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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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赔款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美国赔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赔款,即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因违约、侵权或其他法律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美国,赔款法律规定得较为详细,涵盖了各种类型的赔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赔款、侵权赔款、不当得利赔款等。

本文将对美国赔款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美国赔款法律规定概述1. 合同赔款(1)合同违约美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守约方因违约所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如货物损坏、违约金等。

间接损失是指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利润损失、市场份额损失等。

(2)合同赔偿范围美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已在上述(1)中说明。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为惩罚违约方的不当行为,给予守约方的一种额外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通常高于实际损失。

2. 侵权赔款(1)侵权行为美国侵权法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故意侵权、过失侵权、严格责任侵权等。

(2)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人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消除危险是指侵权行为人消除可能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危险。

3. 不当得利赔款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因他人错误行为而获得利益,而他人遭受损失的情况。

美国不当得利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人应返还所得利益,赔偿受害人损失。

4. 赔款程序(1)诉讼在美国,赔款案件通常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或违约人承担赔偿责任。

(2)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赔款纠纷。

美国法律损害性赔偿案例(3篇)

美国法律损害性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82年,美国密歇根州发生了一起因汽车安全带设计缺陷导致的严重车祸。

受害者汤普森在车祸中不幸身亡,其家属随后将福特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害性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了美国损害性赔偿领域的经典案例。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1982年,汤普森驾驶一辆福特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由于安全带设计缺陷,导致其在车祸中未能及时固定身体,最终不幸身亡。

汤普森家属认为,福特汽车公司的安全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汤普森在车祸中丧生,因此将福特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汤普森家属提出了以下诉求:(1)要求福特汽车公司赔偿因其安全带设计缺陷导致的汤普森死亡损失;(2)要求福特汽车公司承担因安全带设计缺陷给其他消费者带来的潜在风险。

福特汽车公司则辩称:(1)安全带设计符合当时行业标准;(2)事故发生时,汤普森未能正确使用安全带。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福特汽车公司的安全带设计确实存在缺陷,且该缺陷可能导致消费者在车祸中受到严重伤害。

因此,法院判决福特汽车公司承担损害性赔偿责任,赔偿汤普森家属经济损失。

三、案件影响1. 损害性赔偿原则的确立汤普森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件确立了美国损害性赔偿原则,即当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原告受到损害时,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为美国损害性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汽车安全带行业的改进案件发生后,福特汽车公司及其他汽车制造商开始关注汽车安全带设计问题,加大研发力度,改进安全带设计,以提高汽车安全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汤普森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得到提高,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更加关注汽车的安全性。

四、案例分析1. 损害性赔偿原则的应用本案中,法院依据损害性赔偿原则,判定福特汽车公司因安全带设计缺陷导致汤普森死亡,应承担损害性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美国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美国赔偿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赔偿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赔偿法原则与实践美国是一个注重法制和公正的国家,其赔偿法制度也非常完善。

在美国,赔偿法律分为多个领域,包括民事赔偿、刑事赔偿以及劳动赔偿等。

这些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本文将介绍美国赔偿法的原则与实践。

一、民事赔偿法原则1. 公平和公正:美国民事赔偿法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法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受害者的损失、被告的过失和能力,以及社会影响等,公正地判定赔偿金额。

2.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会判决被告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以惩罚被告的恶意行为或重大疏忽。

这种赔偿不仅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更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3. 条件合理:法庭在决定赔偿金额时会考虑到各种条件,如财务状况、前科记录以及诉讼的合理性等。

赔偿金额应合理且切实可行,不会对被告造成过大负担。

二、刑事赔偿法原则1. 刑事罚款: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罚款,以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刑事罚款的数额通常由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制止违法行为。

2. 过失赔偿:刑事赔偿法也包括对受害者的过失赔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法庭可以判决罪犯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3. 合理刑期:刑事赔偿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确保判决的刑期合理。

法庭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严重性以及犯罪者的个人情况,量刑公正、合理。

判决时,法庭也会考虑到对受害者的赔偿。

三、劳动赔偿法原则1. 工伤赔偿:美国劳动赔偿法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时可以获得赔偿。

