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分析案例标题: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地点:北京市当事人A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
案件始末:2008年1月1日,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发现其计算机系统遭到非法侵入。
经技术人员调查,发现入侵者篡改了公司A的核心数据库,并窃取了大量核心业务数据。
公司A立即报案。
2010年5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专案组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当事人A因长期从事计算机安全行业工作,被列为重点嫌疑对象。
通过技术取证和调查,警方发现A通过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和网络传输通道,多次非法侵入公司A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公司核心机密数据。
警方调取了A的通信记录,发现在案发期间,A与一位黑客组织头目之间进行了多次联系。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成功抓获了该黑客组织头目,并从其电脑中找到大量与A有关的通讯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A承认了自己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
根据警方调查和证据,法院认定A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盗取了公司A的核心业务数据,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A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A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律师点评:此案是典型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重要性。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当事人A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和黑客组织合谋,长期非法侵入公司A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核心业务数据。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严重威胁网络安全,损害国家和个人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此类罪行,公安机关应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并侦破此类犯罪行为。
这也提醒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网络设备的安全设置,定期检查网络系统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并及时修复和加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此外,对于计算机从业人员来说,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黑客组织的勾结与合作,秉持职业道德,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计算机犯罪案例

计算机犯罪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犯罪也日益猖獗。
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和手法多种多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案例,以便加强人们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网络诈骗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发送虚假的电子邮件、短信或者社交平台信息,以假冒的身份或者虚构的理由,诱骗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财产的行为。
这种网络诈骗手段隐蔽、难以防范,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其次,我们来讲述一起网络侵入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漏洞,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平台,窃取他人的机密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甚至进行破坏破坏行为。
这种网络侵入行为给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我们来说一说一起网络色情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制作、贩卖淫秽色情制品,甚至利用网络进行色情交易。
这种网络色情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
最后,我们来谈一起网络攻击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特定目标进行网络攻击,破坏他人的网络系统、服务或者数据,甚至进行网络勒索。
这种网络攻击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也给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综上所述,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隐患,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人们对计算机犯罪的警惕,共同防范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行为。
计算机病毒犯罪案例有哪些

计算机病毒犯罪案例有哪些计算机病毒危害大,有可能会导致犯罪,那么用计算机病毒犯罪的案例有哪些呢?下面由店铺给你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计算机病毒犯罪案例一:25岁的吕薜文,是广州市人,高中毕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吕薜文于1997年4月加入国内“黑客”组织。
去年1月至2月,他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以及使用非法账号上网活动,并攻击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即“视聆通”广州主机)。
成功入侵后,吕薜文取得了该主机系统的最高权限,并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账号。
此后,他又多次非法入侵该主机,对其部分文件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包括非法开设四个账号作为自己上网之用和送给他人使用、安装并调试网络安全监测软件(未遂)。
同时,他为掩盖自己的行为,还将上网的部分记录删除、修改。
更为严重的是,吕薜文于去年2月25日和26日,三次修改了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的密码,致使密码三次失效,造成主机系统管理失控共计15个小时的严重后果。
此外,吕薜文还在去年2月12日对蓝天BBS主机进行攻击,获得该主机最高权限后又为自己非法开设一个最高权限用户账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薜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作案人赵哲,现年28岁,在上海市某河北证券营业部工作。
今年4月16日窜至上海新闸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利用该营业部电脑安全防范上的漏洞,修改该营业部部分股票交易数据,致使下午股市开盘不久,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只股票瞬间便被拉到涨停板价位,成交量也急剧放大。
仅仅维持了片刻,这两只股票的价格又迅速回落,从而引起股价在短时间内剧烈震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这一情况后,查出是海南某证券公司出现大笔买盘所致。
经查询,发现电脑系统遭“黑客”侵入。
今天一审判决后,赵哲说:“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此案给疏于防范的证券营业部敲响了警钟。
国内大学生黑客投“毒”第一案破译经过几天紧张分析,专家终于揭开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秘密---编写者为重庆邮电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
个人因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被刑事起诉的黑客入侵案件分析

个人因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被刑事起诉的黑客入侵案件分析案例:个人因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被刑事起诉的黑客入侵案件事件背景:2008年5月,江苏省的某大型企业“ABC公司”在营运过程中遭遇连续数周的计算机系统遭黑客入侵事件,导致公司网络运作异常,造成大量机密数据泄露。
经过警方调查,最终确定黑客入侵者为一名自称为“Mr. X”的在校大学生,此事件成为当时江苏省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案例之一。
