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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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人的方法有哪些

惩罚人的方法有哪些

惩罚人的方法有哪些
有许多方法可以惩罚人,以下是其中一些例子:
1. 体罚:这包括打鞭、鞭打、打击、踢、拳打、踢踏等身体上的伤害。

2. 收监:将犯人关押在监狱或拘留所中,剥夺其自由。

3. 罚款:以金钱形式对违法者进行罚款,以给予经济上的处罚。

4. 社区服务:违法者被要求在特定的社区项目中服公共劳动,以为社区做有益的事情,同时也作为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

5. 司法程序:通过合法的行为程序,将犯人带到法庭并判决他们有罪,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处罚进行惩罚。

6. 控制:采取监视或约束违法者的行动,以限制他们的自由。

7. 限制权利:剥夺违法者一些特定的权利,如驾驶执照、选举权、拥有武器等。

8. 社会排斥:将违法者排除在社会之外,剥夺他们与其他人交往的机会。

9. 教育课程:通过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违法者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并提供机会进行改变。

10. 战争犯罪法庭:为战争中犯下罪行的个人或团体设立专门
法庭,以审判并惩罚他们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惩罚应该依法进行,并且应有公正和公正的程序。

体罚与惩罚之我见

体罚与惩罚之我见
体 罚与惩 罚之我 见
谢 广东
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痛苦或疲劳 , 并造成 学生身心健 康受损 的侵权 行为 。体罚 是我 同 法律明令禁止 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 《 教育法实施细则》 22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 第 “ 育学校 的教育教学工作 , 当适应全体学生身 应 心发展 的需要 。学校 和教 师不得对学生实 施 体 罚 、 相体 罚或 者其它 侮辱 人格 尊严 的行 变 为。 第 4 2条又规定 :对 体罚学生情节严 重 ” “ 的 , 视其 情况给予处罚 。 法律颁布 了 , 师 应 ” 教 体 罚学生的情况 是不是就 不存 在了? 回答 是 否定 的, 体罚学 生的事例还常见于报端。有些 教 师对学生轻则训斥 、 骂 , 则罚 站 、 跪 、 谩 重 罚 打耳光 、 打手掌……有些教师体罚学生不以为 错, 反而振振有辞 , 说什么“ 严师 出高徒…‘ 不打

有效 。多次苦 口婆心的劝说可能 白费工夫 , 但 次严厉的惩罚却会让他 刻骨铭心 , 知耻而后 勇 。这就是惩罚的教育效果。 ( ) 二 威慑功 能 : 学生往往通过观察别人 的

行 为 及 结 果 获 得 教 育 和 教 训 。教 师 惩 罚 犯 错 学生 , 其他学 生便 不敢再犯该 学生的错误 , 维 护 了制度纪律的严肃性 , 保证了教育教学 目标 的 实现 。 但惩 罚 是一把 “ 刃剑 ” 能育 人也 能毁 双 ,
主任孙 云晓认 为, 没有惩罚 的教育是一种不完 整的教育 , 是一种不 负责任的教育 。 一、惩罚 的作 用
惩 罚 是 给 予 违 纪 学 生 不愉 快 的刺 激 , 而 从 纠正其不 良行 为的措施 。惩 罚的作用 主要 有 两个方面 :
( ) 一 矫正功能 : 当学生行为与学校要求不 致时 , 老师对其惩罚 , 使其懂 得行为界限 , 明 确是非 观念 , 以及权利 和义务的关 系 , 增强 道 德 责任 感 。这种方 法对屡教不 改的学生尤其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

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作者:陈庆文来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4年第11期“惩罚”不仅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和学生行为的塑造,也有助于学校的日常管理,是教师教育权利的体现。

“体罚”与“惩罚”在出发点、性质和结果上都具有本质区别,我们应该认清两者之“罚”的不同意义。

在教育实践中“罚”应遵循教育性、可行性、可接受性、最后性等原则,巧用“惩罚”而禁用“体罚”。

惩罚体罚教育性“体罚学生”是中小学教育实践中的敏感话题,不仅违背师德,甚至触犯法律。

然而“打骂”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自古有之。

俗语“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便是最好的说明。

“体罚”似乎成了教师和家长教育孩子的常用方法,但是法律又明文禁止体罚学生,许多老师陷入了“想打”又“不敢打”的两难选择。

故而有必要对“打骂”进行深度剖析,认清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从而排除“罚”所带来的困扰,使教师履行应有的教育之责。

