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案例 对价理论——里奇兹诉斯科森
主课件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原则

三、对价的古典理论与功能
• 关于对价的两种理论 1 "获益—受损"理论:重实体轻形式
2 对价交易理论:极端形式主义
四、对价原则的具体内容
对价的基本要求
1 既存义务的履行不能视为对价(73条、法定、约定) 2 名义上的对价 3 对价充分但不需对等(79条) 4 已发生的行为不能成为对价 5 义务的相互性
英美有关对价的存废态度与修改意见
• 英国 存:对价有利于当事人谨慎,防权利受不当侵害 是探讨当事人间是否有真意的证据 废:太技术化,无意义无对价的国家合同同样运行 • 美国:对价有必要保留,特别是在非正式契约方面,某些 书面、商事合同可免对价 英国法对对价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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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对价视为有效对价 自由状态下既存义务的允诺视为对价 废除对价理论中须由受诺人转移到允诺的的规定 要约在约定有效期内有效,虽无对价但不得随意撤回 单方契约中,受诺人在开始履行允诺内容是起,不准撤回允诺 约定部分给付代替全部债务的合同,应视为有效 允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允诺会引起信赖利益损失,如真造成损失则, 允诺受约束
信赖学派&预期利益学派
• 而救济性质的不同又导致对允诺禁反言原 则的不同定位威林斯顿将允诺禁反言称之为“约因的替代“
预期利益说
认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属于契约法领域,所以该原 则是与约因、盖印并列的契约成立的方式。
信赖利益说
认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属于民事侵权法原则,被告 在不正当地做了让原告信赖的允诺的行为中有过错,所以对信赖 的保护也与侵权领域的大多数救济一样 (阿提亚)
3公平原则
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关于允诺禁反言适用条件的变化
英、美法中对允诺禁反言适用之异同
对价与允诺禁反言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一、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Hadley v. Baxendale)1. 故事是这样的。
有个磨坊主,他的磨坊轴坏了。
这磨坊轴就像磨坊的心脏一样重要。
他把这个轴交给一家运输公司,让他们运到能制造新轴的地方。
他告诉运输公司这是磨坊的轴,但没特别强调如果晚到会有啥严重后果。
结果运输公司晚点了,磨坊因为没有新轴就没法开工,损失了不少钱。
2. 法庭的判决。
法庭说呢,运输公司只需要赔偿在签订合同时能合理预见的损失。
因为磨坊主没把晚点会导致磨坊停工这种特殊损失告知运输公司,所以运输公司不用赔磨坊停工的那部分大损失,只需要赔一些基本的、能合理预见的损失,就像轴本身的价值之类的。
这个案例就确立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可预见规则的基础。
二、帕拉丁诉简案(Paradine v. Jane)1. 事情的来龙去脉。
帕拉丁把一块土地租给了简。
结果呢,这块土地被敌军占领了。
简就不想交租金了,他觉得这不是自己的错啊,土地都被敌人占了,自己啥也干不了。
2. 判决情况。
法庭可不这么认为哦。
法庭说,简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他就有义务交租金,不管发生了什么不可抗力之类的事情(当然在当时的法律观念下)。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普通法早期,合同义务的严格性,就是说只要你签了合同,就得履行,没太多借口可找。
三、拉弗尔斯诉维切豪斯案(Raffles v. Wichelhaus)1. 案例详情。
这两个人签订了一个棉花买卖合同。
合同里提到了一艘叫“无敌号”(Peerless)的船来运输棉花。
但巧的是,有两艘叫“无敌号”的船。
拉弗尔斯想的是一艘10月份出发的船,维切豪斯想的是12月份出发的船。
结果就乱套了。
2. 法庭判定。
法庭说,这双方根本就没达成真正的合同合意啊。
就好比两个人说要在一个叫“幸福咖啡店”见面,结果有两家“幸福咖啡店”在不同地方,那他们其实就没真的约好。
所以这个合同因为双方对重要条款(运输棉花的船)存在误解而无效。
这个案例确立了合同成立需要双方真实的合意这一重要原则。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美国合同法 第4章 合同的效力4-4(错误)

“任何人不得因不了解法律而免责。”
2. 当事人的认识所涉及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的事实。
案例1
里斯科诉陶西格 联邦第二巡回区(1972年) [案由] 双方于1971年2月达成一项协议,由一方买下另一方所 在的公司的全部股票。后来,卖方以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 效。该方声称,按双方原来的估计,该公司1971年财政年 度的税前收益可以达到20万美元,但实际上该公司后来亏 损了12000美元。