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以及残疾赔偿等。

2. 公平赔偿:劳动赔偿法追求公平,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庭会考虑员工的工作能力损失、潜在的收入损失以及职业前景等,确保员工获得公正的赔偿。

3. 激励机制:劳动赔偿法还鼓励雇主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如果雇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员工受伤或患病,法庭可以判决雇主支付额外的赔偿,以提醒雇主重视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美国合同法案例-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

美国合同法案例-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

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973 年)卡普兰法官:原告病人基于被告外科医生对其鼻子实施的整容手术,以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 13500美元的陪审团裁决。

随后的上诉状对初审法官对赔偿事项的指示的正确性提出了异议。

原告的诉求基于两项理由。

其一,原告声称其作为一个病人,与被告医生签订了一项合同,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在原告鼻子中植入塑料从而改善她的外表,使她变得更漂亮;被告实施了这个手术,但是却没有达到他承诺的结果,反而使原告的鼻子产生变形,导致原告在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以及其他损失和费用。

第二项理由是基于此手术,原告认为此种对原告身体的损害构成医疗事故,声称被告医生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对原告的诉求表示否认。

原告主张此案由陪审团审理。

在举证结束后,法官把以上两条诉求提及的责任问题作为特殊问题提交陪审团,并相应地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陪审团的裁决是,原告提起的违约之诉成立,而侵权法上的疏忽则不成立。

作为法官的指示和双方当事人上诉的背景,必须提到以下事实以便陪审团清楚明了。

原告是一个专业演员,被告也得知这一情况。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与原告的主张中提到的相符。

尤其从证物来判断,原告的鼻子术前很端正,只是过高和过长;被告实施了两个手术来压平和削短原告的鼻子,以期它能与原告其他五官更相称。

但是事实上原告不得不又被实施了第三次手术,容貌被破坏了。

她的鼻子现在正中呈球状,旁边还有一条凹线;从正面看鼻梁到鼻尖变得又扁又宽,而且鼻翼两边不对称。

这样的外貌很明显不能通过进一步的手术加以改善了。

但原告并没有说明她外貌的变丑导致了她的失业。

原告给医生的手术费和医院的其他费用共计622.65美元。

法官指示陪审团,首先,原告有权对手术花费的费用得到赔偿。

其次,她可以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直接、当然的、近因和可预见的损失获得赔偿。

这些是为原告的鼻子的变形的损害赔偿一即任何使鼻子变得更坏的改变一包括原告精神上遭受的损害,在此点上陪审团还应该考虑到原告的职业性质。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合同缔约、履行和解除等问题的法律学科。

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下文将探讨美国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以及其适用情景。

一、损害赔偿原则在美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1. 合同履行损害赔偿合同履行损害赔偿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美国,根据《合同法典》第二章第74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有权要求违约方补偿造成直接损失和可能损失的不应付的现金合理费用”。

2.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当一方违背合同约定,致使对方遭受损失时,受损失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美国合同法,当一方违约时,受损方有权以多种方式要求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可能损失和继续履行的成本等。

二、损害赔偿的适用情景在美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适用情景相当广泛,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阐述。

1. 合同违约当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例如,甲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货款,但未按时付款,乙方因此未能按时采购原材料而导致生产中断,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可能损失。

2. 故意欺诈如果一方在合同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以欺骗对方,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合同法中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故意欺诈。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故意隐瞒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3. 无过失责任美国合同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无过失责任。

当一方在合同中明确免除了对方的过失责任时,造成的损害由免责方自行承担。

例如,甲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对方因使用租赁物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当乙方因使用租赁物而遭受损失时,甲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各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3篇)

各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3篇)

第1篇一、引言损害赔偿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探讨各国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了解。

二、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各国法律普遍承认侵权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3.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领域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4. 全额赔偿原则全额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

各国法律普遍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直接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非直接经济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各国法律对间接损失的规定存在差异,部分国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间接损失,部分国家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承担。

3.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财产损失。

各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国家承认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国家则不予承认。

