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作为一支重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在灾难和紧急情况下承担着抢救伤员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责任。
而为了确保救护队的工作安全和高效进行,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救护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探讨。
一、建立安全观念安全是救护队工作的首要保障。
建立安全观念是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
所有队员都应树立安全意识,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将责任牢记于心。
只有真正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够时刻保持警觉,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应对。
二、明确安全责任救护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应由队长或相关负责人明确并承担。
他们需要明确自己在安全工作中的角色和责任,并将其传达给全体队员。
同时,应建立安全责任清单,明确每个队员在工作中的具体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三、落实安全制度安全制度是救护队安全工作的基础。
救护队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个人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和贯彻执行。
同时,应将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以适应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
四、强化培训教育培训是提高救护队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救护队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安全事故案例分享等内容。
通过培训,提高队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够在面对紧急情况时能够快速、准确地做出判断和应对措施。
五、加强安全监管安全监管是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救护队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流程。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共同维护救护队安全。
六、激励安全表现为了鼓励队员积极参与安全工作,救护队应设立安全表现奖励制度。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队员,应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赞扬,以激励他们继续发挥作用。
同时,对于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失误,应进行及时整改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七、加强安全宣传安全宣传是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有效手段。
兼职救护队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

兼职救护队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三、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
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四、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
五、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六、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
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
七、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
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八、注意检查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九、在工作中帮助同志。
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十、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员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十一、具体要求: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2、加强体质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
3、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完好。
5、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6、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8、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9、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和身体素质;十二、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1、迅速而正确地了解队组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努力完成任务;并与队组(一线负责人)小队长随时保持联系;2、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3、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一线负责人)小队长;4、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6、根据小队长的命令,在处理事故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兼职救护队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模版(5篇)

兼职救护队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兼职救护队队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队员的身心安全,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兼职救护队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规范队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二条兼职救护队队员是兼职从事救援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规、规章制度,负有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本安全生产责任制适用于兼职救护队队员,对其他人员进行救援和紧急处理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兼职救护队队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每位队员个人对自己的安全负有责任;集体责任是指队员作为一个整体对队员的安全负有责任。
第五条兼职救护队队员必须熟悉工作环境的安全规定,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培训和演练,并按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条兼职救护队队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者违章行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兼职救护队队员违反国家安全法规、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个人责任第八条兼职救护队队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以下几点:(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的安全。
(四)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同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置。
(五)参加各项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不得酗酒、吸毒等妨碍安全生产的行为。
(七)其他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兼职救护队队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一)擅离岗位或者私自结束任务。
(二)私自带入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
(三)私自拆解、调试设备或者未经许可私自使用他人的工具和设备。
(四)随意触碰电气设备,造成电击风险。
(五)未经授权使用消防设备,如灭火器、喷水器等。
救护队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 引言救护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需要救护队各成员高度重视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
为了保障救护队成员的安全,建立一个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十分必要的。
2.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救护队中的每个人员,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队员,都应承担起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2.1 救护队领导责任救护队的领导应该对整个救护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他们应具备以下能力和责任: - 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安排并监督队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 安排并指导队员进行安全设备使用; - 及时与相关部门交流和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 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
2.2 救护队队员责任救护队的队员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应具备以下能力和责任:-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使用正确的安全装备和工具,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 及时向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隐患和问题; - 积极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 安全生产制度建设3.1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救护队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队员的安全责任,并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2 危险因素识别和控制制度救护队应开展危险因素识别和评估工作,将危险因素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3.3 健康监测制度救护队成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从事救护工作的要求,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健康问题。
3.4 安全演练制度救护队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包括应急救援演练和实操训练,提高队员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巧。
3.5 安全培训制度救护队应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包括必要的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提高队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3.6 安全设备维护制度救护队应建立安全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救援工具和装备的运行状态,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救护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救护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负责处理集团公司各生产矿(煤业公司)井下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参加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编制具体的救灾行动安全措施,科学严细地组织救灾工作,确保救护全过程的安全。
3、参加集团公司各矿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熟巷预检,组织其它需要佩带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参加审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协助各矿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
5、搞好日常的战备值班、业务培训、岗位练兵、装备配备、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随时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负责集团公司各辅助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帮助各辅助救护队提高战斗力。
7、负责协助其他部门和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培训和自救教育工作。
8、积极完成全国矿山救护中心所担负的跨地区抢险救灾支援任务和培训任务。
救护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2)救护大队是一个负责救助和护理伤病员的重要机构,在工作中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救护大队的安全生产,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在工作中的安全职责。
1. 领导责任:救护大队负责人应该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观念,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2. 生产责任:每个救护大队成员都应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3. 安全培训责任:救护大队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成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养他们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4. 监督检查责任:救护大队领导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工作场所和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5. 应急救援责任:救护大队成员应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熟悉各类救护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护措施。
6. 安全隐患报告责任:救护大队成员应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负责处理本矿范围内的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一般性灾害事故。
积极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根据抢险救灾方案,编制具体的救灾行动安全措施,科学地组织救灾方案,保证救灾全过程的安全。
3、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来矿处理各种灾害事故行动和熟悉通风系统,预防性检查工作。
4、参加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
5、负责矿井内的瓦斯排放,年度反风和避灾路线演习,探巷,火区取样,启封火区等其它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工作。
6、定期的熟悉井下各盘区通风系统,并进行预防性检查工作。
7、每次入井前要组织队员,严格贯彻安全措施和行动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8、瓦斯排放后必须负责检查工作点的瓦斯,通风情况,火区取样,要观察风向,样体情况,并封好取样孔,设好棚栏警标。
9、搞好日常的战备值班业务培训,岗位练兵,装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救灾及时。
10、负责每年度的新、老工人等的救护工作培训。
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2)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救护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护救护队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和伤亡事件的发生。
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领导责任:救护队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他们需要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以及指导和监督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
2. 部门责任:各个部门负责人需负有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
他们需要组织部门内的安全工作,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以及及时处理和解决安全问题。
3. 人员责任:救护队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救护器材,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主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4. 监督责任: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救护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同时,加强安全技术监督和安全事故调查,并进行及时的汇报和处理。
救护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在救护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救护队技术工作,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二、责任清单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在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救护队的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更新救护队各种记录台帐,按时上报各种记录报表。
4、负责编制救护队行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在处理事故时,协助队长制定救护行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处理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5、负责救护队员理论学习、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参与救护队组织的各项检查及考核工作。
6、按时上报月度材料、设备、配件计划。
7、协助队长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救护队员安全技能。
8、协助队长做好治安保卫、运输车辆秩序和煤质安全工作,协助队长做好公司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协助队长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职业健
康保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救护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篇)

