义,帮助客户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涵盖了保密、独立性、忠诚和诚实、以及法治原则。
这些准则不仅是律师在职业中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客户权益和维护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
在律师实践中,这些基本准则需要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尊重,才能确保律师职业的正常运行和法治社会的良好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文章写手,我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深有感触。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文(3篇)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法律事务管理,提高学校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由学校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提供学校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学校法律问题;2. 参与学校法律合同的起草、审查和签订工作;3. 参与学校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4. 参与学校涉诉案件的法律代理工作;5. 提供紧急情况下的法律支持和应对措施。
第四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与学校法律顾问签订合同或委托书,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报酬方式、保密义务等。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有权向学校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指导,帮助学校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条学校法律顾问必须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和交流,及时解决学校的法律问题。
第八条学校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签。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解除与学校法律顾问的合同关系。
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执行,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范文(2)一、制度背景:为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在法律事务处理中的专业水平,确保学校各项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我校决定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二、制度目标: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是为学校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学校及时解决涉及法律事务的疑难问题,并在学校决策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内容:1. 学校法律顾问的选择:学校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法律机构或从业人员担任学校法律顾问。
2. 法律咨询服务:学校法律顾问应为学校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解读、法律意见书的起草、协助解决法律纠纷等。
法律顾问承诺书

法律顾问承诺书
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是我们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他们为我们提供关键的法律
咨询,确保我们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法律诉讼中为我们提供帮助。
因此,我们的法律顾问必须秉承专业、诚信、保密、责任、独立和公正的原则,以确保我们的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发展。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的法律顾问承诺遵循以下规定:
1. 信任
我们的法律顾问将秉承诚信原则,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重要价值。
他们将承认,客户的信任和保密是夯实彼此合作Foundation的基础。
2. 保密
我们的法律顾问将承认保密协议,不泄密客户商业机密。
他们将保持客户不会
因他们的行为而遭受任何破坏。
3. 诚信
我们的法律顾问将秉承真实、准确、完整、包容和平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可
靠的、证明性强的法律服务。
4. 责任
我们的顾问将承认,他们的职责是提供针对客户需要的法律咨询以及常规合规
服务。
他们将为客户负责,确保他们为企业和机构的发展提供帮助。
5. 独立
我们的法律顾问将保持独立,他们不能受到任何旨在影响他们独立性,或是任
何与客户物质利益相关的启示或外部干预。
6. 公正
我们的法律顾问将在行业的最高标准下工作,不偏袒任何一方,以公正的态度
处理客户的案件。
总之,我们的法律顾问承诺遵循以上原则,以确保我们公司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并能依法经营。
我们珍视和信任这些关键人物,并期待与他们长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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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
作者:张民元:高级律师,中观法律顾问团队首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综合标准化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在《法律顾问的职业定位》文章里,我提到了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但没有机会得以展开,在写了关于法律顾问操作实务的几篇文章之后,我又忍不住要回头重提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因为我深感这个“独立性原则”意义重大,直接决定了法律顾问的源头定位和执业中的工作责任范围,若先不释明法律顾问独立性的重要性,也就无法定位法律顾问的岗位、产生办法、工作职责、工作方法、考核依据和社会监督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请允许我再用一篇独立的文章来解释法律顾问的“独立性”。
一、所谓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法律顾问选任和执业不受外力干扰的原则,包括法律顾问主体地位、经济地位、专业地位三个方面的独立。
(1)主体地位独立是指法律顾问的身份不是从属于聘请单位的内部员工,而是聘请单位从外部选聘的独立法律职业人员;
(2)经济地位独立是指法律顾问的经济收入和劳动报酬保持相对独立,在经济上对聘请单位没有依赖性;
(3)专业地位独立是指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和专业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且法律顾问在专业服务中的言辞和执业行为享有法定的豁免
权。
二、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
(1)法律顾问若主体地位不独立,就无法置身于聘请单位的圈子和机制之外做出专业判断和发表独立意见,当法律顾问与聘请单位之间存在身
份上的依附或从属关系时,基于其身份限制,法律顾问只能服从于聘
请单位的领导意志或群体意志,而丧失了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能力;
(2)法律顾问若经济地位不独立,当法律顾问与聘请单位之间存在金钱上依附关系或权益上的利害关系时,法律顾问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
必然会屈从于经济利害中对自身有益的因素而丧失其中立性的判断;
(3)法律顾问若专业地位不独立,其在发表专业意见或执业服务过程中,就会蹑手蹑脚,担惊受怕,难以发挥其专业能力。
三、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是历史演变的结果:
(1)无论是原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5月3日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还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都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职位定岗,并且规定了一系列法律顾问的内部考核办法和职称评定办法;
(2)1997年09月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企业法顾问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2009年04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制度,法律顾问的定位均是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人事均归口企业编制在编管理。
(3)直到国家取消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之后,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出台,法律顾问才与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相分离。
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等所有法律职业人员资格考试统一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顾问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职业,才正式与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相分离,独立为一项专业的法律职业。
(4)法律顾问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职业分离出来之后,法律顾问的身份便不再是从属于政府机构的公职律师,也不再是从属于企业内部的公司律师,当然也
完全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和管理法律事务的企业法务
人员。
四、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只能通过外聘律师的方式来实现:
在《法律顾问的“权威”解释》那篇文章里,我已经给法律顾问下了一个“权威”的定义:首先法律顾问必须是律师,是法律的使者与导师,但同时法律顾问应该是律师的导师,是骨灰级的律师界精英和大师。
法律顾问也只有在外聘律师的模式下才能实现其“独立性”:
(1)法律从业人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通过实习和培训考核之后,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律师执业许可证,接受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统一行业管理,外聘律师在担任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
问时,律师的主体身份对于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政府机关或企事业
单位来说,主体地位相对独立;
(2)律师担任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以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聘请单位所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也应支付给律师执业的律
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考核,
按律师事务所的薪酬考核和分配机制获得劳动报酬,其与顾问单位的
经济利害,也相对独立;
(3)律师担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执业的权利受《律师法》保护,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独立执
业不受任何单位的干预和限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专业地位相对独
立,且受到法定的执业豁免保护。
法律顾问从政府机构的在编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定岗编制中分离出来,独立于政府法制官员、企业法务人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职业,本身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和社会法制管理体系的完善,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弘扬与体现,虽然目前为止没有独立的《法律顾问法》来规范法律顾问的选任与执业,相信法律顾问制度在未来的探索中将更加尽善与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