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案透视美国
仰融:何许人也 讲述金融奇才背后的故事

仰融:何许人也讲述金融奇才背后的故事当今汽车金融界,仰融绝对算得上一号新闻人物;拿外人的钱,造自己的车,让别人说去吧!就在一年前,一个在汽车界、金融界传奇的敏感人物,带来了一个令人震撼的宏伟计划,这个人就是仰融。
2009年的那个夏天,出走美国的仰融意欲再次回国,二次造车,计划十分宏大:在美国投资100亿美元,建成300万辆产能的整车生产基地。
而在中国,仰融计划一期投入400亿-450亿元人民币,打造300万台发动机和100万辆整车产能基地。
仰融还给地方政府开出了前所未有的诱人承诺——“831111”:未来8年,实现产能300万辆,产值1万亿元,税收1000亿元,提供10万人就业,人均年收入达到1 0万元。
对于这个计划,人们脑海中浮现的,是漫画般的景象:梳着背头的中年仰融,在大洋彼岸的美利坚,仰望星空,思念故乡,眼前是一片未来中国汽车工业的蓝天。
无庸置疑,“浪子归来”的身份效应及其二度出手的宏大气魄,使仰融回归的故事从一开始就显得神秘而离奇。
现在,这层神秘面纱正在逐渐剥去。
大起大落对于了解上世纪最后10年的汽车产业发展历史的人来说,仰融本身就是一个传说;在仰融的前半生里,大起大落,有着太多的不安分,也有着太多令人艳羡的光环。
仰融,原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称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大鳄,在2001年的《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上,以70亿元的资产名列第三。
他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拥有经济学博士学位。
他祖籍安徽,出生于1957年江阴市北国镇的仰融,原名仰勇,自幼和4个兄弟过苦日子一起长大;初中毕业后,仰融做过厨师,承包过商店,还有过在江阴市外贸公司的经历;仰融上过越南前线,头部受伤,并且被敌人打断了腿,三进三出手术室后,他大难不死,仰融说,越南战场回来,他开始珍惜而又藐视地看待生命。
虽然仰融何时改名并不得而知,但是有如他叫仰勇时勇往直前般,改名为仰融的他,人生际遇亦因金融开始风生水起。
1989年,仰融借款400万元,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叫做华博财务的公司。
浅议仰融案中的国家

《外国主权豁免法 》明确采用了“性质标准”
判断是否是一个商业行为
• 本案中,仰融称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商业活动。 因为,他认为辽宁省政府是通过设立了一个完全 由它所控制的法人实体,并且通过这一法人实体 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华晨的股份,而不 是以市场管理者的身份接受这些股份的。 • 辽宁省政府认为,华晨按辽宁省政府的指示减少 仰融的工资并最终停止支付,解除其与华晨的关 系,这些行为更像一个市场管理者而非市场参与 者做出的。虽然不能否认辽宁省政府的行为与商 业活动有关,但是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并不是商业 行为。
限制豁免得范围和标准问题
• 虽然限制豁免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 是在什么范围内限制,以什么标准来规范 国家不得援引豁免,在国际上并未达成一 致做法 • 通行的做法是将国家行为分为: • 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 给与豁免 • 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 为)——不给与豁免
如何判断一个国家行为的属性
• 2005年 2月 28日 , 哥伦比亚联邦地区法院 以不具备 《外国主权豁免法 》所规定的不 能享有主权豁免的情形为由 , 裁定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 驳回了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起诉 • 目前此案二审结果也已经出来,上诉法院 维持了哥伦比亚地方法院的判决,驳回了 仰融的诉讼请求
国家豁免的概述
• 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财产和行为不受另一 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 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 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任何他国法 院不得受理以该国的行为或财产为标的的 诉讼 • 不得对于国家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 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 措施。
两种理论的根本区别
绝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 豁免 限制豁免(相对豁免)——主张将国家的国家行为分为: 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次年改为,公法行为和非商业行为) 非主权行为(亦称管理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 同样,把国家的财产分为: 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 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 则区别视之: 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给与豁免 对于国家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不给与豁免
