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强化学校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需要审计的全校院、部、处、室(中心)等二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分管财务经济工作的副职。
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处级以下其他人员及校办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的需要,也可对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和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等;(二)各项收入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三)各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四)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六)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七)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问题与纠纷问题;(八)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九)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对校办企业负责人,还应审计以下内容:1、是否按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2、所管企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
能否按规定、协议和合同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关费用和利润;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等。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一)校党委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由审计处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派出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一)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三)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四)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七条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28•【文号】国税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号2002年2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为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包括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
第五条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局长审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由本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人事部门提出的建议并经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审计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人员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财务管理、经济活动中承担的责任进行全面核查、评估和审计的一项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政府财产的安全、促进政府部门的经济运行和提高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能力。
一、审计内容
1、资产管理责任:对领导干部在资产管理中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包括资产登记、资产保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出租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3、经济活动责任:对领导干部在政策制定、项目管理、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的责任进行审计,包括决策的正确性、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招投标是否合规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方法
1、系统审计:以整体的、系统性的视角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分析整个经济管理环节中的各种问题,以期发现管理的短板和漏洞。
2、抽样审计:按照一定的规律,从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活动中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数据进行审计,以此来证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否能够得到落实。
3、比较分析法:采用比较性的方式,将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行为与现行标准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评估不同管理方式的优缺点。
4、现场核查法:以现场核查为基础,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核查其执行过程和真实性,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对政府部门的经济管理进行监督和调查的手段,也是领导干部自我管理和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执行过程中需注重细节,全面回顾领导干部实际执行情况,确保审计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水平。
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浙水财[2004]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浙水财〔2004〕11号浙江省水利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进一步规范我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水利厅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对其所负责的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审计制度。
(一)厅审计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厅党组的决定进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厅党组交办的其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厅直属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标 签】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9﹞109号【发文日期】2009-06-26【实施时间】2009-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的税收管理行为和财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任命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内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0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一)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书记、区县长,区县(自治县、市)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二)市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入;(三)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五)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六)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一)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即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任命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审计局审计;其它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组织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由人事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渝委发〔19993〕3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0〕57号)执行;公安、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安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经审〔2003〕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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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工发〔2012〕55号
四川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会组织及工会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省总各部门(产业)、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
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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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进工会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1]12号)、《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总工发[2011]27号)以及干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会审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审计范围的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工会经审组织根据同级工会党组要求,并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运作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实施审计,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具体分工,客观评价和准确界定-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