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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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单位管理制度

联营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营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联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提高联营单位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联营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联营单位内部所有员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联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联营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联营单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技术部、生产部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联营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联营单位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联营单位依法经营。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九条董事会职责:(一)制定联营单位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二)决定联营单位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等事项;(三)决定联营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四)监督总经理和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一)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二)对联营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联营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室职责:(一)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二)执行董事会的决策;(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职责:(一)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核算、预算编制、资金管理等工作;(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事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三)市场部:负责公司的市场营销、品牌推广、客户关系等工作;(四)技术部: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技术支持、技术培训等工作;(五)生产部: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联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财务管理制度;(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三)市场营销管理制度;(四)技术研发管理制度;(五)生产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七)保密制度;(八)奖惩制度。

联营商户管理制度

联营商户管理制度

联营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联营商户管理,保障公司和商户的合作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联营商户是指与公司签约合作的商户,共同经营商铺,共享资源,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联营商户管理制度是公司与商户协商一致签订的商业合作协议,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分账比例等具体细节。

第四条联营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诚信经营,开展合作。

第五条公司及联营商户应当建立合作平等、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提高经营效益。

第二章合作模式第六条联营商户可选择自建商铺,加盟已有商铺,或者共同投资开设新商铺。

第七条共同承担风险:联营商户在经营中遇到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包括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第八条共享资源:公司为联营商户提供优质的商品资源、人才资源、物流资源等支持。

第九条共同合作:联营商户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后,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共同开展经营活动,共同参与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

第十条共同分账:双方根据具体协议约定的分账比例,共同享有经营收益。

第三章合作协议第十一条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分账比例、风险承担等具体细节。

第十二条合作协议应签署合作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并加盖合作双方单位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作协议一旦签署,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联营商户须按照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规范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联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纳税,不得以任何形式逃税或者欺骗。

第十六条联营商户应遵守公司的价格政策,不得私自调整商品价格,以免影响品牌形象。

第十七条联营商户必须定期向公司报送销售数据、盈亏情况等经营信息,并接受公司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有权对联营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分账结算第十九条分账结算是指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分账比例,将经营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度假村联营规章制度

度假村联营规章制度

度假村联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度假村联营管理,维护度假村的正常秩序,保障度假村联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度假村内的所有联营者,包括度假村的业主、承租人、员工等。

第三条度假村联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损害度假村联营大局的行为。

第四条度假村联营者应当遵守度假村的管理制度,服从度假村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引,配合度假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度假村联营者应当互相尊重,协作合作,共同维护度假村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六条度假村联营者入住度假村,应当按照度假村的规定进行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度假村联营者入住度假村,应当遵守度假村的房屋管理规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第八条度假村联营者入住度假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房屋整洁。

第九条度假村联营者入住度假村,应当遵守度假村的安全规定,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禁止擅自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条度假村联营者入住度假村,应当遵守度假村的消防规定,做好防火工作,禁止在度假村内使用明火。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十一条度假村联营者在度假村内开展各类活动,应当事先向度假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度假村联营者在度假村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循秩序,不得扰乱他人生活,不得影响度假村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度假村联营者在度假村内举行文化、艺术活动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禁止盗版、剽窃、抄袭等行为。

第十四条度假村联营者在度假村内举行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或违法行为。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度假村联营者之间发生纠纷,应当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度假村管理人员投诉,由度假村管理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度假村联营者与度假村管理人员之间发生纠纷,可向度假村联营委员会投诉,由度假村联营委员会组织调解,最终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度假村联营者之间的纠纷,如无法调解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超市联营规章制度

超市联营规章制度

超市联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超市与联营商家的合作经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超市内所有的联营经营活动。

二、联营合作条件1、联营商家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合作前向超市提供复印件备案。

2、商家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3、商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三、商品管理1、联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在保质期内。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2、商品的陈列应遵循超市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保持整洁、美观、有序。

3、商家应及时补货,确保货架商品充足,不得出现缺货现象。

如因缺货影响销售,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价格管理1、联营商家的商品价格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定价。

不得高于同类商品在其他渠道的正常售价。

2、商品价格的调整应提前通知超市,并经过超市的审核同意。

严禁擅自涨价或降价。

3、商家应使用超市统一的价格标签和标价系统,确保价格清晰、准确。

五、促销活动管理1、联营商家如需开展促销活动,应提前向超市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促销方案。