19712482_永无答案的好莱坞罗生门

溺死悬案 人性棱镜永无答案的好莱坞罗生门这是集《罗生门》《水中刀》和好莱坞明星的公案,美国传奇女星娜塔莉·伍德溺死的蹊跷往事,43岁的甜美名伶,带着长达近40年的秘密于太平洋圣卡塔莉娜岛的蓝洞边香消玉殒,尸体纵然早已浮出水面,但真相却永沉海底。
文|暗地妖娆All Rights Reserved.48纵观全世界犯罪史上的著名悬案,有部分可以纪录片形式进行回溯,有部分可成为推理作家的灵感之源,唯独一桩上世纪80年代的溺水死亡悬案,竟可用两部永载史册的经典电影来概括它的内容及特性:一部是法国导演罗曼·波兰斯基编导于1962年代的长片处女作《水中刀》,另一部则是日本电影大师黑泽明炮制的传奇映画《罗生门》。
更神奇的地方在于,与此案有所牵连的部分,也从头到尾闪耀着好莱坞黄金时代电影明星的璀璨光芒,甚至到今天还是明星秘闻中最能勾起民众八卦欲望的无解谜题。
嫉恨交加的“水中刀”看过电影《水中刀》的人都知道,这是一部典型的“三人行”式惊悚片,讲述一对夫妇邀请一位年轻人上他们的游艇玩乐,结果妻子与年轻人擦出了情欲火花,导致嫉妒蔓延了整条船,后来竟滑向了“谋杀”边缘。
谁也想不到,在《水中刀》公映19年后——也就是1981年,位于美国加州的一座小岛上竟复制了片中桥段,也是一对夫妇邀请一名年轻男子登上了同一条游艇,中间有嫉妒和愤怒之火频频迸发,死神也悄然蹲守于船尾,将镰刀挥向了这场风暴的核心人物——美艳的妻子。
提及娜塔莉·伍德,也许如今知道她的人并不多,可当年却是在好莱坞风靡了三十余载的银幕甜心,严格来讲,较之秀兰·邓波尔的艺术生命力甚至还要长一些。
伍德4岁就出演了人生中第一部电影,随后母亲便一直带着她参加各种试镜,她深棕色的头发与双眸具备幼鹿的灵秀,这副天生美人坯子的躯壳,外加母亲的野心勃勃和急功近利,令其在本该玩布娃娃的年纪却忙于奔走各大片场。
10岁那年,伍德参演了电影《绿色希望》,里头有场戏要求她站在临时搭起来的桥上,结果开拍的时候桥面崩塌,伍德整个人摔进河里,当场手臂骨折。
美国历史上十大惊天巨骗排行榜

美国历史上十大惊天巨骗排行榜NO.1 伯纳德·麦道夫伯纳德·麦道夫2009年6月29日,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因欺诈案被判处150年监禁,不能假释。
麦道夫诈骗案涉及金额超过650亿美元,为世界金融历史上最大的“庞氏骗局”。
多大1300为投资者涉及在内,大多数面临破产的危险。
许多名人,包括电影导演斯蒂芬斯皮尔伯格和演员凯文培根都是此次诈骗案的受害者。
NO.2 肯尼斯·莱肯尼斯·莱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前董事长肯尼斯·莱,被控诉涉及巨大的诈骗和腐败案,安然公司也因涉及此丑闻而面临倒闭破产危险。
2002年,他被指控涉及11起证券欺诈,2006年证实证据确凿,据专家称肯尼斯·莱将面临30年的牢狱生活。
然而,在正式判决前月三个半月,肯尼斯因心脏病发作在美国科罗拉多州去世,预示法官决定撤销定罪。
NO.3 杰弗里斯基林杰弗里斯基林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在美国休斯顿联邦地区法院接受判决。
法院裁定,斯基林犯有欺诈、串谋以及内幕交易多项罪名,要坐24年的牢。
NO.4 伯尼·埃伯斯伯尼·埃伯斯世通电信公司共同创始人,前首席执行官伯尼·埃伯斯被指控犯有美国迄今为止最大的诈骗案,判处25年徒刑,现正在服刑期间。
据悉,因其提交的虚假信息,投资者损失了月110亿美元。
NO.5 丹尼斯科兹洛夫斯基丹尼斯科兹洛夫斯基泰科国际公司前首席执行官丹尼斯·科兹洛夫斯基,因挪用公司逾4亿美元资金,被裁定挪用公款罪,现正在服刑,至少还有8年零4个月的刑期。
NO.6 马丁·弗兰克尔马丁·弗兰克尔马丁·弗兰克尔,美国前金融家,于2002年因价值2亿800万美元的保险欺诈,敲诈勒索和洗钱等行为被定罪。
NO.7 詹姆斯刘易斯詹姆斯刘易斯詹姆斯刘易斯因涉案“庞氏骗局”而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
仰融事件的前前后后

仰融事件的前前后后2007年05月25日星期五下午03:11回首2002,中国汽车界最轰动,同时又最扑朔迷离的新闻是什么?是仰融事件!曾被《财富》杂志评为中国第三大富豪的仰融,去年5月突然出走美国,自称受到“迫害”,在中国乃至全球引起轩然大波。
然而在关于这一事件的八个月以来近百万字的海内外公开报道中,九成以上是以仰融方面为消息来源的。
从新闻传播的专业角度看,公众舆论事实上始终被仰融一方所左右、引导。
事件的另一方,这一事件的其他人物始终保持缄默。
真相就像硬币,有两面。
单有一面是不完整的、甚至是片面的、不真实的。
在经过数月的关注、采访之后,我们有机会接触到这一事件的有关人员。
了解到一些鲜为人知的材料。
在此将我们所了解的“另一面”公之于众,以帮助公众了解、判断事件的全貌。
1仰融事件的来龙去脉仰融原是中国“华晨集团”的董事长,2001年度被《财富》杂志评为中国排名第三的富豪。
2002年6月,香港上市公司“华晨中国”(CBA)宣布,依照主要股东要求,经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仰融的董事会主席和行政总裁的职务。
9月,仰融在美国现身,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自称受到“迫害”,并表示他之所以离开中国,是因为他担心,如果自己拒绝接受辽宁省政府“拥有”华晨中国控制权的计划,就会被“双规”。
采访中,仰表述自己的“委屈和冤枉”起因于其个人与国家股东即辽宁省政府的股权之争。