一、惩罚之“罚”的合理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惩罚是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指出,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惩罚就是一种处分权。

惩罚最终要落实为具体行为,比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批评、罚站等。

在这些行为中,有些人混淆了惩罚与体罚,认为“罚”学生就是体罚,从而放弃了教师应有的教育责任。

教育活动的对象是人,而人具有复杂性,由其引起的教育活动更是变幻无穷,如果用简单的逻辑去否定“罚”学生的合法性,明显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教育学的角度去剖析惩罚存在的合理性。

1.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师生关系平等”更多是指人格层面的平等,如果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教师通过各种方式控制、管理和协调教育活动的进行,从而达到对学生的影响。

在这种管理、控制和协调过程中就形成了教师权威。

教师权威的形成是复杂的,教师权威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如人格魅力、广博的知识等。

惩罚≠体罚

惩罚≠体罚

惩罚≠体罚孝感市楚环中学滕达教育中的惩罚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警示学生加强自我约束。

但惩罚并不是体罚。

惩罚的根本宗旨在于“治病救人”,惩罚的出发点和终结点都是出于爱。

一、罚前要心中有底惩罚,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手段不可多用,更不能滥用。

当决定使用这一手段时,必须慎之又慎,要事先设计好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确立明确的教育目的。

惩罚前一定要做到言之有据,避免惩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此外,还要注意把握罚的“分寸”,语言的选择,场合的确定,方式的采用以及被批评学生的内心活动和可能的反应等,都要事先加以预料和推敲,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罚时要心中有人教育惩罚是在关爱的前提下对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的强制措施。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改正错误,因此,教师心中要装着学生,这是惩罚是否有效的关键。

首先,教师要平等待人。

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对犯了错误的学生不能有偏见,要让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缩短师生之间的距离。

其次,惩罚要富有人情味。

惩罚中要多一些鼓励和期望,让学生体会到老师的关爱。

罚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比如罚“画画”,罚“写作”,罚“唱歌”,罚“讲故事”等等。

再次,教师要宽容、冷静。

惩罚学生时,师生双方思想碰撞的交锋是常有的,还可能导致冲突,甚至出现难堪的局面。

作为老师,应体现出良好的修养,始终保持冷静的态度,对学生的一些过激言行则要持容忍态度,充分体现尊重、理解、关心,才会保证教育取得实效。

三、罚后要爱护有加许多惩罚教育的失败,往往并不在教育者缺乏严厉,而在于施教者往往一罚了之,未能及时巩固教育的效果。

为此,教师在实施惩罚后要及时补课,对症下药,做好下列补救策略:补情感。

教师的批评是否过于严厉、苛责,惩罚中是否投入情感,这些都要及时地总结反思,并开诚布公地和学生谈谈自己的感受,让学生感到老师一直在关注着、牵挂着自己。

谈认识。

惩罚后一定要让学生知道错在何处,为何错了,为何受惩罚。

惩罚是为了加强学生知错、改错的责任感,如果罚前学生认识不够,那么处罚之后,要动用一切积极因素,让学生把缺点、错误认识透彻。

体罚与惩罚有什么区别

体罚与惩罚有什么区别

体罚与惩罚有什么区别
体罚与惩罚的区别有:
体罚与惩罚的出发点不同。

惩罚是一种能促使学生吸取教训,改善学生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的教育方式,是在学生身心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以尊重关爱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为目的,对学生问题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的教育措施,能对学生起警戒和教育作用;而体罚则是教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伤害,侵犯了学
生的人格尊严权,破坏了教育的意义。

体罚与惩罚的依据不同。

前者实现的依据是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和班纪班规,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

第三,性质不同。

惩罚是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行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是一种必要的合法的教育方法;体罚是一种对学
生生命健康权的恶意侵犯,是违法行为。

体罚可分为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

所谓直接体罚是指教职员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

直接体罚的特点,就是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部位,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

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员要求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等;或进行某种激烈运动,如罚跑步、蹲马步等;不准从事某种行为,如不准参加某些课外活动、不准吃饭等;或者过度从
事某种行为,如过度罚抄课文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

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

教育中的体罚与惩罚

教育中的体罚与惩罚

欢迎阅读教育管理中的惩罚与体罚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实验学校张志新在素质教育盛行的今天,只要老师们一提及体罚,个个立马就是谈虎色变,唯恐避之不及。

