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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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3篇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3篇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篇: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是保证船舶安全的重要措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标准和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主要用于指导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高船舶安全水平,保证船舶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航运安全。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方式、检查的时机等各方面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是检查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货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具体来说,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船舶结构安全检查规则船舶结构安全是船舶能否安全航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船舶的结构和建造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检查船舶结构安全涉及到船体、甲板、船舱、货舱、船壳等方面,主要检查船舶结构的强度、稳定性、防护措施等方面。

二、船舶设备安全检查规则船舶的设备安全是船舶能否正常航行、安全运营的关键之一。

船舶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各种设备。

检查船舶设备安全主要涉及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起动、停机等各方面。

三、船员安全检查规则船员是船舶运营的主要力量,船员的安全问题是船舶安全的基本保证。

船员安全检查主要涉及到船员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培训教育、装备配备、紧急救援等各方面问题。

四、货物安全检查规则船舶运输货物是航运行业的主要业务之一,因此船舶货物安全检查也是船舶安全的重要方面。

船舶货物安全检查主要涉及货物的种类、质量、装载方式、运输方式、防火、防盗等各方面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实施不仅关系到船舶的安全,也与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依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新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二篇: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贯彻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贯彻实施是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有效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的船舶安全检查机制是确保船舶安全检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1. 及时报告:在发现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进行报告。

确保缺陷的情况被及时上报,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 分级处理: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缺陷进行分级处理。

对于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需要立即停船进行修理;而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可以在下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3. 制定处理计划:针对每个缺陷,都需要制定详细的处理计划。

包括修理的方法、时间安排、所需材料和人力资源等,确保每个缺陷都得到规范的处理。

4. 跟踪管理:对已经处理的缺陷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修理质量达标,防止出现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

对于一些长期性的缺陷,需要建立长期的跟踪管理机制,直到缺陷被完全修复。

5. 做好记录:对于每个缺陷的处理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处理计划、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可以为今后的类似情况提供经验借鉴,并能提供资料支持,必要时还能作为相关证据。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有效地保障船舶的安全。

同时,在处理缺陷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确保每一个步骤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船舶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及时处理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缺陷处理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明确责任人,并要求负责人对该缺陷进行立即报告。

对于严重影响船舶运行安全的缺陷,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包括报告船舶控制室、相关船员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缺陷处理,比如紧急停船、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维修等。

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也要求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下一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处理是需要分级的。

船舶安检指导书

船舶安检指导书

篇一: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篇二:船舶安检项目篇三: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条款。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体的检查要求。

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手册(船旗国监督检查河船部分)九江市地方海事局编制前言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和对船舶缺陷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船旗国监督检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199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等法律法规、规则及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仅作为我局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也可作为航运公司和船员参考资料,但不作为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目录安全检查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1.国籍证书1.1检查方法:1.1.1《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1.1.2《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为12位数,前四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一、二位为各海事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上述单位所属登记机关代码,第五、六位为证书年份代码,如2011年即取11,后六位为船舶登记自然流水号;临时证书登记号在发证机关代码前加字母“P”,流水号为5位,其余不变,但在现有的船舶登记软件上是自动生成的,即在12位前加“P”。

1.1.3 证书格式应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分为大、小两种规格,大规格适用于50总吨或75kw及以上的船舶,小规格适用于其他船舶。

证书页芯为海事局标志水印纸,并印有中国海事局及英文缩写CMSA防伪印记,页芯的下方(不是每页都有,但同一本证书的印刷号一样)有ⅡⅩ加八位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印刷号,其中:内河《船舶国籍证书》的证书印刷号第一位阿拉伯数字,大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3,小规格的《船舶国籍证书》为5。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目录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4.海事局安检代码5.船舶滞留原则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

最新版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年(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020年(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十壹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运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壹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俩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且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建议(3篇)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建议(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运输业日益繁荣,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本文针对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提出以下建议。

二、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1. 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船舶安全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通过排查安全隐患,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保护海洋环境:船舶事故可能造成大量污染物泄漏,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排查安全隐患,可以有效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海洋环境。

3. 提高船舶运输效率: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有助于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4. 优化船舶管理:通过排查安全隐患,可以了解船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船舶管理部门提供改进方向。

三、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1. 船舶结构及设备(1)船体结构:检查船体是否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况,确保船体强度和稳定性。

(2)船机设备:检查主机、辅机、发电机组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确保其性能满足要求。

(3)船舶管系:检查船舶管系是否有泄漏、腐蚀、老化等情况,确保管系安全可靠。

2. 船舶电气系统(1)主配电板:检查主配电板接线是否规范,设备是否完好。

(2)应急电源:检查应急电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3)照明系统:检查照明系统是否正常,确保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能正常使用。

3. 船舶消防系统(1)消防设备: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灭火器是否过期。

(2)消防管路:检查消防管路是否畅通,有无泄漏。

(3)消防控制系统:检查消防控制系统是否正常,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启动。

4. 船舶救生设备(1)救生艇筏:检查救生艇筏是否完好,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是否齐全。

(2)救生艇筏存放设施:检查救生艇筏存放设施是否稳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使用。

(3)救生信号设备:检查救生信号设备是否正常,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发出求救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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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目录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4.海事局安检代码5.船舶滞留原则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

最新版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4 国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程序》等等。

3.船舶安检一般流程3.1主管机关上船检查船长房间→罗经甲板→驾驶台→→→主甲板→机舱3.2主管机关对检查缺陷复查3.3主管机关对检查缺陷封闭4.海事局安检代码解读4.1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4.2该代码适用当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

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

4.3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414天内纠正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4.5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4.5.1 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4.5.2 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

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4.5.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代码;4.5.4 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4.5.5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

4.6ISM或NSM)该代码仅适用于ISM/NSM缺陷(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30。

4.7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4.7.1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4.7.2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4.8该代码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

4.9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4.10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4.11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出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

4.12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

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2)引起60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

4.13该代码是缺陷处理代码。

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5.船舶滞留概述检查机关在判断是否对船舶进行滞留时,参考以下内容5.1.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5.1.2 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5.1.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5.1.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5.1.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5.1.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5.1.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5.1.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5.1.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5.1.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5.1.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5.1.12. 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5.1.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5.1.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1-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

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

附则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仅供参考)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缺陷代码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缺陷代码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缺陷代码0120 0121《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13.6《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应要求出示给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机构查验,或为公约第IX章第6.2条的监督目的而出示。

此证明的副本不需要认证或核证。

缺陷代码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缺陷代码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

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缺陷代码0180《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3.2.5(1)(2)(1)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均应定期进行检修,间隔时间应不超过 12 个月;但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 17 个月;(2) 检修工作应在经本局认可的检修站进行。

1.4.2(9)(10)二氧化碳容器和管路缺陷代码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缺陷代码024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节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证安全值班。

第八章值班保障第一百二十条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任何 24 小时内不少于 10 小时;(二)任何 7 天内不少于 77 小时;(三)任何 24 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 2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 14 小时。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 7 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70 小时。

对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 3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 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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