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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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1)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1)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1)【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7.06【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6日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有关水库(以下统称市管河道)的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河道的管理。

环保、市容、渔业、旅游、航道、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河道的修建、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津南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发〔2015〕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水务局拟定的《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汛、排涝安全,改善镇村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管辖区内河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洪泥河、马厂减河、月牙河、双桥河、卫津河、跃进河、十米河、四丈河、幸福河、石柱子河、双白引河、咸排河、八米河、胜利河、海河故道、先锋排水河、幸福横河、西排干、小黑河、十八米河、西排河、十五米河的管理。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津南水库)发生的以下行为,相关法规授权由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一)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三)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四)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五)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

各镇水利站负责本镇区域内市、区管河道以外的河道、沟渠的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东丽政办(2013)53号附件•【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区水生态环境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充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0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津考察时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长治久治”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为建设美丽天津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群众参与的原则。

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注重生态建设,强化长效管理,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综合治理和加强监管,消除河道黑臭现象,河道水质逐步改善,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实现“水清、岸绿、景美”。

三、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组织机构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我区成立了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上报天津市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组织机构设置组长:尚斌义区委副书记、区长副组长:刘克强副区长成员单位:区督查室、发改委、市容园林委、农经委、建委、城市化办、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公路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东丽湖街道办事处、新立街道办事处、无瑕街道办事处、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金钟街道办事处、金桥街道办事处、华明街道办事处、万新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津水政服〔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水利部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2019年7月11日(联系人:市水务局李智;联系电话:23333929)(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水利部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市委市政府“一制三化”改革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着力提升我市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支撑。

二、简政放权,深化“一制三化”改革(一)优化审批方式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告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津水综〔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结合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在我市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统称园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

现将《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2020年9月10日附件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围绕“美丽天津”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市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成的各级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简称为园区)。

未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已建园区中的待开发利用区域(地块)或其他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本办法。

园区管理部门在土地和区域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基本明确、计划入驻项目建设特点基本一致的条件下,组织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服务期限应与园区的近期规划一致,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三、评估要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当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综合考量。

要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负责补偿”的原则,确保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科学合理,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符合生态红线要求,明确防治范围,实现区域土石方基本平衡。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0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3.04.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聂璧初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

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

第四条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句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

第五条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河道、水库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应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报;农业、菜田、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等用水,年度计划由所在区、县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汇总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从区县管河道、水库取水的,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报用水计划。

(三)对当年申报当年用水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审批。

第六条市、区、县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

用水单位因故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津政办函〔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近岸海域。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三)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有关水库(以下统称市管河道)的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河道的管理。

环保、市容、渔业、旅游、航道、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河道的修建、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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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5
【实施日期】2013.0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
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
(市水务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现天津的城市定位,进一步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现就我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市位于海河流域下游,河流水系众多,流经本市的行洪河道19条,总长约1100公里;排水河道109条,总长1890公里。

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河道治理力度,尤其通过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清水工程的实施,全市河道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河道防洪、供水、排涝和保障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由于入境水量减少和污染治理滞后,目前我市部分河道水质仍然较差,主要河道劣V类水体长度占总长度的76%。

由于沿河村镇密集和管理缺失等原因,河道、堤岸环境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脏乱现象,倾倒垃圾、违章建房、围垦放养、违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亟需强化管理。

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涉及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同时涉及市和区县的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市容园林、农业、环保和水务等多个部门。

现有管理体系责任不清,条块分割,协调联动机制不强,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治理水污染和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实行"河长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全社会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提高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早日实现生态城市的建设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河长"负责、分工协作。

河道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作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即"河长"。

"河长"对所辖河道的水生态环境管理负总责,并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奖罚分明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二)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按照我市2020年建成生态城市的总体目标,统筹考虑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对重点河道和已经治理的河道率先实行"河长制",其他河道要加快治理步伐,治理一条纳入一条。

(三)建管并重、强化管理。

加快污水处理厂网、截污治污和河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并及时纳入"河长制"管理,要优先安排与重点河道相连河道的综合治理,保证重点河道水环境质量。

要强化河道水环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坚持统筹联动,与区县人民政府搞好协调配合,加大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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