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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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工作,提高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工作效率,减少资产损失、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XXX《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述不良贷款委托清收是指XXX与受托人通过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由受托人代农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并根据现金类资产实际收回数额支付一定费用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以行内清收为主,委托清收为辅。

委托清收应针对农业银行自身清收难度大、形成不良时间长、情况复杂的不良贷款,以“委托规模适度、择优选择受托人、坚持成本效益、全面控制风险”为主要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不良贷款委托清收以收回现金类资产为标准,不得采取实物资产抵偿等其他方式。

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范围如下:一)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下列不良贷款(不含合法有效的抵质押贷款,本条第二、四款除外,下同):1.农户不良贷款;2.五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3.形成不良时间长、存在债务纠纷、情况复杂等清收难度大的五万元以上(含,下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二)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的不良贷款;三)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四)总行特定委托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不良贷款的委托清收采取单户委托和批量委托的方式。

单户委托是指XXX就一户不良贷款与受托人签订一个委托清收协议;批量委托是指农业银行就多户不良贷款与受托人签订一个委托清收协议。

经营行根据拟委托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选择委托方式。

第七条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第三章受托人第八条受托人是指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农业银行签订委托清收协议,代农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体。

第九条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受托人分别为: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

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具体如下:(一)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页脚内容1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针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办法通常由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旨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更有效地处理不良贷款问题,保护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规定了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明确了什么样的贷款属于不良贷款。

2.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规定了农村信用社如何采取各种措施清收不良贷款,比如通过催收、诉讼、拍卖等方式进行清收。

3. 清收管理制度: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内部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追偿、风险防范、审查程序等。

4. 监督与检查: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程序,以保证清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处理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明确了处理不良贷款所需的资金来源,包括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国家的资金支持等。

通过制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有效降低不良贷款对信用社的风险和影响。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对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清收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办法中的内容:1. 定义和分类:清收管理办法应明确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便农村信用社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贷款需要进行清收。

2. 清收程序:明确清收的程序和步骤,包括催收通知、上门拜访、调解协商等。

同时,也应规定清收的时限和权利义务。

3. 法律依据:清收管理办法应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清收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减免和豁免: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办法中可能包括减免和豁免不良贷款的规定,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5. 监督和评估:规定清收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清收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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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

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具体如下:(一)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实行风险代理的,市联社应首先就拟风险代理贷款的有关情况在XXXX联社指定网站上公开招标或在相关媒体公开招标。

对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机构,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

经审查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市联社应当向其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意向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联社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条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确定意向人为风险代理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联社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根据计酬比例的高低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的大小综合分析确定风险代理人。

第十一条风险代理人确定后,市联社应与其签订《XXXX 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附件2),明确双方的职责,限定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并应载明市联社监督电话。

市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同时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以根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以市联社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权限行使直接收取还贷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

第十三条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在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内,市联社资产保全部应加强对债权的监控和催收,确保债权不超诉讼时效和不使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如发生足以使委托债权风险加大事项的,应积极采取保全措施。

在委托期限内导致委托债权超诉讼时效、担保人免责、丧失保全时机等,给市联社资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在相应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市联社的有关责任人在贷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资产保全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

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联社、上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第十六条风险代理人若对受托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信用社可向风险代理人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书,并有义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资料。

第十七条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支出应当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

但诉讼费、保全费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实难以承担时,经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由信用社垫支,并要求风险代理人出具借款凭证和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或协议的,约定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

同时应及时通知信用社,由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还贷方式应当采用转账方式。

严禁风险代理人直接坐支、截留收贷资金作为酬金。

第十九条风险代理清收必须以现金方式还款,可以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分期还款,信用社应按照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入账。

在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前已经起诉的,收回的资金要先冲减信用社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保全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部分或全额收回的,信用社应根据约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出信用社应收回贷款金额和风险代理人的酬金,信用社将收回贷款部分及时入账,并在入账后的10日内将风险代理人的酬金的70%交风险代理人,并在1个月内将剩余30%的酬金支付给风险代理人。

除特殊因素外,逾期不交付的,视同收贷人挪用客户资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风险代理人收回贷款时,信用社应向还款人出具收贷收息凭证,收回资金属风险代理人酬金部分的,信用社可根据还款人的要求向其出具收款证明。

以风险代理人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收回贷款部分全额入账后,及时就风险代理收贷入账情况申请市联社审计部进行事后审计,审计部核查属实后1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信用社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代理期限届满时,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信用社应当扣收风险代理人缴纳的保证金,就其债权重新委托风险代理清收。

第二十四条与风险代理人签订《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后,信用社应督促风险代理人及时采取清收措施。

若发现风险代理人在3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清收措施或有损毁信用社利益的情形(如超越权限收贷、擅自减免债权或免除担保责任等)的,信用社应提前解除委托,并追究风险代理人对信用社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县(市)联社:单位:万元X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范本)甲方(债权人):县(市)联社乙方(风险代理人):丙方(担保人):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步伐,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不良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风险代理清收债权情况年月日(借款人)从甲方借款元,于年月日到期,借款凭证号码为。

保证人(抵质押物)为,担保合同编号为。

截止到年月日已结欠利息元,该笔债权总额为元。

二、委托清收债权期限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上述债权,委托清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托事项。

三、清收债权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的约定1.根据《XXX农村信用联合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同时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本协议乙方同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提供担保人)。

2.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在重新落实担保后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期限届满时,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解除本合同,并就剩余债权重新委托风险代理清收。

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债权仍归甲方。

3.丙方自愿就上述乙方的代理行为向甲方提供担保,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

四、风险代理酬金的支付1.所委托清收贷款必须以现金方式还款,可以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分期还款。

通过乙方清收,甲方以现金收回贷款后,应按实际收回额的%向乙方支付酬金。

2.甲方收到还贷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酬金的70%交付乙方。

剩余30%酬金经甲方审计部门对收回现金情况核查属实后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工作内容1.乙方若对所委托清收管理债务提起诉讼,甲方有义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代理律师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借款资料证据。

2.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甲方有权及时了解乙方的清收进展情况,对乙方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甲方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六、乙方工作内容1.乙方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的具体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案的非诉讼、诉讼保全及执行代理事宜。

2.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委托清收期间),但不得直接收取还贷资金、承诺放弃债权、免除担保人责任等。

3.乙方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或协议后,应在当日通知甲方,由甲方收取还贷资金。

4.以乙方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5.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义务加强对受托债务承担人的监控和催收,如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权风险加大事项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6.在本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期间内,乙方采取的清收措施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采取违法手段清收贷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特别约定事项1.对于甲方委托清收债权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反诉、上诉、申诉、执行、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因乙方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不完善或不适当,造成甲方债权丧失法律诉讼时效或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返还双倍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或在应收取酬金范围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乙方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解《XXXX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的全部内容,且没有任何异议,自愿遵守其规定。

九、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约时间:年月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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