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为了确保残疾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国际上和中国国内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一、国际法律法规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第一个系统性、普遍适用的旨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国际人权法律。
该公约于2008年生效,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社会、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的机会。
《公约》包括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多个方面,如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
2. 《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是一套用于描述和归类残疾和与之相关的健康情况的标准。
它对残疾的定义包括了生理、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影响,为残疾人享受医疗康复服务和社会支持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中国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是中国第一部以残疾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保障责任,包括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医疗康复、辅助器具保障、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是中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该法,国家要推行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待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残疾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国家实施特殊教育,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残疾学生在学校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提供辅助设施、合理就业、特殊考试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保障。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残疾歧视残疾人,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身体或者智力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残疾人的权益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保护残疾人的权益残疾人权益保护是法律领域的重要一环,其目的在于确保残疾人获得应有的权益及社会参与机会,避免因为身体上的不便或者社会环境的歧视而受到排斥或者剥夺。
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针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将会详细介绍法律如何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探讨。
1.公民权利保障在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各方面。
例如,美国《残疾人教育法》规定残疾人学生在教育方面享有与其他学生相同的权利,学校应提供适当的教育资源,确保残疾人学生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也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并要求各缔约国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残疾人权益。
2.就业权益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因为候选人或者雇员是残疾人而拒绝录用、升职或者解雇。
同时,雇主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设施,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益。
比如《美国残疾人就业权利法》规定了雇主必须提供合理的就业调整,以帮助残疾人在工作中获得平等的机会。
3.社会福利保障残疾人在社会福利方面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各国都有相应的社会福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比如失业救济、残疾津贴、住房优惠等。
在部分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残疾人基金,用于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
4.教育权益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益同样得到法律的保障。
法律规定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学生的教育资源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辅助设备、特殊教育服务、个别化的教学方案等。
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还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有些国家专门针对听力障碍、视觉障碍、智力障碍等残疾人群体设立了特殊的教育政策和资助政策。
5.参与权益保障法律也保障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益。
残疾人有权利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
国际规约与国内立法:试论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保护

据联合 国公 布的数字 , 目前全世界约有 6 . 5
亿 残疾 人 , 残疾 人 问 题 是全 球 面 临 的重 大社 会 问 题 。对 残疾 人来 说 , 不能 空泛地 宣称 其享 有人 权 , 不 应受 到歧 视 , 而 是 应 当 明确 地 说 明他 们 享有 哪 些 权利 , 权 利 的 内容 是 什 么 以及 如 何 实 现 这些 权 利 。长期 以来 , 联 合 国为保 障残 疾 人 权 利 作 出 了积极 努力 : 联 合 国大会 曾宣 布 1 9 8 1年 为 “ 国际 残 疾人 年 ” ; 1 9 8 2年 又通过 了《 关 于残 疾 人 的世 界
关键词 : 残疾人 ;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 残疾人保障法》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7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0 8 8 7 ( 2 0 1 3 ) 0 2— 0 0 8 9— 0 6
残 疾人 是任 何社 会都 存在 和无 法 回避 的生 理 性 弱势 群体 。据 2 0 0 6年 第 二 次 全 国残 疾 人 抽 样 调查 数 据推算 , 中 国 目前 各类 残 疾 人 总 数 为8 2 9 6
V o 1 . 3 1 N o . 2
A p r . 2 0 1 3
国际规 约 与 国 内立 法 : 试 论残 疾人 权利 的专 门法保 护
顾伟 , 卞问
( 扬州大学法学院 , 江苏 扬州 2 2 5 0 0 9 )