老师们兢兢业业、小心谨慎地从事着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苦口婆心、言传身教。

可有些学生对老师的劝说就是充耳不闻,当好话说尽也不不尽人意学生经常会犯错的,如果他们犯错了我们该怎么办呢?前一段时间对赏识教育谈得比较多,对孩子多表扬、多认可,确实这样做有利于孩子自尊心和自信心的培养,但是当他们犯错了还要表扬吗?通过我们身边发生的越来越多的事例证明:只是一味的表扬也是行不通的,有多少孩子因为或大或小的事情不能遂愿,便轻易选择跳楼、自杀,这其中就有很多孩子就是因为从小生活在表扬声中,一方面这些孩子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一切围绕着自己,他们的眼中没有别人,更谈不上为别人着想。

另一方面,这样的孩子往往抗挫折能力很弱,所以当他们没有受到表扬,或者遇到了一点挫折就没有能力去承受,于是就选择逃避,走上极端。

可以说孩子是在犯错的过程中不断成长的,当他们犯错时体罚是错误的,赏识教育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当孩子犯错了我们怎么做才合适呢?有人说:“没有惩麦克劳德当即产生一个念头,想亲眼看看动物的内脏是怎样的。

于是,他便和几个朋友一起把小狗给杀了。

校长得知后,非常伤心,也非常恼火,想要惩罚杀狗者,怎样惩罚他呢?他罚小麦克劳德画一张动物的骨骼图和一张血液循环图。

小麦克劳德知道自己闯了大祸,愿意接受处罚,他研究了狗的内部结构,认真地画好图,交给了校长。

而小麦克劳德在画图的过程中对动物的组织结构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以后,致力于解剖学的研究,成为了一名着名的解剖学家。

不能说杀狗事件造就出了世界着名的解剖学家,但是校长独特的教育形式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惩罚要讲究艺术。

其实这样的成功教育故事在很多着名教育家身上发生,只要我们关爱学生,做教育的有心人,就会获得成功的教育。

从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在处罚时,要严格执行班级管理办法,不能凭空滥罚;对学生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统一惩罚的标准,不能因人而异,更不能感情用事,否则学生会感到委屈而产生怨气,从而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

浅谈“体罚”与“惩罚”体罚和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不同的目的和方法。

体罚是指用暴力、打骂等方式对孩子进行惩罚;而惩罚则是指用适当的方式对孩子的过错进行惩处,以达到教育、引导和纠正错误的目的。

下面将就这两个概念展开讨论。

一、从定义上看体罚的定义已经在上面提及过,它是一种暴力行为,可能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而触犯法律的体罚,被称为虐待儿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惩罚是一种教育行为,它是一个过程,旨在指导孩子了解错误,并纠正它们的行为。

二、从目的上看体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打击孩子,让他们感到局促和恐惧。

因此,它不仅无法解决孩子的问题,而且还有可能恶化孩子的行为问题,甚至妨碍了与孩子之间的亲密联系。

有时,孩子可能会想知道他们做错了什么,但因为体罚的惊恐和痛苦,他们会想着如何逃脱体罚,而不是思考错误并如何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此外,孩子在体罚后也可能会变得更加易怒、患有情感障碍、自闭、依赖性等问题。

相反,惩罚的目的是提高孩子的自我意识和责任感,以便他们以后能在类似的情况下避免犯错。

惩罚应该有意义,且具有一定的成本或代价。

它应该既能让孩子真正地了解自己的错误,同时又不会让他们感到无助、灰心丧气或受打击。

重要的是,惩罚应该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理解基础上的。

三、从方法上看体罚的方式包括打骂、拍打、绑缚和赤裸裸地出来等形式的暴力行为。

这种方法实际上违反了孩子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它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以至于有时候孩子需要得到医疗护理。

与此不同,惩罚的方法应该遵循适当的指导和规范。

它应该建立在家庭和校园的基础上,是家长和老师对孩子进行教育、指导和引导的方法。

惩罚不应该是一种打击或惩罚,而应该是规范化的,以确保孩子明白自己的错误,并提供改正错误的途径。

四、合理惩罚事实上,惩罚是有效指导和纠正孩子行为的合适方式,但它必须体现出负面后果,同时保持适度。

因此,家长和教师必须了解以下一些简单原则,以确保孩子在接受惩罚时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指导。