[判决意见]
法院发现,当事人选择了WPI以反映原告的不含劳动力 成本;这一公式在若干年内能够反映成本的浮动,但没有把 市场偏差考虑进去;因此,当事人的错误是对事实的认识错 误而不是单纯的对未来事件的判断错误;这种错误的假定就 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现实的统计上的错误。该法院认为,该案 与陶西格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在陶西格案中,当事人的协议 是以纯粹的预测为基础的,而在美国铝公司案中,WPI能不 能像当事人期望的那样发挥作用是一个事实问题。这种问题 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
—— 对于共同错误成立的前提的“错误涉及到合 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取决于这一假定是否涉及双 方交易的本质。
2. 错误须对双方同意的履行的互换有重大影响
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需要证实,这种错误使他自 己本来可获得的利益减少了,与此同时,另一方得 到的利益因错误的发生而增加。即错误使双方同意 的对履行的互换变得不平衡,从而带来不公平的结 果。
他们之间交易的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的错误。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条:错误是“与事实不符的信念”,是就“合 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而发生的。
认定错误的意义在于,在一定的条件下,错误的发生可以使受到不利影响 的一方获得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
简论英美法上的对价——从比较法的视角

制。可见, ” 我国票据的取得也是 以支付对价为原则, 以赠与等方式无 偿取得票据为例外的。 从 以上关于对价制度历史沿革 的检讨过程中可以看 出,所谓对 价, 就是相对人做 出的能够使承诺人因其承诺受到法律拘束的某种代 价。 这种代价即对价的 内容并不 限于金钱 。 17 依 8 5年英 国高等法院 的解释 , 对价可 以是合同一方得到 的某种权利、 利益、 利润或好处, 或 是他方当事人克制 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 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 务。费德里克 ・ 波洛克 ( eei olc )曾经给约因下过这样的定 Fd r P l k k o 义: 一方的行动或制约不行动, “ 或承诺采取行动或承诺抑制不行动, 是用 以换取对方的承诺的代价的, 那么用代价换来 的承诺是可以强制 执 行 的 。 比如 , ” 甲对 朋 友 之 子 乙 说 ,如 果 你 将 来 考 上 北 京 大学 , 就 “ 我 承担你在校 四年的全部费用 。若乙将来果真考 上北京大学, ” 则甲为 乙 支付学 费的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无疑可 以视为对乙的赠予, 但依对价理 论, 此种赠予并非纯粹 的赠予。因为, 乙为考 上北大 已应 甲的要求付 出了艰苦的脑力劳动 , 并在此基础上成就了甲预先提 出的条件 , 即应 视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而纯粹的赠予合同是不应 当附有对待条件 的。 二、 对价的基本规则 项有效的对 价, 其适用必须符合 以下基 本规则 :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 9 D0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Fra bibliotek文章 编号 :0 90 9 (0 90 . 6O 10 .5 22 0 )63 一 1 4
对价的历史沿革及概念 价无效 (ato sdrt nin nieain 。 P scnieai c s rt ) 已经履行完毕的对价 , o so o d o 从历史渊源上看, 英美法上的对价 (o s eain 是从赠与合同 对 于后来 的承诺 , c ni rt ) d o 没有法律上 的拘束力。 英美法上有这样一个经典的 中脱胎 出来。通说认为, 对价系由英 国早期 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 案例 ; 甲售给 乙一匹马。合同履行完毕后, 甲允诺说 , 此马身体健壮 , 在 l 、6 5 l 世纪, 英国的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个原则, 一 性情温和 。但 乙后来却发现此马性情暴烈 , 即, 遂诉诸法院, 请求追究甲 项单纯 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 不能 由 的违 约责任 。但法官认为, 甲在作出此马性情温和 的允诺时 , 原买卖 受诺人向法院 申 请强制执行: 要使这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 的效力, 受 合同中甲的义务( 对价) 已经履行完毕。 