摘要 : 残 疾人群 体 在社会 生活 中处 于相 对弱 势 的地 位 , 权利 容 易遭 受侵 犯 。 已生 效 的《 残 疾 人 权 利 公约 》 是残 疾人 权利 保 护重要 的 国际规 约 , 对 国际视 角下 残 疾 人 权 利 的保 护 作 用积 极 。 回顾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在获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被人们过度看轻。
虽然在法律上,各国对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就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进行探讨。
一、全球范围内的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法律1、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法律文书,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赋予残疾人融入社会、得到教育的基本权利。
该公约规定,残疾人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方式和条件不应因残疾人的情况而具有歧视性。
同时,各国应确保残疾人享有适当的支持和合理的适应措施,确保其平等地接受教育。
2、世界卫生组织残疾人分类国际统计分类世界卫生组织残疾人分类国际统计分类(ICF)是世界范围内针对残疾人的重要分类方法。
该分类方法不仅包括身体残疾,还考虑了认知、心理和社交方面的残疾。
该分类方法对残疾人受教育的介入和评价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二、中国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中国的有关法律体系和政策,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区域,均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为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1、国家残疾人联合会条例该条例规定,残疾人应该接受适当的教育。
各级政府应鼓励、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2、教育法中国的教育法保障了所有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其中包括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残疾学生入学与学习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残疾学生享有与其他学生平等的接受教育和教育机会的权利。
3、国家助残条例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保证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专门辅助教育和培训。
政府应该增加对残疾人学校和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的支持。
三、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存在的问题1、教育资源不足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支持残疾人受教育上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根据《社会福利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残疾人没有受到必要的教育体系的支持,残疾人教育在目前仍存在巨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残疾人权益保障与法律法规分析

残疾人权益保障与法律法规分析概述: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国际上和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改革。
本文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一、国际人权法中的残疾人权益保障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国际上第一部涵盖所有人权领域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它对残疾人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就业、卫生保健、社会参与、通行和无障碍等方面。
2. 其他国际人权法文件中的残疾人权益保障除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他国际人权法文件中也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明确提出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
二、中国法律法规中的残疾人权益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定的法律。
该法明确了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包括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福利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国还有许多其他法律法规对残疾人权益保障进行了规定。
例如《劳动法》、《教育法》、《卫生法》等都确保了残疾人在不同领域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1. 保障政策的落实不到位尽管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2. 社会认知和环境建设存在差距一些人对残疾人的认知还存在片面和偏见,导致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同时,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进展也还有待加强。
3. 残疾人就业和教育问题残疾人在就业和教育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
一方面,部分企事业单位对于雇佣残疾人还存在抵触心理;另一方面,残疾人在接受教育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四、提升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措施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
制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之我见——以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为视角

如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禁止在就业、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行 为(包括教育、交通、社会服务等)、公共事业(商品和服务)和电信
叟篡哗人民其和国残疾人保障攀‘2吁年4月24日修订通过)t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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罾成斌.国内外七障碍环境建配陡制化ZIt;敖研咒.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5(9).30.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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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于就业,‘美国残疾人法》的一个基本原 则,就是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必须享有平等的就业机 会。具体说,当一个雇主雇用的员工超过了十五人,如果—个合 乎条件的残疾人。无论有无合理的便利条件都能够履行所拥有或 所谋求的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能,那么该雇主就不能歧视他,但这 不能因此而给雇主强加过分的困难。o加拿大没有单独起草一部 处理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比如“加拿大残疾人法”,但‘加拿大人权 法》及‘就业平等法》中都有禁止歧视残疾人,尤其是禁止歧视残 疾人就业的具体规定。英国于1995年制定了‘残疾人歧视法》, 旨在消除对残疾人在就业、获得商品、服务和使用设施:以及土地 或财产的管理、购买或租用等领域的歧视,并要求学校、学院和大 学为残疾人提供信息:允许政府制定最低标准,以方便残疾人使 用公共交通。澳大利亚于1992年制定‘残疾歧视法》,该法禁止 在就业、住房、教育、土地占有、商品与服务提供以及使用房屋、俱 乐部、体育和其他设施等领域歧视残疾人。该法由联邦人权和均 等机会委员会(Human