仰同时披露他已委托了律师拟对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行使民事诉讼。
2002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正式立案受理——由仰融担任主要股东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此案涉及上市公司“华晨中国”(CBA)的资产划分问题。
2002年10月18日,辽宁省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名批准逮捕仰融。
2002年12月2日,北京市高院驳回“香港华博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将此案移交辽宁省公安厅查处。
仰融“正道”迷局

直 没凉 ,关于他 的话 题多年 来在 国内并未
( HKMC 已与沈 阳一欧盟 经 济开 发 区签订 了 )
有 关通过 该开发 区建立 环保混 合动 力系 统生
“ 负案富 豪” ,是 否真的 能 “ 出江 湖”? 重
停息过 :有 媒体 以 “ 嫌经济 犯罪企 业家 ” 涉
时不在 国 内,有媒 体称辽 宁省 人 民检 察院 以
依 旧 ,并 愈发 张狂 。事 实上 ,今 天仰融要 再 涉 嫌 经济 犯罪发 出全球通缉令 ,追捕仰融。从
目分美 国项 目和 中国项 目两部 分 。美国项 目 落 户阿拉 巴马州 ,并将 于2 1 年完 成建设 。 02
造 “ 车 王 国”可 能盘 活 的 资金 高达6 0 汽 6 亿 那 时起至今 ,长达近八年的时间 , 融一直再 仰 元 人 民币, 比7 前仅 用 1亿 撬动 3 0 ̄ 民 未 回国,而辽宁 省人 民检察院的批捕决定以及 年 O 3{ 人 通缉令也未见撤销,该案不得不暂时中止。
条路径是 ,正道汽 车将在 天津 成立股权 投 资基金 ,通过 吸引 战略投 资者的方 法 ,成立
0L 三个5 亿 人 民币的 种子基 金 。其 中地方 政府 富豪排 行榜 上 以7 {元 资产名列 第三 的国 内 清 ”的身 份 ,使得他 在国 内的融 资计划 也显 0
中国 企业 纽交 所 上 市 第 一 得 悬乎 。 将 占2 %的股权 。然 后 ,仰融 将通 过这 三 家 富 豪 、 曾创 下 “ 0
股权投 资基 金 ,收购 国 内的三 家A股上 市公 股 ”的华晨 集 团创 始人 、华晨 中国董事 会主
据 中伦文 德律 师事务 昕合伙 人王 浩博士
《仰融案法律分析》课件

CHAPTER 05
仰融案的教训与启示
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仰融案中,如果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及早发现仰融公司的违规行为,并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那么该案可能不会演变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因此,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以保障金融市 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
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在仰融案中,如果仰融公司的治理结构 更加完善,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更好地 履行职责,那么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能
不会发生或至少不会持续如此之久。
。
公安机关对案件涉及的财务、资 产等进行审计、查封、扣押等措 施,以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害人权
益。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仰融案进行审查起诉,确保案件符合法律程序。 检察机关对案件涉及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公诉质量。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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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在此案件中,仰融控制的公司可能涉及经济犯罪行为,因此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因仰融案可能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仰融案中,如果相关国家机关因违 法行为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受 害者有权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国家机关在行使 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 担赔偿责任。
仰融作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应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 法律责任。
仰融

重磅新闻:争议人物仰融,戴罪之身放言重拾造车梦仰融的宏大构思■第一项是打造汽车基地。
■第二项是生物能源领域。
■第三项是将其拥有的第三代内燃机技术取代蓄电池技术。
