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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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1—6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1—6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1—6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南安委办〔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1—6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2021年1—6月,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统计,全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92起,共造成147人死亡、141人受伤,事故起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减少2起、18人,下降1%、11.3%,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7人、上升22.5%。

其中,较大事故4起,造成14人死亡,17人受伤,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2021年6月,全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6起,共造成29人死亡、14人受伤,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环比分别增加3起、5人,上升9.1%、20.8%,受伤人数环比减少8人,下降36.4%。

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1—6月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从事故管理分类看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事故39起,造成37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4.7%、27.6%,受伤人数同比下降20%。

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事故2起,2人死亡、0人受伤,去年同期无事故发生;建筑施工行业事故26起、26人死亡、10人受伤,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上升44.4%、85.7%和66.7%;轻工行业事故6起、5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00%、400%、无限大;建材行业事故2起、2人死亡、0人受伤,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持平,受伤人数同比下降100%;工商贸其他行业事故3起、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7.1%、71.4%、66.7%。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藤县“6·30”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通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藤县“6·30”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通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藤县“6·30”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藤县“6·30”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6月30日上午8∶00左右,藤县塘步镇六坊村旧环组塘角自然村村民龙水全驾驶自己的小机动船(长约7.8米,宽1.4米)搭送本村28名小学生上学,并顺路搭上水涧口等自然村的小学生7人及六坊小学教导主任韦珍。

因严重超载,小机船驶出约50米远时,船头即进水发生沉船事故,船上37人全部落水,会游泳的小学生自行游水上岸,部分小学生则被及时赶到的村民抢救上岸。

造成了6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市委书记任燮康、市长钟想廷作了重要指示,分管副市长谢迺堂、王凯亲自到现场指挥抢救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从今年6月发生第1起重大安全事故以来,市委、市政府曾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务必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月28日、30日,市长钟想廷还两次主持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了重要部署。

同日,市政府还召开了全市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了当前我市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作了部署。

此次事故发生在全国第二个“安全生产月”期间,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起事故的发生,再次暴露出我市一些地方、部门及单位抓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格、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十分严重,教训是非常深刻和惨痛的,同时也说明了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认真吸取教训,迅速扭转我市重特大事故上升的不利局面,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这起重特大事故向全市通报。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6·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6·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6·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6月30日10时05分左右,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聚氯乙烯分厂破碎工段破碎机故障处置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盛华公司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市安监局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7月1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6·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盛华公司隶属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701000000279,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WH安许证字【2014】070043,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6485万元,经营地址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梅家营村,占地3200亩,现有员工1306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06人,拥有高级职称人员为11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事故发生后,由集团公司调离盛华公司)。

公司设生产运行、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14个处(室)和6个分厂。

公司主要产品有:聚氯乙烯树脂、烧碱、液氯、盐酸等,目前主导产品聚氯乙烯树脂和烧碱产能为双20万吨/年。

发生事故的聚氯乙烯分厂下设乙炔、氯乙烯、聚合、干燥、包装等5个工段。

盛华公司搬迁项目(一期工程)于2014年1月通过省安监局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29日夜班,聚氯乙烯分厂破碎工段第一破碎工序A线电石破碎机被矽铁块卡住不能正常运行,分厂即决定次日白班进行故障处置。

“6·30”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6·30”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30”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6月30日7时30分左右,在顺义区高丽营镇河道排污口治理十三支污水管线工程,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井下抹灰破管作业时,发生一起缺氧窒息死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顺义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市监察委同步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发井室内气体进行了取样分析和鉴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原因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总包单位: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海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3102569978M,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上级单位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甲级凿井,建筑材料检测.具有水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称号。

企业资质:河湖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劳务分包单位: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兴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仕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3787769429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租赁机械设备,保洁服务,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排队服务、对外劳务合作除外)。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引言近年来,较大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深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进行了一次较大事故的调查。

本报告旨在分析该事故的背景、原因和教训,以期能够提供有益的经验教训,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背景该事故发生在某化工厂,导致多人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

该化工厂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主要从事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

事故当天,该化工厂正在进行一次重要的设备检修工作。

二、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设备检修期间,当时工人们正在对一台反应釜进行清洗和维护。

由于清洗工作的不慎,导致反应釜内的化学品泄漏。

泄漏的化学品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剧烈反应,引发了一系列爆炸。

爆炸瞬间,火焰和浓烟弥漫整个工厂,造成多人伤亡和设备损毁。

三、事故原因分析1. 设备检修不规范:调查发现,该化工厂在设备检修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工人们在进行清洗和维护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这种不规范的操作导致了泄漏的发生。

2. 安全意识不强:调查还发现,该化工厂的工人们对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对于化学品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的要求了解不深,对于事故的潜在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

这种安全意识不强的现象在事故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 管理体系不健全:调查还揭示了该化工厂的管理体系存在一定问题。

对于设备检修和安全培训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了工人们的操作不规范和安全意识不强。