四、损害赔偿的标准1. 实际损失赔偿标准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各国法律普遍采用实际损失赔偿标准,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2. 法定赔偿标准法定赔偿标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各国法律对法定赔偿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部分国家规定固定赔偿数额,部分国家则规定按比例赔偿。

美国民事法中的赔偿原则

美国民事法中的赔偿原则

美国民事法中的赔偿原则在美国民事法中,赔偿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概念,它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赔偿原则可以理解为一种维护权益、修复损害、恢复公平的原则,它在处理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方式。

本文将以美国民事法中的赔偿原则为切入点,讨论其内涵、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等内容。

一、赔偿原则的内涵赔偿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对于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的经济赔偿。

它旨在通过赔偿行为来消除损害、恢复原状,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赔偿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保护了弱势方的权益,同时也对侵权行为者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以避免滥用权利和行为的不当。

二、赔偿原则的适用范围赔偿原则在美国民事法中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赔偿原则有着细微的差异和具体的适用方式,但其核心目的始终是通过合理的赔偿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赔偿原则的具体应用1. 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赔偿原则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赔偿原则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2. 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赔偿原则要求侵权方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以弥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同时,赔偿原则还可以通过赔偿行为对侵权方进行惩罚,从而起到预防侵权的作用。

3. 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原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赔偿原则要求侵权方向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并对侵权方进行处罚,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四、相关案例1. 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mpany案该案中,汽车制造商未对产品进行合理的质量检测,导致消费者遭受事故和损失。

最高法院判决汽车制造商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一)陈锦华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美国合同法中有两种可能的救济方式,一是金钱损害赔偿(money damages),二是强制令(injunctive relief)。

金钱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由法院判决违约方支付一笔金钱给未违约方以赔偿其损害(关于如何执行判决以取得赔偿,因不在合同法范围内,笔者将另文说明);强制令是指由法院下达一个命令给违约方,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不得从事特定行为,如果违约方不遵照命令执行,可能因藐视法庭而被监禁。

在普通法体系中,金钱损害赔偿传统上被认为是对权利的法律救济(legal relief),而强制令则是属于裁量权的衡平救济(equitable relief),这种区分到如今仍然适用。

金钱损害赔偿是对合同违约行为推定的救济方式,也是各方都有权取得的救济;而强制令只有在不适用金钱赔偿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

本文拟先简单介绍金钱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自一九三六年Lon Fuller教授及其学生William Perdue教授联合发表钜著阐述三种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应受保护的利益以来,现代美国合同法的损害救济理论及判例就沿此脉络发展,一九八一年(第二次)合同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第344条也将其纳入。

根据他们的论述,三种应受保护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及恢复原状利益。

美国合同法认为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金钱补偿可以救济这三种利益,对金钱赔偿的衡量,也根据三种利益或标准来判断,亦即期待标准(expectation measure)、信赖标准(reliance measure1)、恢复原状标准(restitution measure)。

期待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情况;信赖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为了便于理解,读者不妨将之视为“成本”标准);恢复原状标准则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违约方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亦即剥夺违约方因签订本合同而获得的任何利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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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一)陈锦华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美国合同法中有两种可能的救济方式,一是金钱损害赔偿(money damages),二是强制令(injunctive relief)。

金钱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由法院判决违约方支付一笔金钱给未违约方以赔偿其损害(关于如何执行判决以取得赔偿,因不在合同法范围内,笔者将另文说明);强制令是指由法院下达一个命令给违约方,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不得从事特定行为,如果违约方不遵照命令执行,可能因藐视法庭而被监禁。

在普通法体系中,金钱损害赔偿传统上被认为是对权利的法律救济(legal relief),而强制令则是属于裁量权的衡平救济(equitable relief),这种区分到如今仍然适用。

金钱损害赔偿是对合同违约行为推定的救济方式,也是各方都有权取得的救济;而强制令只有在不适用金钱赔偿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