惩罚与体罚

惩罚与体罚

惩罚与体罚目前,各学校老师谈到“教师体罚”一词可以说谈虎色变,这是教育界内的一个雷区,谁也不能碰,谁也不敢碰,大家都是在尽量地回避着这一个问题,好象穿越在荆棘丛中,生怕一不小心,便会把自己弄得遍体鳞伤。

所以很多学校的课堂教学老师基本上都处于不管的状态,一些沾染了社会上匪气的学生可以在课堂大闹天空。

老师们也很矛盾,不是不想管,而是不敢管,甚至连话说重了都怕引起学生来个思想不通,给你搞个一哭二闹三上吊,其结果,你还想在这个岗位上混不混了?老师们一边小心谨慎地工作,一边又很是疑惑,难道光给学生表扬、赏识,这就是民主教育,这就是对学生的尊重、对个体的尊重?没有挫折、没有疼痛,这样的教育,学生就能真正地成长起来?对于老师们的疑惑,李镇西校长在《师德新思考》一文中阐述了他对“体罚”与“惩罚”的观点:说到爱,我还想到有的人老把爱同严格要求对立起来。

这是误解。

爱,必然包括严格要求,甚至包括必要的惩罚。

有人老是讳言教育惩罚,可我就想不通,离开了惩罚的教育还是完整的教育吗?教育,无非就是人格熏染和行为养成,而行为的养成必须靠训练,训练就是强迫,所谓强迫就是学生没有做到就必须惩罚。

为什么有人怕说惩罚呢?因为他把惩罚和体罚混为一谈了。

我坚决反对体罚,但同样坚决反对取消教育惩罚!我们查一查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在谈到“惩罚”时,该书把“批评”都作为最轻微的惩罚方式。

这说明教育惩罚是不可缺少的。

应该说,表扬和批评,奖励和惩罚都是教育的方式,更是教师的权利!那么,根据李老师的论述,我们的教育还是不能缺失“惩罚”教育,只不过我们要将“惩罚”和“体罚”是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来。

我查了一些资料,对于“惩罚”和“体罚”它们是这样定义的: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中所实行的‘棍棒’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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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体罚”还是“惩罚”——试析“体罚”和“惩罚”之区别及我见摘要:“惩罚”和“体罚”作为现今教育界不断在讨论的两个概念,由于没有明确的区分,因此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从不同的角度,对两者的界限和区别都各异。

尤其是现今个性强,备受父母宠爱的90后成为中小学生的主力,教师与学生以及学生家长间关于“体罚”问题的摩擦和矛盾不断增多。

因此,在这个时候,很有必要对“惩罚”和“体罚”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关键词:惩罚;体罚;区别针对现在社会基层教育的部分倾向,教育部于2008年提出了“正当惩戒不属于体罚”这一观点。

这让我们不得不和之前社会上一直在讨论,媒体一直在曝光的教师体罚学生联系起来。

“惩罚”和“体罚”,一字之差,但是却有很大的探讨空间,这个所谓的探讨空间产生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惩罚”和“体罚”两者的界限不清晰。

因此,本文就以何为“体罚”何为“惩罚”进行探究。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区分“惩罚”和“体罚”,我认为首先应该解决的就是一个区分的标准问题,只有有了标准和细则,“惩罚”和“体罚”的鉴别才会迎刃而解。

一、词语释义中的“惩罚”和“体罚”“惩罚”和“体罚”作为两个汉语中的词语,在各种各样的词典中,都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惩罚的解释很简单,就是“处罚”○1的意思,而在这本词典中,处罚的意思则解释为:“对犯错误或者犯罪的人加以惩治。

”○2体罚的意思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法来处罚。

”○3在《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中没有对惩罚作出解释,但是却对体罚解释为:“肉体处罚。

如罚站、罚跪、打屁股、打手心等。

”○4体罚在《辞海》一书中的解释为:“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

”○5而在顾明远的《教育大辞典》中对惩罚的解释为:“惩罚是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惩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

”○6《英汉教育大词典》则认为惩罚是“对学生思想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但是惩罚不是报复,绝不应该使学生在精神上受到侮辱、肉体上感到痛苦、物质上受到损失”。