2、促销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超市的整体营销策略和形象定位,不得损害超市的利益和声誉。

3、促销活动期间,商家应确保商品的供应和服务质量,不得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六、人员管理1、联营商家应安排专人负责经营管理,其工作人员应遵守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超市的统一管理。

2、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作牌,服务态度热情、周到,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或冲突。

3、商家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七、财务管理1、超市与联营商家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和周期进行结算。

结算时,商家应提供准确的销售数据和相关票据。

2、超市有权对商家的销售数据进行核对和审计,如发现数据不符或存在违规行为,有权暂停结算并要求商家整改。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营项目管理;加强对联营项目全过程的监控力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联营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作为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办法的重要补充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联营项目..第二章联营合作方的选择第三条市场经营部对联营合作方要进行资格审查;特别是对联营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实力、信誉程度进行考查;并将其考察资料建立诚信档案..通过资格审查;把好联营合作方综合实力关和诚信度关..各改制单位、专业分公司和区域分公司按此规定建立各自的诚信档案格式附后..一联营合作方为单位时;其必须具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二联营合作方为个人时;要对其经济实力和过去与其联营合作过程中的诚信度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价..三联营合作方必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积极主动弘扬企业文化..第三章联营项目的确立第四条对联营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合同评审;把好经营关..一该项目业主要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诚信度;项目必须合法..二合同价格单价必须高于当地同一建筑类型的成本价..当地同一建筑类型的成本价由当地分公司提供并对准确性负责..三业主方资金的支付加上联营合作方注入项目帐户用于生产的资金;必须保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达到工程总造价的70%以上..四联营方预交工程价款的1-3%的现金或等值的抵押物作为风险抵押..五在与甲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违约条款如质量、安全、工期等主要条款要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六规避其它合同条款风险..七每个联营项目都要有分公司经理、公司部长及以上领导或有实力、守信用的项目经理进行书面担保;并由法律顾问室鉴证担保方案附后..第四章联营项目的管理模式及机构设置第五条根椐联营项目分布的区域和承接单位;对联营项目实行公司、分公司两级监督管理模式..一省内公司承接的联营项目由公司直接管辖二分公司、子公司承接的联营项目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管辖;公司监督管理..三区域公司承接的联营项目按区域归口到项目所在地区域公司;公司监督管理..四专业性强的联营项目归口到专业分公司;如公路、桥梁公司归口到路桥分公司;钢结构归口到钢结构分公司;公司监督管理..第六条公司对2000万元造价以上的联营施工项目强制派出5名专职管理人员;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兼预结算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安负责人、材料设备负责人..对2000万元造价以下的项目强制派出3名专职管理人员;即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预结算负责人..工程完成80%后方可退人;中间派出人员不胜任的公司可交换..派出人员待遇由公司确定;费用由联营合作方承担;并在项目成本中列支..第五章监管实施细则第七条投标管理:由市场经营部组织编制投标书或审核把关..外省由区域公司把关..第八条财务管理:1、财务负责人由财务部推荐;公司聘用..2、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会计以负责两个项目为限;5000万元以上的只能负责一个项目..3、按公司财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核算;妥善保管财务资料..4、按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掌管并按公司规定使用..在公司内部终结审计前资金不能转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杜绝体外循环..5、严禁盗用项目名义;担保融资借款..6、资金支付必须由我公司驻该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接受联营合作方监督联营合作方代表签字;再按公司资金审批程序..第九条成本管理:1、预结算负责人由成本审计部推荐;公司聘用..2、工程项目开工3个月内应编制成本预算报成本审计部..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报成本审计部..4、分包合同报成本审计部..第十条技术管理:一技术负责人由技术研发部推荐;公司聘用..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由技术研发部审核、审批或监督..第十一条材料管理:一材料负责人由项目监管部推荐;公司聘用..二材料要有严谨的收发记录..第十二条质量、安全管理:一质安负责人由工程管理部推荐;公司聘用..二工程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监督;消除隐患..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监管部、合同经营部推荐;公司聘用..行政公章由项目经理即我公司派驻项目负责人掌管并按公司规定使用..技术资料使用技术专用章..第十四条分包必须报项目监管部、成本审计部、工程管理部鉴证认可..第十五条联营项目管理时效按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竣工后三个月;项目部行政公章和技术专用章上交总经理办公室;财务专用章上交财务资产部..第十六条项目监管部对联营项目实行过程监控;所有项目都要无条件接受项目监管部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人事管理: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联营项目的委派人员实行“聘、管、用”的管理制度..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人才库;对联营项目委派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建档、委派、协调、考核和对外聘人员签订外聘合同..