本文拟先简单介绍金钱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自一九三六年Lon Fuller教授及其学生William Perdue教授联合发表钜著阐述三种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应受保护的利益以来,现代美国合同法的损害救济理论及判例就沿此脉络发展,一九八一年(第二次)合同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第344条也将其纳入。

根据他们的论述,三种应受保护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及恢复原状利益。

美国合同法认为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金钱补偿可以救济这三种利益,对金钱赔偿的衡量,也根据三种利益或标准来判断,亦即期待标准(expectation measure)、信赖标准(reliance measure1)、恢复原状标准(restitution measure)。

期待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情况;信赖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为了便于理解,读者不妨将之视为“成本”标准);恢复原状标准则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违约方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亦即剥夺违约方因签订本合同而获得的任何利益)2。

采纳期待标准的经典案例是1929年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审理的Hawkins v. McGee3。

该案是一起由病人控诉医师违反手术成功保证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案1信赖标准与经济学的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不同,也无法反映全部信赖利益,因为信赖标准(基于法院操作的务实性)通常只计算未违约方因相信合同会被履行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则包括未违约方的机会成本在内,而法律不保障机会成本因其难以估算。

2 Randy E. Barnett, Contracts (2010).3 84 N.H. 114, 146, Atl. 641 (N.H. 1929).由概述:病人Hawkins的右手掌因严重烫伤而留下疤痕,医师McGee说服他进行移植手术并保证会把这只手做到百分之百完美(“I will guarantee to make the hand a hundred per cent perfect hand”),但手术结果却不如预期,Hawkins因此起诉McGee违反合同约定)。

这个案件历经三审,最后是确认了Hawkins和McGee之间成立合同,并且是有效的保证(warranty)合同,而McGee违反承诺,因此需赔偿损害。

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在于让原告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一样的地位,因此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是基于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的,而非被告已经给予原告的;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害应是“一只好手”对原告的价值与“一只手术后/现况的手”对原告的价值之间的差异,再加上全部的附带后果(incidental consequences),并且只要该附带后果在双方形成合意时可被合理推定落在双方意图范围的都包括在内。

普通法传统上就是优先以期待利益理论作为衡量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Hawkins v. McGee案更巩固了期待利益在美国合同法损赔体系的地位。

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期待标准难以确定金额或显不适当时,法院也有转而采用信赖标准作为衡量标准的情况,例如1973年麻州的Sullivan v. O’Connor案4。

与Hawkins v. McGee相似的是,Sullivan v. O’Connor也是病人控诉医师手术未达预期效果的案件(案由概述:艺人Sullivan要求医师O’Connor为其进行隆鼻手术,但手术结果反而使她的鼻子形状更为恶化)。

与Hawkins v. McGee不同的是,本案法院认为病人与医师之间关于治愈或达到特定疗效的约定,应当因违反公共政策而不予执行,但因麻州的法律仍承认其效力,故采取中庸之道,允许病人基于违约起诉医师,但是必须有明确证据支持双方确曾有过合意;而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本案法院不把医师对病人的承诺视为一般商业承诺,因此舍弃了通常的期待标准,改采信赖标准作为衡量依据,亦即使原告在获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尚未签订合同一样的地位。

因此法院允许病人取回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以及后续为了弥补该损害而支出的任何可预见的费用(例如医药与看护)。

本案法院特别指出纽约州也采取类似途径,亦即并不撤销Hawkins v. McGee案的拘束力,但对于病人与医师之间,因医师违反治愈、特定疗效、特殊医疗方法的约定而被起诉的案件,其损害赔偿金额改采一种对医师较友善的方式来计算。

使用信赖标准作为计算金钱损害赔偿额度的著名案例,还有1932年密苏里州的Security Stove & MFG. CO. v. American Rys. Express Co.5案。

本案是原告起诉被4 363 Mass. 579, 296 N.E.2d 183 (Mass. 1973).5 227 Mo.App. 175, 51 S.W.2d 572 (Mo.App. 1932).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将物件送达目的地故需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诉讼(案由概述:原告雇用货运公司将某款炉子及相关配件从堪萨斯城运到亚特兰大城去参展,但其中某重要配件直到展会结束仍未送达,导致原告在展会期间始终无法将炉子安装完成以供展销之用,原告在展会结束当日关闭展位,其支出的费用包括参展费、场地租金、派去人员工资/交通/住宿等费用。