乙又没有针对 甲关于此马性 且 诺 人 也 必须 对 承 诺人 提 供某 种 回报 , 而 使 双 方 之 间存 在 某 种 交 易 。 从 情温和 的允诺另行提供对价, 故过去的对价对本案无拘束力。 这 种 由受诺 人 对 承诺 人 提 供 的 回报 就 是对 价 。在 已经 存 在对 价 的情 但 若 从 我 国合 同法 来看 , 乙可 以 甲在缔 约 过 程 中故 意 隐 瞒与 所 订 况下, 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 , 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并获得适当的 立的合同有 关的重要事实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 从而获得赔偿救济 。 救济 。 ( ) 三 对价并 不苛求等价 美国合 同法在解决对价纠纷时通 常并不 关心许诺本身的真正动 与我国的法律动辄要求 “ 公平 合理” “ 、 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不 机或诱引作用 。 因此, 国的对价制度一方 面承继 了英国合同法 的基 同, 美 英美法上仅要求对价必须具备一定 的价值 , 但不苛求等价 。交易 本观念, 另一方面更强调对价必须经过 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以便使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民事 活 动 , 要双 方 当 事 人 达成 合 意 , 只 且不 违 背 公 纯粹 的赠与区别于一般 的合 同。这里的讨 价还价是指诺言人将其许 共利益, 法律 无权干涉 。 Monf t. ct 17 ) 案中, 在 u t r S o (9 5- oV t 一方 当事 诺 与 受 诺人 的履 约行 为 (efr ne 或 回 报 许 诺 (eu rmie进 人 曾用一英镑购 买了对方价值 10 0元的房屋 。 proma c) rtr po s) n 00 法官说, 这是一个充 行交换 。 分 的 对 价 , 可 非议 。 无 我 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亦规定, 票据的取得 , “ 必须给付对价 , ( ) 四 已经存在 于合 同中的义务, 不能另行 构成对价 即应 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规定, 在 Si . r k 1O ) tkvMyi (8 9 一案中, l c 被告系某船船长, 在伦敦雇 了几 “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 个海员。在某次航行过程 中, 因两个海员开小差, 被告许诺其他船员
对价交易理论

极端形式性
1霍姆斯:法院通常不调查对价具体数量的大小,所以对价的要求 实际上与盖印一样是一种形式 2科恩教授:对价实质上是一种形式,就像一个誓言、一个盖 印和 法庭中的一个要式口约一样 。
极端形式主义
§71. 交换的条件;交换的种类
(1) 对价的构成要求履行行为或相应承诺必须经过交易磋商之过程。 (2) 如果允诺人想要以自己之允诺换取他人之履行行为或相应承诺,并且被允诺人 为换取该允诺而为履行或作出相应承诺,则认为该履行行为或相应承诺经过了交 易磋商。(交易磋商定义) (3) 履行行为包括:(a) 行为而不是承诺,或者(b) 权力之不行使或行为之容忍,或 (c) 法律关系之创设、变更或消灭(履行的内容) (4) 履行行为或相应承诺可以由受允诺人或其他人向允诺人或其他人作出。
§76. 附有条件之允诺
除§§76 和 77 的规定外,一个经过磋商的允诺,如果,并且在只 有被允诺的行为履行属于约因的情况下,才属于约因。
虚 幻 允 诺
(1) 如果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知道附带的条件丌可能成就,则该附带条 件的允诺丌属于约因。 (2) 取决于允诺人某一行为履行的允诺属于§77 中的有选择性行为的允 诺,除非允诺人也就该条件的成就作出允诺。 如果一个允诺人或声称的允诺人按照允诺的条款保留了对履行行为的 选择权,则该允诺或表面上的允诺丌属于约因,除非 (a) 每一个供选择的履行行为如果进行单独磋商时本为约因,或者 (b) 供选择的履行行为之一本为约因,并且好象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允 诺人作 出选择之前,那些丌属于约因的选择行为实质上有可能被消除。
§79. 约因的适当性;义务的相互性 如果对价的条件已经成就,则对下列事
项不存在额外的要求:(a) 要约人获益或受要约人受损;或(b) 交换价值的对 等性;或 (c) “义务的相互性”。(对价的适当性) 优点:操作性强,更适应商业社会需要 缺点:风险更高,事后救济成本大
对价原则

对价(Consideration)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除开盖章契约之外的一切契约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
1875年,“柯里诉米萨”案件中,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对对价做了解释:“按照法律上的含义,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者好处,或者另一方作出某种刻制、忍受某种损失,承担某种责任”。
