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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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作者:肖艺芳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13年第23期一、体罚与惩戒的区别体罚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会使教师和学校失去信赖。

体罚不仅不能培养学生正常的伦理观,而且会助长学生的欺侮和暴力行为。

惩戒是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学龄学生除外)、休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龄学生除外)、警告、斥责、放学后留校、起立、抄写作业、清扫、写反省等。

判断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惩戒行为是否是体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健康、身心发展状况以及该行为发生的场所、时间、惩戒的形态等进行客观的综合考虑,不能按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主观意志进行判断。

如果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的身体构成侵害,施予学生肉体的苦痛,那么就是体罚。

具体的参考行为如下:1.体罚(1)构成身体侵害的行为第一,在体育课上,从背后踢正在做危险动作的学生。

第二,在放学前的班会上,罚学生晃着腿坐,谁踢到前排同学,教师就将其踢倒。

第三,对反抗说教的、上课态度不端正的多名学生打耳光。

第四,对屡教不听的多名课上随便走动的学生,捏着脸颊把其拖到座位上。

第五,对不听教诲想要逃学的学生,教师伸手去拉其手臂,学生甩开手臂然后教师就徒手打学生脑袋的行为。

第六,在午餐时间,口头提醒吵闹的学生,学生不听,教师就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学生。

第七,殴打不听从顾问教师指示、校服穿戴不整齐的学生的脸。

(2)施予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第一,放学后让学生留在教室内,甚至不让学生上厕所的行为。

第二,为了进行单独指导,让学生长时间单独呆在室内,甚至不让学生吃饭的行为。

第三,对于忘记做作业的学生,让其在教室后面保持正坐的姿势听课,学生提出难受的时候也不放过学生的行为。

2.惩戒除了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休学、警告外,被认为是惩戒的行为有6种。

一是放学后罚学生留在教室。

二是上课中,让学生在教室内起立。

三是交给学生学习任务或清扫任务。

四是增加学生的值日次数。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勿庸置疑,体罚和惩罚都是一种教育学生的手段,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体罚系指对身体施加的惩罚,使之遭受皮肉之苦。

这种手段直接面对和触及其身体。

对于学校老师而言,其体罚行为就是直接以学生的身体为对象,使其肉体受到痛苦。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老师不直接伤害学生的肉体,而是用罚站、罚扫地、罚抄写、罚跑步等方式使学生的心灵受到伤痛,精神受到压抑,这就是变相体罚。

不管是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国家明令严禁使用的教育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有禁止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

在封建科举制度下,体罚一直是一种长期使用的教育手段,即所谓的“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好人”。

在这种教育制度下,教师地位至高无上,如同“法官”,执掌着学生的命运,而学生地地道道地成为老师教鞭下的“阶下囚”,师生之间毫无平等地位可言,这样的教育制度与我们今天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教育是格格不入的,所以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惩罚则是指犯规、犯禁、犯法的人受到某种痛苦折磨或其他损失。

使用这种教育手段,关键是看对象和掌握“度”的问题。

如对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而作为学校而言,各级各类学校都制定有自己的各种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实际上就是学校的“法”,谁违“法”,那就当然要受“惩罚”。

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行使“惩罚”权是“合法”的。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这里关键要看清,我们教育的对象是学生而不是“违法犯罪”分子。

因此,我们在使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时就要讲究方法。

要弄清楚,惩罚不是针对肉体的行为,而针对的是“犯规、犯禁、犯法”的人所实施的教育手段。

所以我们要对“犯规、犯禁、犯法”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干预,阻止其行为的发展,必要时实施惩罚。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作者:陈庆文来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4年第11期“惩罚”不仅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和学生行为的塑造,也有助于学校的日常管理,是教师教育权利的体现。