作为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成员国,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 虽然已经形成初步的法律体系,但是尚存在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缺乏针对残疾人的专门立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加以完善 等问题。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制定统一的残疾标准、残疾人康 复条例、无障碍条例、残疾歧视法或残疾歧视条例等法律法规方
了解国际人权法与弱势群体保护法律对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了解国际人权法与弱势群体保护法律对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国际人权法与弱势群体保护法律对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人权是指个体拥有的基本自由和尊严,是每个人天生就应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群体的人面临着各种不公平待遇和歧视,特别是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为了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国际人权法以及不同国家制定的弱势群体保护法律。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和弱势群体保护法律对于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一、国际人权法与儿童权益保护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上保护儿童权益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该公约确立了儿童享受最基本权益的原则,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各缔约国必须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儿童劳动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关于儿童劳动的公约,旨在消除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儿童劳动,确保儿童接受全面的教育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各国应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剥削和危害,确保他们享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权利和待遇。
二、国际人权法与老人权益保护1.《联合国关于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原则》联合国在2010年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原则》,旨在呼吁各国重视老人权益的保障,并提供了一系列实施原则。
这些原则涉及老人的尊严、自由、健康、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等权益,以及老年人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参与权。
2.国家老龄委员会和相关法律不同国家还制定了各自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和机构,如中国的国家老龄委员会。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与老年人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确保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提供相关的福利和服务。
三、国际人权法与残疾人权益保护1.《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第一个关于残疾人权益的国际法律文件。
公约确立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原则,包括受教育权、就业权、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等。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实践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实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残疾人权益保护成为了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议题。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人权,国际社会不断努力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并在实践中逐渐推动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与尊重。
本文将聚焦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实践,并探讨其中的重要进展和存在的挑战。
一、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国际法律文书。
该公约于2006年通过,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残疾人的全面实现和享有人权。
公约规定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非歧视原则、包容性教育、就业机会、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的标准。
2. 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残疾人权益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旨在实现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
该议程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残疾人的福祉、促进他们的全面参与和平等机会,并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
3. 其他国际标准除了CRPD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了《适应残疾人员工的就业的全球概览》等劳工相关的标准。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还致力于推动残疾人的健康权益保护,并制定了相应政策和指南。
二、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实践1. 法律和政策保障许多国家在国内制定了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这些法律和政策涉及教育、就业、医疗、交通、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为残疾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2. 社会包容和参与残疾人的社会包容和参与是保护其权益的重要方面。
