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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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2023年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企业旳内部管理,不停规范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勤政廉政行为,提高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意识,增进集团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旳提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集团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措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包括集团企业职能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旳副职,下同)领导人员,各分、子企业行政正职领导人员,各分、子介司分厂(车间、部门)正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上市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按上市企业有关规定组织实行。

第二章任期经济责任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旳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应当负有旳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五条直接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直接应当负有旳责任,包括如下内容:(一)本单位故意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企业规定旳责任;(二)授意、指使、纵容、偏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企业规定旳责任;(三)失职、读职旳责任;(四)其他故意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企业规定旳直接责任。

第六条主管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旳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旳直接责任以外旳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旳重要工作内容第七条对集团企业直属部门及各分、子企业职能部门等无经济来源单位旳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旳重要内容:(一)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否执行了集团企业颁布旳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对被审计单位主办旳内部控制制度旳健全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二)审查被审计单位执行集团企业经营计划状况及计划执行旳效果;(三)审查被审计单位各项费用支出与否超过与上级单位签仃旳承包指标(如费用支出超过承包指标,应有上级指示旳汇报);(四)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否有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否重视员工旳技术、技能培训,与否具有持续发展能力;(五)其他方面审计,包括审查有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及其他违反规定旳行为。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一、背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的离职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对离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受到保护。

为此,制定一套完整的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对于国有企业处理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法规依据国有企业法、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经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审计办法的内容1.审计主体审计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在启动经济责任审计时,需成立相应的审计小组,由公司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整个审计工作的开展。

审计小组需由企业内外部的专业人士、法律人士、审计人员等多种角色组成,注重专业性和独立性。

2.审计对象审计对象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对于中层管理人员离职前处理的所有资产和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其中包括财务报表、合同、借款、抵押、存款、担保等所有可能涉及经济责任追究的方面。

3.审计内容(1)对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包括借款、存款、利息、担保等方面的审计,确认该项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有效。

(2)对中层管理人员离职前的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确认其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执行财务报表的审计,对于中层管理人员离职前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确保其准确无误。

(4)对中层管理人员涉及的资产进行审计,比如房产、股票、基金等,确认其真实持有人以及是否存在转移、转移、变卖的情况。

(5)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审计,比如涉嫌违规放贷、挪用公款等情况,确认是否涉嫌违法行定,吸取教训,加强管理。

4.审计结果认真分析审计结果,对于存在潜在风险和违规行为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保障企业法律权益和社会信誉。

对于存在经济损失的情况,审计小组需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并传达给相关人员,保障企业利益和经济损失最小化。

2024年国有企业领导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2024年国有企业领导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2024年国有企业领导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1. 掌握国有企业领导同志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准确评估其工作表现和成效。

2. 发现和解决国有企业领导同志任期内存在的经济问题和管理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 提升国有企业领导同志在经济责任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二、工作内容1. 审计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针对国有企业领导同志在任期内的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分析其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履行情况。

2. 审计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对国有企业领导同志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资金使用、资源配置、项目投资等方面的审计,以确保经济责任得到有效履行。

3. 审计经济风险管控情况对国有企业领导同志在任期内的经济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审计,分析其对企业经济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重点关注风险管控策略的有效性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合理性。

4. 审计经济效益和绩效评估情况对国有企业领导同志在任期内的经济效益和绩效评估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盈利情况、市场份额、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表现。

评估领导层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贡献和影响。

三、工作步骤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国有企业领导同志的任职时间和任务要求,制定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

2. 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收集和整理国有企业领导同志在任期内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经济报表、会议记录、工作报告等。

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

3. 实地调研和核实情况通过实地调研和核实,了解国有企业领导同志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和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访谈,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细节。

4. 编写审计报告根据收集和整理的数据,编写审计报告,详细记录国有企业领导同志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报告要客观、准确地总结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1. 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和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独立性。

2023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2023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2023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在经济领域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管理资产的过程进行审计,旨在监督、提高领导干部履责尽责的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推动领导干部履责尽责,提高管理绩效和防范风险能力,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总体要求1.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4. 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提高审计工作的精准度和针对性,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重点工作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审计工作(1)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加强党风廉政审计工作,发现和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对党员干部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审计。

(3)推进审计结果的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形成震慑。

2. 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管理绩效(1)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加强对干部履行职责期间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情况的审计。

(2)分析和评估领导干部的决策、执行和控制能力,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3)推动干部履责尽责,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 加强预算和资金管理审计(1)审计各级领导干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确保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审计集中资金、特色资金、国有资金等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保障。

