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孙伟铭案”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论我国审判独立之障碍——基于成都孙伟铭案的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整!圭塾垒三!!!竺!!望堕i耋i|_篮翟豳蟹圈论嚣@鸯翔跑§乏障碍——基于成都孙伟铭案的研究翟淋华黄青山摘要审判独立是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共同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在法律上是规定并强调了审判独立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舆论杀人的议论由此产生。
我们可以看出,审判独立在中国依然有很大的不足,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起来的。
本文通过归纳我国审判独立的障碍,探索完善审判独立的新模式。
关键词审判独立社会障碍舆论民情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37-0l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饮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此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二审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诉,最终改为无期徒刑。
笔者认为,该案反映了中国的审判独立依然存在着重重障碍,存在着众多的所谓的“民意杀人”?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审判独立?司法独立的核心便是审判独立。
许多国家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
为保障审判独立原则的实现,西方国家还确立了诸如法官高薪制、终身制等一系列的保障制度。
而在中国,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但审判独立也为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共同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在法律上是规定并强调了审判独立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舆论杀人的议论由此产生。
我们可以看出,审判独立在中国依然有很大的不足,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起来的。
笔者将我国审判独立的障碍主要归于以下几点:第一,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条文;第二,人民法院的财政体制、人事制度J j且碍了司法独立;第三,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使得法官无法独立审判:第四,审判独立的社会障碍。
笔者认为,审判独立的社会障碍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民意。
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孙伟铭案件为视角

一
醉酒 驾驶行为 的主观 罪过
有人认为, 只要因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律按照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 定罪处罚可 以有效解决按照
我们知道, 绝大多数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行为人事故发生 前对 交通法律法规都是明知故犯 。 但是,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
失是指行为人在 实施行为 当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的态 度,并非是钳‘ 对违法违规而言 。 但是孙伟铭案件 的一审认定理 由却是如下表述 , 为人 行
中图分类号:D 2 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7— 2 9(0 0 30 3 — 3 3 2 1 2 1 )0 — 18 0 6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 0 9年 7 月对孙伟铭无证且醉
酒驾车造成 4死 1 重伤案件公开宣判, 认定孙伟铭 的行为构 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并依法判处死刑 ; 后案 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I以此案 J
,
第 3 卷 第 3期 1
21 00年 3 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un l f u a nvri f cec d n ier g orao n n iesy i e n gnei H U to S n a 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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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评价
会成为难题 。
定时考虑 了_ 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和家属 “ 被
造成 的无法弥补 的损失等因素 ,依法作 出死刑判决。 由此 ” 可见 , 司法部门在认定犯罪 的主观罪过 时考虑了客观实际发
生的后果,如果后果严重就认定为故意 , 如果 后果轻微就认
第二 ,遏 制犯 罪行 为实施 的根本力量不是惩罚的严厉 性 ,而是惩罚 的不得 已性 。而惩罚 的方式 ,不一 定是刑罚, 行政处罚也是一种惩罚 ,特别是在 我国 “ 违法”和 “ 犯罪” 二元化评价 的处罚结构之下 , 行政 处罚 的价值 不容忽视 , 也
研究论文:从孙伟铭酒驾案例探讨相关法律的完善

刑法论文从孙伟铭酒驾案例探讨相关法律的完善一、酒后驾车案例与法院的判决(一)案例2008年5月25日,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
在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十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
午后,孙伟铭送其父母去成都火车站,返回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
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四死一重伤及五万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警察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20-80毫克酒精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以上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上诉人孙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
众所周知,汽车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其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历来对车辆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安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国家的规定,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持续违章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胁公众安全。
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违章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实表明,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其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孙伟铭死刑。
浅析孙伟铭案件