“体罚”与“惩罚”在出发点、性质和结果上都具有本质区别,我们应该认清两者之“罚”的不同意义。

在教育实践中“罚”应遵循教育性、可行性、可接受性、最后性等原则,巧用“惩罚”而禁用“体罚”。

惩罚体罚教育性“体罚学生”是中小学教育实践中的敏感话题,不仅违背师德,甚至触犯法律。

然而“打骂”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自古有之。

俗语“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便是最好的说明。

“体罚”似乎成了教师和家长教育孩子的常用方法,但是法律又明文禁止体罚学生,许多老师陷入了“想打”又“不敢打”的两难选择。

故而有必要对“打骂”进行深度剖析,认清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从而排除“罚”所带来的困扰,使教师履行应有的教育之责。

一、惩罚之“罚”的合理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惩罚是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指出,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惩罚就是一种处分权。

惩罚最终要落实为具体行为,比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批评、罚站等。

在这些行为中,有些人混淆了惩罚与体罚,认为“罚”学生就是体罚,从而放弃了教师应有的教育责任。

教育活动的对象是人,而人具有复杂性,由其引起的教育活动更是变幻无穷,如果用简单的逻辑去否定“罚”学生的合法性,明显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教育学的角度去剖析惩罚存在的合理性。

1.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师生关系平等”更多是指人格层面的平等,如果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教师通过各种方式控制、管理和协调教育活动的进行,从而达到对学生的影响。

在这种管理、控制和协调过程中就形成了教师权威。

教师权威的形成是复杂的,教师权威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如人格魅力、广博的知识等。

惩罚≠体罚

惩罚≠体罚

惩罚≠体罚孝感市楚环中学滕达教育中的惩罚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警示学生加强自我约束。

但惩罚并不是体罚。

惩罚的根本宗旨在于“治病救人”,惩罚的出发点和终结点都是出于爱。

一、罚前要心中有底惩罚,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手段不可多用,更不能滥用。

当决定使用这一手段时,必须慎之又慎,要事先设计好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确立明确的教育目的。

惩罚前一定要做到言之有据,避免惩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此外,还要注意把握罚的“分寸”,语言的选择,场合的确定,方式的采用以及被批评学生的内心活动和可能的反应等,都要事先加以预料和推敲,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罚时要心中有人教育惩罚是在关爱的前提下对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的强制措施。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改正错误,因此,教师心中要装着学生,这是惩罚是否有效的关键。

首先,教师要平等待人。

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对犯了错误的学生不能有偏见,要让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缩短师生之间的距离。

其次,惩罚要富有人情味。

惩罚中要多一些鼓励和期望,让学生体会到老师的关爱。

罚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比如罚“画画”,罚“写作”,罚“唱歌”,罚“讲故事”等等。

再次,教师要宽容、冷静。

惩罚学生时,师生双方思想碰撞的交锋是常有的,还可能导致冲突,甚至出现难堪的局面。

作为老师,应体现出良好的修养,始终保持冷静的态度,对学生的一些过激言行则要持容忍态度,充分体现尊重、理解、关心,才会保证教育取得实效。

三、罚后要爱护有加许多惩罚教育的失败,往往并不在教育者缺乏严厉,而在于施教者往往一罚了之,未能及时巩固教育的效果。

为此,教师在实施惩罚后要及时补课,对症下药,做好下列补救策略:补情感。

教师的批评是否过于严厉、苛责,惩罚中是否投入情感,这些都要及时地总结反思,并开诚布公地和学生谈谈自己的感受,让学生感到老师一直在关注着、牵挂着自己。

谈认识。

惩罚后一定要让学生知道错在何处,为何错了,为何受惩罚。

惩罚是为了加强学生知错、改错的责任感,如果罚前学生认识不够,那么处罚之后,要动用一切积极因素,让学生把缺点、错误认识透彻。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体罚和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不同的目的和方法。

体罚是指用暴力、打骂等方式对孩子进行惩罚;而惩罚则是指用适当的方式对孩子的过错进行惩处,以达到教育、引导和纠正错误的目的。

下面将就这两个概念展开讨论。

一、从定义上看体罚的定义已经在上面提及过,它是一种暴力行为,可能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而触犯法律的体罚,被称为虐待儿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惩罚是一种教育行为,它是一个过程,旨在指导孩子了解错误,并纠正它们的行为。

