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合理性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公正、正当。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
03
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判断其是否合
法、合理。
司法审查的标准
合法性标准
法律解释标准
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 法定程序等。
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时,是否符合立 法目的和法律原则,是否遵循文义解 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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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参与权
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意见 ,鼓励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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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 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 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公民权利的救济
行政复议制度
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 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03
04
合法性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 止性规定。
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法 律效力,除非被有权机关依法 撤销或确认无效,否则具有优 先适用的效力。
不受司法审查
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司法 机关一般不对行政行为进行审 查,这也体现了司法权与行政 权的分权制衡原则。
行政行为的特点
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 。这些特点使得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同 时也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将行政 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 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 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如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特定约 束力的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等。
行政行为是如何成立的

行政行为是如何成立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将从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政主体的依法职权。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可以是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专门机关或委托机关等。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规定其行政职权,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合法的依据。
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即具备依据性。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是具有行政力量的上位法规范,例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行政行为单纯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则是无效的。
3.合法的目的和对象。
行政行为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和对象,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要求。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违背法律、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4.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依法履行程序性要求。
法定程序包括律与事实必要的鉴别、会议讨论、听证、征求意见等。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是保障公民权利与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行为成立的程序行政行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立案。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立案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办理的机关、人员和时限等。
2.事实调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地调查、核实案件涉及的事实。
事实调查主要包括收集相关证据、了解申请人意见、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等。
3.依法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调查的结果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决定是否制定行政行为。
决定应当合理、准确地解决问题,具备决定的合规性和适当性。
行政程序词解释

行政程序词解释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重要内容,其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即行政程序的各项内容,如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2.多样性。
由于行政活动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因此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
3.统一性。
即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应当统一协调,不能政出多门、相互矛盾。
4.合理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体现效率,符合实际。
5.公开性。
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程序应当公开。
6.公正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体现公正原则,保证当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7.参与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参与,尤其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8.制约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9.救济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定方式和步骤,其目的是保障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治的核心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定标准、事实标准和自由裁量标准。
法定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定标准,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违反法律程序的要求。
此外,行政行为还必须保证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适用,不得歧视特定个体或群体。
事实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必须凭借真实、客观的事实进行判断和决策,不能误导事实,扭曲真相。
此外,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必须合乎实际,不得凭空臆断或杜撰。
只有在真实、客观的事实基础上,行政行为才能具备合法性。
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和裁量的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体现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投诉举报、审查调查、听证决定和法院审理。
投诉举报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第一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网络等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进入审查调查程序。
审查调查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和调查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和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在审查调查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调阅、检查等手段,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听证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合法性审查结果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调查结果,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专属对象采取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力性:行政机关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特权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行为具有特殊权益和优势。
(三)公益性: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被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遵守并履行。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许可行政行为、执法行政行为、裁决行政行为等。
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策、颁发许可证和监督执法等环节。
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律性: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正义性:行政程序要求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三)效率性:行政程序追求高效率,在保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其中,公众参与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众的满意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互为因果,相互制约:(一)行政行为决定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的基础,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决定着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
(二)行政程序保障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效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协调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合理运用程序来提高行政行为的决策质量和效果。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所进行的具体行动或决策,是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一种手段。
而行政程序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和操作步骤。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体行动,它是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职能的手段。
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抗拒性、强制性和个别性的特点。
不可抗拒性是指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无理拒绝行政机关发出的合法命令;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能够采取强制措施来强制履行行政行动;个别性是指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具体行动。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它主要体现为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由此产生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公正性是指行政程序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公民在法定的程序下享有的权利等等;效率性是指行政程序应当简便、快捷、高效,公务活动能够及时得到迅速解决。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紧密相关的。
行政程序是对行政行为的过程性约束,通过程序规定和操作步骤来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合法、公正和高效。
行政程序的设置与有效实施有助于行政行为的科学决策,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之间经常存在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可能会滥用职权、违法操作,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程序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需要首先明确行政程序的目标和原则,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和权责关系,以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最后,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强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总之,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紧密相关的。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职能的手段,而行政程序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操作步骤。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行政程序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式。
其范围涉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啊判决确认无效: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
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