一些国家通过改进基础设施、提供无障碍环境、推动包容性教育、加强社会服务等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3. 意识与教育提高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和理解是推动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许多国家开展了宣传活动、教育培训,促进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认识和理解,并倡导尊重和包容的态度。
三、存在的挑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1. 落实不均尽管国际上已经制定了许多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但实际落实情况存在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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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残疾人权利及残疾人保护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国际法作为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在残疾人权利及其保护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纵览国际法在残疾人保护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国际法切实推动了世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明确了残疾人所享有的权利,建构了国际社会对残疾人的正确认识。
但因为国际法自身特性以及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国际法在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存在执行力弱、程序不够完善等缺陷。
未来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保护,可考虑整合现有国际法文件,完善现有监督机制,规范非政府组织作用。
1. 世界残疾人现状当今超过10 亿人存在某种形式的残疾,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5% 左右。
在这些残疾人中,超过 1 亿是儿童。
80% 的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
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落实受到很大限制。
残疾儿童与同龄非残疾儿童相比上学时间晚, 在校率和升学率低,在贫困国家更是如此。
上小学的残疾儿童在印度只有10%,上中学的比例在柬埔寨只有15%。
残疾儿童在学校受到的额外保护非常少, 他们的家庭也缺少应有的社会保护和支持,政府提供给残疾儿童的专项财政补贴较少甚至根本没有。
除了受教育权落实不够之外,残疾人医疗健康权利的保护也处于较低水平。
50% 的残疾人无力支付医疗保健费用。
世界卫生组织对非洲南部部分国家的研究显示,超过半数的残疾人无法获得基本的医疗待遇,得到医疗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更少,只有17%37%。
《世界健康调查》对51 个国家公民的健康调查研究显示,卫生保健人员不能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概率比非残疾人高 2 倍多;残疾人比非残疾人更容易在医疗保健中受到不当对待,这一概率比非残疾人高 4 倍;残疾人被拒绝提供卫生服务的概率比非残疾人高近 3 倍;许多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所得报酬很少且缺乏足够的培训。
残疾人获得无障碍设施的权利往往被忽视,为残疾人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很多时候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不少国家无障碍设施缺乏。
许多公共场所、交通枢纽都没有实现对残疾人的无障碍化。
无障碍交通的缺少,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权和就医权的保障。
获取公共信息服务的权利方面,残疾人需求的特殊性往往易被忽略,很少有信息是以残疾人可获得的方式提供的,以致残疾人的基本交流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许多交流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聋人无法获得手语翻译的现象在许多国家仍然存在,一项对93 个国家的调查发现,其中30 个国家仅有不足20 名有资质的手语翻译员,有31 个国家甚至没有手语翻译服务。
残疾人因其自身能力所限,在人道主义行动中处于劣势。
残疾人的身体、沟通和其他方面的障碍导致其在人道主义行动中受到的冲击和伤害远超过非残疾人,而且他们往往缺少自救的手段和能力。
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行动中残疾人保护的忽视进一步加剧了人道主义危机中残疾人的困境,尤其是预警系统和疏散计划没有照顾到残疾人的特殊性,使得他们在危机状态下获得应有救援服务的权利无法实现。
残疾人在教育、医疗、公共服务、人道主义救援等方面的权利落实受限以及遭遇的不公正对待,使得残疾人贫困率更高,社会依赖性更强,经济社会参与度低。
保护残疾人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国际社会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残疾人权利,建立残疾人保障机制。
国际法在其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2. 残疾人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历史发展法律作为保护行为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在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对残疾人的保护经历了从一般到专门,从指导性原则到具体规定的变化。
国际法对残疾人的保护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般人权保护阶段《联合国宪章》序言写道,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宪章》将促进和保护人权确定为联合国的重要目标和指导原则,为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它所开创的以主权平等为基础、以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为目标的国际秩序,是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对残疾人的保护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宪章》对人权保护做了纲领性的规定,但对会员国承担的具体义务以及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内涵并未做详细规定,这就需要后续的国际立法补充。
1948 年联合国通过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详细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被视为国际人权的总纲。
《世界人权宣言》第2 条不歧视原则和第7 条平等原则明确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25 条第1 款进一步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品、住房、医疗和必需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这是第一次对残疾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人权保护内容的具体化。
