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VS体罚、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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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与惩戒

体罚与惩戒

当前社会上对惩戒的看法有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所以教师正常的惩戒教育也变成了体罚,在这种社会大气候下,很多体育教师陷入困惑。

学生犯了错误就不能惩戒吗?惩戒怎么就成了体罚?其实,惩戒和体罚两者完全不同。

惩戒是指“实施处罚使犯错误的学生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处罚方式。

惩戒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

惩戒权首先来自学校,教师就是一个执行者。

所以,我们认为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另外方式的教育。

体罚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是通过某种手段和方法对学生的身体实行惩罚。

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

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惩戒与体罚的最根本不同之处,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实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不过惩戒与体罚有时也让人难以区分,甚至有些教师根本就没有把惩戒体罚彻底区别开。

拿报纸上披露的一则体罚学生的事件为例: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孩子平时特别调皮,一次上课捣乱,体育教师罚他在操场跑20圈,跑到最后孩子摔倒了,累得昏了过去。

经医院抢救才慢慢恢复过来。

假如单独从外在形式看,跑步是一种体育锻炼的方法,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强度下,对人体有益,就属于体育锻炼。

假如像报载所说,在操场上跑20圈,累得昏了过去,这就属于超负荷运动,会严重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就属于体罚。

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

这个处理涉及如何对学生实行处罚的问题,处罚实行合理合法,就是合法管理,就不应属于体罚的范围。

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

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但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

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

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

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2.29•【分类】问答正文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简单介绍一下《规则》制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制定教育惩戒有关实施细则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规则,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

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

教育部自2019年开始组织研究《规则》的起草,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了高度关注,共收到6400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规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

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

起草部门全面梳理了相关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规则》。

因此,《规则》出台是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的,有利于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评定学生品行的评价权,并提出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体罚与惩戒

体罚与惩戒

结束语
习总书记号召广大教师争做“四有”教 师,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做“有仁爱之 心的教师”,县局“一个中心三个抓手” 也明确提出要抓好“贯穿德育思想的教师 队伍建设”。我们只有从自身做起,不断 提高自己的师德修养,走进学生的心灵, 才能真正成为学生的“心灵工程师”。
五、教育惩戒应遵循的原则
• 教育不能没有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教育,教师也拥有合乎规范的惩戒权,但应遵循 以下几个原则: • (1) 惩戒必须合法 • (2) 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 • (3) 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 (4) 惩戒必须公正、合情、合理 • (5) 惩戒要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根本指导原则
二、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
• 1、殴打(打耳光、脚踢、用教鞭抽打等)。 • 2、罚站。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 方式。 • 3、羞辱。教师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 嘲笑学生。 • 4、威胁。用言语恐吓学生。
三、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危害
•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 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猴”式的体罚不 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 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经常体 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 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 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 想的教育后果。 •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 抗。
四、相关法律法规对体罚的界定与处理
• 1、《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 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 格尊严的行为。” •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 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 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 2、《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 3、《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 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第二章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第二十条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惩戒按错误大小可分个体性和集体性惩戒方式。

个体性惩戒包括教师惩戒和家长或监护人惩戒,集体性惩戒包括班级惩戒、学校惩戒和国家惩戒。

主要形式是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

第二十一条惩戒的对象主要是严重违纪、侵犯他人权利、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

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惩戒方法。

第二十二条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教师需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这样做有什么后果,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

第二十三条惩戒地点的选择。

对学生施行惩戒教育时,最好放在无旁人的办公室或其它空间进行,惩戒的环境要庄严、大小要适宜、无不必要的杂音。

第二十四条过错行为是实施惩戒的第一证据。

要区分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

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

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时,必须考虑其是有意还是无意。

如果学生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以比无意违规更为严厉的惩戒。

无意过错行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也应受到惩戒。

第二十五条惩戒的细则:(一)每个学校的惩戒措施应制定相应的细则,实现制度化。

学年开始时,家长、学生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听取意见和答辩。

(三)一般情况下不要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四)惩戒时必须有证人(或老师,或学生)在场,以确保惩戒依法进行;(此条与二十三条、细则第三条矛盾)(五)刚刚与受惩戒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宜实施惩戒;(六)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以及身体状况;(七)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戒。

合理实施惩戒策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合理实施惩戒策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36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文件发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明确规定了惩戒的定义和教师适当的惩戒方法。

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在必须惩戒的前提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惩戒教育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惩戒教育可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并可教会学生抵挡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

”可见惩戒教育的重要性。

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处罚来戒止、教育;所谓的合理惩戒教育,是指教师对学生不良的违纪行为予以适度的否定性批评或者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的一种类似错误的教育方式。

1 合理惩戒教育,必须认清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惩戒”“体罚'“变相体罚”这三者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是教育目的不同:惩戒教育的根本出发点是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以学生良性成长为前提;体罚和变相体罚主要是通过对存在不良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精神伤害甚至出现肉体上的折磨,缺少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关注。

二是教育方式不同:惩戒教育主要是指在充分尊重学生正当的基本权利前提下,对出现不良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以促进学生认识和改正自身不良的违纪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

2 合理惩戒教育,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惩戒教育是一种常规的教育管理方法,是对学生违反纪律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体和心理上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行为,对学生能够起到一定的教育效果和警示作用。

但是这种教育如果演变为老师个人情绪化的行为,毫无法律依据的话,则变质为体罚和变相体罚了,那是绝对不可以的。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用药得当固然对治疗有所帮助,但若用药过猛,不仅不能治病救人,反倒伤人甚至害人。