此外,对于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该化工厂的管理层也没有做到及时有效。

四、事故教训和改进措施1. 加强安全培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对化学品危险性和操作规程的认识。

只有通过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2. 完善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设备检修和安全操作的责任和流程。

加强对设备检修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同时,应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事故调查报告范本目录一、事故概述 (2)1. 事故基本信息 (2)1.1 事故名称及定义 (2)1.2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 (3)1.3 事故地点描述 (4)1.4 事故涉及人员及组织 (4)2. 事故影响及严重性 (5)2.1 人员伤亡情况 (6)2.2 财产损失评估 (7)2.3 生产/业务影响分析 (8)二、事故调查过程 (9)1. 调查组织及成员 (10)1.1 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划分 (10)1.2 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职责说明 (11)2. 事故现场勘查与证据收集 (12)2.1 现场勘查流程 (13)2.2 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 (14)2.3 关键物证标注与记录 (15)三、事故原因分析 (16)1. 直接原因分析 (17)1.1 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分析 (18)1.2 设备故障或缺陷分析 (19)1.3 环境因素评估 (19)2. 间接原因分析与管理漏洞挖掘 (20)2.1 培训不足或失误分析 (21)2.2 安全管理体系评估与改进建议 (22)2.3 管理制度及流程审查与优化建议 (23)四、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25)一、事故概述本次事故发生在XXXX年XX月XX日,地点位于[具体地点],涉及到的主要交通工具为[交通工具类型,如汽车、火车、飞机等]。

事故共造成[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其中重伤[重伤人数]人,轻伤[轻伤人数]人。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明,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后续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1. 事故基本信息人为因素: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管理因素: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够,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1.1 事故名称及定义事故名称:本次调查的事故被命名为“[具体事故名称]”。

该事故是指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某种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后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安委办[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以上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

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

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时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

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

桑树坪矿“6.30”运输事故

桑树坪矿“6.30”运输事故

桑树坪矿“6.30”运输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二、2008年6月30日4时45分,3208工作面,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采煤某队一名职工死亡。

三、二、事故经过四、2008年6月30日零点班,采煤某队班前会(检修班)由跟班副队长刘某某主持,要求干活时按章作业,注意安全。

当班出勤17人,刘某某安排工作,班长吴某某分活安排人,共分3组,一组由跟班副队长班某某带许某某、张某某、冉某某打眼(其中某某装药);一组由刘某某带彭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胡某4人从机尾底弯道给工作面运一块槽子;一组由班长吴某带贾某、罗某、侯某,黄某、苏某5人从地面下一桶油、一个电机、一个油包运到平台,另有刘某、权某2名电工。

完后按照分工各自干活。

五、约2时30分,班某带打眼的3人到工作面,开始从距机尾40块板(约60米)处向机头方向打眼,由张某掌钻(因工作面出现构造,此段为全岩,高度约1.03米,用风钻打眼),冉某蹲在二排柱子处蹬钻,许某面朝机头、坐在溜子上,在钻杆靠机尾侧把钎,3人正常作业打钻。

六、当班溜子检修工贾某和班长吴某等人将装油包、电机、乳化液等矿车推到平台卸车后,便开始清煤砸石头,搞文明生产。

完后,班长吴某开顺槽溜子,安排贾某去开工作面溜子,将溜子上的煤拉完后,准备掐链子、换槽子。

贾某到工作面溜子机头后,先将溜子点开了两下,便直接开起。

溜子开起后,将在工作面打眼作业中坐在溜子上把钎的许某拉倒,由于许某把钎时坐在钎杆靠机尾侧,溜子开起后,许在溜子上被拉向机头方向时,被钎杆碰伤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事故原因八、违章指挥,在交叉作业时没有相互沟通,造成打眼工被运输刮板机拉伤,工作面作业时没执行停电闭锁制度,没执行开机前喊话打点规定。

九、四、防范措施十、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在全矿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积极排查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十一、㈡平峒井口要加强安全管理,组织进行一次机电运输专项安全检查,消除机电运输设备存在的缺陷及违章作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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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30”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6月30日7时30分左右,在顺义区高丽营镇河道排污口治理十三支污水管线工程,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井下抹灰破管作业时,发生一起缺氧窒息死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顺义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市监察委同步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发井室内气体进行了取样分析和鉴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原因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总包单位: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海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3102569978M,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上级单位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甲级凿井,建筑材料检测。

具有水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称号。

企业资质:河湖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劳务分包单位: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兴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仕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3787769429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租赁机械设备,保洁服务,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排队服务、对外劳务合作除外)。

企业资质:木工作业分包贰级,钢筋作业分包贰级。

3.监理单位:北京中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蒲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569457005G,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丙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事发工程为顺义区高丽营镇河道排污口治理十三支污水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十三支工程”),该工程由顺义区发改委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设计、勘察单位的招标人为顺义区水务局,工程施工单位招标人为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价格为38980022.06元。