它对残疾人权利的首次明确,使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残疾人的保护问题。
1966 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分别是对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权利的具体化。
上述公约第 2 条均明确规定公约所宣布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这无疑是对《世界人权宣言》不歧视原则和平等原则的贯彻,再次宣示了残疾人的权利。
专门保护宣言阶段一般人权保护阶段出台的国际法,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不具体,为弥补没有专门保障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不足,联合国于1969 年颁布了《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紧接着在1970 年颁布了《弱智人权利宣言》。
1971 年12月20 日,为了协助智力迟钝者发展其在各种活动方面的能力并尽可能促进其参加正常生活,联合国通过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
这是国际社会对智力缺陷残疾人权利保障问题的第一次特殊关注。
该宣言通过对智力迟钝者各方面权利进行明确,使他们享有与智力正常者一样的权利。
具体包括:智力迟钝的人有权享有适当的医疗照顾和物理治疗,并受到最大潜能的教育、训练、康复及指导;享有就业权,即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进行生产工作以享有适当水平的生活;有权与父母同住,得到一定的照顾并参加各种社区生活;有权获得合格监护人,以保护其个人利益;不得遭受剥削、虐待和侮辱;如因犯罪而被起诉时,应充分顾及其在智力上所能负责的程度,按照适当法律程序处理。
在上述决议和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于1975年颁布了《残疾人权利宣言》。
该宣言第一次对残疾人的内涵进行界定。
宣言对残疾人的界定,方便了之后对残疾人的认定及其权利的界定。
《宣言》第3 条至第10 条以残疾人人格尊严权为基础,详细说明了残疾人所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1)人格尊严权利。
残疾人,不论其缺陷或残疾的起因、性质和严重性,应与其他同龄公民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享有适当的、尽可能正常而充实的生活。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对于智力缺陷者的这些权利的任何可能限制或压制,应适用《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的相关规定,即用以限制或剥夺权利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保障,以专家对智力迟钝者所具有的社会能力的评价为依据并定期检查。
(3)残疾人有权获得他们自立的措施。
(4)接受医药、心理和机能治疗的权利,包括安装义肢和假体在内,接受医疗和社会康复、教育、职业培训和复健、各种帮助、指导、就业和其他服务,以充分发展他们的能力和技能并使他们参与社会生活。
(5)享有经济和社会保障的权利,有就业权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6)有权与其亲属或养父母同住,并参加一切社会活动、创作活动或娱乐活动。
(7)残疾人有权受到保护,不遭受任何剥削、任何管制或任何歧视性、虐待性或侮辱性的待遇。
宣言对残疾人的界定以及残疾人权利的规定,为国际社会保护残疾人提供了专门的指引,将原先一般公约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向前推进一步,明确了国际社会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具体要求。
当然,最重要的是残疾人权利保护问题开始进入国际人权法的视野,为世界残疾人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年专项保护阶段《残疾人权利宣言》推进残疾人权利保护,但宣言的落实需要具体的行动。
联合国大会为此将1981 年定为国际残疾人年,呼吁制定一个国际性行动计划帮助和保护残疾人,明确表示残疾人有权全面参与社会生活,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条件,共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同时强调国际社会应树立正确观念,理解和接受残疾人员;鼓励残疾人建立各种组织来表达他们的观点,支持改善残疾人困境的行动。
确立残疾人年使得国际社会的注意力第一次聚焦在残疾人及残疾人保护上。
但联合国也意识到了残疾人的权利保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社会对残疾人的认知和态度。
为帮助国际社会树立正确的残疾人保护观念,确保国际残疾人年的后续活动行之有效,联合国在1982 年第37 届大会上决定将19831992 年设定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并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旨在增进伤残预防、康复和机会均等,帮助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世界发展。
该纲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各国残疾人的立法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应确保残疾人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消除对残疾人的任何歧视;在国家人权立法时,应特别注意残疾人行使本国其他公民获得保障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时遭遇的对其可能不利影响的情况;应注意一些具体权利,如受教育、工作、获得社会保障及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并应从残疾人的角度审查这些权利;在教育权中应及早发现、评估和干预在各种环境中的特殊教育方案,以便残疾程度较低的残疾儿童可以在普通学校环境中就读;就业方面应着重关注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给他们提供工作机会;公共设施方面,加快无障碍建设,为残疾人创造更好的社会生存环境;残疾人应该和非残疾人一样,有参与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宗教活动、文化活动的权利。
该行动纲领对各国国内残疾人立法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强调在立法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利益,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以残疾人的视角来审视各项基本权利的保护。
1993 年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是残疾人十年专项行动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对联合国残疾人保护十年发展的总结。
该规则根据联合国残疾人保护十年取得的经验拟定,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为基础,本着确保残疾男女和儿童,作为所在社会的公民,可行使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与义务的宗旨,认识到在世界各地仍然存在使残疾人无法行使其权利和自由的障碍,他们难以充分参与所在社会的各种活动。
该规则具体规定了残疾人的医疗护理权利、获得支助服务的权利、教育权、就业权、维持收入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参与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宗教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