因此,惩戒教育必须做到以法规为依据,有章可循。

3 合理惩戒策略实施,务必做到六要3.1 要惩戒有度当前高中教育普遍存在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两种失范行为。

剖析教师惩戒权、体罚和变相体罚

剖析教师惩戒权、体罚和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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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争鸣】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

【热点争鸣】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

【热点争鸣】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原文刊于《教师教育论坛》2015年第8期,欢迎转载。

作者简介:薄建国,男,甘肃武山人,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法学;李丹,女,河北望都人,河北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教育法学。

一、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它超越了正常的教育惩戒的范畴。

教育惩戒是指具有惩戒权的教育主体对于具有不良品德行为的学生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权力的下位权力,是学校与教师惩戒违反校规的学生的权力,是作为教师应有的一项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力,它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是教师通过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学生感受到荣辱、对错、痛苦等,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从而达到矫正和教育的目的。

在我国,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体罚,尤其是对所谓“变相体罚”的“零容忍”,教师的惩戒权在理论研究上被悬置,同时,由于适当的合理的教育惩戒也会被当成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加上学校和教师担心引起事故纠纷,所以教育惩戒在实践上被看作不合法而被取消。

教师因头顶“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利剑威慑而不敢管学生,实际上这是放纵学生,对教育教学和学生的社会化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当前部分中小学生无法无天,社会上流行的暴力欺凌现象层出不穷,这与教育惩戒的缺失,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规定不完善密切相关。

体罚与教育惩戒有着本质的区别:1.方式和手段不同。

惩戒的方式主要包括心理惩戒和身体惩戒等。

心理惩戒的方式主要有当众批评、心理暗示、与家长沟通等等,心理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不认为是体罚;身体惩戒主要有罚站、罚跑、罚学生抄课文等,身体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也不认为是体罚;体罚的方式比较单一,我们只认可对学生身体的惩罚才是体罚,它通过直接摧残学生的肉体使学生感到极度痛苦来达到教育效果。

2.程度不同。

高中教育“体罚”和“惩戒”探讨二篇

高中教育“体罚”和“惩戒”探讨二篇

高中教育过程“体罚”新议——高中教育过程中是否实施体罚与惩戒的探讨之一云南罗平县第二中学高二级A部邝虎院谈到“体罚”,从事教育一线的同仁们总是忌讳,大有教育行业“老虎”之嫌!面对一些屡教不改的顽劣学生,大家总是感到很无奈!在教育过程中“说教”显得苍白无力!然而,教育界广泛流传着这样几句霸权的话语:“好老师是不用体罚学生的”,“体罚学生的老师就不是好老师”,“没有教不好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

这成了批评体罚学生教师的锐利武器,让人没有辩解的余地。

笔者认为,用之作为对普通教师的要求不恰当,我们只要拿这句话往其他行业一套就知道它是多么的荒谬,比如“没有治不好的病,只有不会治的大夫”,“没有打不赢的官司,只有不会打官司的律师”等等。

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法律法规又给学生层层“高压电网”保护,教师稍有不慎就会“触电”!大多教育教学工作就像《西游记》里的“唐僧”教化“悟空”工作,有人生目标规划的引导;有自我价值和科学人生观的构建的有机结合、渗透;有感恩回报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亦有生存、发展需要的竞争意识的树立等等。

除了“抗生素”类的所有“良方”、“偏方”,“专科治疗”、“综合治疗”和“会诊”都用出来了!但,总有极少数的“顽疾”在“疑难杂症”中处于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笔者,从狭隘的教育观念和短浅的教育眼观出发深深感受到“唐僧的紧箍咒”确实是一把所向披靡的“尚方宝剑”!也强烈的渴望着“一剑在手,扬善(行)惩恶(习)”的意气风发和酣畅淋漓的痛快发力!而,这一切的最大死穴就在于“体罚”!现阶段的“体罚”概念不明,虽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没明确“适当方式”的范畴和具体实施的标准!加上当下最时髦的“以人为本”教育理念,让教师的很多教育手段都变成“变相体罚”!于是出现许多“盲区”,教师心有余而力不足,学生肆无忌惮!试问诸位“象牙塔”里的专家,这些带来的后果由谁来负责?许多青少年犯罪都被你们不假思索的盖棺定论为:“教育的失败”!由教育的失败,归结到学校教育的失败!最终,被你们含沙射影的归结为教师的失职!有一句古话,笔者认为仍不过时:“从小不育,到老不枉!”既然我们要把学生教育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就必须在“该弯”之处给予必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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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VS体罚、变相体罚
随着一些影响较大的体罚学生事件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产生的恶劣影响,人们一边倒的认为教师的教育惩戒都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于是,除了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领导也把这个问题当成重大责任事故对待,教育惩戒变为无人敢碰的雷区。

于是乎,一方面教师们为了避免麻烦,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

老师们认为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家长不来找麻烦,可是一旦因为学生学习习惯不好惩罚了他,家长可是会不依不饶的。

另一方面学生眼见所犯下的错误被无视,更加有恃无恐,导致学生状况频出难以管理。

试问,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学生何以培养高尚的人格,何以学出正常的成绩?
我想,根本的原因在于大众把合理的教育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概念混淆了。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体现了对班主任工作权利的尊重。

但是简单的法律法规条文使教育惩戒权具有极大的抽象性,缺乏可操作性。

要想使班主任在工作中真正有效的行使批评教育权,必须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班主任拥有哪些批评或惩戒权,惩戒的范围和原则有哪些,如何限制班主任滥用批评或惩戒权等等。

否则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仍难避免陷入“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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