■第四个项目瞄准的是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
■第五项计划是解决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问题。
按他的说法,他将在美国和中国同时组建汽车公司,以新能源汽车为切入点。
“在中国,一期计划投入400亿—450亿元,打造300万台发动机和100万辆整车基地。
2012年首款车型上市。
”23日,身在美国的仰融在接受记者访问时透露了他的一揽子“宏大”计划根据媒体披露的仰融《汽车项目书》,一个横跨美、中两国的汽车公司将应运而生:在中国,仰融的团队正与国内至少5家地方政府就项目引入、选址等问题进行洽谈,作为回报,他承诺未来8年将为当地政府实现产能300万辆,产值1万亿,税收1000亿,提供10万人就业,人均年收入达到10万元,即所谓的“831111”计划。
中国项目一期计划投入400亿~450亿元,打造300万台发动机和100万辆整车基地。
为了证明此计划并非空谈,在项目书中提到,2012年首款车型上市。
仰融先生甚至声称即将在国内出世的“正道;牌轿车是和宝马,奔驰,奥迪和雷克萨斯同等品质的产品,而售价上,“正道;轿车将更加亲民,是普通家庭消费者都能消费起的轿车品牌。
仰融表示:“我们规划的第一目标就是能够进入世界十大汽车公司,不做二流、三流的汽车公司,也不做二流、三流的落后产品。
”亦如当年,仰融气魄惊人。
而他是否会再现7年前的经历呢?——摘自凤凰网这是昨晚上出的新闻,看到这个新闻,心一震,多么振奋人心的计划!不管这个事件是真是假,对中国的汽车行业都是有帮助的。
在中国的行业发展中,有一个奇特的现象,个人魅力对一个企业的崛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像是华晨的仰融、德隆的唐万新、在中国他们都失败了,但是他们都是改革的先驱。
仰融也是个业内的大鳄,他的这个计划让我这个业外人看来,都像是一个炒作,实现中国汽车的崛起真的就这么简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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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融案透视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下的主权豁免规定郭悦09法律硕士2009210659仰融案因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国际公法法律关系、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而备受中美两国法律界和企业界的关注。
本案中,不仅能看到美国法院是如何运用先例判决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来适用国会的制定法。
另外,本案中,我们还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美国的这部《外国主权豁免法》虽然可以看作其长臂管辖传统的体现,但是它是否是一柄切断他国“国进民退”的尚方宝剑。
当我们对这个案件进行研究时,首先就必须从美国法院的判决开始。
本案已经经过两审法院的判决,目前还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中。
一审、二审分别于2005年3月3日和2006年7月7日作出判决。
两审法院都持同一判决意见:基于主权行为豁免原则,法院驳回仰融的起诉,即认为法院在主权行为下无管辖权。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两审法院分别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上诉法院。
这个哥伦比亚因为是特区,所以两者地位相当于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这涉及美国两大法院系统的划分,可以参见相关资料,因为它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接下来,需要了解本案的事实部分,这对于判决的作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事实:仰融和沈阳市政府达成协议,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公司名称为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该合资公司有两大股东,分别为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和沈阳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华博公司在香港注册,为仰融独资。
沈阳金杯控股有限公司为沈阳市政府独资所有。
起初,合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华博占25%,金杯控股占60%,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占15%。
随后华银将所有股份转让给华博,华博的股份数额遂上升至40%。
因此,此时金杯公司只有两大股东,一个占60%,一个占40%。
为扩大业务,金杯公司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华博公司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Brillianc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称其为华晨汽车)华晨控股有限公司。