○7从以上各大词典对两个词语的解释中,不难发现的是,对于“惩罚”和“体罚”,在范围上来说,“体罚”是一个重属于“惩罚”的概念。

当“惩罚”的程度上升到一定程度上或者说是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时候,那么“惩罚”就是“体罚”。

另外,《现代汉语词典》、《新华词典》和《辞海》中都不约而同地将体罚视为一种肉体上的处罚,解释中都列出了“体罚”的具体外现形式,比如:罚站、罚跪、打屁股、打手心等,但在《教育词典》中对惩罚的解释是“不应该使学生在精神上受到侮辱、肉体上感到痛苦、物质上受到损失”。

言外之意,我们也不难推测,当“惩罚”涉及到了学生的“精神上受到侮辱、肉体上感到痛苦、物质上受到损失”的时候,那么这就应该是一种“体罚”。

因此,相比来说,对于“体罚”的定义,《英汉教育大词典》又对其进行了一个扩大,它认为鉴定“体罚”不仅仅看是否是一种肉体上的“惩罚”,更有精神和物质上的评判标准。

二、教育家眼中的“体罚”和“惩罚”对于教育中的“惩罚”和“体罚”,其实早在几个世纪前,大教育家就有阐述了。

也许在当时还没有出现“体罚”这个词语,但是却也能够从他们论述中隐约看到“体罚”的早期形态。

17世纪捷克著名教育家、教育科学的奠基人夸美纽斯在其名著《大教育论》中专门用一个章节具体论述了教育惩罚。

他明确给“教育惩罚”作了定义:教育惩罚是指对学生中某种思想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使学生受到警示,旨在控制不良思想行为,其方式有:以否定的语气与表情相向、不理睬、批评、谴责,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在这里,其实夸美纽斯所说的“严格的纪律”,就是在纪律中涉及到“惩罚”的部分。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爱弥儿》中提出:对儿童的过失,应靠“自然后果法”去惩罚。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也说到:“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

”以上三位教育家对于“惩罚”的描述都是从“惩罚”中所使用的方法角度来切入的,也就是说,对于“惩罚”的界定,并不是产生结果的程度,而是在实施中所使用的方法,这样的界定也显得有些含糊。

相对之前的两位教育家来说,对于“惩罚”的定义有所不同的则是现在语文教学上的名师李镇西老师了。

四川省特级教师,教育哲学博士李镇西老师在《教育惩罚与民主教育》一文中也谈到了对惩罚的理解。

他认为“‘教育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

这既可以体现在精神上,也可以体现在行为上。

前者如扣操行分或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等等),对严重影响课堂秩序的学生甚至可以请出教室让学生反思其过(对所谓‘请出教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好简单肯定或否定);后者是某些过失补偿性行为(比如做卫生不认真而罚其重做等等)”。

○8值得注意的是,李镇西在这里特别强调了对“请出教室”这个“惩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心理学角度的“惩罚”和“体罚”在杨庆的《关于教师惩罚行为的心理学研究综述》一文中指出:“惩罚(punishment)是指当某种行为出现后呈现一个厌恶刺激或不愉快刺激,以期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

而“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则是“惩罚”的极端表现方式。

文章明确说到:“关于什么是体罚,有研究(Johns, FrankA;McNaughon.RobertH.1990)认为,体罚不仅仅指在盛怒下对违反规则学生的身体伤害,它还常常被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定为违反规则的常规后果,从而有预谋地对学生施加身体的痛苦。

可以把体罚看作惩罚的一种极端形式。

”○9这是国外对于“惩罚”和“体罚”的研究。

在杨庆的文章中,也说到了国内对于“惩罚”和“体罚”的研究,文章重点在对“体罚”的研究。

文章明确写道:“刘杭玲、苏正旺于1996年5一6月,采用调查法对中小学存在的体罚现象进行研究。

结果显示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在不少中小学普遍存在,具体表现为三类形式:第一类以直接伤害学生身体为主,如打耳光、打手心、扯耳朵、抽教鞭、罚坐、罚跑、罚晒、罚冻、留堂饿饭等;第二类以侮辱学生人格为主,如讥讽、挖苦、嘲笑、谩骂、威胁等;第三类属变相体罚,如罚抄、罚劳动等。

”○10从以上心理学角度国内外关于“惩罚”和“体罚”的定义以及两个词语的语用方面来讲,和之前所论述到的第一类词典中的阐述一致,即认为“体罚”实则也是“惩罚”的一种形式。

