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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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津政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做好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工作,以优美的环境迎接北京奥运会和夏季达沃斯论坛的胜利召开,以良好的城市水环境质量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是我市深入开展“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巩固“创模”成果、改善民生环境、建设和谐天津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环境为宗旨,以“六无四净五建”为主要抓手,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和区县城区的河道为集中综合治理重点,形成主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区县属地化管理的新格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河道水环境,带动城市面貌整体上水平,充分展现天津的现代化大都市风貌和良好形象。

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总的目标是“水清、岸绿、景美、游畅”。

具体要做到“六无四净五建”:“六无”即河道水面无漂浮物、无水草,堤岸无杂草、无垃圾,景观设施无毁损、无缺陷;“四净”即水面净、堤岸净、绿地净、设施净;“五建”即建立沿岸居民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河道堤岸管护制度、河道水面保洁制度、入河口门达标排放制度、河道环境属地化管理制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关于宝坻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关于宝坻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关于宝坻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宝坻政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正文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关于宝坻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水务局拟定的《关于宝坻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8日关于宝坻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水生态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现就我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下简称“河长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河长制”实施范围和阶段目标实施范围:我区境内一级河道、二级河道及纳入清水工程的渠道。

(名录详见附表)阶段目标:到2012年底,初步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规范有序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城区段河道消除黑臭、实现水清;到2013年,全区河道全部实现水清、岸绿、景美。

城镇污水截污纳管无直排,河道水体清洁无黑臭;到2015年,主要河道出境断面水质不劣于入境断面水质,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0%,堤岸、水面干净整洁无垃圾,违法违章占用、破坏河道的行为得到全面禁止,水系林网初步形成;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生态城市相适应的良好水生态环境,全区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6%,河道管理范围内可绿化面积林木绿化率达到80%,历史遗留的违法违章占用河道的问题全部得到妥善解决。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对重点河道、河段抓紧实施综合治理,对已治理的河道先期进行考核,对其他河道适时全面推广。

(二)统合组织,分级负责。

按照河道功能和所经地域,分级设置河道“河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3【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日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了加强津河等河道的管理,巩固河道治理改造成果,保证河道设施的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发挥河道的排沥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津河等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护坡、堤防、沿河护栏、换水设施、水体水质和沿河两岸的排水设施、桥梁与观景台、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沿河道路交通以及沿河两岸建筑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津河等河道的起止范围为:(一)津河--三元村闸桥至解放南路;(二)卫津河--双峰道至外环线;(三)复兴河--紫金山路桥至海河;(四)四化河--紫金山路至外环线;(五)长泰河--郁江道至外环线;(六)月牙河--红星桥泵站至海河;(七)护仓河--大直沽泵站至郑庄子泵站;(八)南运河--三岔河口至密云路桥;(九)津港运河--津涞公路至外环线;(十)北塘排水河--赵沽里泵站至永定新河;(十一)陈台子排水河--大沽排水河至外环线五孔闸;(十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31•【字号】津政办发[1989]55号•【施行日期】198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1989年8月31日津政办发〔1989〕55号)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为适应海洋开发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海洋环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海洋环境质量,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根据我市几年来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际情况,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分类管理的海区划分方案(试行)》作如下调整和补充:一、调整海区的范围:(一)大沽口三类水质海区。

该区南起塘沽盐场一分场的A1点,北至三分场的D1点,平行航道向海伸延,与防波堤东端平行于经度线的线交叉所围成的海域,即A1、E、F、D1围成的海域为三类水质海区。

A1、E、F、D1四点的坐标分别为:A1(38°54′30″N,117°40′30″E)E(38°54′00″N,117°50′00″E)F(39°00′30″N,117°50′00″E)D1(39°01′00″N,117°45′00″E)(二)大沽口外二类水质海区。

该区西起E点及F点,即作A1E和D1F的延长线,交于锚地东界的B1点和C1点,EB1C1F围成的海域即为二类水质海区。

B1,C1两点的坐标分别为:B1(38°53′24″N,118°05′30″E)C1(38°59′10″N,118°06′30″E)(三)海域石油勘探开发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2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08【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8日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

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中心城区二级河道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设施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中心城区二级河道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设施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中心城区二级河道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设施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津水河湖〔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中心城区二级河道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设施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津水河湖[ 2020]4号排管中心:《市排管中心关于实施2020年天津市中心城区二级河道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设施维护项目的请示》(津排管报〔2020〕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基本情况为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提升中心城区河道水环境面貌及景观效果、改善中心城区二级河道水质、有效防止和控制河道蓝藻生长,实施中心城区二级河道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设施维护是十分必要的。