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常常提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个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做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决定;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物做出的针对性决定。
本文将探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程序要求及其差异。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对一类人或一类事物的行政决定,其程序要求通常较为简化。
一般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件确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明确所制定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具体条件。
这是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基础。
2. 听取意见: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需要,向社会公众或相关利益团体征求意见,以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3. 公告公示: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或公示相关内容,以便公众了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告公示的方式可以有正式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4. 监督管理: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应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尽管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程序性正义的原则和程序权利的保障。
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加繁琐和复杂。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听与申辩:在制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通常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考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听取申辩过程应当充分公开、公正,并留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供当事人表达意见。
2. 事实调查:制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对事实进行准确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行政决策的事实依据合法、充分、准确。
3. 证据收集: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行政决策的证据充分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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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述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1.广义的行政行为 2.较广义的行政行为
3.狭义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 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依职权的行为与依申请的行为 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1.行政强制的概念 总结各种观点之所长,可将行政强制表述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对拒 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理的行政 相对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它包括行政强制措 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所谓即时强制。
2、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 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 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 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可诉性的具 体行政行为。 (4)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 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1.目的不同 2.法律效果的不同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1.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确 认
认 可
证 明
登 记
批 准
鉴 证
行 政 鉴 定
2、基本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来划分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 ①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②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①独立的行政确认 ②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二)行政立法权的性质与来源
1.行政立法权的性质 是行政权还是立法权? 2.关于行政立法权的来源
一是行政组织法的规定,二是单行法
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3.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自主性
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4.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从检查主体来看,执行行政检查的具体行为者只能 是行政主体; 从检查对象来看,被检查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从检查内容来看,包括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执行行政决定、命令以及行政规划、行政计划 的执行情况等等; 从检查程序来看,检查者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依法进 行。
2、行政检查的特征
(1)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 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2)目的主要在于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的实施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3)行政检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 以行政检查要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从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同的分类方法看,行政
检查可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检查对象是否确定和具体,可分
(1)一般行政检查
(2)特定行政检查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1)依职权的行政检查
2、根据行政检查权的来源,可分 (2)依授权的行政检查
(3)依委托的行政检查
(1)事前行政检查 3、根据行政检查实施的时间区段不同,可分 (2)事中行政检查 (3)事后行政检查 4、根据行政主体是否亲自到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为标准,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 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 政行为。可见,有时行政确认和作出处理是 行政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或两个组成部分。
(1)行政确认是要 式的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的特征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3)其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 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 规范的制约。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具有紧密联系:许可与确认总是联结 在同一过程中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行 政确认是行政许可的前提。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不同:
行政 主体 的角 度
(1)发布行政指令的行为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表 现形 式的 角度
(2)发布行政命令的行为 (3)发布行政决定、决议的行为 (4)发布行政规定、办法的行为;等等
(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实践问题 和完善路径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完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路径选择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主体合法
不超越权限
(三)行政行为 生 效的一般要 件 内容合法
行为、意识真实一致
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四)行政行为生效的起始时间 1.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
该行政行为为前提。 2.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和延时生效。 3.推定受领只能运用于两种情况. 4.有的行政行为规定了生效日期或生效 的特定条件。 5.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需对相对方和 行政机关加以区别。
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行政 检查
宣布许 可证失 效
行政许 可的中 止
对行 政许 可持 有监 督
(2)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其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其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其三,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其四,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行政立法权限冲突的解决机制
(四)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问题 l.行政立法过程中存在着片面强调和保护部 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本位主义倾向。 2.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过程缺乏透明度, 立法中的随意性较大。 3.尚未形成监督行政立法行为的正常机制, 特别是外部监督机制。 4.没有形成正常的行政立法清理制度,行政 立法适用上混乱。
(二)行政立法机关的范围
(1)国务院;
享有 行政 立法 权的 机关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三)行政立法的权限分工
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限 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限
1.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不应设置过多例 外;
2.行政听证的参加人的范围应适当扩大;
3.行政听证中的司法性成分应调控在合理限度;
4.要充分注意听证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 的衔接与协调。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八、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的关系来划分
(3)按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来划分
①对身份的确认 ②对能力的确认
③对事实的确认
④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⑤对权利归属的确认
五、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检查的概念 所谓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 法规及规章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行 政检查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 行政主体作出了 行政决定 (2) 行政决定已送达 行政相对人 (1) 职权合法 (2) 意思表示正确、真实 成 立 要 件 合 法 要 件 (3) 依据合法 (4) 内容合法 (3) 行政决定文书已 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5) 程序合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念及特征和功能
3.行政许可制度的功能。
(二)行政许可法的概念、立法背景和立法目 的
1.行政许可法的概念 2.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 3.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三)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制度
1. 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2.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3.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1)关于监督检查制度
(1)书面检查 可分 (2)实地检查
六、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处罚的概念
对于行政处罚的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分歧不大,
比较一致的表述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 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 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制裁性 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 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三、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 形式
(一)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 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除法规、 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他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 人或事,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对于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2)行政行为不合理,有失公正; (3)行政行为不再适应变化了的情势。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