救护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大队大队长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责任:1. 安全生产的规划和组织: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流程和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2. 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救护大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和问题;对重大、重特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安全生产的预防和控制: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预防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4. 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救护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和安全意识;组织开展事故案例分析和经验交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传授。
5. 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确保责任落实。
总之,救护大队大队长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应带头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救护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
同时,也要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和培养,提高全体救护人员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救护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救护大队大队长是一项重要的职务,负责组织和指导救护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针对救护大队大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救护大队大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救护大队大队长是救护队伍的核心领导者,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作为一名合格的大队长,应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时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队伍的安全生产运行。
二、救护大队大队长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与管理救护大队大队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大队整体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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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
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一、部门职责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处理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事故,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灭火工作。
第5条参加排放瓦斯、疏通溜煤眼、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佩用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搞好安全及事故处理。
第6条做好井下的预防检查工作,掌握井下的巷道布置、工作地点和避灾路线,协助矿井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7条实施军事化管理,按计划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
第8条组织本单位新队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9条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10条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11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2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3条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使用和管理。
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18条未做好井下的预防检查工作,不熟悉井下巷道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救护队装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造成事故的,救护队负主要责任。
第20条救护队配备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不足的,救护队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救护装备、仪器维护、保养不完好,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组织本单位新队员签订师徒合同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进行训练演习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5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6条井下消防器材库管理不善或器材不足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救护队未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从事救护工作,救护队负主要责任。
第2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救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队长是救护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救护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具有领导救护队处理矿井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根据集团公司救护大队的工作计划及矿分管领导安排,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救护队行动计划。
第5条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6条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第7条坚持主动预防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在熟悉巷道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8条处理事故时,负责向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第9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与工作小队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向他们供应装备和物资。
第10条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
第11条负责管理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12条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使用和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14条工作中尽职尽责,培养一支具有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精神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未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7条未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措施组织施工的,救护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20条未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有计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救灾过程中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事故扩大造成损失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导致事故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井下消防器材库装备不足或管理不善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队长开展好矿山救护工作,负责救护队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工作。
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第1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助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协助队长工作,负责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
当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4条参与制定矿井救护管理制度和救护行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第5条参与救护队管理,重点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做好战备训练及日常装备管理、保养,确保“闻警即到,速战能胜”。
第6条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积极协助技术人员制定矿井救护行动计划、措施。
第7条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带领救护队员搞好排放瓦斯、启封盲巷等工作。
第8条监督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9条协助队长做好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10条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第11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处理情况。
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救护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协助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救护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因管理不当或失职、渎职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措施组织施工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救护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救灾过程中,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事故扩大造成损失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救护队副队长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救护副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技术主管安全岗位责任制救护队技术主管是救护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救护队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3条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负责组织编制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第5条负责本单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6条负责组织编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第8条坚持主动预防的原则,协助队长有计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在熟悉巷道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9条积极参加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及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救护装备水平。