二、项目安排同意按照《2020年天津市中心城区二级河道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设施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河道保洁、水生态治理、设施维护及水质应急治理等工作。

(一)维护范围及时间津河、卫津河等中心城区市管二级河道15条,共计126.15公里。

实施周期为全年。

(二)维护目标1. 河道水面、内堤坡保持环境整洁,无垃圾杂物,水闸、桥梁等节点处通畅、无腐败水生动植物;2. 张贵庄河、小王庄河、陈台子河、护仓河4条河道要消除水体黑臭现象,达到《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不黑不臭的目标;3. 卫津河、津河、复兴河(纪庄子—解放南路段)等10条河道,在非汛期河道水质主要指标保持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标准;4. 长泰河、复兴河(解放路桥—海河)海绵城市试点河道,水体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标准,非汛期CODCr、NH3-N两项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标准;5. 15条二级河道抑制蓝藻暴发、消除水华现象;在汛期雨、污水排入河道影响水质后,一周内恢复水体感观;水体透明度明显提高。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津南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发〔2015〕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水务局拟定的《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汛、排涝安全,改善镇村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管辖区内河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洪泥河、马厂减河、月牙河、双桥河、卫津河、跃进河、十米河、四丈河、幸福河、石柱子河、双白引河、咸排河、八米河、胜利河、海河故道、先锋排水河、幸福横河、西排干、小黑河、十八米河、西排河、十五米河的管理。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津南水库)发生的以下行为,相关法规授权由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一)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三)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四)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五)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

各镇水利站负责本镇区域内市、区管河道以外的河道、沟渠的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东丽政办(2013)53号附件•【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实行“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区水生态环境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充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0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津考察时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长治久治”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为建设美丽天津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群众参与的原则。

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注重生态建设,强化长效管理,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综合治理和加强监管,消除河道黑臭现象,河道水质逐步改善,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实现“水清、岸绿、景美”。

三、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组织机构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我区成立了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上报天津市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组织机构设置组长:尚斌义区委副书记、区长副组长:刘克强副区长成员单位:区督查室、发改委、市容园林委、农经委、建委、城市化办、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公路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东丽湖街道办事处、新立街道办事处、无瑕街道办事处、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金钟街道办事处、金桥街道办事处、华明街道办事处、万新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南水北调办、市水利局等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南水北调办、市水利局等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政监察【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5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8【实施日期】2008.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南水北调办、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南水北调办、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为切实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工程的水源保护,保障用水安全,依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精神,按照国家水资源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目的、原则和依据(一)划分目的。

天津干线天津段工程是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工程的实施将有效增加天津市的水资源供给量,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支撑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干线工程的建设还将大大缓解天津水资源紧张的局面,有力促进我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指示精神,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水源保护力度并划定水源保护区,以实现将其建设成生态工程的目标,保证输水箱涵和设施安全,保护水源水质,控制水体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引导沿线城镇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向有利于箱涵输水安全和沿线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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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5
【实施日期】2013.0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
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
(市水务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现天津的城市定位,进一步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现就我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市位于海河流域下游,河流水系众多,流经本市的行洪河道19条,总长约1100公里;排水河道109条,总长1890公里。

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河道治理力度,尤其通过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清水工程的实施,全市河道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河道防洪、供水、排涝和保障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由于入境水量减少和污染治理滞后,目前我市部分河道水质仍然较差,主要河道劣V类水体长度占总长度的76%。

由于沿河村镇密集和管理缺失等原因,河道、堤岸环境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脏乱现象,倾倒垃圾、违章建房、围垦放养、违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亟需强化管理。

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涉及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同时涉及市和区县的建设交通、国土房管、市容园林、农业、环保和水务等多个部门。

现有管理体系责任不清,条块分割,协调联动机制不强,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治理水污染和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实行"河长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全社会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提高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早日实现生态城市的建设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河长"负责、分工协作。

河道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作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即"河长"。

"河长"对所辖河道的水生态环境管理负总责,并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奖罚分明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二)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按照我市2020年建成生态城市的总体目标,统筹考虑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对重点河道和已经治理的河道率先实行"河长制",其他河道要加快治理步伐,治理一条纳入一条。

(三)建管并重、强化管理。

加快污水处理厂网、截污治污和河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并及时纳入"河长制"管理,要优先安排与重点河道相连河道的综合治理,保证重点河道水环境质量。

要强化河道水环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坚持统筹联动,与区县人民政府搞好协调配合,加大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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