浅析孙伟铭案件——结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造成四死一伤一案已经过一段落,来自各方面的舆论渐渐平息,它是经过两审结案。
第一审是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交通肇事案中全国首例判处醉驾者死刑的案件。
孙伟铭不服,向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8号二审根据一审审判程序和结合犯罪本质做出了判决:认为一审事实认定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理,但是量刑过重,最终,法院判决孙伟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因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件影响全国的交通肇事案件是结了,但给我们法律专业人士和非法学专业民众留下了许多争论点。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在校学生,对于孙伟铭案件也一直在关注,针对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我都觉得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在这件案子里总是没明确区分出来,最后的定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虽然我的法律知识不像许多博士硕士那么渊博,但是对于这个罪名的概念和要件我还是查了一些相关资料,对这两个罪名有了一定得了解。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为下行相当的危害方法,如私设电网、使用放射性物质、投放危险物质、驾车冲撞人群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的,既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案情大概:从2008年5月起,被告人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孙某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
当日17时许,孙某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
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某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
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经过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某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对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孙某因无证,醉酒驾驶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后孙某表示不服上诉,四川省高院做出第二审判决,判处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
虽然该案数次判决均判处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交通肇事罪以及学者之间激烈的争议说明孙伟铭案的定性并没有获得大家的一致同意。
那么究竟是孙伟铭在主客观上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还是审判机关是为了加重惩罚肇事者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其定罪量刑?下面我将通过对这两种罪名加以分析比较后再来定性该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孙伟铭案改判的法律意义

孙 伟 铭 案 改 判 的 法 律 义 思
乐居 达人派
=芒C
2 0 年1 月 l日下午 五时许 ,四 川成都发生 一起5 08 2 4 车连 环相撞 的惨
公 民醉酒 驾车肇事 后 ,应 当如 何定罪 判刑 人 们为什 么对孙 伟铭
事的惩处 能够常态 化 、制度 化。 _摘 自 :2 0 年9 曰新浪 网 0 9 月9
的认 定方式 。更重要 的是 。对 于醉酒 驾车肇 事后的定 罪量刑也 更加公
开透 明。从 某种 程度上 讲 ,孙 伟铭案 件对 法律 公平的推 动作用类 似于 2 0 年广州的孙 志刚案件 。 04
还 是适用危 害公共安 全罪 ,罪名 不同 ,受 到的惩罚 就有 天壤之别 。人 命 关天 ,过 去因为 最高人 民法院 没有统一 规定 ,其决定权 就在各 级地
方 法院 ,并且已经 发生过许 多在 公众看来 同类案 件不 同判决结果 的情 况 ,严 重异化 了法 律的公 正性。
20 年7 2臼 。成都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对 孙伟 铭案 件进 行 了公 开 09 月 3 宣 判 ,认定 孙伟铭的 行为 已构 成以危 险方法 危害公共 安全罪 ,依法 判
裸 聊服 务从 而 收 取费 用 ,以裸 聊 为手 段提 高 点 击率 吸 引广 告 或进 行网 络诈 骗 。可见 ,即 区分 。这也 正 是为 何 同是 裸聊 案 ,结果 却 不
一
但是 ,构 成 什 么罪 ,是 传播 淫秽 物 品 罪、传 便 同是 裸聊 。因主 观态 度 的不 同也 应 当有 所
处 其死 刑 。这是 全 国首例 以 危 害公共 安 全罪对 醉 驾者 判处 死刑 的 案 件 。判决一出 ,在全国司法 界引起轰动 。
论交通肇事者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交通肇事者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孙伟铭案为例案例回顾:2008年年底,四川成都人孙伟铭因无证且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造成四死一伤的重大惨案。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死刑判决,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为国内第一个因无证、醉酒驾车、肇事并逃逸而获如此高刑罚的案例,在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的焦点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首先我们来对这两个罪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做一个简单的比较,之后再对该案件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1.从概念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从客体上:前者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客体,指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绝大多数的犯罪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的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
少数犯罪行为,即使指向特定的对象,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后者的客体的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公路和水路等。
3.从主体上:两者都是一般主体。
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以及与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指挥人员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等。
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从客观方面上:前者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事案例分析——孙伟铭案

课堂形式:庭审辩护 控方: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方: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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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准备
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座、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 证件
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 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 悉情况
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
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
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
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
车,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
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
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
后果。经公安交通部门鉴
定,孙伟铭驾车在碰撞前
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
138km/h,超过60km/h的
限速;他血液中的乙醇浓
度为135.8mg/100ml,属
h 醉酒驾驶。
4
法庭辩护
对等辩论 互相辩论
h
5
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
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宣布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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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庭调查
控方陈述 辩方陈述 归纳小结 (1)认定事实
(2)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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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定事实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
伟铭在酒楼为亲属祝寿,
席间大量饮酒。下午17时
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
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