二、从目的上看体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打击孩子,让他们感到局促和恐惧。

因此,它不仅无法解决孩子的问题,而且还有可能恶化孩子的行为问题,甚至妨碍了与孩子之间的亲密联系。

有时,孩子可能会想知道他们做错了什么,但因为体罚的惊恐和痛苦,他们会想着如何逃脱体罚,而不是思考错误并如何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此外,孩子在体罚后也可能会变得更加易怒、患有情感障碍、自闭、依赖性等问题。

相反,惩罚的目的是提高孩子的自我意识和责任感,以便他们以后能在类似的情况下避免犯错。

惩罚应该有意义,且具有一定的成本或代价。

它应该既能让孩子真正地了解自己的错误,同时又不会让他们感到无助、灰心丧气或受打击。

重要的是,惩罚应该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理解基础上的。

三、从方法上看体罚的方式包括打骂、拍打、绑缚和赤裸裸地出来等形式的暴力行为。

这种方法实际上违反了孩子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它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以至于有时候孩子需要得到医疗护理。

与此不同,惩罚的方法应该遵循适当的指导和规范。

它应该建立在家庭和校园的基础上,是家长和老师对孩子进行教育、指导和引导的方法。

惩罚不应该是一种打击或惩罚,而应该是规范化的,以确保孩子明白自己的错误,并提供改正错误的途径。

四、合理惩罚事实上,惩罚是有效指导和纠正孩子行为的合适方式,但它必须体现出负面后果,同时保持适度。

因此,家长和教师必须了解以下一些简单原则,以确保孩子在接受惩罚时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指导。

惩罚与体罚

惩罚与体罚

惩罚与体罚目前,各学校老师谈到“教师体罚”一词可以说谈虎色变,这是教育界内的一个雷区,谁也不能碰,谁也不敢碰,大家都是在尽量地回避着这一个问题,好象穿越在荆棘丛中,生怕一不小心,便会把自己弄得遍体鳞伤。

所以很多学校的课堂教学老师基本上都处于不管的状态,一些沾染了社会上匪气的学生可以在课堂大闹天空。

老师们也很矛盾,不是不想管,而是不敢管,甚至连话说重了都怕引起学生来个思想不通,给你搞个一哭二闹三上吊,其结果,你还想在这个岗位上混不混了?老师们一边小心谨慎地工作,一边又很是疑惑,难道光给学生表扬、赏识,这就是民主教育,这就是对学生的尊重、对个体的尊重?没有挫折、没有疼痛,这样的教育,学生就能真正地成长起来?对于老师们的疑惑,李镇西校长在《师德新思考》一文中阐述了他对“体罚”与“惩罚”的观点:说到爱,我还想到有的人老把爱同严格要求对立起来。

这是误解。

爱,必然包括严格要求,甚至包括必要的惩罚。

有人老是讳言教育惩罚,可我就想不通,离开了惩罚的教育还是完整的教育吗?教育,无非就是人格熏染和行为养成,而行为的养成必须靠训练,训练就是强迫,所谓强迫就是学生没有做到就必须惩罚。

为什么有人怕说惩罚呢?因为他把惩罚和体罚混为一谈了。

我坚决反对体罚,但同样坚决反对取消教育惩罚!我们查一查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在谈到“惩罚”时,该书把“批评”都作为最轻微的惩罚方式。

这说明教育惩罚是不可缺少的。

应该说,表扬和批评,奖励和惩罚都是教育的方式,更是教师的权利!那么,根据李老师的论述,我们的教育还是不能缺失“惩罚”教育,只不过我们要将“惩罚”和“体罚”是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来。

我查了一些资料,对于“惩罚”和“体罚”它们是这样定义的: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中所实行的‘棍棒’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

