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0至6周岁儿童进行的教育活动,包括学前班、托儿所、幼儿园、家庭式托育服务等。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儿童为本,注重儿童全面发展;(二)关注儿童心理需求,建立和谐温馨的学习环境;(三)推行终身教育,促进儿童个性化发展;(四)强调家庭与学校的密切配合,形成育人合力;(五)注重教学质量监控,提高幼儿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后,方可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设施,并有持证上岗的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园行为,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安全。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落实家长参与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增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国家课程标准,注重幼儿个性化发展,科学编制适宜幼儿认知、探究和游戏的课程计划。
第九条学前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道德和社会行为习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身体、心理伤害。
第十条学前教育应当关注幼儿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膳食计划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学前教育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学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问题,均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前教育条例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六)聚焦保育教育质量
•
•
关注:
游戏
课程
小学化 现象
儿童身 心安全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七)聚焦农村学前教育
• 强调乡镇公办园建设 • 强调优先建设 • 强调政策倾斜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八)聚焦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 保障残疾儿童入园 • 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园
《学前教育条例》解读
《学前教育条• 2、《条例》几个突破点 • 3、《条例》如何贯彻落实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 1,为什么要立法? • 2,《条例》的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3.67个 百分点
本
12个百 分点
2016年 全省学 前教育
23.8个 百分点
35.5个 百分点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 人.财.物不足 • 缺乏机制体制的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 • 急需要从法律的程度保障 • 五高五低 • 普通及率,普及水平低;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2.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 1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学 前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具有重要的 意义.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比较 混乱 的管 理体
制
以部门为主 以乡镇为主 以县为主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 统一明确的规定 •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
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

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2020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立管理与保育教育第四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及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儿童人格,维护儿童权益,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保障学前教育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教〔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3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幼儿园学前教育条例法律法规测试卷(带答案)

幼儿园学前教育条例测试卷教师姓名:考试时间:分数:一、填空(每空1分,共计40分)1、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 ( )、(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和()。
3、政府、()、()和()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4、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的()、()、()和()的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和()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的(),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
7、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 )、( )等方面的工作。
8、( ) 应当为儿童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
9、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遇有极端天气状况可酌情调整。
10、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每年体检()次。
11、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开展教育活动,科学安排(),()、()、()等需要。
12、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开展()的活动;不得教授(),布置家庭作业。
13、儿童的监护人办理儿童入园手续,应当出具()材料。
14、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 )。
15、专任教师应当取得()资格16、《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自()起施行。
二、简答题(共2题,每题30分)1、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2、学前教育机构日常保育应当做好哪些工作?答案一、填空(每空1分,共计40分)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保育)(教育活动)。
3、(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4、(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和(教育)(学前教育机构)。
5、(家庭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6、(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备),(有危险和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正常工作秩序),(摊派任何费用)。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心得
最近认真学习了《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让我感受颇深。
首先,条例充分说明国家对学龄前幼儿的保护及重视,作为学前老师,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年龄较小的幼儿,然而幼儿的素质千差万别,所以在教育幼儿的时候,要时刻想着,幼儿也需要尊重。
同时,对待不同的幼儿,应采取不同的处理策略,特别是性格特殊的幼儿,要分析好,斟酌好,想一想我们的方法幼儿能不能接受,从幼儿的角度思考一下,掂量一下,不能接受的不要强迫幼儿接受。
老师一定要冷静思考、三思而行。
努力做到既要对孩子的教育负起责任,也要学会不要伤害自己。
其次,幼儿的天性爱玩,对世界充满好奇,幼儿通过游戏活动能够初步认识和了解世界,在头脑中建立自己的独特认知体系。
同时从游戏中学到的知识也会比平时学到的知识更多,在游戏中可以很好的激发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激发幼儿内在潜力。
幼儿在游戏中受游戏规则的约束,在游戏中培养规则意识,利于日后更好的融入社会,按社会规则学习和生活。
最后,在学前教育特别是幼儿园教育的各项活动安排中,教师既要创造条件保证幼儿有充足的时间、场地来开展游戏,同时也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有规则游戏。
把游戏既作为学前教育的内容又作为学前教育的手段,这符合学前幼儿学习和发展的特点和需要。
我们要把游戏还给孩子,让孩子真正成为游戏的主人,孩子们一定会在游戏中愉悦身心,体验生活,积累经验,得到真正的快乐。
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前教育工作,保障幼儿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管理,以及对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为幼儿入小学做好准备。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实施分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和资金条件。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依法申请办学许可,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保育和教育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教育计划和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幼儿的德育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促进幼儿身体健康发展。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教育规范的,由所在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学前教育规章制度条例

学前教育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条例适用于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家庭园等。
第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条例,确保学前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儿童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和关爱每个儿童,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招生和入学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课程管理制度,结合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资队伍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儿童的健康安全。
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教育和家校合作制度,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选拔、聘用和管理教师,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素质。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教师,提升教师整体水平。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供丰富多彩的专业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营造良好的教师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根据儿童的发展阶段和认知水平,设计科学合理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营造和谐温馨的教育环境,为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氛围。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包括语言沟通、协作能力、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儿童的个性化教育,尊重每个儿童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引导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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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儿童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儿童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重视儿童潜能的合理开发,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把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调整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因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的富余教育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和教育的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学前教育机构。
人口较为分散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
和村级独立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
第十一条已建成的城镇居民区没有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规划和居住人口数量配套建设学前教育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区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汉语和本民族通用语言的学前教育。
财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一)因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的富余校舍,可以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二)从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教育设施的,政府可以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减免租金、鼓励公办教师到民办、合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教等方式扶持民办、合办学前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缴纳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按照本省中小学缴纳公用事业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摊派任何费用。
第三章职责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并依法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均经费标准、人均财政拨款标准等。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财政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制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奖补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