三联营项目人员的管理实施公司、区域分公司及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模式..1、公司在直属单位、子公司聘用的人员;其工作关系仍属原单位管理;不办理工作关系转移和聘干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聘用人员档册..2.联营项目外聘人员;与公司签定聘用合同若聘用人是属有单位者;则签定借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名册;但不办理调动手续..3、聘用人员须委派到联营项目上岗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再通知本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临时调动手续;原单位停发其工资..4、强化服从意识..凡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统一调配..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要以公司大局利益为重;全力配合公司做好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人员按时到位..5、委派到联营项目的专职管理人员是代表公司全权履行监管职责;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坚守岗位;掌握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监管部或项目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以确保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受损失..委派人员预留15%的工资在公司账上;待项目正常;在返回公司的同时;正常履职的将15%的工资一次发放..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信誉、形象及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将追究委派人员的责任;以其预留的工资弥补损失;并按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惩罚和淘汰..6、联营项目委派人员的工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劳务管理费“人才中心”人员的用人管理费、社会保险费和其他福利等;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测算后;由市场经营部在洽谈合同中予以明确;由联营合作方承担..委派人员不得索拿卡要..7、联营项目工程全部完成后;委派人员均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有关手续..委派人员短期息工待遇:1属聘用劳务分公司的人员;如暂无工作安排;则仍回原单位..联营项目向劳务分公司支付劳务管理费;委派人员按原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2属聘用离退办、再保中心的人员;则由原所在单位按原工资或待岗生活费发放..3属公司人才中心调出的人员;仍按公司办宇200539号文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五条第5项的规定办理..第六章上缴费用及税金第十八条凡与公司联营的工程项目;一般由联营合作方向公司上缴工程总造价的2%以上的管理费不含劳保基金和税费..如有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九条上述管理费用上交标准;以内部联营工程承包合同为准;以项目工程结算总额含税费为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第二十条按收款和上交比例及时足额上交公司资金;财务负责人有直接划交权..第二十一条税费含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第七章监管机构职能和权限第二十二条公司两级监管机构在公司相关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全公司联营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具有对公司联营项目实施指导、监管和考核职能..对日常监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不能及时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最终解决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联营项目在合同履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存在问题或项目发生亏损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主管领导..第二十四条公司的两级监管机构对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较严重问题应及时开出整改通知书;并由公司派驻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派出的监管人员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项目监管部作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由相关部门和项目监管部根据问题情节程度作出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直至向公司建议将该联营项目收回;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其它第二十五条联营项目使用劳务时;必须使用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队伍;要及时签订劳务合同;确保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联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动员预付款保函及保函手续费、利息和垫资款等全部由联营合作方承担;公司不为此注入资金..项目租赁公司的设备、周转材料和使用公司劳务;必须按期交付租金和支付劳务费..第二十七条联营工程投标前;联营合作方应向公司市场经营部和区域分公司交缴资格预审书和标书制作工本费..第二十八条联营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上级管理费和其他各种税费等各项费用由联营合作方承担..第二十九条当联营合作人未能执行本管理办法或不履行内外合同时;公司有权收回联营项目;并终止联营合同;同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三十条对有实力和讲信誉的联营合作方;可由其提出申请;作为公司长期合作伙伴..第三十一条联营合作方负责人在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业绩突出;可按程序参加公司的各项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并享受同等奖励资格..同时;可享有公司职工代表同等权利参加公司职代会;甚至可聘入公司..第三十二条按期、按质、按量填制并向项目监管部报送“31种监管表格”..第三十三条积极参与信息化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是公司与联营合作方联营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公司内各改制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监管部负责解释..。