为了达到上市要求,金杯控股将其在金杯汽车11%的股份转让给华晨汽车,华晨汽车从而持有51%的金杯汽车的股权。
作为报偿,金杯控股获得21.57%的华晨汽车股权。
仰融因而持有的华晨汽车股份降至78.43%。
在向美国证券委员会登记和准备上市期间,中国政府官员通知仰融,第一个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是中国公司,而非仰融的私人公司。
于是,在1992年5月,华博、人民银行和其他政府企业成立了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个NGO。
央行副行长任基金会主席,仰融任副主席。
同年9月,华博留下28.75%的股份,将其余所有的华晨汽车股票转让给基金会。
因此,华晨汽车的股权变动为:华博占28.75%,基金会占55.87%,金杯控股占15.37%。
2002年初,辽宁省政府成立由省长助理牵头的工作委员会,宣布基金会名义下的资产利益,包括仰融在华晨汽车的利益,都属于国有资产。
委员会还要求仰融将这些利益转回给省政府。
在辽宁省政府的授意下,华晨汽车停止了仰融的一切职务。
同年10月,新成立的董事会终止了与仰融的合同,并停发薪酬。
与此同时,辽宁省政府成立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任命政府官员为公司管理人员。
2个月后,华晨控股以市价6%的18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基金会名义持有的金杯汽车的股份。
随后华晨又向华晨汽车发出全收购要约,包括在纳斯达克交易的股票。
这造成华晨汽车在纳斯达克的交易停牌2天,时间是2002年12月18、19日。
一审中,原告的上诉理由是:根据FSIA法,起诉被告“按阴谋行事,接管原告股票、其他事业利益和财产,然后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控制这些财产”。
被告答辩:请求法院撤销案件,因为法院没有管辖权。
理由是FSIA的商业行为例外条款和FSIA的没收财产例外条款都不适用本案。
地方法院判决:被告并未违反《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驳回起诉。
判决中,地区法院认为,被告收购光辉控股股票的行为是一个主权行为,因此被告免予被诉。
同时,法院根据联邦民事程序12条b款1项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于该判决,原告仰融夫妇和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哥伦比亚联邦地区上诉法院。
二审中,上诉人诉称:司法介入是基于FSIA 1605条a款2项的“商业行为”例外规定。
该条规定起诉他国的理由在于,如果这个行为是基于“一个发生在美国外的行为,该行为与他国商业行为相联系,并且直接在美国生效。
”被上诉人答辩:坚持自己的所有行为都是主权行为,而非商业行为,因此法院并没有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中,法院认为:“商业行为”例外不适用辽宁省政府的行为,同时以此相反,被告的行为是完全独立的主权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仰融等三位上诉人对此结果表示异议,目前此案仍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中。
由于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同,并且在二审中,法院持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立场,故本文只从二审判决来分析。
1《外国主权豁免法》简介1制定于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英文简称FSIA,是一部美国的法律。
这部法律收录在《美国法典》第28标题下的1330条、1332条、1391条第6款、1441条第4款和第1602条到1611条规定中。
这些条款规定了一个外国主权政府(或者其分支机构、代办,或者政府工具)是否会被起诉至美国的联邦或者州的法院。
它同时也规定了财产服务特别程序和针对某一个外国的财产禁令程序。
该法案于1976年10月21日由罗纳德·里根总统签署。
1.1.《外国主权豁免法》适用历史《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诞生,源于John V. Doe v. Holy See一案,该案被告涉及在美国众多教堂中虐待儿童。
主权豁免原则在美国法院的适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一个早期的The 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en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私主体不能起诉法国政府。
该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原告不能起诉一个外国政府,要求该政府返还一艘已经搭载难民前往费城的军舰,因为原告对这艘军舰享有所有权。
基于普通法原则,美国法院通常拒绝受理被告为某一外国政府的案件,即使这些诉求涉及商业行为。
另外,美国法院一般是根据国务院提交的建议文件而受理豁免案件。
1952年,美国国务院,注意到其他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因此,尽管在还没有《私法》的情况下,仍然根据《公法》关于一个外国政府有豁免权的规定,采用主权豁免的限制理论。
在该法通过过程中,美国国会大量收录豁免限制理论,但是,在政治化主权豁免决定的努力中,该法授权法院决定一个外国政府是否有权豁免。