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综合治理排污口3个,布置污水检查井115座,路面恢复1995平方米,顶管5500余米等。

设计线路为:以金马工业区临时污水处理站为起点,新建污水管道沿拥军路向南、再沿机场北线北侧绿化带边界向西介入十三支渠北侧的污水管道预留接口,其中约2000米管线在高丽营镇境内,其余约4000米管线在后沙峪镇境内。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

工程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为鑫大禹公司,投标项目经理为王东海,项目副经理为马春雨,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陶荣亮,项目安全员为马龙。

监理单位为中水利源公司,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石新兵和蔡和林。

鑫大禹公司中标后,经经理办公会决定,该工程由张志军项目部负责建设,实际项目经理为张志军,项目生产经理为王超,项目安全员为孙建波。

投标项目经理王东海、项目副经理马春雨、项目技术负责人陶荣亮、安全员马龙四人未实际参与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事发污水井井室结构情况事发污水井为十三支工程55号井,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向东200米路南。

该井从上至下依次为井筒、井室,地面至地下2.8米为圆柱形井筒,井筒直径0.8米;地下2.8米至5.9米为长方形井室(长1.5米,宽1.1米),井室底部距地面5.9米、设置在外径约1.1米污水水泥管下方,水泥管顶部距地面4.8米(井室结构见下图)。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6月30日,华祥兴鹏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海陆安排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带领马兆选、马士枝、马士杭和刘长标四人到55号井和56号井进行抹灰破管作业。

早上6时30分左右,5名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将55号井和56号井井盖打开通风。

7时30分左右,马兆选首先下井准备进行抹灰作业,约2分钟后晕倒,马士枝、马士杭、刘长标3人先后下井施救,均晕倒在井下。

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最后下井施救,下至约3米左右感到不适随即爬上地面。

(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牛三所爬上地面后立即打电话给现场负责人牛海陆。

牛海陆拨打119、120报警,牛三所拨打110报警,牛海陆同时电话报告了华祥兴鹏公司和鑫大禹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

7时50分左右,牛海陆及鑫大禹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陆续到达现场。

7时58分,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8时21分左右,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开展救援,8时34分至8时57分,公安消防部门将马仕杭、马仕枝、刘长标、马兆选4人先后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4人已均无生命体征。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1.马兆选,男,30岁,江苏人。

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09号))。

2.马士枝,男,50岁,江苏人。

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10号))。

3.马士杭,男,52岁,江苏人。

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11号))。

4.刘长标,男,48岁,江苏人。

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见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112号))。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施工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事发井室内气体进行了取样分析和鉴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原因论证,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事发污水井井下缺氧,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规施救是造成事故发生及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经检测,事发污水井属于严重缺氧环境(井下最高氧气含量为3.3%)。

经专家组讨论认定,四名作业人员因井内环境缺氧,导致急性缺氧窒息死亡。

同时,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结果显示:马兆选、马仕枝、马仕杭和刘长标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

经调查,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安排作业人员在违章作业致使下井作业人员发生缺氧性窒息;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②未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等作业防护设备③未配备呼吸防护用品等个体防护用品④未进行有限空间气体检测⑤未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⑥现场无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监护情况下下井作业事故发生后,贸然下井施救,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⑦现场作业人员在未制定应急救援措施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⑨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二)间接原因1.华祥兴鹏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

华祥兴鹏公司作为劳务单位存在以下问题:①未为作业人员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识、防护设备及个体防护用品;②未制定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④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⑤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对地下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⑥未按照项目部《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⑦未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资格;⑧未落实《有限空间应急预案》;⑨未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应急演练。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查出华祥兴鹏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将分包工程分两个合同签订(合同总额约2000万元),承揽的工程合同总额超过其注册资金金额5倍的违法行为。

2.鑫大禹公司项目管理混乱。

鑫大禹公司十三支工程项目部未制定检查井专项施工方案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将检查井施工纳入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管理;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按有限空间要求作业后,未督促劳务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未督促劳务单位按照项目部《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伪造安全交底记录;对劳务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考试流于形式。

鑫大禹公司对十三支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十三支工程项目部无有限空间专项方案、无检查井砌筑专项方案施工、培训教育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备案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长期未在岗履职,所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施工资料均为他人代签;张志军项目部同时管理多个工程项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与建设工程量不相匹配。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查出鑫大禹公司在平谷区风沙源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中存在出借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及挪用员工资格证书投标的违法行为。

3.中水利源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中水利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项目部从未召开过监理例会;十三支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理内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旁站监理;未检查落实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持证情况;发现作业人员违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后,未下达书面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未针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下达监理指令。

4.建设单位未落实对监理单位及开工手续备案的相关管理职责。

顺义区水务局作为十三支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的招标部门,对工程监督管理及监理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规定实施监理的问题。

高丽营镇政府作为十三支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将工程开工相关手续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三)事故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施救,工程项目管理混乱、有关各方未正确履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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