商家联营管理制度

商家联营管理制度

商家联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家联营管理,促进商家间的合作与共赢,提高联营项目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家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家为了共同经营某一项目或者关联的多个项目而建立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商家联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商家联营协议,积极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商家联营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商家联营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共担原则,共同经营,共同分担成本和风险,实现利润共享。

第五条商家联营的具体合作内容、权责义务、利润分配等应当在商家联营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章商家联营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六条商家联营成员应当按照商家联营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经营管理职责。

第七条商家联营应当设立领导小组或经营管理机构来协调、指导和管理商家联营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商家联营的合作方应派专人负责联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市场营销、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商家联营成员应当按照商家联营协议的规定履行对联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商家联营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商家联营的经营管理应当以市场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满足顾客需求,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一条商家联营成员应当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渠道,提高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第十二条商家联营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联营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三条商家联营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减轻经营压力,保障联营项目的稳定发展。

第四章商家联营的成本和利润分配第十四条商家联营合作方应当按照商家联营协议的规定按比例共担联营项目的成本,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商家联营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制度,确保成本和利润的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商家联营成员应当按照商家联营协议的规定及时结算利润,确保利润的正常分配。

第十七条商家联营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商家联营的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章商家联营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交流第十八条商家联营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制度,共享市场信息、顾客反馈、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共同提高联营项目的经营效果。

超市联营区管理制度

超市联营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市联营区的管理,保障联营商户的合法权益,提升超市整体形象和经营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超市联营区是指超市与商户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由商户租赁超市一定区域开设店铺,实行零售业务的一种合作模式。

第三条超市联营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商户和超市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超市联营区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激励商户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双方的共赢发展。

第二章联营商户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超市联营区的招商工作由超市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招商对象应符合超市所规定的行业门类和经营品类要求,经营品牌及经营理念符合超市整体定位。

第六条联营商户准入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注册资料、经营品牌介绍、经营计划等,由超市进行审核。

第七条联营商户需签订联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经营期限、租金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八条联营商户准入后,应按照联营协议规定的时间开店营业,如需延迟开业,需提前向超市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第九条联营商户在营业过程中,如违反联营协议约定或有其他违规行为,超市有权根据约定进行惩罚,甚至终止合作。

第十条联营商户退出需提前与超市协商,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并完成相关结算工作。

第三章联营区管理第十一条超市联营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超市专门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招商、租赁、巡查、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联营区的布局与装修需符合超市整体风格和形象,商户需按照超市的规定进行布置。

第十三条联营区的库存管理应规范有序,商户需按照超市的要求进行库存清点、监管和补货工作。

第十四条联营区的价格管理应合理公平,商户需严格按照超市的价格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联营区的服务管理应亲切周到,商户需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需求。

第四章联营区促销与宣传第十六条超市联营区的促销活动由超市统一规划,商户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促销商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联营区的宣传工作由超市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投放、活动举办、客户关系维护等。

联合经营管理办法

联合经营管理办法联合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联合经营行为,维护联合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联合经营合作关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联合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合作、合伙企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适用于联合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管理、资本投入、风险分担、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联合经营各方应当依据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协商一致制定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承担风险,维护联合经营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联合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四条联合经营各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联合经营各方应当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根据协议分担各自承担的资本和经营风险。

第五条联合经营各方应当遵守合同规定,共同投入资金、设备、劳务等相关资源,开展合作经营活动。

对于因合作经营活动而出现的利润,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第六条联合经营各方有权对联合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经营情况进行报告和分析,并共同制定出合理的经营计划和决策。

第七条联合经营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该保护商业秘密和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和侵犯。

第三章联合经营合同的签订第八条联合经营合同是联合经营各方之间共同制定的合同,应当注明联合经营各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金出资比例、合作期限、利润分配方案、风险分担方案、解除合同条款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联合经营各方应当在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基础上,进行商务谈判和协商,制定出合理的合同方案。

第十条联合经营各方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应当在合同签署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达成协议,并由各方签署或盖章确认,并保留合同的正本和副本。

第四章联合经营解除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联合经营合同期限届满或变更事项达成协议,联合经营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联合经营各方之间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当首先采取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联营规章制度

联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联营管理,规范联营行为,保障联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联营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联营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联营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联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联营组织形式和内容第五条联营的形式包括:股权联营、产品联营、技术联营、销售联营等。