但是,所不同的是,在这里,对于“体罚”的概念的界定就不仅仅停留在肉体上的惩罚上了,在此明确举出了精神上的处罚以及一些不涉及肉体上的极端手段都属于“体罚”的范畴。

并且,在这里还明确提出了现在运用比较广泛的一个词语——变相体罚。

四、当下研究者所谓的“惩罚”和“体罚”显然,由于现在社会各界对于教育中产生的“惩罚”和“体罚”现象的关注,尤其是如何鉴定这两者有很大的争论,因此,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当下的研究相对要详细得多。

北京的隶宁在《谈“惩罚”》一文中,从惩罚的主客体角度对两者进行了一个区别,惩罚可以分为主动性惩罚和被动性惩罚。

同时文章还提出一个名词叫做惩罚效力。

作者认为:“从主体感受惩罚的效果来看,年龄、性别、个性特点和所处的环境等都是影响主体接受惩罚效力的因素。

如,男女孩子对同一处罚手段的反应会不同;同一孩子对不同老师施行同一处罚的态度会不同;在不同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幼儿对教师施行的同一处罚也会有不同反应。

”○11如果,对于作者所提出的惩罚效力的观点进行一个伸发的话,也就是说,其实对于“惩罚”和“体罚”对于不同的主客体来说,是不能用一个简单的划分线对其进行划分的,实则内里是有很多的个别性的,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即主客体的角度。

另外,对于两者的分别有较精确区别的是杜华、张瑞娟的《教育惩罚的适度性研究》一文。

文中,作者从程度、手段、影响三个方面对“教育惩罚”(即惩罚)和“体罚”进行了辨别:“教育惩罚引起的是一种不愉快感,体罚会引起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

教育惩罚采取的是学生可接受的对事物或活动的否定、限制、剥夺等方法,体罚是用打击或者限制身体自由等强制性手段,如罚跪、打手心等。

教育惩罚是以学生行为的改变,甚至心灵的可能改变,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却造成了伤害。

”○12从角度上的不同,对两者进行的鉴别无疑是又不失严谨又让人能够拥有具体区别界限的方法。

文章同时也批判了把规训、体罚的概念相混淆,大范围圈定“体罚”概念的现象,即文中所说的:“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如,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

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13此文章,在提出了明确如何区别“体罚”和“惩罚”之时,也提出了现在教育界比较核心的争论问题,即“体罚”界定的极端化,将一些最普通的教师的“惩罚”也作为一种“体罚”,这无疑是对“体罚”概念的泛化。

五、我看“惩罚”和“体罚”在综合以上各种角度对“惩罚”和“体罚”的划分后,我认为对于“惩罚”和“体罚”的概念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去看。

这两个概念是随着不同的阶段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因此,若想对其进行一个很恰当的界定,那么首先应该明确是现在社会上的教育在实施和实践过程中的具体状况。

无疑,在二十一世纪,国家的发展全面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相比早前,有了很大的飞跃。

现在的中小学生是我们经常提到的“90后”,一般都是家庭的独生子女,从小到大都是家中长辈宠爱的对象,家长的百般的呵护和迁就造就了他们自信、优越感强、自私、抗压能力差的特点。

因此,他们的受挫力极低,经不起学校中老师的一点批评和惩罚,小则当场嚎啕大哭,回家后就委屈地告诉家长要家长去和老师理论;大则觉得颜面尽失,离家出走、跳楼自杀也不是没有。

而作为家长,作为独子独女的孩子自然是家长心中的宝,又怎么忍心孩子受委屈,于是,轻则来校找老师理论,重则投诉、向媒体曝光,说老师是体罚。

另一方面,从教师的角度,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现在的90后的学生,由于普遍都非常有个性,很难对老师的话言听计从。

这让老师在管教学生方面黔驴技穷。

另外,在工作方面,教师面对激烈的竞争和中高考的压力,自我心态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整,当然,也不排除教师队伍中也的确存在心理不健全的教师,使得对学生的态度和惩罚形式各样。

还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如今对于“体罚”这个概念,从舆论和教育界本身来说,还衍生出了很多的相关词汇,让一些本来处于灰色空间的教师行为有了明确的归类,如将教师让学生罚抄视为变相体罚,将教师让学生订正完作业才能吃饭视为“软暴力”,这也在无形中让处于基层教育的教师感到迷惑,不知道到底该如何对学生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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