惩罚与体罚的“罚”探究

惩罚与体罚的“罚”探究

惩罚与体罚的“罚”探究体罚学生是中小学教育实践中的敏感话题,不仅违背师德,甚至触犯法律。

然而打骂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自古有之。

俗语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便是最好的说明。

体罚似乎成了教师和家长教育孩子的常用方法,但是法律又明文禁止体罚学生,许多老师陷入了想打又不敢打的两难选择。

故而有必要对打骂进行深度剖析,认清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从而排除罚所带来的困扰,使教师履行应有的教育之责。

一、惩罚之罚的合理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惩罚是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指出,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惩罚就是一种处分权。

惩罚最终要落实为具体行为,比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批评、罚站等。

在这些行为中,有些人混淆了惩罚与体罚,认为罚学生就是体罚,从而放弃了教师应有的教育责任。

教育活动的对象是人,而人具有复杂性,由其引起的教育活动更是变幻无穷,如果用简单的逻辑去否定罚学生的合法性,明显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教育学的角度去剖析惩罚存在的合理性。

1.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师生关系平等更多是指人格层面的平等,如果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教师通过各种方式控制、管理和协调教育活动的进行,从而达到对学生的影响。

在这种管理、控制和协调过程中就形成了教师权威。

教师权威的形成是复杂的,教师权威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如人格魅力、广博的知识等。

但并非所有教师都具有完美的素质。

这时,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打骂等惩罚手段往往就成了最简便的方法。

其实,在许多国家惩罚是教师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惩罚不一定就代表厌恶和憎恨;恰恰相反,合理的惩罚往往被理解为教师对学生的善意、爱和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指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如果学生明显犯了错误,教师视而不见、置之不理,那不仅是放弃了应有的权利,更是对教师职责履行得不到位。

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

每个老师的必修课:如何界定“惩戒”与“体罚”“33岁的我要为那个13岁的我讨回公道”,2018年12月,一则男子怒掴初中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唤醒了万千网友被老师“体罚”记忆。

20 11年11月广西省钦州市,中学生吴某某因违纪被老师罚跑,两圈半后晕倒不治身亡;2018年10月青海省互助县,五年级小学生因听写生字正确率低,被班主任用教鞭抽打腿部,致全身淤青。

一方面,教师的体罚行为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因公众对教师惩戒的过激反应,法律法规对体罚的明令禁止,老师又对调皮顽劣的孩子无计可施。

那么如何厘清教师“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和边界呢?教师怎样运用自己的惩戒权才算合理呢?教育法学对“惩戒”和“体罚”有着较为明确的理论界定。

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从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和惩罚力度判定从广义上讲,我们平时所说的“惩戒”和“体罚”,其实都属于惩戒范畴之内。

广义上的“惩戒”,是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使学生不再犯错。

而日常生活中更狭义的“惩戒”,是教师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为干预,使得学生自发摒弃旧习。

实际教学中,“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学生是否意识到错误,二是惩罚力度是否适中。

“惩戒”和“体罚”在字面上的意义就有所不同。

教育法学对二者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

’惩戒’中,’惩’是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

”[1]教师惩戒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目的,通过惩处措施,让学生不会再犯相同或类似的错误;二是过程手段,通过与学生错误程度相合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惩处。

“惩戒”强调学生在接受合理的惩罚后,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一种偏向主动的改正过程。

而“体罚”作为广义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戒的一种极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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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一、什么是惩罚:惩罚不等于体罚。

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背于伦理道德。

二、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教育不能没有“惩罚”,没有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一个人在年轻的时候如果不曾受到批评,那他将来很难面对挫折与失败。

而人在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

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这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宝贵财富,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学不来的,只能自己积累。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合理而恰当的惩罚教育(也就是今天人们广义的"挫折教育")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

常言道:没有规矩难成方圆。

古人尚未云"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先饿其体肤,乏其筋骨......",实质上就是我们说的"挫折教育"。