案件细节:2008年3月,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学生李明(化名)利用校园网络进行个人研究,深入学习了黑客技术并对网络安全漏洞产生兴趣。
由于缺乏正确指导和相关知识的管理,李明开始试图对外部网络进行非法入侵。
2008年4月,李明得知“ABC公司”拥有大量的商业机密数据,他看到这是一个进一步学习和尝试自己黑客技术的好机会。
于是,他开始利用自学的黑客技术向“ABC公司”发起攻击。
具体时间轴如下:- 2008年4月10日,李明利用一种被称为“暴露在外的RDP”(即远程桌面协议)的安全漏洞,成功进入了“ABC公司”计算机系统。
- 2008年4月13日,李明通过“暴力破解”的方式获取了数据库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
- 2008年4月15日至20日,李明非法访问了“ABC公司”的数据库,获取了大量商业机密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传输至自己的电脑中。
- 2008年4月25日,“ABC公司”发现系统异常,并立即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根据“ABC公司”的系统日志、硬盘镜像数据等证据,确认李明为黑客入侵者,并展开了相关调查工作。
法律评析:1.个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构成刑事犯罪:依据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285条之规定“非法输入、删除、更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或者增加、删除、更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情节严重的,是犯罪行为。
”根据该规定,李明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2.罪行的故意和主观恶意:李明在案发前解锁该安全漏洞并获取管理员账号密码,进一步登录系统并获取商业机密数据,其行为展示出其对非法侵入的计算机系统的故意和主观恶意,因此符合故意性和恶意性要件。
公安部公布一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一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8期案例一山东青岛侦破韩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6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工作发现,一网民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各类信息在网络上出售。
青岛公安机关立即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对海量数据分析比对,最终确定并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男,18岁,山东即墨人)。
现查明,韩某某初中期间自学黑客技术,2014年开始入侵网站,利用“黑客”工具非法获取网站后台登陆密码后上传木马程序,对入侵网站文件进行操作,并下载网站数据库数据。
截至案发,韩某某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了航空公司订票服务系统、贵金属交易平台、医疗中心、职教中心等数百家网站,窃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0亿余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20余万元。
韩某某对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青岛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二江苏淮安侦破陈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2月,江苏省淮安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发现,有人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车主、车牌号、车辆类型等公民个人信息。
经缜密侦查,淮安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当场查获公民信息1500余万条。
根据陈某某供述,抓获其下线何某和上线网站管理员蒋某等7人。
经查,蒋某于2015年5月开办网站论坛,将其多年搜集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发到论坛分享,吸引全国各地人员注册会员充值购买公民信息,牟利11万余元。
自2015年以来,陈某某非法售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177万余条,牟利3000余元。
其下线何某从陈某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从蒋某开办的网站购买各类公民信息500余万条,用于推销产品,并在网络上贩卖。
案例三湖北襄阳侦破郑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5月,湖北襄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本地网民李某某涉嫌通过网络大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计算机犯罪案例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林某为练习自己的炒股技能,于2005年6月初在其住所内通过“股神通”可视电话,利用某证券公司同一营业部资金帐号前四位数相同及初始密码为123456的特征,采用连续试验性登录的手法,掌握了该公司某营业部电子交易中心电话委托系统内77名客户的帐号及密码。
期间对10名客户帐户内的股票进行擅自买卖,委托下单二百余笔,成交近百笔,成交金额总计一千五百万余元,造成客户亏损共计人民币十三万余元。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李胖胖,1992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贵州遵义人。
2009年,李胖胖开始接触互联网,出于自己的兴趣,他通过在QQ群和网上论坛学习和掌握了网络攻击、网络漏洞扫描等黑客软件的使用方法。
2011年2月开始,李通过在论坛或百度搜索到的IP地址段,在互联网上用漏洞扫描软件随机扫描。
在网上扫描发现服务器漏洞后,软件根据李的设置自动建立新的用户名和密码,轻而易举地获取服务器的控制权。
2011年2月5日,李胖胖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台州市网上公安局”网站计算机服务器并控制该计算机服务器。
不久,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工作人员在维护服务器时,发现服务器上有黑客侵入的痕迹和非法木马文件,立即通过技术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胖胖。
9月22日李胖胖在遵义家中被警方抓获。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王某平时无业在家,偶然的情况下在网上的百度贴吧中发现网上有出售webshell的帖子,同时有大量的买家发帖收购,该认为自己可以廉价购入webshell后卖出,赚取差价。
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通过互联网贩卖大量webshell,非法获利7142元。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陈尚龙原为云南新鹏工贸公司的法人代表,李营原为北海市智能三金机器有限公司员工。
2002年初,这两名只有初中文化的被告人共同商谋,邀请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懂计算机知识的被告人毛文铭改装“三金”牌税控加油机程序,然后出卖改装芯板谋利。
违法侵犯计算机信息案例

违法侵犯计算机信息案例案例名称:计算机信息侵犯违法行为案例案例摘要:本案涉及一起违法侵犯计算机信息的事件,发生在2010年以前。
被告人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未经授权侵入受害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篡改、删除、破坏受害人计算机信息,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
法庭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了违法犯罪。
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地点:某市XX区被告人小明,男,27岁,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毕业。
小明在大学期间曾参与计算机技术竞赛并获得过优异的成绩。
他对计算机技术有着深厚的了解,并通过自学掌握了黑客攻击技术。
小明在2009年的夏季休假期间,利用自己掌握的黑客攻击技术,盗取了某公司的电脑信息。
小明首先通过互联网搜索,获取了该公司的一些基本信息和网络拓扑结构。
接着,他利用漏洞扫描工具定位到了目标系统中的漏洞,成功地进入了该公司的计算机系统。
一旦进入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小明开始窃取公司的商业机密和财务信息。
他通过网络监听工具,获取了公司的登录名和密码,并成功登录了公司内部只对高级员工开放的网络系统。
小明随后篡改了公司的财务数据,破坏了数据库,并以此威胁公司索要赎金。
公司负责人在发现异常后迅速报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过技术侦查和追踪,警方迅速锁定了小明的身份,并于2009年9月10日将其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小明因涉嫌违法侵犯计算机信息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明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犯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小明盗取公司信息的相关证据,包括技术侦查报告、网络监听记录、财务数据篡改痕迹等。