)法院在本案中肯认了以原告的支出金额作为损害赔偿的金额。

法院引据他案说,发生合同违约时,一般原则是未违约方只能取得如同合同未被违反一样的补偿,但在某些案件中,未违约方可以取得因信赖合同会被履行而支出的费用,两者互不抵触。

针对货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通常来说是以货物交运时的市价与货物(依合理推算)应抵达目的地时的市价之间的差额来计算,但是如果货运公司事先知道货物迟到将对交运人造成有别于一般的损害,并且交运人也已将这种特殊情况清楚告知货运公司时,则货运公司应当赔偿交运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因为货运公司被推定为是在明知该特殊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法院认赞成此论述,认为本案原告的损害是因被告违约而产生,如果物件及时送达,原告便可享有合同利益,而该利益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就彼此知晓的,因为被告明知本次运送的物件就是为了参展之用。

美国合同法中衡量金钱损害赔偿的第三个依据是恢复原状标准6。

恢复原状有双重意义,一是取回被告自原告处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二是根据此不正当利益高低给予救济(包括金钱救济)7。

著名案例如1970年科罗拉多州的Osteen v. Johnson8(案由概述:原告的女儿为歌星及作曲家,原告雇用被告为其女儿宣传并促销作品,包括安排录制歌曲、从中选歌发行2张唱片、寄送其中一张给全国的电台音乐节目主持人,如果第一张成功,就寄送第二张。

被告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第一张唱片也获得些许成功,但被告没有寄出第二张唱片。

)法院首先阐明: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只有在合同有重大违约时才适用,如果被告没有重大违约,则原告不能免除合同义务。

落实到本案,因被告承认寄送唱片是使歌星广为人知的主要方法,故法院判定被告在第一张唱片获得些许成功后没有寄出第二张唱片是对合同的重大违约,所以原告可以获得恢复原状的救济,即取回支付给被告的价金,但须扣除被告部分履行合同的合理代价。

6恢复原状标准有时也会被法院用来命令被告履行某特定行为,例如返还特定物等。

本文仅探讨其作为金钱救济的方式。

7 Lon L. Fuller & Melvin Aron Eisenberg, Basic Contract Law, Eighth Edition (2006).本文多数案例引自本书。

8 473 P.2d 184 (Colo.App. 1970).关于部分履行合同的合理代价,美国合同法采用“按照劳务价值合理支付”(quantum meruit)原则,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Algernon Blair, Inc.9案,法院肯认未违约方可根据该原则请求其已提供服务的合理对价,而不论其是否有损害产生,也不论其是否得根据合同请求违约赔偿(因本案被告是中间承包商,不是主合同缔约方),法院并指出,衡量合理与否的标准,可参考原告在该时间及地点取得相同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在适用恢复原状标准的案件中,美国合同法也纳入买方违约的情况,例如Kutzin v. Pirnie10(案由概述:Pirnie夫妇/买方透过中介向Kutzin夫妇/卖方购买住房,双方已经签订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或没收条款,买方在预付部分房款后反悔,拒绝完成交易,双方就买方是否能取回预付款产生争议。

)在此类房地产交易中,普通法的传统规则是:如果房地产买方在缴纳部分房款后,因自己原因而无法完成交易,卖方有权取得该预交的房款,此时不适用恢复原状标准,因为买方违约在先,买方不能因自己的违约行为受益。

但本案法院却认为,如果允许卖方保留全部预付款(即买方部分履行义务),无异是在惩罚买方的违约行为,而不是在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有违合同法精神,卖方也会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一九三二年(第一次)合同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First) of Contracts)第374(1)的规定,允许买方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其履行部分义务的对价(即预付款),但应扣除因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待续)9 479 F.2d 638 (4th Cir. 1973).10 124 N.J.500, 591 A.2d 932 (N.J.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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