虽然该法把主权豁免的决定权全部交给法院,但是,如果涉案的“该国”是一个没有得到美国官方承认的国家,即使被告可能抗辩自己满足国际法关于国家的规定,许多法院也不大情愿去查明被告是一个主权国家。
1.2.司法审查的制定法《外国主权豁免法》首先是一个关于管辖权的成文法。
该法大部分内容,表明起诉一个外国政府必须具备的条件,而不是该政府行为是否有可诉性。
如果一个外国被告符合FSIA 规定“外国政府”的要求,那么该法规定这个被告可以在美国免受起诉,除非适用一个成文法下的豁免例外。
豁免例外是管辖权内容的一个实质,它意味着如果存在豁免例外,那么法院就不能继续审理下去,必须驳回起诉。
《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身是该法下的一个“外国政府”,从而拥有豁免权。
“外国政府”定义在该法的1603条a款、b款。
一旦被告证明自己是一个外国政府,那么为了继续诉讼,原告必须证明适用该法关于豁免的例外规定。
这些例外情况列明在1605条、1605条a款和1607条中。
最常用的例外是,当这个外国政府放弃豁免,或1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见维基百科:/wiki/Foreign_Sovereign_Immunities_Act;者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参与到一个商业行为中,承认在美国侵权(例如交通肇事案件)或者违反国际法而进行财产没收。
本法还排除豁免适用于存在反诉和海商法上请求权的案件。
1.3.《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及范围1.3.1.追溯适用200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Republic of Austria v. Altmann一案中,判决FSIA的适用具有追溯效力。
该案中,一群著名画作的后裔起诉奥地利政府,要求返还那些画作,而这些画作是奥地利政府在二战时获得的。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该法的适用,美国法院认为其具有追溯效力。
1.3.2.起诉的排他基础Argentine Republic v. Amerada Hess Shipping Corp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本法规定了“对一个外国政府司法审查的基础”。
该案中,在1982年的英国和阿根廷的战争中,一个利比里亚人所有的油轮在英阿指定的“战争地带”外运行,受到阿根廷喷气飞机发射的火箭表面气流的攻击。
油船船东公司到联邦法院起诉阿根廷违反《外来侵权法》和海商法。
因为法院认定FSIA规定起诉外国政府的排他方式,所以法院决定不允许原告按《外来侵权法》和海商法起诉。
1.4.“外国”的定义FSIA1603条a款定义的“外国”包括三种情况:①外国政府②一个外国政府的政治分支③一个外国政府的一个“代理或者工具”。
“代理或者工具”可以是下面任何一个:①有一个单独的法律身份②一个“外国或者政治分治的机构”或者一个“实体股权或者其他所有权利益的多数持有者”,这个代理或者工具由一个外国政府或者政治分支拥有。
1.5.商业行为例外1605条a款2项规定主权豁免最重要的例外是商业行为例外。
该条款规定了原告可以起诉一个外国政府的三个基础:①一个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内做出的商业行为;②外国政府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并且该行为与一个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活动相关;③外国政府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但与一个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活动相关,并且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
2省政府行为是否与中国境内的一个商业行为有关在判断这个问题的时候,法院重申了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法律规定和美国最高法院的规定:“法院对一个外国政府进行司法审查的唯一基础”;除非存在法案列举的例外情形,否则当事人可以在美国的法院起诉某个外国政府。
关于身为被告的外国政府可以提出的抗辩,法院说道:①如果被告只对原告的法律诉求提出反驳,那么法院就会认为原告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并且决定案件中是否有免诉的例外情况。
②如果一个外国“争议”道,即使所述是事实,但是原告的声称也不足以构成商业行为例外,这个可以成为有效抗辩。
“如果行为是根据主权行为做出的”,那么“司法将无所得”,同时法院可以基于此驳回起诉。
FSIA的商业行为例外规定外国政府不能免诉,如果它的行为是“基于:一个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内做出的商业行为;外国政府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并且该行为与一个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活动相关;外国政府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并且该行为与一个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活动相关,但是该行为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