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为保证。
对价制度有几个基本的原则:1)对价无须相等原则(书中案例的重点)2)过去的对价无效3)履行原有的义务不能作为新承诺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即使债权人作出同意用部分欠款来抵消全部欠款的承诺,债权人同样享有追索余款的权力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一方许诺愿意放弃某项权利或者愿意承担某种损失,企图对双方的法律关系有所影响,对方确信此承诺并按照此采取了承诺,那么许诺的人必须履行。
(就是后面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小案例:A 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救了B 一命,从而使自己终生残疾。
B 为感谢A,答应日后每周支付给A25美元,并一直恪守诺言。
然而,B不幸中途去世。
B 的遗产管理人认为此对价是过去的对价,从而拒付给A每周25美元。
A 起诉。
问:A 能否胜诉?为什么?一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合同成立不需要对价支撑。
该行为是,A无因管理,受到损害,B为受益人,应给A 以补偿,该补偿目的是填平A受到的损害,A的损害为终身残疾,这种损害直到A地死亡才会结束,这是一个以损害为限额的合同,而不是每周订立的新合同。
该合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终止,A的损害被填平(即A死亡)或者B的财产枯竭。
否则,B的遗产继承人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根据英美法系民法理论:口头合同的成立需要对价,但是对价的意思是consideration,指的是平衡。
逻辑上,是先有A受到的痛苦,再有B的25美元;很明显,如果认为该对价已经过去,实际上是将对价理解为,B每天花25美元,换取A的痛苦,如同在街上找个人说,给你一美元,让我打一拳,但是,当不支付一美元时,对方不会再挨打。
美国合同法 第6章 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通常,法院会将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需要由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否完整 全面,以及是否清楚反映出了双方的最终意图,如果答案是 肯定的话,那分析便到此为止,口头证据不能被准入。如果 答案是否定的话,那法官还要接下来确定口头证据的内容是 否与书面合同条款的含义相抵触,只有起到协助和补充说明 作用的口头证据才能被准入,而存在抵触的口头证据也是要 被挡在门外的。
问:欠条中的“还”字的正确含义应当如何理解?
二、口头证据规则
• 口头证据规则的含义
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之外,如果一方声称双方还有其 他的约定,要求与正式合同的条款一起执行,或者该方声称另一方违 反了正式合同条款之外的其他口头约定或允诺,这个时候法官就面临 这样一个问题:在正式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是否存在或者即使存在, 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正式合同的一部分?对于这个问题,美国法官首先 会在书面文件的“四角”之内进行探询。如果在文件的“四角”之内 当事人的意图是“全部完整的”(integrated),则法官就不会到文 件之外寻找外部证据。美国法官这时其实适用的是普通法的一个十分 重要的规则,即“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根据该 规则,书面合同内容以外的任何口头证据将被排除,不被认作是合同 内容的一部分。
• 合同解释的规则
合同解释的原则在英美合同法的发展中经历了从主观解释规则 客观解释规则的转变。
在当代合同解释中,法官解释合同时通常使用的规则有:(1)以 客观推定取代探究当事人主观真意;(2)合同解释中遵循整体解释 原则,将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及全部法律文件视为一体来解释合同, 探求合理合法并行之有效的解释;(3)重视专业术语、单独拟定的 合同条款和附加的合同条款的含义;(4)以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方法 解释合同;(5)合同的履行、交易的过程、商业惯例等均可作为解 释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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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价理论的例外——禁止反言制度
里奇兹诉斯科森
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
57Neb. 51,77 N.W. 365.