联营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联营形式。

第六条联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联营的目标和原则;(二)联营的投资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三)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联营的经营管理方式;(五)联营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六)联营的终止和解除条件;(七)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三章联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联营协议应当由联营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联营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明确,不得含有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联营协议签订后,联营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联营协议。

第九条联营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联营项目的决策机制,确保联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联营双方应当定期召开联营会议,汇报联营项目的经营情况,协调解决联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联营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联营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联营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联营项目的财务状况清晰、透明。

第十二条联营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联营项目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联营项目的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三条联营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联营双方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规范联营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联营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制定本规定。

2. 所有参与联营项目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项目管理机构
1. 联营项目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方执行协议,并向各方定期汇报项目运营情况。

2. 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应由各方共同推荐,并由各方共同任命。

三、项目管理职责
1.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管理方案,并监督各方执行。

2.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各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透露项目的风险信息。

4.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合理地分配和利用项目资金和资源。

5.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审计项目账目,并向各方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决策流程
1.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制定项目决策流程,并向各方报告。

2. 项目决策应经由所有参与方共同商定,并由联营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3. 项目决策的变更应由项目管理机构起草变更方案,并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项目收益分配
1.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制定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各方报告。

2. 项目收益分配应根据各方出资比例和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3.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应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联营项目管理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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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管理规定
一、联营经营模式
1、由甲方提供经营场地给予乙方经营权,甲方将按合同期限内营
业额扣点的形式与乙方联合经营;
2、联营期间扣点率由乙方在市场行情范围内自行提出;
二、联营管理的收银制度
1、由甲方提供统一收银设备;
2、由甲方提供统一微信支付账号,支付宝支付账号及相关团购活
动等;
3、由甲方安排收银员统一收银;
4、如乙方有意损坏收银设备或自行收银(包含使用非商场提供微
信支付账号,支付宝支付账号),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经营权,
且对乙方装修不做补偿;
三、联营管理的核算流程
1、乙方根据经营不同品类,可选择按7天至30天为一个核算周
期进行结账核算;
2、每周一(或每月15日)为核算日(节假日顺延),核算上个核
算周期的营业额(不足一个考核周期的按实际经营天数计算);
3、乙方需在核算日后两天内领取结算单(节假日顺延),并在规
定期限内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据),前来结算;
4、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据)后,在规定期限
内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如乙方逾期未缴纳增值税发票(或收
据),货款将顺延下个周期结算;
四、联营管理的同楼层坪效考核制度
1、考核方式:甲方商务部每月会根据乙方营业额、经营面积(建
面)、扣点率(营业额/扣点率/营业面积=坪效)进行坪效核算;
2、考核周期:面积500㎡以上,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面积200
㎡—500㎡两个月为一个考核期,面积200㎡以下一个月为一
个考核期;
3、考核奖励:同楼层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排名第一者,甲
方将在下个考核期下调扣点率1%作为奖励;
4、考核处罚:同楼层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排名最后一名者,
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经营权,且装修不做补偿;
5、如乙方同楼层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排名最后一名,甲方
收回经营权时,乙方不得拆除装修工程并需在规定期限内移除
设备。

如逾期未完成移除的,甲方有权自行移除。

移除费用和
被移除的各项设备及商品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在规定期
限内乙方不领取被移除财产和被保管的商品、设备,甲方有权
予以变卖并扣从中扣除相应费用;
五、联营管理的广告及活动推广
1、甲方会针对性的对商场制定推广活动,乙方需以提供最大力度
的配合;
2、乙方需按年支付推广活动的相关费用X元/年;
3、每年店庆日甲方制定的推广活动,乙方将无条件配合;
4、甲方将根据乙方需求,组织联名折扣卡等相关日常推广活动;
六、联营管理的其他管理细则
1、商铺装修由乙方自行施工,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所需经营面积(建面)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原则上联营管理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
4、乙方需按月缴纳经营面积(建面)物业费15元/㎡、空调费12
元/㎡(自行安装空调除外);
5、乙方需按财务规定缴纳财务管理费;
6、乙方需在店庆活动时支持配合甲方店庆活动;
7、乙方需按月缴纳所使用电费1.1元/度,水费4.07元/吨(包含
排污费);
8、乙方签订合同后需一次性缴纳X元/㎡(建面)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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