众所周知,系统的教育是离不开"挫折教育",它对于培养受教育者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健全心理,加大其受挫的承受量,提高其耐挫能力,帮助其健康成长是大有补益的。

但实施"挫折教育"应当警惕慎重和认真严肃的。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这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孙云晓副主任的话,非常中肯。

我们知道: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一种健全的人格,未来社会需要的是心理健康的人才。

让孩子为自己的错误负责,就是让孩子负担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接受惩罚。

这其实也就是教育孩子养成一种拿得起放得下的责任心,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1、惩罚可以使学生懂规矩、辨是非。

要想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可以通过说教、示范等方式。

但不可否认纪律和惩罚也是达到行为目的的途径,惩罚可以让他们更加主动地了解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惩罚有促使改过和激励作用。

只有承认做错了事并接受惩罚,才有助于学生了解道德责任并进一步发展道德意识。

如果学生不能或不愿正视惩罚,那么他就难以在正确的道路上大踏步地前进。

惩罚可以使犯了错误的学生觉醒,能使学生知耻,能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

3、惩罚有教育和警戒作用。

惩罚可以起到一般教育方法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比如,当你告诫孩子火不可随便触摸时,他或许不信、或许因抵挡不住跳动火苗的诱惑而偷偷地去触摸,结果带来的必然是灼烧之痛。

这种痛会使孩子刻骨铭心,使他不会再随意触摸火。

这就是惩罚产生的教育效果。

通过惩罚违规者,还可以对其他学生起到警戒作用。

4、惩罚有助于维护集体的纪律。

惩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也是维护集体纪律的有效工具。

惩罚维护了纪律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三、运用惩罚的原则1、目的性原则。

教育者使用惩罚时要明确其目的,要懂得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绝非最终目的。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维护纪律,使受惩罚的学生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使大多数学生受到教育。

如果这个目的不明确,教师就可能滥用惩罚,教师在惩罚学生时就可能带有个人的情绪、抱有偏见,就可能有“教训”学生的心理,结果就会对学生造成体罚。

惩罚教育的目的是矫正受教育对象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的过错言行,培养他们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心理感受应。

为此作为教育者要对受教育对象充满爱心,时时处处以爱字当头。

以饱满的爱和热情作为"挫折教育"起迄的链条,在"挫折教育"的过程中,洋溢着浓浓的真情,以真诚贯穿整个"挫折教育"的始终。

从而,让学生发自内心地感受教师的爱,处处感受知老师的"人本理念",充分感知教师的"人文关怀"。

从内心深处认识自己在成长过程中的缺点,自觉自愿地在教师纠正自己过错中进一步认识自己的不足。

只有如此。

教师才会得到过错=以致于所有学生的拥护、支持、信任和爱戴。

2、灵活性原则。

要针对不同的时间、场合、违规程度,以及被惩罚对象的性格类型,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而不能一成不变、千篇一律。

比如,对于故意违纪的学生与过失违纪的学生,对于初犯和屡犯,对性格外向和性格内向的学生,惩罚的程度及方式都应该有所区别。

(1)选择恰当的方式。

"挫折教育"的方式如果说是简单、粗暴,它只会导致学生与教师的对抗,产生抵触情绪,形成逆反心理,不但达不到育人的效果,反而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由于学生身心年龄结构特点,加之社会阅历少,世界观正在逐步形成,思想的可塑性和弹性极大,对真、善、美和假、丑、恶的辩别能力不强,往往容易出现一些超乎寻常、令人头痛的言行,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教育者不分清红皂白,当众大加指责,出言不逊,恶语相伤,甚至以暴制暴,教师也许一时解了恨,消了气,而违纪学生或许迫于教师的威严,表面上看可能认识了错误,也许当时不再进一步产生过错,实则内心根本不服。