证人作证证实了小明的黑客攻击行为,且其盗取的信息和破坏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小明的辩护律师则试图否认其盗取、篡改等行为的事实,并辩称其只是对公司的网络安全进行了检测,属于白帽子行为。
然而,法庭经过对证据的审视和辩护方陈述,认为小明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白帽子”检测的范畴,涉及非法获取信息、非法访问计算机系统等违法行为。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案例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案例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
算机系统,以及对计算机数据、应用程序、软件、硬件设备进行破坏、删除、修改、增加等行为,严重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案例。
案例一,XX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非法获取公司机密资料,导
致公司商业机密泄露,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黑客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攻击XX银行系统,盗取大量客户个人
信息和财务数据,导致客户资金损失,严重影响银行声誉。
案例三,一名在校学生利用计算机技术,入侵学校教务系统,篡改自己的成绩
和排名,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校教育公平。
案例四,某公司雇佣黑客攻击竞争对手的网站,导致对手网站长时间瘫痪,严
重影响对手业务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五,一名网络游戏玩家利用外挂软件攻击游戏服务器,破坏游戏平衡,严
重影响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损害游戏运营商的利益。
以上案例都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
权益,也严重威胁了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安全。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我们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络攻击和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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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1年11月,何彬(另案已处理,已判刑)在东莞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A04号成立东莞市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期间,何彬从黑客手中购买大量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权限wXXXXXll(一种权限的名称,涉及商业密码,故需用XXX标识),在未得到网站权属所有人同意下,多次使用wXXXXXll侵入他人网站,其中包含等41个政府网站。
何彬为谋取利益,将客户广告以超链接的形式挂靠在侵入网站上,以提高客户网页的点击率提高客户网页在网络搜索引擎的排名。
期间,何彬聘用任涛及梁梓峰、邓亮(后2人均已判刑)协助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将超连接文件复制、粘贴后保存在侵入网站源文件里。
201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在东莞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A04号东莞市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任涛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电脑主机9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作案工具。
经统计,何彬等人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宝收到客户支付145660.1元利益。
法院认为,任涛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指控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罪名成立。
在何彬、任涛及梁梓峰、邓亮的共同犯罪中,任涛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任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邓某某与齐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工作便利,盗用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黄某、秦某二人的计算机操作口令,非法侵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共为齐某某办理四十七台大型货车的年审业务。
2015年4月27日、28日,邓某某采取相同手段,非法侵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为贾某办理四辆小型轿车的年审业务。
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邓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案例三:
2013年以来,严某通过盗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办民警文某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的方式,非法侵入“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计算机系统,并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办公室民警袁某所用公安专网电脑上建立了一个与文某所用电脑IP及MAC地址相同的操作系统,还开启了处罚办以民警张某某权限核对罚款的电脑的桌面远程操作控制功能,为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违法违章车辆消除扣分,且将罚款金额调整到最低额度进行非法获利。
严某将违章处罚扣分扣在他随机从四川省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调取当年即将到期并将重新记分的驾驶证上。
经侦查核实:2013年1月至7月,严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对“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系统中存储的违法违章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为刘某某、张某等人提供的违法车辆代他人扣除驾驶证分数900车次共2244分,并通过修改调整罚款额度,少交、不交罚款等方式获利,查实未交罚款获利20700元,少交罚款获利62038元,销分获利6万余元,严某共获利14万余元,造成应缴而未缴纳的罚款损失82738元。
严某在从事交通警察协警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
统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一、严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将严某退赔的违法所得14万元,由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案例四:
2013年9月以来,黄某以VPN拨号的方式,非法侵入浙江省政务内网,租用服务器,通过“我的扫描器3389”、“3389爆破工具”等黑客攻击软件,扫描并侵入开启3389端口的长兴县政府、舟山市政府、湖州市卫生局、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等处的三十台政府服务器,通过“VIP1433”、“缠绵VIP1433”等工具扫描出上述服务器下有1433漏洞的主机,并对相应服务器及主机植入大量恶意程序。
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浙江省政务内网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黄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五:
2015年8月份,许海彬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丰百家属楼2栋*单元**室通过其个人专用的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利用黑客手段非法侵入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中心报名网站(),并非法获取了考生报名信息。
经吉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鉴定:吉林公务员考试网计算机系统系属于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许海彬违反法律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
判决:一、许海彬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许海彬的作案工具硬盘两个、优盘一个、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