(3)发现和防范财务风险,提出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

4. 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1)审计国有资产的流程、程序、监管和管理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问题。

(2)深入了解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

(3)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和投资决策的审计,提高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水平。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模版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模版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正确评价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履职,根据公司反腐倡廉工作安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属各单位管人、管钱(物)、管项目的中层管理人员行政正职、分管经营的副职、分管项目的副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包括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运用、项目管理、投资决策、遵纪守法、任期绩效等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成立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果性进行检查、审核、鉴证,以明确责任、划清责任并作出结论的审计评价活动。

第五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立项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干部管理权限和职务的变动程序,提出审计委托,报公司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组织实施。

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公司属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向公司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前一月内进行,即“先审后离”;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任后进行审计和暂缓审计的,经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先离任再进行审计程序,即“先离后审”。

第七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为了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评价,建立与完善企业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公正评价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并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调配、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3篇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3篇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3篇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实施方案其中最常要用到是项目实施方案,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一篇按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统一安排,从20xx年5月上旬起,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对有经济责任的部分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为明确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突出重点,确保审计质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审计目标通过审计,摸清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在其它工作中所承担的工作责任等。

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二、审计重点、主要内容(一)审计重点。

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效果,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资产安全完整,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类)1、党务领导干部(机关、院系)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党务管理职能;(2)校拨党建经费、学生经费管理有无规章制度,使用管理情况如何;(3)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2、行政机关、教辅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2)校拨经费及其他收入经费管理使用情况;(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4)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教学院系、独立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算管理;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会计帐目是否清楚、正确,财务管理是否妥当,原始凭证保存是否完整、齐全,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现象;(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4)各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5)单位有无经济实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6)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7)各项经济目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各项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9)截止2015年12月底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0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一)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书记、区县长,区县(自治县、市)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二)市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入;(三)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五)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六)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一)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即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任命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审计局审计;其它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组织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由人事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渝委发〔19993〕3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0〕57号)执行;公安、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安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经审〔2003〕7号)文件执行。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引言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所负责任的审核、评估和监督,对干部个人和集体在经济领域内的所负责任进行综合考核的一种审计形式。

中层领导干部在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其作用不仅仅在于管理组织层面上的经济活动,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有必要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本文将探讨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并提出建议和注意事项。

实施办法第一步: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经济责任审计覆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在审计对象和范围的确定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般应当综合考虑中层领导干部所负责的经济活动、经济责任主体范围、经济责任范围(如行政、财务等)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二步:确定审计目的和程序审计目的是为了评估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为管理层提供经济管理建议。

审计程序按照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范围开展,主要包括:1.审核资产、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2.了解中层领导干部职责、权力范围等情况;3.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4.向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步:开展审计工作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到领导干部个人利益的重大活动,需要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注意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具体工作包括:1.组织审计工作,选拔专业人员进行审计;2.按照审计目的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3.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情况;4.发现问题和潜在风险,建议改进措施;5.形成审计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步:整改落实根据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和落实改进措施,将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保证经济责任的有效执行。

同时,管理层也应当密切关注审计结果和意见,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

注意事项1.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责任主体范围、责任范围等因素,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2.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机密原则,注意保密;3.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审计结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4.审计结果应当及时整改和落实改进措施,并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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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正确评价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指的“中层领导干部”是学校任命或聘任的负有主要经济责任的部门、二级学院及后勤服务总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通过对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按照组织部门的委托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计划、立项和实施
第六条每年年底,由组织部门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经会议确定审计对象,报学校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组织部向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学院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要求,成立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九条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学院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所在部门、学院具体承诺人是被审计部门、学院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

第十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学院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

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同时在校园网发布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公示。

第十一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召开进点会。

审计进点会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如果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学院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部门、学院工作计划、总结,财务会计资料,部门的财务预算及统计分析资料等);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包括工作总结,会议记录 , 重要的投资、筹资协议,重大的协议、合同等。

);
(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五)部门、学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学院的意见。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达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学院。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依据《州学院二级学院财务管理意见》规定,建立健全了学院内控制度,运行是否有效。

2.本学院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国有资产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5.本学院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了部门内控制度,运行是否有效。

2.部门经费及各项收支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管理和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4.对外签订的基本建设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经费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安全,经济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企业内控制度,运行是否有效。

2.是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任期目标及主要经济指标是否完成,有无违法经营问题。

3.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规范。

是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4.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现象。

5.公司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任期不满三年的,以任期为准),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学院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学校有关部门要对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审计程序中未尽事宜,参照《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程(试行)》(师院发〔2007〕49号)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州师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师院发〔2001〕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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