兰卡斯特郡区法院苏利文法官,原告凯蒂·斯科森,获得了对被告安德鲁的胜诉。
安德鲁·D·里奇兹是已故约翰·C·里奇兹的遗嘱执行人。
诉讼基于一张本票,内容如下:“1891年5月1日,我承诺支付凯蒂·斯科森每年2000美元,利息为百分之六。
约翰·C·里奇兹”。
在诉状中,原告声称,执行这张本票的对价是她必须放弃为迈尔兄弟做会计的工作,并且不能工作谋生。
她还声称,这张本票是为让她放弃他的职位,并依赖这项承诺和每年给原告的利益;作为一种支持的手段,她放弃了她现有的工作。
被告遗嘱执行人在上诉请求中否认了原告的这些主张。
如下基本事实并无争议。
约翰·C·里奇兹,本票的开具人,是原告的祖父。
5月初(可能是本票记载的日期),他给原告工作的商店打了一通电话,他们交往的内容被弗洛德尼描述如下。
答:这个老人在早晨大约9点时分走进来,可能比这更早或更晚一点,但是很早,他解开汗衫的纽扣,拿出一张形状类似本票的纸条;这就是我看到的;他对斯科森小姐说,“我已经准备好解决一些事情,所以你不用再工作了。
”他说,“我的孙子都不用工作,你也不用。
”问:她此时在哪儿?答:她接过这张纸,并亲吻了她的祖父,开始嚎啕大哭。
看起来斯科森小姐立即通知了老板她要辞职的意图,并且她事实上是马上放弃了她的职位。
原告的母亲也是证人,证明当时她与她的父亲(即这位老人)约翰·C·里奇兹有过对话,约翰·C·里奇兹告诉她,他已经打算给原告一笔钱,这样她就可以不用工作了;并且他的孙子都不用工作,所以原告也不用。
在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原告都没有工作。
但是在1892年9月,经过约翰·C·里奇兹及其助手的同意,原告找到了一个会计的工作。
1894年6月8日,约翰·C·里奇兹先生去世了。
他已经支付了原告他在本票中承诺的一年的费用,但是却在他死前的不短时间内表明他已无法支付剩下的金钱。
1892年夏秋之交,他对他女儿,即斯科森女士,说是否可以卖掉它在俄亥俄州的农场,以支付剩下的钱。
对他支付本票中承诺的金钱的义务,约翰·C·里奇兹先生从未否认过。
我们同意被告律师的建议,基于这些证据,无需提交陪审团,可以直接判决
哪方胜诉。
弗洛德尼和斯科森女士的证言排他性地证明了这个事实,即这张本票的开具并不用以原告追求或同意作出一定的行为为对价。
原告并没有同意做或不做某些事情。
他得到这项承诺的金钱的权利并不必然要求她放弃这份现有的工作及未来从事另外的类似的工作。
里奇兹女士没有任何条件、要求及请求。
原告的祖父并未要求任何补偿。
而是把这张承诺当成一种赠与,并无任何对价的要求。
就现在所掌握的证据而言,原告可以工作,也可以不工作,这个原告可以选择,约翰·C·里奇兹先生的主观愿望和目的是希望原告过一种独立的生活。
原告斯科森小姐妇女观其了她的作为会计的职位的行为是基于自愿作出的。
并未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案例涉及的给予原告的票据并未有任何关于对价的要求,仅仅是关于在未来的时间内给予原告一笔钱的赠与允诺。
一般来说,这种允诺是不可执行的,即使以本票的形式作出。
但是通常认为,给予教堂、学校或其他机构的本票行为,这些机构基于信赖捐赠人的金钱花费或者相应义务的履行,不得以对价原理进行抗辩。
在这类案例中,本票行为虽然接近一种赠与或捐赠,但是判决一般都支持这种观点,即基于对捐赠人金钱的花费和义务的履行的信赖,形成了一种有价值的和充分的对价。
在我们看来,反对对价制度的真实理由就是依禁止反言排除被告关于对价的要求。
在这些案例所处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公平环境,即可以依据禁止反言排除被告关于争议中的本票由于缺乏合同有效的实质因素而无效的主张?我们认为是有的。
“禁止反言”的定义是“一项行动、允诺和行为的权利,引诱真实的或表面的相对人作出改变自己远处的地位的意向”。
根据之前这些毫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是一个工作着的女孩,拥有一份能够得到每周10美元的工作。
他的祖父,盼望将她置于一个独立的地位,给她开具了这张本票,伴随着表明他的其他孙子都不用工作,这样原告也可以再也不用工作的意愿。
在效果上,他建议原告可以放弃她的工作,并依赖于他承诺的未来的赠款。
他无疑地希望原告可以放弃她的职位,但无论原告是否放弃,可以完全肯定的是他都打算以原告为这样的行为作为一个合理及可能的赠与的结果。
基于对此本票的支付的信赖有意地影响原告使其地位变坏,若允许承诺人或者其遗嘱执行人援引对价原则而拒绝继续履行是非常之不公平的。
诉状中提出禁止反言的主张,且证据也支持这项主张的成立。
如果初审判决中存在错误也不会有害。
判决被告胜诉是没有理由和根据的,初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