此时,我们作为育人工作者,应低调处理,先要平息事态,把过错学生喊在人少的地方,同时我们教育工作者一边冷静思考,一边反复琢磨,在了解过错学生为什么犯错的基础上,根据过错的性质、大小和造成的影响强弱与否等综合考虑,寻求最佳的受挫教育方式,如此既可避免教师的大动肝火,维护了教师的"为人师表"的形象,同时又不当众挫伤学生的自尊心,过错学生也能接受,并让其在恰当的"挫折"过程中受到教育,自觉自愿地深刻反省,当然过错学生会从内心感激您,觉得您可信任,可交往,真正地在帮助其改正不足,在教育和转化他,打心眼里佩服和尊敬你。

(2)要因人而异。

在对过错学生的谈话教育中,应宽以待人,和风细雨,耐心地做思想工作,让其体验教师的可亲和可敬,则会和盘托出违纪的前因后果,教师在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其身心年龄特征、心理个性和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后果,作出恰当的"量刑"。

同时要向学生阐明为什么要受这种挫折过程,是为了帮助他改正什么错误,同时要多多鼓励、多多安慰,并提出今后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努力的方向,使之深深意识到:人非圣贤,熟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这样学生就会心悦诚服,愉快地接受"挫折教育"的方式。

难怪有人这样说:没有挫折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薄弱的教育方式,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教育,若果说赏识教育是阳光,孩子可以在阳光下自信而愉快地生长,那么挫折就是风雨,孩子在风雨中接受挫折和磨练,从而就可飞越自我,超越自我。

3、惩罚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孤立地使用惩罚手段,必须与整个教育方法体系结合起来,尤其应该与说理、沟通、感化、激励等教育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4、惩罚必须能解决问题,而不产生新问题的原则。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惩罚就容易产生消极的作用。

所以,在运用惩罚时要注意把握度、把握时机,注重惩罚的实际效果,不能产生副作用。

作为教师,对于学生的缺点或错误如何进行批评、教育?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含有技巧的问题。

有效的、成功的、具有激励性质的批评,可以改变一个人,使他一生受益,将一个人引向成功;相反,一个伤人自尊心的、令人消沉的批评如讥讽、嘲笑,会让一个人精神从此一蹶不振,失去前进和向上的动力,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破罐子破摔”。

诚然,教师面对有缺点的学生,怒其不争的心是好的,却也应当检讨自己的批评教育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具有“励志”性,是否能催人向上,使学生自觉自愿地改正缺点和错误,立志成才?那么,怎样的批评教育与惩罚方式才具有“励志”性呢?下面的例子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英国的皮特丹博物馆收藏了两幅画——一幅是人的骨髓图,一幅是人的血液循环图。

能够摆在这家博物馆里的画,人们都以为是什么大画家的作品,其实不然。

两幅画都是一个小学生的作品。

这个小学生对什么都好奇,有一天他看见校长有一只很漂亮的小狗,于是偷偷地打死了这只小狗,目的只是想看一下小狗的心脏是什么样子。

校长发现自己心爱的小狗被小学生打死了,非常伤心,也非常恼火,想要惩罚打狗者。

怎样惩罚他呢?校长了解到他打死狗的原因后,做出了这样的惩罚决定:要他画两幅画,一幅是狗的骨髓图,一幅是狗的血液循环图,这就迫使那个小学生认真地研究狗的内部结构,并由此对动物的组织结构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有了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欲望。

后来,他就成了有名的画家。

校长的一个具有激励性质的惩罚举措,激励这个小学生奋发向上,立志成才,终于不负所望。

这位校长不愧为是教育的行家,育人的高手,真可谓是一举多得,既让这位学生如愿以偿,满足了他的好奇心和强烈的求知欲望,又肯定了这个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同时解决了学生心中一直的企盼,收到了"挫折教育"的效果,还使这个学生一举成名。

通常我们面对学生的错误想要惩罚学生时,总是想着怎样可以让学生的身体或心理受到负面的刺激,往往把惩罚变成伤害学生自尊心、伤害学生身体的行为,这是错误的。

其实,我们可以让惩罚更加美丽动人,使它具有一种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的力量,而不是让学生在经过惩罚之后,变得颓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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